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环境报》:二○○八,环境立法九大期待(步雪琳)

 

2007年的日历已经翻过,翻过了环境法制建设的重要一页。在新的一年中,环境法制建设还将有哪些亮点?环境法制建设的步伐是否会加快?在每个人的心底都会涌动着一份期冀。《环境信息公开办法》、新修订的《节约能源法》将正式生效,《水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循环经济法(草案)》有可能在进一步打磨后出台,《环境保护法》的修订有望提上日程、《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的制定期待取得实质性进展。对于中国的环境法制建设而言,2008年被寄予了太多的关注、太深的期望。

通过加大处罚力度强化环境执法,通过立法推动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和公众参与,2008年,环境法制建设将从源头着手,全方位推动环境保护;通过法律、法规的形式,将一些必要、有效的环境制度赋予法律的强制力,2008年,环境法制建设的新特点将彰显中国全力推动节能减排、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心。

新年伊始,展望2008年的环境法制建设,几大亮点值得期待。

期待之一

《环境保护法》修订提上日程

《环境保护法》的修订工作在2006年就已开始酝酿,2007年12月,全国人大环资委主任委员毛如柏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上表示,启动《环境保护法》修订工作的条件已经具备,建议将《环境保护法》的修订列入下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这部对环境保护工作至关重要却又历时18年没有任何改变的重要法律有望在2008年启动修订值得期待。

随着中国经济持续高速增长,资源浪费、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等问题日益突出,现行的《环境保护法》在规范政府环境行为方面缺乏约束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在规范企业环境行为方面对违法行为处罚软弱无力,已经不能适应环境保护工作的实际需要。

只有对《环境保护法》进行必要的修订和完善,紧紧围绕落实“地方政府对环境质量负总责”的要求,创建和强化一批行之有效的环境管理制度,加大处罚力度,加强公众参与,才能使《环境保护法》成为保障环境基本国策贯彻实施、协调单项环境法与其他法律关系的环境基本法。而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如果由全国人大审议通过,将更具有基本法的法律地位,起到应有的作用。

期待之二

《水污染防治法》修订强化责任

在百度搜索的关键词中输入“水污染防治法修订”,检索到信息高达12.5万条。

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居高不下,水体污染相当严重,一些地区甚至“有河皆干、有水皆污”,水污染防治工作的严峻形势使2007年已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两次审议的《水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成为2008年最受关注的环境立法活动之一。

与现行的《水污染防治法》相比,修订草案在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饮用水源保护、加强地方政府水污染防治责任、排污许可证制度、水污染事故应急措施和加大处罚力度6个方面都有所突破。

只有具有震慑力的法律才能推动强有力的执法。地方保护主义、“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等水污染防治工作中的阻碍能否被有力遏制,2008年有望获得通过的《水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凝聚着人们的期望。

期待之三

《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施行

国务院颁布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将于今年5月1日起实行,国家环保总局紧随其后颁布的《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也将于同一天起正式实施。

公开环境信息是公众有效参与环境保护的前提和基础,但我国现有的环境法规中虽有“信息公开”的原则,但谁来公开、对谁公开、不公开怎么办等问题一直缺乏具有可操作性的规定,给公众参与造成了巨大障碍。

与国务院要求各级政府部门规范信息公开相呼应,《办法》明确了信息公开的主体和范围,规定了环境信息公开的方式和责任,在环境保护领域提升了维护公众知情权的硬性约束。

环境保护不是单纯的专业问题,需要最广泛的公众参与。建立环境信息公开制度,搭建起公众与政府之间沟通的桥梁,让公众行使对项目建设、企业排污的环境监督权,是推动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重要措施。《办法》出台后,超标准、超总量排污企业将被强制公开环境信息,环保部门也将主动公开各类环境信息,这将给公众监督企业排污行为、评价环保部门行政行为提供信息基础,将为完成节能减排目标提供又一制度支持。

期待之四

《规划环评条例》制定加速

2008年,《规划环评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制定让我们充满期待也充满担忧。

中国当前所面临的环境问题往往是由于布局性、结构性的不合理促成的,这些问题已经不是项目环评能够解决的,必须通过规划、战略环评,从决策源头上对发展布局、结构、规模等进行优化调整,变过度开发为适度开发,变无序开发为有序开发,变短期开发为可持续开发。2005年就已启动制定的《条例》在历时两年后,送审稿终于在2007年冬天被上报国务院,目前正在修改审定中。有关人士指出,由于部门职能交叉和规划、战略环评注重的长期利益与一些地方关心追求的短期利益相冲突,《条例》的立法工作难度很大,很多地区和部门对这项工作不那么支持,甚至以种种理由逃避开展规划环评的责任。

规划、战略环评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建立生态文明的重要制度支撑,是实现“主体功能区”的重要手段。只有通过立法将规划、战略环评变成一项强制性的规定,才能从根本上扭转高污染、高耗能产业的无序发展,城市中的工业区与生活区的冲突,以及不堪重负的流域区域生态承载能力。

期待之五

《循环经济法》有望出台

如果要探寻一种以最小的成本获取最大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发展模式,那么浮现在人们脑海中的名词必然是“循环经济”。当前,我国循环经济总体上仍然处在从理论向实践转化的过程中,制定一部符合国情、高质量的《循环经济法》,是依法规范和有效推进我国循环经济的重要保障。

新制定的《循环经济法(草案)》以减量化、资源化和再利用为原则,包括循环经济规划制度、抑制资源浪费和污染物排放的总量调控制度和以生产者为主的责任延伸制度等主要措施,已经于2007年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上提请审议,有望在今年出台。

通过推动发展模式的转变,从源头上减少资源、能源消耗和污染物排放。我们期待,这部专门推动循环经济发展的法律将在统一的社会规范和协调的法律体系下,把资源节约、经济质量、环境建设同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有机地结合在一起,既保证资源和环境对经济发展的支持,又保证经济发展对促进资源节约和环境改善的支持,实现符合可持续发展要求的良性循环。

期待之六

《能源法》制定取得进展

正在公开征求意见的《能源法》尚在制定之中就被寄予厚望,社会各界期望这部中国能源领域的基本法能够在能源效率、能源安全、能源与环境的协调等综合性问题上全面体现能源战略和政策导向。

当前,能源需求、供给、安全、节约、环境承载和市场监管等方面出现了新的矛盾。《能源法(征求意见稿)》将集中解决能源开发和利用中的保障国家能源安全和经济安全、促进能源节约和环境保护、优化能源结构和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等六大问题,用法律手段管理和规范能源开发利用活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

《能源法》出台之后,还需要起草大量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需要对已经制定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必要的修订。因此,有关人士认为,《能源法》的制定很可能会引起相关法律的大调整,引导中国建立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法律走向。

期待之七

新修订的《节约能源法》生效

今年4月1日起,新修订的《节约能源法》将正式生效。与现行的法律相比,新修订的《节约能源法》在法律层面将节约资源确定为我国的基本国策,在法律调整范围和可操作性上都有较大变化。

修订后的《节约能源法》在进一步规范工业节能的基础上,增加建筑、交通运输和公共机构等领域的节能管理规定,提出了公共建筑物实行室内温度控制制度、鼓励节能环保型交通工具、限制能耗高污染重的机组发电等很多具体可操作的节能措施,并在强化政府指导和监管职能的同时,明确国家实行财政、税收、价格、信贷和政府采购等政策促进企业节能和产业升级。

面对实现2010年单位GDP能耗降低20%左右和主要污染物排放减少10%目标的压力,修订后的《节约能源法》将从法律层面为中国推动节能减排工作提供保障,从根本上扭转节能减排意识薄弱、责任不明确、政策不完善和协调不得力的现状。

期待之八

环境区域补偿初蕾绽放

《江苏省环境资源区域补偿办法》已于1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一具有示范性的地方法规真正进入实际操作层面,使人们对加快全国资源区域补偿工作的脚步充满了期待。

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生态环境往往成为第一个牺牲的对象,一直以来,上下游互相扯皮、责任难断的情况已成为水流域环境污染问题治理的“痼疾”。而河流和湖泊的上下游本是一个有机的整体,很难简单地用行政区域把流域割裂开来谈局部治污问题。江苏省区域补偿的规定强化了“谁污染谁付费”的原则,在流域上下游之间建立经济补偿机制,使考核有了量化的标准,有利于落实各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环境质量负责的职责,有利于推动流域性水污染治理。

进行资源区域补偿,无锡市是江苏省的试点,而江苏省的做法又对推动全国的资源区域补偿工作具有示范意义。我们有理由期待,资源区域补偿的尝试在2008年能够在全国更多地方展开,使生态补偿机制真正从理念走向实践。

期待之九

环境公益诉讼盼有法护行

2007年11月,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环保审判庭和清镇市人民法院环保法庭挂牌成立;2007年12月,清镇市人民法院环保法庭审理了“两湖一库”(红枫湖、百花湖、阿哈水库)管理局状告贵州天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排出大量污染物影响红枫湖水质的第一案。

通过指定管辖方式,统一司法管辖权,形成环境案件专属管辖的格局,有利于人民法院排除干扰、独立审判,也有利于统一不同行政区域间审理环境保护案件的司法尺度。不仅要问责,还要问罪,将为跨地域污染及行政人员不作为这两大难题提供破解之策。

贵阳市设立环保审判庭和法庭的尝试在司法独立性上为推动环境公益诉讼做出了努力,也是在2007年,由最高人民法院安排,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也就在淮河流域设立环保法庭的可行性和必要性进行调研。而且,包括《行政诉讼法》在内的三大诉讼法的修改已经列入新一届全国人大5年立法计划。有专家认为,我国首部《行政诉讼法》保护的范围限于个体的权利,很少涉及公众利益的保护,亟须把公益诉讼纳入法律范围。

我们期待,在2008年,有更多的环保法庭能够建立,公益诉讼能够真正成为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的利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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