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法荷三国防洪减灾扫描(何京)

 

一、主要河流水系

德国国土面积356760km2,人口约7000万。主要河流有莱茵河、多瑙河、威悉河、易北河、奥得河等。莱茵河在中、西欧的重要河流中仪次于多瑙河,发源于瑞士阿尔卑斯山,流经瑞士、德国、法国、荷兰,注入北海,全长1360km,在德国境内长867km。莱茵河流域总面积224400km2,多年平均流量2270m3/s,在德国境内流域面积102100km2。多瑙河发源于德国黑林山的东南坡,流经奥地利、捷克、匈牙利、罗马尼亚、南斯拉夫、保加利亚等7国,注入黑海,全长2850km,总流域面积80.64万km2,在德国境内的流域面积5370km2。

法国位于欧洲西部,地势东南高西北低,国土面积547030km2,人口约5000万。主要河流有卢瓦尔河、罗讷河、塞纳-马恩省河、莱茵河和加龙河。卢瓦尔河发源于法国中部,注入大西洋,长1009km,流域面积117500km2,多年平均流量900m3/s。罗讷河发源于瑞士闷尔卑斯山,流经法国注入地中海,流域面积95500km2,河长812km,在法国境内长522km,多年平均流量1900m3/s,水流主要来自夏季融雪。塞纳-马恩省河发源于法国东部,流经巴黎,注入英吉利海峡,流域面积78000km2,河长776km,多年平均流量500m3/s。

荷兰位于欧洲大陆西部,西、北部濒临北海,东接德国,南邻比利时,国土面积37290km2,人口约1500万。荷兰地处莱茵河、马斯河和斯海尔德河下游入海口的三角洲,海岸线很长,受海浪和河流流态的影响很大。荷兰境内大部分为平原,属温带海洋性气候。莱茵河是荷兰地表水的主要来源,由德国流入荷兰。马斯河由比利时进入荷兰,是荷兰东南部,包括高地部分地表水的主要来源。

二、降水和洪涝灾害

与我国相比,德国、法国、荷兰三国的洪涝(风暴潮)灾害显得量级轻,频次少。三国自然条件优越,海拔一般不高,气候温和,年降雨量适中,且时空分配较均匀。

德国多年平均降水量约800mm,降雨主要发生在夏季:冬季有大量降雪,山区积雪期长达3-6个月;在大雨或冰雪融化之后,经常出现洪水。1961年1-7月,在阿勒尔河及其支流莱讷河和奥克河接连出现洪水,有5.8万km2农田和草场受淹,许多村庄和公路被毁坏;由于排水不畅,农田和草场,长时间浸泡在水中,阿勒尔河下游有的地方淹没历时长达200多天。1997年夏天,德国奥得河(位于德国和波兰边界)出现100年一遇的大洪水,高水位持续了4个星期,出动抢险兵力(消防队、警察、部队)达1万多人次,抢险用掉砂袋850万个。

法国多年平均降水量为700—1000mm。引起降水的主要原因一是来自西边大西洋的水汽,时间较长,洪水历时也长;另一是来自南部的地中海,时间短,洪水涨落快;在中部地区有时这两股气流互相遭遇,产生大范围强降雨,形成大洪水。例如1910年塞纳-马恩省河、马思河同时发生超50年一遇的大洪水,巴黎市区25%的地方被淹,国会大厦受浸,经济损失严重。

荷兰多年平均降水量为750mm。荷兰很大一部分土地处在海平面以下,海水入侵问题很严重。荷兰的洪涝灾害,西部来自北海的风暴潮,东部主要来自莱茵河、马斯河和斯海尔德河的涨水,历史上是一个洪涝和风暴潮灾害十分严重的国家。1953年2月1日,荷兰三角洲地区内河涨水与北海大潮相遭遇,洪水泛滥,圩堤数百处决口,20万hm2农田受淹,1835人丧生,7.2万人被迫离开家园,大量房屋和其它财产遭受破坏。

三、防洪减灾的主要做法和经验

1.从环境水利角度出发重视防洪治水

德国、法国、荷兰三国在治水思路上,曾经较长时间沿袭单一目标进行治理。随着社会和经济的发展,人们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三国对水环境提出了更高要求,在治水观念上由过去单一修建防洪工程来达到防灾减灾目的,转变为以保护水环境为重点的多目标综合治理。他们认为,单一目标治理,虽然取得了很大成效,但往往破坏了自然环境,给生态环境带来长时期的不利影响,从而又严重威胁到人类自身的利益和安全。因此,对江河宜采取综合治理的办法,修建防洪工程应从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的全局考虑,把工程措施与水环境、社会环境结合起来。三国特别重视对环境的影响,将河流的整治和居住点的保护,纳入环境强制系统。他们认为洪水是自然现象,不可能不发生,也不可能人为完全控制住;对自然进行太多的干扰,人为改变洪水的自然条件,会加重洪水灾害。德国巴伐利亚州有意识地将原来规则的堤防断面改为不规则的断面,将原来直线河道改为弯曲的河道,让河流保持自然状态,就是一个非常典型的例子。

他们认为,河流运动有其自然摆动的范围,在治水中必须要给洪水保留足够的信道。采取防洪措施,首先应以保护人的生命为主,其次是保护好可能给周围环境造成污染的企业工厂,其它设施,该淹的让它淹,不要为保护某块土地花太多的人力和物力。他们防洪抢险的主要任务是救人,只要人能安全撤离,可能造成污染的企业能得到保护就行了。如德国科隆市防洪标准为100年一遇,但在发生10年、50年或100年一遇洪水时,允许一些地区受淹。

这三个国家都将水利工程规划建设与建造更加优美的环境紧密结合起来,普遍采取了还河道以原态的措施。经过多年的有效治理,三国的水环境有了很大改善,避免或减轻了洪水灾害。所到之处不见裸露的土地,森林、花木、草地,郁郁葱葱,空气清新,视野开阔,河流沿岸更是水碧草绿,景色如画,风光无限。

这些观念的形成,与三国地多人少、生产过剩、气候地理条件优越紧密相关,也是经过长期的防洪治水形成的。这也是当今欧洲经济发达国家治水的基本要求和主要特征。

2.大投入高质量建设防洪减灾工程

德国、法国、荷兰三国都修建了许多防洪工程和设施,已建成由坝、闸、堤防、堰、渠道和泵站组成的庞大的防洪网络。在工程建设施工方面,三国有先进的机械设备和性能优良的建筑材料;土工织物运用比较广泛;在堤身的填筑、地基的处理、水下施工等方面手段先进。德国己开始运用活动堤坝技术;法国在卢瓦尔河、德国北威州在莱茵河,修建堤防时均运用了大坝的建造技术;他们对一些工程的构思、设汁和建造都十分独特。

三国的防洪工程建设都实行业主负责制、招投标制、施工监理制,并规定在50年内堤防如果出现质量问题,设计、施工单位要承担法律责任。在防洪工程建设和管理上,三国通过税收,保证了稳定的经费来源。工程运行管理,除了有官方机构管理外,在受益地区还有民间协会组织,公民对工程的建设和管理,通过“协会”来实施监督。如荷兰的“水管会”、德国北威州民间的“堤防协会”等。

他们重视工程设施建设,舍得投入并高度注重工程质量,能够按照社会发展的不同阶段对水环境安全的具体要求,做到工程设施的建设与社会经济的发展相适应。例如,荷兰在1927年——1932年,建成了世界闻名的阿夫斯勒特坝(即须德海工程),长达32km。荷兰政府在1953年大水灾后开始全面制订三角洲防洪减灾规划并逐步实施,至今三角洲规划安排的项目已经全部完成,投入资金达180亿荷兰盾。

3.非工程措施作用大

三国重视防洪非工程措施的建设,非工程措施投入一般为工程措施的1/10。非工程设施比较完善,在防洪减灾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德国各个州有洪水预报中心;法国全国有52个洪水预报中心;洪水预报中心与各个水文站、雨量站实行计算器联网,水情、雨情信息收集分析处理都用计算器进行。三国有较完善的雷达测雨站点,快速的洪水自动测报设施,先进的通信传输设备和布局较广的数据网络。防洪设施的运用和管理均采用自动控制。

他们对洪泛区的管理有具体明确的措施。法国在防洪政策主要文件中规定:保护洪水流经区域和扩展区域;禁止在洪水严重区域建设任何新工程与居民区;保护与水相关的景点和坏境。三国都将城市较低的地区或河道两岸滩地,开辟成公园、绿地、球场、停车场、道路等,平时为娱乐场所,当有洪水时作为调蓄洪水场所。他们对蓄滞洪区内的土地管理非常严格,不准开发建设就坚决做到不开发建设,决不含糊,所有的蓄滞洪区都能正常运用。

他们重视提高公众的防灾意识,在中小学开展灾害预防教育。德国把洪水预警分为四级,并广泛宣传,告知居民风险程度和预防措施,洪水到来时,居民可白行判断危险程度,合理安排工作和生活。荷兰阿夫斯勒特坝和三角洲的重要工程,周边环境和内部环境优美,己被当作旅游景点,供游客参观访问,在休闲娱乐中接受防洪减灾知识教育。

4.机构精筒效率高

德国、法国、荷兰三国十分重视水资源的统一管理,注重将水量和水质纳入统一的管理体系,德国、法国由环境部管理全国的水利,荷兰归口交通公共工程水管理部。水管理采取统一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体制。

德国是一个联邦制国家,下面有16个联邦州政府和3个州级市。防洪规划、项目建设、抗洪抢险等,由州政府决定。州政府下设环境部和内政部等机构,环境部归口管理水利业务,内政部负责抢险救灾。出现洪水灾害时,首先是消防队员和警察参加抢险,力量不足时,可请示国家内政部,经总统批准后调动军队参加抢险。军队到位后由州政府内政部长统一指挥,抢险救灾总指挥长由内政部长担任,涉及到几个州,则由几个州的内政部长协调。涉及到国际河流,有国际河流工作委员会,该委员会下设一个小组专管洪水方面的事务。法国在防洪抢险方面,由省长、市长调动消防队和警察,宪兵由省长请示总统调派。洪水时,市长、镇长要对辖区内的公共安全负责。荷兰的主要水利工程,例如阿夫斯勒特坝、三角洲工程等,都由交通公共工程水管理部属下的公共工程及水资源管理总局统一管理和调度。此外,水利管理委员会是荷兰水管理系统所特有的机构。全国约60多个水管会,一个水管会管理一个或几个圩区,建设和维修堤坝,监督用水和水质保护,协调土地和水的关系。水管会领导机构的成员由土地所有者中选出的代表和政府代表组成,每个水管会都有自己的章程、任务和权利。

5.法律法规完善

德国、法国、荷兰三国虽没有单独的“防洪法”,但防洪工程规划建设、防洪管理、洪水预警预报、抗洪抢险组织,以及灾后救济等,都有相应的法律规定及相关执行部门。各部门依法行事,各司其责。

德国联邦政府有关于水的法律法规,各州政府还有自己的水利法,但各州政府有责任有义务贯彻联邦政府的法律。

法国在1807年就有了关于水的法律法规,从20世纪30年代至60年代陆续颁布了关于在洪泛区修建防洪工程的法律、关于各有关方面在防洪工作中的职责的法令、关于一般防洪行政管理的法令等。由省长、市长对防洪负责任,如属人为失职,法官按照法律追究市长、省长的责任。

6.救灾复产社会负责

德国、法国、荷兰三国的洪水灾害和其它自然灾害的救灾经费和有关救灾工作,主要由保险公司、红十字会、教会和慈善机构承担。中央政府或联邦政府承担的救灾任务非常有限。法国于1982年和1984年分别颁布执行《赔偿自然灾害损失法》和《农业灾害保险法》,实行义务保险。由于经济基础雄厚,社会保障体系比较健全,他们的防灾抗灾能力强,灾后恢复生产、重建家园速度快。

与这三个国家相比,我国在江河治理和防洪减灾方面还存在一定的差距,他们防洪减灾的经验和思路,有很多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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