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民营经济投资政策与体制环境应三管齐下

  国家计委投资研究所副研究员王元京认为,要想促进民营经济投资的增长,需要从三个方面完善民营经济投资政策与体制环境。

    ■建立公开的、统一的市场准入法规(NT)

    1.统一准入原则。目前,管理层在市场准入原则上达成了一致,即凡是竞争性产业都应允许民营资本进入,凡属已经和将要对外资开放的产业都应允许对民营资本开放,这是改革以来在民营经济发展认识上的又一次飞跃。因为,国家对非公有制经济强调的是,在保持国有经济在某些特定领域的主导作用与控制力的前提下,在一般竞争性领域允许国有经济、外资经济、民营经济站在同一起跑线上公平竞争,这就为制定公平的市场准入法规提供了前提。

    2.统一准入办法。让民营经济平等进入投资市场,也应当制定统一的市场准入办法,这是当前投融资体制改革的突破口。

    3.统一准入条件。无论是民营经济还是国有经济、外资经济的进入都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在规模经济标准、质量技术标准、环境保护标准以及城乡建设用地规划等方面的要求,不允许危害社会公众利益。

    ■建立公平的、符合市场规则的投资服务体系

    1.统一金融服务待遇。各类金融机构应在融资、结算、汇兑、转账、资本运营等方面提供无差别的金融服务。

    2.统一产业服务待遇。各级政府在决定企业开办、项目招标、税费征收、土地等方面都应制定不分所有制的政策待遇标准。

    3.统一企业兼并待遇。应在审批手续、资产评估、债务处理、权责利规定、职工安置、离退休职工待遇等方面使民营企业与其他所有制企业一样处于平等地位。

    ■建立公正的、有效保护合法财产的法制环境

    1.统一法律地位。只要是合法财产就应受到法律保护,在保护合法财产方面,不同的所有制是完全平等的,不合法的财产无论是外资企业、国有企业还是民营企业都不能得到保护。

    2.统一法律规定。应当说,与保护国有企业、外资权益的法律相比,目前我国有关保护民营经济权益的法律已经严重滞后。我国保护外资权益的法律应完全与国际接轨,按照国际惯例,我国应从适用法律、投资待遇、工业产权、征收保护、代位权保护等各个层面作出规定。今后,应加快民营经济合法权益保护的立法工作,提高合法权益保护的标准,细化合法权益保护的法律,完善权益保护的法律体系。

    3.统一执法力度。目前,我国对国有企业、外资企业与民营企业权益保护的执法力度不一致,对此,应维护民营企业的正当权益,加大对其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打击侵害其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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