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标报价是否低于成本的判定

(呼伦贝尔明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 呼伦贝尔 021000)
摘 要:针对《招投标法》第33条、第41条“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和《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21条中对投标报价的要求,指出了所谓的成本为企业个别成本,并提出了如何判定各企业的报价是否低于成本的方法。
关键词:招标;投标;成本;报价;判定
中图分类号:F403.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6921(2008)08—0100—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第33条规定“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第41条规定“中标人的投标应符合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从第33条的规定可以看出投标人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是一种违法行为,第41条进一步规定投标价格低于成本将不能中标。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七部委第12令中的第21条规定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投标人做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应作废标处理。在这条规定中更加明确指出投标报价低于其个别成本,由评标委员会认定后按废标处理。
1 现行的判定办法

根据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在招投标过程中如何界定投标人的报价是否低于其成本显的尤为重要,如果被评标委员会认定为低于企业成本,将作废标处理,被认定为合理低价将会增加其中标机会。现行的判定办法为:
1.1 招标标底扣除招标人拟允许投标人获得的利润。
1.2 把计算标底时的直接费与间接费相加便可得出成本。
2 两种判定方法的不恰当之处
2.1 标底价格是招标工程社会平均水平的建造价格,设立标底的做法是针对我国目前建设市场发育状况和国情而采取的一种措施,是具有中国特色的招标投标制度的一个具体体现。
2.2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中的成本应理解为投标人自己的个别成本,而不是社会平均成本,由于投标人技术专长、村料采购渠道和管理等方面的原因其个别成本有可能低于社会平均成本。
2.3 根据建标(2003)206号文规定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由直接费、间接费、利润和税金组成,第一种方法中扣除利润后不一定就是企业成本,投标人以低于社会平均成本但不低于其个别成本的价格投标是应该受到保护和鼓励的。第二种方法舍弃了税金,税金是指按国家税法规定的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内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是必须上缴的,不能参与竞争。在这种情况下投标人在取得合同后可能为了节省开支,而想方设法偷工减料、粗制滥造,不利于保证工程质量,给招标人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
3 投标报价判定的改进措施

当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时,评标委员会应具体分为三步进行分析:
3.1 评标委员会将标底价格分为:①不可竞争费用如规费、税金等,②有限竞争费用,如人工工资、材料费、机械使用费、措施费。③完全竞争费用,如施工利润、企业管理费三类具体考核。
3.2 将不可竞争费用直接计入成本;将完全竞争费用从标底价格中扣除;对于有限竞争费用评标委员会应要求投标人提供有关书面证明材料,如采取的技术手段、施工方案、材料采购的渠道、人工工资标准、降低消耗量指标措施等,用以说明自己编制的依据。评标委员会应根据投标人提供的材料的权威性、可信度及当地的价格水平、市场供求、竞争状况,对有说服力的有限竞争费用进行调整,否则不予调整。
3.3 将不可竞争费用与评标委员会调整后的有限竞争费用相加得到投标人的企业个别成本,如果投标人的报价低于评标委员会认定的企业成本,将按废标处理。否则为合理低价。

总之,认定投标报价是否低于成本,是一个专业性比较强,且比较严肃的问题,没有绝对把握,不能轻易判定,要求评委要懂设计,懂施工、懂技术、懂经济、懂造价。还有投标人的一些投标技巧的运用,也将影响到投标报价,如先亏后盈法、不平衡报价法等。所以要求评标委员会在认定报价是否低于成本时一定认真、负责、科学、公平、公正、严谨的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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