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国建筑产品价格计价模式的研究

                                              (东北财经大学,辽宁 大连 116025)
摘 要:本文在对建筑产品价格内涵进行界定的基础上,对建筑产品价格传统的概预算定额计价模式和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进行了详细分析,最后指出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需要的配套改革。
关键词:建筑产品;产品价格;计价模式
中图分类号:F407.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6921(2007)06—0051—02
      长期以来,我国建筑产品计价是以定额为基础的政府定价形式存在,不能真正反映建筑产品的真实商品属性。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需要建立以市场形成价格为主的建筑产品价格形成机制,并与国际惯例接轨,工程量清单报价就是国际上普遍采用的工程招标计价方式。基于工程量清单的计价能充分体现市场竞争机制,真实反映建筑产品的市场价格。
1 建筑产品价格内涵的界定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人们不承认建筑产品的商品属性,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建筑产品的交换方式发生了很大改变,建筑产品所应具备的商品两重性(使用价值和价值)属性得以被认可,从而确立了建筑产品是商品的观念。商品主要是为了交换,所以必须对建筑产品进行计价和定价。因此有必要首先明确建筑产品价格的含义。
      建筑产品的价格在不同的论文和专著中有不同的定义,以下是三种有代表性的定义。
1.1 建筑产品价值的货币表现
      在商品生产条件下,建筑产品价格是由生产建筑产品所需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包括:在生产中已消耗的生产资料价值c;劳动者为自己劳动所创造的价值v;劳动者为社会劳动所创造的价值m。其中c+v的货币表现构成建筑产品成本,m的货币表现构成建筑产品的利润和税金。建筑产品价格是c+v+m货币表现的总和。
1.2 价格是商品价值的货币表现
      价值是凝结在建筑产品中的抽象劳动。建筑产品的价值,不能由自身得到表现,只有在它和另一种作为商品的产品相交换时,才能表现出来。在货币出现以后,各种商品首先是同货币
相交换,使自身的价值用货币表现出来。用货币表现的建筑产品的价值,就是它的价格。
1.3 建筑产品的价格是商品价值的货币表现,建筑产品的价格也就是建筑产品价值的表现
      由此可见建筑产品价格的概念应包含以下内容:建筑产品是商品,建筑产品价格是建筑产品价值的体现;建筑产品的价格是为建筑产品的交换服务的,在工程实践中是承发包双方确定承发包价格;建筑产品的价格包括建筑产品的直接成本、为生产而间接发生的经营性与生产性管理费、技术措施费、生产准备费、利润、风险和税金。
2 建筑产品价格的两种计价模式比较分析
2.1 传统的概预算定额计价模式
      传统概预算定额计价模式的计价要点是:首先根据施工图纸和由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颁发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工程量,并套用统一的预算定额消耗量及定额单价,计算出工程直接费。然后按照费用定额规定的各项取费标准计算其他直接费、间接费、利润和税金,再加上材料价差,汇总以上各项费用即为工程的预算造价,到工程竣工后再根据工程造价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计算材料价差和相关调整费用,编制出竣工结算和决算,经审核后即为工程的最终造价。这种计价模式反映的是工程的社会平均成本,不利于企业自主报价和公平竞争。
      我国50年代建立起来的概预算定额计价模式,是在建国以后由原苏联引进的,它的缺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2.1.1 没有把建筑产品作为商品。工程造价没有体现社会必要劳动消耗,而是以社会平均劳动消耗作为计价标准,建筑产品价格长期低于价值,甚至以成本代替产品价格,导致建筑产品不能与其他行业产品实行等价交换。
2.1.2 发包人和承包人不是建筑产品价格的计价主体。在这种定额计价模式下,国家是计价的主体,是以法定的形式进行工程造价管理,而与价格行为密切相关的建筑市场主体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却没有决策权和定价权。由于价格采用政府统一定价、统一以价格指数的形式来进行调整的静态管理方式,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报价时难以根据企业自身的实际情况、市场价格信息等因素自主定价。
2.1.3 普遍采用“量价合一”的静态管理模式。通过工程概预算定额确定的建筑产品价格运行方式,不是表现为客观经济过程,而是带有政府色彩的指令性过程,统一的人工、材料、机械消耗,量价合一的法定定额,法定的利润,使建筑产品的价格没有竞争性,不能体现建筑施工企业的个体差异性。不能充分反映参与竞争企业的实际消耗和技术管理水平,在一定程度上限制着企业的技术进步和管理水平的发挥,体现不出招投标活动中“公开、公正、公平”的竞争原则。
2.2 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
      工程量清单计价是指在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时,招标人依据施工图纸、招标文件要求、统一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和统一的施工项目划分规定,为投标人提供工程数量清单。投标人根据本企业的消耗标准、利润目标,结合工程情况、市场竞争情况和企业实力,并充分考虑各种风险因素,自主填报清单开列项目中包括工程直接费、间接费、利润和税金及风险在内的承诺单价与合价,并以所报的单价作为竣工结算时增减工程量的计价标准调整工程造价。这种计价模式能反映工程的个别成本,有利于企业自主报价和公平竞争。
      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是一种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通过市场竞争确定建筑产品价格的计价模式,同时也是与国际惯例接轨的计价模式。它具有以下特点:
2.2.1 承认建筑产品的商品属性,实现建筑产品价格市场化。在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国家在统一的工程量计算规则,统一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名称、统一的计量单位、统一的项目编码的原则下,编制《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并把它作为强制性标准在全国统一实施。在具体的计价过程中,投标人依据招标人提供的工程实物量清单上的统一工程量,结合本企业的综合实力按照市场行情自主报价。这种计价模式把过去预算定额中规定的施工方法、消耗量水平、取费、定额基价等则改由施工企业自主来确定,实现建筑产品价格市场化。
2.2.2 投标人根据企业和市场实际情况自主定价。招标人在编制工程量清单时将实体消耗与措施性消耗分开,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报价时能够依据企业定额消耗量、市场价格信息等各种要素,结合企业的具体实力、技术装备、施工手段、管理水平等情况自主定价。打破了在定额计价模式下的建筑产品价格形成的单一性和垄断性,使投标人真正具有参与市场竞争的意识,从而进一步推动、完善和规范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运行机制和竞争秩序。
2.2.3 采用量价分离的动态管理模式。在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具体的工程量,投标人则根据市场的供求关系自行确定人工、材料、机械价格以及利润和管理费。这样有利于实现风险的合理分担,采用工程量清单报价方式后,投标单位只对自己所报的成本、单价等负责,而工程量的变更或计算错误等风险则应由业主承担,符合风险合理分担与责权利关系对等的一般原则。
3 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需要的配套工作
3.1 加强政府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的宏观领导
      公开竞争性招标投标是建筑产品价格按照市场化机制形成的具体形式。但是它的作用能否得到真正发挥关键还在于市场环境及各相关主体对市场的反应。
     政府主管部门不直接参与建筑生产活动,它们应是市场的管理者和调节者,扮演着市场外部环境创造者的角色。政府主管部门的任务包括对建筑产品及其生产的管理,对于建筑生产直接有关的机构的管理,以及对建筑业整个行业的管理,还包括对建筑业外部环境的协调。
      对于宏观层面的专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可以采用国际通行的行业协会管理来代替原有专业部门和地方主管部门,行业协会不以盈利为目的,其主要职责包括:①协助有关部门建立和完善有关工程造价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制度,制定执业规范和行业标准。②开展工程造价信息咨询和信息服务工作。③建立造价工程师及相关机构的资质管理和认证制度。
3.2 完善与《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相配套的工程造价合同管理制度
      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是以市场为导向形成价格的计价模式,它的建立并不是自发的,而是需要通过国家的立法逐渐引导和调整。《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主要包括全国统一工程量清单编制规则和全国统一工程量清单计量规则,但执行工程量清单计价必须配套有详细明确的工程合同管理办法。我国虽然在2000年初由建设部颁布实施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但是在《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推广实施以后没有颁发与新的计价办法相配套的合同管理办法,这使得招投标所确定的工程合同价在实施过程中没有相应的合同管理措施。
3.3 加强企业定额体系的建立
      现在许多施工企业在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以后缺乏自主报价的能力。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实施的关键在于企业根据自己的实际管理水平自主报价。但是,由于大多数施工企业过去一直使用按照社会平均水平编制的统一概预算定额计价,未能形成自己的企业定额,所以仍旧沿用过去的概预算定额计价模式去投标报价。这样就不能真实反映企业的实际劳动生产水平。因此企业定额体系的建立是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重要工作。
      随着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的不断推行,传统定额计价的僵化模式将逐步被打破。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能真正体现建筑产品作为商品的属性,体现了市场经济对建筑产品价格实行市场定价的要求。只有这样才能推动我国工程造价改革不断地向纵深发展,真正营造一个既符合国际惯例,又适合我国国情的“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市场竞争机制与市场竞争环境。
[参考文献]
[1] 建设部.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M].北京:中国计划出版社,2003.
[2] 郭婧娟.工程造价管理[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5.
[3] 杜晓玲.关于工程量清单的研究[J].建筑经济,2006,(4):2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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