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快农业保险立法进程

《保险法》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农业保险“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农业法》第四十六条、第七十四条规定了农业保险的自愿投保和多主体经营原则。上述两部法律对农业保险的规定非常原则,缺乏相关的具体法律规范。

农业保险在发展中存在的制度缺失,使我国农业保险的发展与监管面临极大的困难与不确定性。为提高农业抵御灾害事故的能力,保障粮食安全、食品安全与农民收入安全,加快制定农业保险法律法规,在当前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过程中显得十分重要,这也是完善农业支持保护体系的关键所在。

农业保险对农业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我国是自然灾害高发的国家,受自然环境和经济条件制约,农业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极为脆弱;而每年的自然灾害给农业生产和农民生活带来巨大的损失,迫切需要建立有效的农业自然灾害风险分散机制。

农业保险是解决“三农”问题和农村自然灾害分散的重要手段。党中央、国务院对农业保险发展问题非常重视,2004年至2007年的中央1号文件都对农业保险提出明确要求。国务院领导也多次对农业保险问题做出重要批示,指出在农业灾害高发的中国,脆弱的农业需要辅之以必要政策扶持的农业保险保驾护航。

2006年6月,发布的《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中明确提出:“要认真总结试点经验,研究制定支持政策,探索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农业保险发展模式”,并提出了构建农业保险制度的基本要求。

与此同时,保险业对农业保险进行了艰苦卓绝的探索与经营。从1982年到2004年,农业保险总计承担保险金额为9479亿元,赔款支出91亿元,为19亿亩精良作物,5800万头牲畜提供了保险保障。

实践证明,农业保险是农业支持保护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积少成多、分散风险、迅速赔付的特点,防止“重灾致贫”,减轻政府负担,对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对国民经济全面发展和社会整体稳定具有重要作用。

农业保险发展现状

在中国保监会的大力推动和相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农业保险的发展扭转了连年萎缩的局面、政府对农业保险的支持力度逐步加大、新的试点模式层出不穷。应该说,农业保险的发展取得了明显成效。

一是批设专门的农业保险公司经营农业保险业务。中国保监会先后批设了安信农业保险公司、安华农业保险公司和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等三家不同经营模式的农业保险公司。这些农业保险公司结合当地农业发展的实际情况,不断探索适合本地农业保险发展的新路子,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

二是在部分省市(自治区)依靠地方政府支持开展了商业保险公司与政府联办、为政府代办以及保险公司自营等多种形式的农业保险试点工作,并取得了初步成效。如2005年宁夏、内蒙古、湖北、云南、北京、黑龙江、四川、安徽等省市区的部分地市相继开展和深化了农业保险试点。

三是部分农作物领域进行了互助保险的尝试。据资料显示,2005年农业保险对超过5600万亩的农作物和1.1亿头牲畜(家禽)提供了保险保障。使农业保险的发展,迈上了新的台阶。

农业保险发展面临的困难

我国农业保险至今尚未建立统一的政策法规体系,既不利于农业保险的规范管理,也影响了农业稳定发展;前进中的一些深层次困难影响了农业保险又好又快的发展:

一是缺乏统一的政策扶持措施,农业保险的经营发展面临较大困难。目前,开展农业保险主要依靠保险公司和保险监管部门积极争取,缺乏长效保障机制。财政补贴主要是保费补贴,或者是统一的试点补贴资金,从长期看,难以保证保险公司在成本高昂的现状下经营农业保险的积极性。试点面不宽,受惠农民数量有限,经营农业保险的市场主体缺乏内在的积极性,是影响农业保险深入开展的重要因素。

二是巨灾风险分散机制尚未完全建立。在风险分散方面,主要靠保险公司自行分保。对巨灾风险,仅有部分地方政府给予了特殊救济。如何建立适合中国国情的巨灾风险分散机制与再保险安排是农业保险经营不能回避的重要问题。

三是缺乏具体的法律规范,制度缺失问题较为突出。无论是商业保险公司经营商业性农业保险,还是专业农业保险公司经营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都没有具体的法律规定加以约束,相关的法律关系也不明确,一旦发生农业保险的纠纷,将带来法律适用问题。重要的是,农业保险是世贸组织成员国利用自然灾害救济支付条款,支持本国农业发展的基本方式之一,是世界各国通行的“绿箱政策”。西方国家借助制定农业保险法律来扶持农业产业的发展,使本国农业产品更具有国际竞争力。因此,农业保险立法不仅关系到已有的保险法律关系问题,更是一个国家充分利用国际规则,促进本国农业发展和提高农业产品竞争力的重要战略选择。我国农业保险的发展现状,突显法律缺失的严重性与紧迫性,亟须通过法律手段来规范与促进农业保险的发展。

农业保险立法是解决农业保险发展困境的重要措施

我国农业保险在试点过程中凸显的制度缺失问题,致使农业保险的发展面临极大的制度瓶径。一些问题,尤其是政策扶持问题没有通过法律加以明确,使经营农业保险的市场主体面临极大的经营压力,存在发展困境。一方面,经营农业保险会带来潜在的或者现实的亏损,商业保险公司缺乏内在的经营动力;另一方面,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过程中,农业自然灾害风险迫切需要借助保险机制来化解和分散,而保险业本身也存在拓展新的服务领域等问题。

农业保险发展困境的核心问题,突出表现在农民缴费困难、保险公司经营困难、巨灾损失的不确定性困难和农业再保险供给不足等多个方面上。农业作为第一产业,国家希望其为国民经济做出更多贡献;而进入二十一世纪以来,随着国家财力的不断增强,国家不仅免除了农业税,而且实行“多予、少取、放活”政策,具备了反哺农业的措施与财力。因此,国家通过农业保险方式解决农业发展中的问题,既是一项重要的国家职能,也是我国充分利用世贸组织自然灾害救济支付条款支持发展我国农业的重要表现。国家破解农业保险发展困境的重要手段是通过法律手段,明确国家与地方对投保农业保险的生产者给予补贴、对经营农业保险(含原保险、再保险)的市场主体给予补贴并建立巨灾风险基金。因此,制定农业保险法律法规,明确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的职责和相关的政策扶持措施,既是发展农业保险的需要,也是规范农业保险经济活动的需要。通过制定农业保险法律法规来推动农业保险的发展与规范农业保险经济行为,是各国通行的做法,我国应充分借鉴国际农业保险立法的经验,以推动我国农业保险立法进程和农业保险的发展。

国际农业保险立法的经验及启示

西方国家对农业保险的推动无不借助农业保险立法来施行;一些亚非国家,也注重利用世贸组织自然灾害救济支付条款,通过制定农业保险法,明确相关的政策扶持措施,推动农业与农业保险的发展。如美国于1938年颁布了《联邦农作物保险法》、日本于1947年颁布《农业灾害补偿法》、西班牙于1978年颁布了《农业保险法》、法国于1900年制定了《农业互助保险法》。实践证明,通过专门立法推动农业保险发展,是一条行之有效的符合国际惯例的重要措施,这些国家农业保险的立法经验值得我国在立法过程中借鉴与学习。

农业保险法律的内容极为丰富具体

从美国、加拿大、西班牙、法国、日本等国农业保险法律所规范的对象来看,内容十分丰富、规定极为具体。如日本的《农业灾害补偿法》,共7章149条,近7万字。包括农业保险组织、农业保险业务(农作物保险、家畜保险、旱田保险、园艺设施保险、任意保险)、农业保险联合会、农业再保险、农业灾害补偿等众多内容。美国的《联邦农作物保险法》共十四章,近4万字。包括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的创立、农作物保险、重复保险、巨灾基金、农业保险基金管理、农业可保标的、非保险农作物灾害补偿、产品研究与开发、非保险农作物援助计划等内容。西班牙《农业保险法》共十章,近2万字。包括可保风险(农业风险、畜牧业风险、林业风险)、农业保险合同、灾害与赔偿、农业保险计划、私人保险机构、国家保险机构、保险总局与保险赔偿集团、财政补助与补贴、农业信贷与支持措施等众多内容。

综上所述,西方主要国家的农业保险法律内容十分丰富,规定极为具体,富有操作性。无论从立法目的、农业可保标的与风险,还是经办机构、财政补贴、巨灾风险、信贷扶持等方面,都做出了明确规定,体现了该国农业保险的经营模式与路径选择。

多次修订确保农业保险法律不断完善

根据新的形势对农业保险法律及时做出调整,是西方农业保险立法的一个显著特点。无论日本、西班牙等国,还是美国,其农业保险法律都经过不断的补充完善,最终形成了现在的经营模式。如美国《联邦农作物保险法》先后修改了14次。农业发展的形势与内容发生了变化,必然需要对农业保险法律法规做出修改,使其不断完善,确保生命力。

明确相关部门职责,确保农业保险法律贯彻执行

农业保险的施行,是一个系统工程,涉及农业部门、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部门、商业保险公司、政策性保险公司、保险监督管理部门等多个部门与环节,如果任一环节出现配合上的问题,都将导致农业保险法律上所规定的内容难以贯彻落实。因此,农业保险法律对所涉及的部门职责,进行了明确规定。相关部门职责清楚、相互协作是确保农业保险法律生命力的重要保证。

完善我国农业保险立法工作的建议

为做好农业保险立法的准备工作,自2003年以来,中国保监会与国务院法制办、农业部等有关部门就农业保险的发展与立法问题进行了深入调研。目前,国家对农业保险的立法已经纳入了2007年国家立法计划。农业保险的立法正式启动。立法的直接目的,应当是建立中国农业保险制度的基本框架,构建统一的农业保险政策体系,解决当前农业保险发展过程中的困难。

鉴于我国农业保险尚处于试点阶段,迫切需要立法扶持,立法应当坚持 “宜粗不宜细”原则与“宜早不宜迟”原则。从内容上讲,立法内容不能面面俱到,解决当前农业保险发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就行;从出台时间上讲,应尽早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以指导与规范农业保险的发展。

同时,立法应着重解决政策扶持问题。对此,国际的通行做法是,国家既给予保费补贴,也给予经营费用补贴和再保费补贴,并承担巨灾风险损失。其政策扶持措施和具体做法,值得我国借鉴与学习。

此外,立法应明确相关部委在农业保险中的职责与分工问题。农业保险是一个系统工程,涉及的相关政府部门较多,减少相互协调成本是推动农业保险发展的关键。立法应充分发挥相关部门在农业保险发展中的积极作用,形成合力,共同促进农业保险的发展。只有形成了分工明确、相互合作的机制后,农业保险才会良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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