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建设项目施工阶段工程造价的计价与控制

(神华乌海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工程部,内蒙古 乌海 016000)
摘 要: 文章阐述了建设项目工程变更、工程索赔和工程造价的计价与控制。
关键词:工程变更;合同价款;工程索赔;工程价款
中图分类号:TU72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6921(2009)22—0047—02

建设项目施工阶段是建筑产品的形成阶段,也是资金投入最大、最集中的阶段。其周期长、 影响因素多,材料价格波动大,所以说对投资控制的影响也非常大。因此建设项目施工阶段 对于工程造价的计价与控制是一个很重要的环节。
1 工程变更与合同价调整
1.1 工程变更

由于建设项目施工阶段工程建设的周期长、涉及的经济关系及法律关系复杂、受自然条件和 客观因素的影响大,导致项目的实际情况与招标投标时的工程情况相比往往会有一些变化。 那么工程就要发生变更,即工程变更。工程变更包括工程量变更、工程项目变更、进度计划 的变更、施工条件的变更等。这些变更往往都表现为设计变更,因为施工的依据就是施工图 文件,必须严格按图施工。因此,如果变更影响了原来的设计,则首先应当变更原设计,考 虑到设计变更在工程变更中的重要性,往往将工程变更分为设计变更和其他变更两大类。

设计变更是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这将对施工进度产生很大的影响。因此,应尽量减少 设计变更,如必须要对设计进行变更时,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的规定和合同约定的程序进行。 另外,如果是由于发包人对原设计进行变更,以及经工程师同意的、承包人要求进行的设计 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及造成的承包人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其他变更是合同履行中发包人要求变更工程质量标准及发生其他实质性,由双方协商 去解决。
1.2 工程变更的处理要求
1.2.1 如果出现了必须变更的情况,应当尽快变更。如果变更不可避免,不论是停止 施工等待变更指令,还是继续施工,无疑都会增加损失。
1.2.2 工程变更后,应当尽快落实变更。工程指令变更发生后,应当迅速落实指令,全 面修 改相关的各种文件。如果承包人不能全面落实变更指令,则造成的损失相应的由承包人承担 。
1.2.3 对工程变更的影响应当作进一步分析。工程变更的影响往往是多方面的,影响的 时间也往往较长,对此应当有充分的分析。
1.3 变更后合同价款的确定

设计变更发生后,承包人在工程设计变更确定后14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工程师 确定后调整合同价款。工程设计变更确认后14天内,如承包人未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那么 发包人可根据所掌握的资料决定是否调整合同价款和调整的具体金额。重大工程设计变更涉 及工程价款变更报告和确认的时限由发承包双方协商确定。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的一方, 应在收到之日起14天内予以确认或提出协商意见,自变更工程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14天内, 对方未提出确定或提出协商意见,则视之为已被确认。其确认方法首先是合同中已有适用于 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其次是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 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最后是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有 承、发包双方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双方确认后执行。如果有异议,双方可提请相关部门 咨询或按合同约定的解决程序办理。

因此,在变更后合同价款的确定上,首先要考虑使用合同中已有的、能够使用或者能够参照 适用的,其原因主要在于合同中已经订立的价格(一般是通过招标投标)是较为公平合理的 ,所以说,应当尽量适用。
2 工程索赔

在我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的索赔就是双向的,即承包人向发包人的索赔, 也包括发包人向承包人的索赔。但在实际工作中,发包索赔数量较少,而且处理方便,可以 通过冲账、扣拨工程款、扣保证金等实现对承包人的索赔;而承包人对发包人的索赔则比较 困难一些。
2.1 工程索赔产生的原因

工程索赔产生的原因有:当事人违约;不可抗力;合同缺陷;合同变更;工程师 指令;其他第三方等原因。
2.2 工程索赔的处理原则和计算
2.2.1 工程索赔的处理原则。①索赔必须以合同为依据。不论是风险事件的发生,还是 当事人不完成合同工作,都必须 在合同中找到相应的依据,当然,有些依据可能是合同中隐含的。②及时、合理地处理索赔。索赔事件发生后,索赔的提出应当及时,索赔的处理也应当及 时。索赔处理得不及时,对双方都会产生不利的影响,如承包人的索赔长期得不到合理解决 ,索赔积累的结果会导致其资金困难,同时会影响工程进度,给双方都带来不利的影响。③加强主动控制,减少工程索赔。对于工程索赔应当加强主动控制,尽量减少索赔。这就要 求在工程管理过程中,应 当尽量将工作做在前面,减少索赔事件的发生。这样能够使工程更顺利的进行,降低工程投 资,减少施工工期。
2.2.2 索赔的依据。①招标文件、施工合同文本及附件,其他双方签字认可的文件,经认可的工程实施计划、 各种工程图纸、技术规范等。②双方的往来信件及各种会谈纪要。③进度计划和具体的进度以及项目现场的有关文件。④气象资料、工程检查验收报告和各种技术鉴定报告,工程中送停电、送停水、道路开通 和封闭的记录和证明。⑤国家有关法律、法令、政策文件,官方的物价指数、工资指数,各种会计核算资料,材 料的采购、订货、运输、进场、使用方面的凭据。
总之,施工索赔是利用经济杠杆进行项目管理的有效手段,对承包人、发包人和监理工程来 说,处理索赔问题水平的高低,反映了对项目管理水平的高低。所以随着建筑市场的建立和 发展,索赔将成为项目管理中越来越重要的问题。
2.2.3 索赔的计算。①可索赔的费用。一般包括人工费、设备费、材料费、保函手续费、贷款利息、保险费、 管理费、利润。②费用索赔的计算。计算方法主要有实际费用法和修正总费用法。

实际费用法主要是以承包商为某项索赔工作所支付的实际开支为依据,但仅限于由于索赔是 想引起的、超过原计划的费用,在这种方法中,需要注意的是不要遗漏费用项目。
修正总费用法即在总费用计算的原则上,去掉一些不确定的可能因素,队总费用法进行相应 的修改和调整,使其更加合理。
3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
3.1 工程价款的主要结算方式

工程价款结算应按合同约定办理,合同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发、承包双方应依照规定与 文件协商处理。工程价款的结算方式主要有两种即按月结算与支付和分段结算与支付。
3.2 工程价款约定的内容

发、承包人应当在合同条款中对涉及工程价款结算的下列事项应进行约定:①预付工程款的数额、支付时限机抵扣方式。②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③工程施工中发生变更时,工程价款的调整方法、索赔方式、时限要求及金额支付方式。④发生工程价款纠纷的解决方法。⑤约定承担风险的范围及幅度以及超出约定范围和幅度的调整方法。⑥工程竣工价款的结算与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⑦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的数额、预扣方式及时限。⑧安全措施和意外伤害保险费用。⑨工期及工期提前或延后的奖惩办法。10与履行合同、支付价款相关的担保事项。
3.3 工程预付款的支付

施工企业在施工过程中,按月(或形象进度)完成的工程量计算各项费用,向发包人办理工 程进度款的支付,即中间结算。
3.3.1 根据确定的工程量计算结果,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支付工程进度款申请,14天内 发包人 应按不低于工程价款的60%、不高于工程价款的90%向承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按约定时间发 包人应扣回的预付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结算抵扣。
3.3.2 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进度款 ,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发出 要求付款 的通知,发包人受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 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和从工程计量结果确认后第15天起 计算应付款的利息。(利率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
3.3.3 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双方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 进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3.4 工程竣工结算方式及其审查

单位工程竣工结算由承包人编制,发包人审查;实行总承包的工程,由具体承包人编制, 在总包审查的基础上发包人审查。单项工程竣工结算或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由总承包人编制 ,发包人可直接进行审查,也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进行审查。政府投资 的项目由同级财政部门审查。竣工总结算经发、承包人签字盖章后生效。工程竣工结算审查 一般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核对合同条款;检查隐蔽验收记录;落实设计变更签证;按图核 实工程数量;认真核实单价;注意各项费用的计取;防止各种计算误差。
3.5 工程价款结算争议的处理
3.5.1 合同价款争议: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接受发包人或承包人委托,编审工程竣工结算 ,应按 合同约定和实际履行事项认真办理,出具的竣工结算报告经发、承包双方签字生效。当事人 一方对报告有异议的,可对工程结算中的有异议部分,向有关部门申请咨询后协商处理,若 不能达成一致的,双方可按合同约定的争议或纠纷解决程序办理。
3.5.2 质量争议:发包人对工程质量有异议,已竣工验收或已竣工未验收但实际投入使 用 的工程,其质量争议按该工程保修合同执行;已竣工未验收且未实际投入使用的工程以及停 工、停建工程的质量争议,应当就有争议部分的竣工结算暂缓办理,双方可就有争议的工程 委托有资质的检测鉴定的机构进行检测,根据检测结果确定解决方案,或按工程质量监督机 构的处理决定执行,其余部分的竣工结算依照约定办理。
3.6 工程价款结算管理
3.6.1 工程竣工后,发、承包双方应及时办清工程竣工结算,否则,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有关部门不予办理权属登记。
3.6.2 发包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的承包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发 包 人、中标人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另行订立协议,造成工程价款结算纠纷的,另行订立的协议 无效,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九条进行 处罚。
3.6.3 接受委托承接有关工程结算咨询业务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应具有工程造价咨询单 位资质 ,其出具的办理拨付工程价款和工程结算的文件,应当有造价工程师签字,并加盖执业专用 章和单位公章。

以上3个方面施工阶段造价的控制,相辅相成,缺一不可,可以侧重,但不可忽 视,对于造价管理这个课题 , 远不止这些内容所能够囊括的。
[参考文献]
[1] 全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培训教材编审组工程造价计价与控制[M] 北京:中国计划出版社,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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