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所确保农资消费安全经验做法

   农业生产资料(简称农资)是农业生产的必需物资,是农村商品流通的重点物品。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农资流通体制的改革,农资流通渠道进一步放开,以农村供销社为主渠道独家经营   

农资商品的局面,已成为历史,农资市场出现了经营渠道纷杂,经营主体、经营性质多样化的特点。一方面这有利于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方便农村消费群体。但另一方面,由于监管和宣传不到位,加上广大农民群众缺乏自我保护意识,使一些不法商贩有机可乘,坑农、害农、损农的违法行为时有发生。  

农资商品的消费安全关系到农业生产的安全和发展,国家工商总局高度重视农资商品的消费安全工作,把“红盾护农”作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首要任务。  

作为处于行政执法第一线的基层农村工商所,如何在服务新农村建设中履行好自己的职责,切实保障好农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确保广大农民群众购买到放心的农资商品,XXX工商所结合近几年在农资市场监管上采取了一些切实有效的做法,为确保辖区农资消费安全起到了较好的效果。  

首先,全所上下高度重视,成立以所长为组长,两名副所长为副组长,管片人员为具体责任人的“红盾护农”集中执法行动领导小组,结合辖区实际、因地制宜,强化监管执法力度,坚持“着力治本、标本兼治、打防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认真开展 “红盾护农”集中执法行动,严厉打击坑农、损农、害农等违法行为。同时,制定应急方案,成立应急小分队,及时调解处理损害农民利益的重大事件,达到切实保护春耕生产和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的目的。  

其次,加强宣传力度,做好消费警示。利用各种机会开展农村消费教育宣传活动,指导农民科学、安全生产和消费。充分发挥“12315”申诉举报网络的作用,在分布于各村社的消费维权联络站粘贴消费警示,及时提供各种农资商品信息,提醒广大农民群众要到信誉好、有固定营业地点的商家购买农资产品;在购买过程中,一要查看经营者的证照;二要细看包装是否规范,标签是否完整,有无合格证、厂名厂址、商标标识、生产日期、失效期及使用说明等;三要向经营者索要发票,发票一定要把所购物品的日期、名称、规格、型号、数量价格等主要项目填写清楚。同时,一旦发现假冒伪劣农资或发生消费纠纷要及时向消费维权联络站或到工商部门投诉。截至目前,工商所成功调解损害农民利益的农资消费纠纷事件一起,为受损农户挽回经济损失000万元。  

第三,加大监管力度,从源头上规范农资经营主体的经营行为。(一),在清理主体资格的同时,监督经营者建立完善索证索票和进销货台帐,集中执法力量定期或不定期对辖区内的农资经营者开展全面检查,采取有效措施,严厉查处各类农资违章违法案件,严格依照现行法律法规,对其经营资格进行检查。对不具备条件的,坚决停止其经营活动;对无照经营的,坚决予以取缔。仅2009年第一季度,就查处无照农资经营户3户,销售过期农药案2起,查获一起冒用他人厂名厂址包装化肥产品案一起,涉案金额41433.8元,罚款11289元,没收不合格化肥6.52吨。( 二),对农资商品(尤其是化肥)采取抽、留样备查制度,要求有条件的经营主体建立农资留样室,实现可追溯管理。(三),充分发挥农资行业协会的自律作用,并有辖区几家经营规模较大的农资批发企业出资建立农资先行赔付基金,对造成消费损失的农户给与先行赔付。(四)聘请专家和业内人士采取现场讲解的方式,对执法人员进行如何识别假冒伪劣、不合格农资商品以及在农资经营中一些不易被察觉的违法行为和业内“猫腻”知识的培训,以达到全面提升执法人员执法能力的目的。  

总之,xxx工商所在新农村建设中,在服务“三农”的具体实践中,紧紧围绕国家的大政方针和上级的安排部署 ,把维护和实现广大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作为履行职能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在保障农业生产安全和农民增收,维护农民利益,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做出了自己应有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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