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他法律规定,经公司投资者一致同意,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并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的名称和住所

公司的名称为:***有限公司

公司的住所是:**路000号000号

第三条  本公司经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后,依法取得法人资格。

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四条      公司经营范围:生产、加工、销售**设备,**设备,**设备,**设备,**设备,**音设备及配件,**专业领域内八技服务.

        生产自营进出口

        兼营:自营电子产品的租赁、服务、维修 固定资产租赁

第五条  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 500万元。

第六条  本公司营业期限定为10年。

第七条  公司一切经营活动,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接受政府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  本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执行董事、监事、经理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股东姓名、住址、出资方式、

出资数额和缴纳出资期限

第九条  公司的股东

姓名:***

地址:*******

出资方式:现金

出资额人民币450万元,占注册资本90%

姓名:***

住所:*******

出资方式:现金

出资额人民币50万元,占注册资本10%

上述股东的出资额须在注册前足额认缴。

第十条  公司成立后,将就公司股东和出资情况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三章     股东的权利、义务

第十一条   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  股东有权查阅股东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二)  股东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可以优先认缴出资。同等条件下,对方股东的转让出资有优先购买权。

(三)  参加股东会议并根据出资比例行使有表决权。

(四)  选举和被选举为执行董事、监事。

(五)  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六)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部分出资,股东的出资额可以依法继承。

第十二条   股东负有以下列义务:

(一)     在规定期限内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认缴的出资额,否则应向已足够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二)     公司注册登记以后,不得抽回资金。

(三)     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债务。

第十三条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另一方股东同意。

第十四条   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住所以及受让人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第十五条   公司设立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     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               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     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五)     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     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十)               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一)    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六条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十七条   公司每一年召开一次股东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全体股东参加,讨论决定公司一切重大问题。

第十八条   每次股东会会议须作详细书面记录,并由出席会议的全体股东签名,股东本人因故不能出席,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代理人出席时由代理人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存档。

第四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九条   公司因投资人数少,所以不成立董事会和监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规定,本公司设执行董事为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条   执行董事由股东推选产生,其职权是:

(一)     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     执行股东会决议,并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     制定公司年度的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四)     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     拟定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六)     拟定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七)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八)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包括其他雇佣人员),决定其报酬事项。

(九)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其中第(五)、第(六)项的方案须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才能实施。

执行董事行使职权时,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公司经理由***担任。公司经理职权按照“公司法”第五十条规定行使。

(一)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执行董事决定。

(二)     组织实施公司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     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     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及具体规章。

(五)     提请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六)               提请聘任或解聘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七)     公司章程和执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职权。

经理列席执行董事召开的会议。

第二十二条 公司设1名监事:

监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     检查公司财务;

(二)     对执行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               当执行监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四)     提议召开股东临时会议;

(五)     监事列席公司决策公司重大事项的会议。

第二十三条  本公司执行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四条  执行董事、经理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人名义开立帐户储存。

执行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同时,不得将公司资金借贷给公司股东。

第二十五条  执行董事、监事、经理不得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从事上述活动的,所的收入归公司所有。

第二十六条  执行董事、监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  公司经营、管理机构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经营需要设置。

 

第五章           公司财务、会计

第二十八条  本公司设专职会计1名,专职出纳1名,公司的财会制度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和财务规定,结合有关政策予以制定,并报***区税务机关备案。

公司财务负责人:***

第二十九条  本公司每月按期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供股东查阅和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公司在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另外再提取利润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公司的法定公益金,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公司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后所余利润,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第三十一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

第三十二条  公司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于本公司职工的集体福利。

第三十三条  公司按照国家有关福利,法规办理税务登记,按期缴纳税款和其他费用。

 

第六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清算办法

第三十四条  本公司自《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经营期限满10年即行解散,并在30日内办理注销登记,如需延长,则在经营期限届满75日作出决议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办理变更登记注册手续。

第三十五条  公司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宣布解散:

(一)     公司发生严重亏损,无力继续经营;

(二)     投资者不履行本章程的规定义务,致使公司无法继续经营;

(三)     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无法继续经营;

(四)     公司未达到经营目的,又无改善的可能;

(五)     股东会或全体股东决定终止;

(六)     因公司合并或者分力需要解散的;

(七)     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依法撤消责任责令关闭;

(八)     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

第三十六条  公司依照前条(一)至第(六)项规定解散的,须在15日内由全体股东组成清算组,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全权人可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依照前条第(七)项规定解散的,由有关主管机关组织股东,有关机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依照前条第(八)项规定解散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破产清算。

第三十七条  公司宣布解散时,即停止一切经营活动,并进入清算阶段,具体清算要求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进行。

 

第七章           公司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  因国家规定或公司业务发展需要对本章程进行修改时,应遵循下列程序修改章程:

(一)   全体股东对章程修改内容进行充分讨论;

(二)   修改后的章程条款内容应符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三)   新章程须在股东会上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四)   新章程须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审查同意方能生效。

 

第八章           其他规定事项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的有关条款如与国家规定相抵触则按国家规定办理。

 

 

股东:***(签字):

 

股东:***(签字)

 

 

股东签名、盖章:

                                             0000年00月0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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