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烟草专卖专营价值观

  自1983年9月国务院颁布第一部烟草专卖行政法规《烟草专卖条例》之后,我国烟草行业就已正式进入了依法管理的轨道。在国家烟草专卖专营政策保护之下,全国烟草行业在这一时期内实现了超常规发展,仅仅用了二十多年的时间就为国家提供了1万多亿元的财政收入和1800多亿元的自身积累。这种资本积累速度之快、时间之短、效益之优,是历史上任何时期都无法与之比拟的,也是同期内其他任何行业所无法达到的。换句话说,烟草行业之所以能够在这么短的时期内实现超常规发展,完全得益于国家烟草专卖专营政策,有了国家烟草专卖专营政策的保障,才使得烟草行业以最快速度完成其资本积累。因此,我们绝不能因为前二十年为国家做出了一点贡献就沾沾自喜,进而过分地夸大行业价值或行业某些人的价值,而忽略了国家烟草专卖专营政策的价值,以至于行业一些人受这种不正确的价值观驱使,摆不正自己的位置,总以为个人收入与所做出的贡献不成比例,产生了不平衡心理,甚至出现了思想扭曲,走上了经济犯罪的道路。笔者以为,从价值的取向来看,烟草行业的价值源于国家烟草专卖专营政策价值的支撑,国家烟草专卖专营政策的价值要依赖于烟草行业这一载体来具体体现,两者互为因果,缺一不可。那种过分夸大烟草行业价值和行业某些人的价值的论点都是主观的、片面的、不合实际的,甚至是错误的。

  从属性上讲,法律一般并不表现为直接的经济价值,只表现为社会价值。通常法律只对某种社会行为做出强制规定,使整个社会行为都受到法律约束,从而保证整个社会秩序井然和规范。但是,法律一旦对某个行业做出强制规定,这一法律就不仅只表现为社会价值,而且还会显示出巨大的经济价值,《烟草专卖法》就是这一法律价值的典型代表。

  纵观我国各个时期的经济发展,国家针对一个行业进行专卖专营立法的,仅烟草一家。国家之所以对烟草实施专卖专营,有其必然的内在因素。《烟草专卖法》虽然是一部经济法,但其内在的价值却明显地表现在两个方面。从广义价值看,一是它的社会关联度广阔,涉及农、工、商三大相关产业。据初步统计,目前全国涉烟或以烟为生的人口已达到了1亿之多,其中烟草行业职工就有52万多人。在“发展是硬道理”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烟草作为一个产业,对促进社会发展、安排劳动就业、保障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烟草在国民经济中的支柱地位也愈加明显,在短时期内还不能够被其他行业所替代。二是烟草的最终产品卷烟具有非常高的附加值。这一高附加值不能够只让烟草行业自己独享,国家必须通过立法的形式对烟草的高附加值进行调整,并借助于高税来平抑烟草行业过高的利润增长,同时也由此而限制烟草行业的过快发展。从狭义价值看,一是烟草是一种特殊商品,而非生活必需品,国家既要适当满足一部分人的吸烟嗜好,又要进行严格的限制;既要允许烟草行业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适度发展,又要充分体现出一种国家责任。二是现阶段国家建设需要烟草经济的支持。目前烟草行业每年向国家上缴的各类税高达1000多亿元,从表面看,这些税收都是烟草行业为国家作出的贡献,但实质上这些税收是国家采取“寓禁于征”政策的结果,是全体烟民共同创造的财富,只是这一财富的聚集方式赋予了国家意志,并由烟草行业借助国家意志所赋予的特权来具体实现的,这种特权就是烟草专卖专营政策价值的集中体现。

  诚然,烟草行业快速发展的根本动因源于一个体制和法律的保障,但我们在任何时候也绝不排除人的因素,不能否认烟草行业人的价值。可以设想,如果没有一支奋发有为、知难而进、健康向上的职工队伍来勤奋工作,如果没有一支能够适应先进生产力发展要求的烟草科技人才队伍和管理者队伍,恐怕烟草行业也不会有今天的大好局面。只是我们应当正确地看待烟草专卖专营政策和烟草人两者之间的价值关系,既要肯定人的因素,也不能过分夸大个人的作用。用一种平和的心态来看待自已,树立正确的价值观、贡献观,促进烟草专卖专营政策价值与个人价值的有机结合。如此,我们就会在充分享受国家烟草专卖专营优越的政策基础之上,把为国家多做贡献作为我们的根本出发点和最终归宿,我们这个行业才能够在此基础上实现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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