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烟草商业将实行负责人问责制

本刊讯:2月24日,省局印发《直属单位(部门)负责人工作问责制暂行办法》,将在烟草商业系统实行问责制。

  《暂行办法》总计有6章28条,称:将对省局直属单位(部门)负责人(含主持工作的副职)和省局(公司)机关各部门、各单位负责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其领导的单位(部门)政令不畅、经营秩序混乱、服务质量差,出现损害卷烟零售客户、烟农、行政管理相对人利益或职工合法权益,或者造成企业重大安全事故、经济损失,或者严重损害行业、企业社会形象的行为的,依照本办法予以追究责任的制度。

  《暂行办法》规定问责内容有:对法律法规或者上级的决策部署执行不力,效能低下,影响政令畅通的;不认真履行职责,失职失察,致使企业利益或者公共利益、管理相对人以及职工合法权益遭受损失,造成不良影响的;违反决策原则和程序,擅自作出决定,造成不良影响或重大经济损失的;管理不严,监督不力,造成不良影响和其他严重后果的;制度不健全或制度执行不力,致使生产经营秩序混乱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滥用职权,违法行政,造成不良影响和其他后果的;直属单位(部门)负责人对自己要求不严,行为失范,造成不良影响或重大损失的;省局(公司)认为应当问责的其他情形等8大类情形52种小项。

  追究责任的方式分:批评教育,并限期整改;责令在有关会议或一定场合作出检查;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经济处罚;停职反省;引咎辞职;免职。

  省局要求各直属单位对所属县级局(分公司)、子公司负责人的问责,可以参照本办法制定问责制度。(林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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