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工程建设标后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加强工程建设标后管理 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近年来,随着《招标投标法》的进一步贯彻落实,工程建设招投标监管力度的逐步加大,招投标行为的不断规范,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的评标法的全面推行,招投标工作和有形建筑市场建设取得了长足的发展,工作质量得到了充分的保证。但在实际工作中我们发现,虽然标前工作质量已有所保证,但标后施工期间却出现了一些新的、不容忽视的问题:施工单位以围标、串标及挂靠等方式谋取中标,业主常采用标前设置最高限价、标后附加条件谈判、随意更改图纸、降低建设标准等手段压低造价等。这就给工程质量埋下了隐患,导致工程建设安全事故频频发生,如湖南株洲高架桥坍塌、湖南凤凰塌桥,以及上海的“楼脆脆”、成都的“楼歪歪”。  

据统计,今年以来,全国有8个地区工程建设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较大事故。特别是 2009年6月27日 ,上海闵行区“莲花河畔景苑小区”一栋在建的13层住宅楼发生整体倒塌,引起社会广泛关注。近期,党中央、国务院决定用两年左右的时间集中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着力解决虚假招标、围标串标等问题。工程建设质量监管、腐败问题已摆到了突出位置着重解决。  

工程招投标管理工作的优劣,关系着工程建设的各个环节,尤其对工程建设的质量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然而在实际招投标工作中,中标后续管理常常被忽视,只要合同备案手续办理结束,招投标程序就此告一段落,至于以后的事情就监管的很少了。有很多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正是抓住了这个漏洞,以牺牲工程质量谋取利益最大化达到自己的目的。标后管理工作中存在的违法、违规现象,反过来会助长工程招投标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威胁着工程质量安全。因此必须做好建设工程项目标后管理工作。  

笔者工作发现,工程建设在标后管理中尚存的问题主要有:  

一是借资质、挂靠现象严重,项目中标后项目经理和管理班子变化较大。可分为两种情况:其一,借用施工企业资质及项目经理证参与投标报名,真正的项目经理只是在投标当天露个脸,其它事情均由这些项目负责人实际操作。如S231建湖北段三标段中标单位常州武进交通养护有限公司存在挂靠外单位的现象。其二,有些项目经理中标后,按中标价提取一定的提成后,将工程私下转包给无资质企业,工程进度和施工质量无法保证。如水源路二标段中标单位江苏顺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存在非法转包问题。  

二是阴阳合同屡禁不止。中标单位与招标单位串通,签订“黑白合同”,低价中标,高价结算。  

三是随意变更工程设计。有些施工企业本着“低标价、勤索赔、高结算”策略,通过合法的方式获取中标,然后采取找关系、行贿等手段千方百计收买工程现场管理人员和建设单位领导,通过图纸变更和现场签证在材料和工程量上做文章,谋取利益最大化。  

四是建设单位现场管理较松,监理监督不到位。建设单位对施工、监理单位的日常检查台帐未建立或建立不全;监理日记和监理月报不规范,监理流程随意性大;个别检查记录流于形式,相关处罚措施未及时跟上。  

产生上述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除了制度和监管的缺失外,更重要的是违法违规行为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和欺骗性,这就给我们招投标管理工作带来了挑战,对我们的工作提出了更高的标准和要求。造成暗箱操作的主要原因主要有:  

(一)合同管理制度有待健全,企业和招标单位按合同履行意识薄弱。现行的招标文件中合同条款仍然以粗线条型为主,缺少统一规范的合同文本,霸王条款普遍存在。在合同履约过程中,企业处于弱势,合法利益得不到保护,滋生了投机取巧、偷工减料等不法行为;招标单位处于强势,滋生了腐败行为,且恶意拖欠工程款现象时有发生。  

(二)标后监管力度有待加强。目前很多地方招投标监管部门十分重视招投标活动的前期监管,却忽视了中标后的监督管理。一方面,监管部门人手少,经费不足,难以保证标后履约过程实施有效监管;另一方面,监管部门对后期监管的认识不足,让招标单位和中标单位有机可乘。  

(三)有些违法违规行为具有隐蔽性和欺骗性,难以查处。例如串标行为,一般情况下,收集这种证据是很难的,因为串标企业采用的手段都比较隐蔽,只要串标当事人之间不发生内讧,真正被依法查处甚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例寥寥无几。再如借资质行为,无资质或低资质的企业向有资质或资质高级别的企业借资质后,开标时项目经理到场,监管部门很难查明真假。同时市场中还存在“克隆”证书,查其证书编号和人员是真实存在的,但证书是假的,辨别真伪难度大。  

(四)工程监管知识严重缺乏。建设单位对自身的责任和权利认知较少,有些建设单位对监理企业和施工企业的监督管理知识严重缺乏,特别是如何考核监理公司派驻的总监工程师和监理人员的工作情况、项目经理在位情况以及项目经理更换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手续等方面更是欠缺。管理手段乏力,存在外行管内行的现象。  

为保证已备案合同的顺利实施,节约国家建设项目的投资成本,进一步确保工程建设质量,针对工程建设标后管理提出如下对策和建议:  

一、加强和改善施工合同管理  

工程项目的实施过程实际上是施工合同的履行过程,施工合同自然也成为工程项目标后管理的必然依据。标后管理的核心内容就是合同跟踪管理。笔者认为,当前必须从宣传教育、合同范本规范等方面着手,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着重抓好下列几项工作:  

1.加强宣传教育,切实加强承发包双方的合同意识,减少合同纠纷的发生。  

各级招投标监管部门应通过不断地宣传、教育与培训,深入贯彻《合同法》、《招投标法》、《建筑法》,增强各方主体的法律意识和平等意识。承发包双方必须清醒地认识到诚信守约在市场经济中的重要意义,尽快转变诚信要吃亏的错误思想。施工单位要通过学习,掌握并运用法律维护自己的权益。  

2.抓好基础工作,完善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和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近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中强调“继续做好《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贯彻实施工作,加快编制完成行业标准文件,实现招标投标规则统一。”规范合同的表述形式,从源头确保标后管理的要素在标文和合同中体现,必将给工程管理带来便利,减少合同履约过程中的争议,提高合同履约率,进而提高施工现场管理水平。  

3.设立专门机构,加强合同管理体系建设。  

招投标监督管理部门必须设立专门机构,配置合同管理人员,做好合同签订、合同审查、合同授权、合同公证、合同履行的监督管理。通过对施工合同的备案管理、执行情况的检查管理来制止阴阳合同的存在,同时建立合同台帐、统计、检查和报告制度,提高工程建设合同管理的水平。加强与建管、造价、质监、安监等部门的联系,形成合力,共同抓好标后管理工作。  

二、加强施工阶段实施全过程管理  

招投标监督管理部门应对工程项目的实施实行全过程管理,针对招标后出现的借资质、项目经理随意更换、非法转包、设计图纸随意变更、业主拖欠工程款和竣工验收敷衍了事等实际状况,对症下药,完善监管制度,共同做好工程的标后管理工作,做好“五把关”。  

一是严把施工单位项目管理机构人员在位及其尽责关。招投标监管部门有必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编印施工企业保证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方面的宣传资料,督促施工企业践行其投标承诺。做好业主招标及标后管理的交底工作,指导业主如何考核项目经理和项目技术负责人尽职情况。出台《标后实施管理月报表》、监理日记等制度,严查借资质、围标、串标等违法行为。  

二是严把设计变更审查关。合同签订后,项目业主应按照批准的设计和合同要求,组织工程施工,原则上不得更改设计,如工程确需变更设计,由提出变更单位说明理由,业主组织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共同研究方案,并共同确认签字盖章。  

三是严把工程造价增减、工程量变更关。加强对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编制的清单、预算价的抽查,特别是对那些投标中下浮幅度较大的项目。  

四是严把付款关。工程款要严格按照合同条款和实际施工进度进行支付。招投标监管部门不定期检查工程分项、分部验收资料,严禁超前付款或拖欠付款。严格控制工程建设标准和内容,避免随意变更,同时要求业主根据工程合同付款要求,建立付款档案,接受职能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五是严把竣工验收关。工程竣工后,业主要及时组织相关各方进行验收,质量监督机构参与验收过程监督。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和批准的建设规模,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验收合格后,业主必须将验收报告交招投标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招标监管机构应有专人审查签字以示负责。  

三、加大处罚力度,严把工程质量。  

建立企业信用档案制度和违法企业的黑名单制度,严格执行建筑市场准入和清出制度。  

对于转包、违法分包或者挂靠的施工或监理企业,应将违法双方纳入不良行为黑名单记录,并予以公示,情节严重的,一至三年内限制其参加依法必须公开招标项目的投标活动,并没收其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对于进行转包、违法分包或者挂靠的企业,还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招投标监管工作是一个系统工程,而中标后续管理是其重要的组成部分,涉及到方方面面,施工合同机制有其固有的特点和规律,在实际工作中,我们要认真做好合同管理和标后全程监管,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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