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工商所如何搭建与企业沟通的桥梁

基层工商所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一线执法单位,是全面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能的基层单位,与各类市场主体有着直接联系,而企业主体是市场经济发展的主力军,在市场经济发展中起到不容忽视的作用,如何搭建二者之间沟通的桥梁,从而实现工商部门对企业主体最高效的监管和最高质的服务,是基层工商所应该探讨和思索的问题。企业回访制度的建立和落实,无疑是搭建基层工商所与企业之间沟通桥梁的良好方式之一。  

随着国家工商总局“四个统一”和省工商局“摒弃五种思想,树立五种观念”的提出,实质上就是要实现监管和服务的辩证统一,从这个意义上,我们需要建立和落实一种全新的企业回访制度。这种企业回访制度应该成为一种桥梁、一种载体,使基层工商所与企业之间构建一种全新的、和谐的沟通关系。          

一、建立和落实企业回访制度的意义和作用  

基层工商所通过定期或不定期的企业回访制度,可以及时掌握企业从市场准入到市场退出整个过程中的经营状况和经营行为,掌握其静态和动态信息;及时了解企业存在的困难,为其及时提供法律法规咨询,主动为企业排忧解难,对企业在生产经营中出现的轻微违法行为及时纠正预警,引导企业守法经营。从而拉近基层工商所与企业之间的距离,让企业了解工商部门、信任工商部门,彼此之间建立良好的沟通关系,进一步促进工商部门对企业的有效监管,提高对企业服务的水平,实现监管与服务的统一。  

二、基层工商所落实企业回访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1、基层工商所对企业监管和服务的意识不强  

长期以来,由于监管职权的划分,基层工商所监管和服务的重点仍侧重于个体工商户,忽视企业的监管和服务工作,多数采取被动式的工作方式,有问题举报或有检查行动才去看一看,企业有困难找上门来才想到去服务,有的基层工商所思想意识甚至还停留在协助个体协会收好会费就行,缺乏主动监管和服务大局的意识。  

2、企业注册登记权和监管权的分离,使基层工商所对企业信息掌握不全  

基层工商所对企业有监管权,但没有注册登记权,使得基层工商所企业的原始资料掌握不够,如:在市局登记注册的企业,由于认领方法掌握不当或网络问题,认领缓慢不及时,有些企业基层工商所没有认领,这部分企业工商所就无法掌握,变成监管盲点;在区局注册登记的有些企业,住所在工商所管辖交叉地带,部分区域是一条街有几个工商所在管辖,其中一个工商所认领错误,其他工商所就无法认领,造成企业经济户口认领不全或无工商所认领,这些企业同样成为监管盲点;注册登记中对企业场地不勘验,有些企业提供的场地证明名存实亡,基层工商所需要耗费大量时间寻找和核查,从而给企业回访带来一定的难度。  

3、基层工商所企业回访多形式化和片面化  

多数基层工商所对企业回访制度不够重视,片面理解企业回访的目的和意义仅在于摸清企业住所、登记、证照情况,同时,因为对基层工商所落实开展企业回访制度缺乏科学有效的监督考核制度和方法,有些基层工商所只是形式上到企业走走,回访记录有负责人签字盖章就行,而对企业经营状况、经营行为、商标注册、合同签订、动产抵押等方面存在的困难和情况不闻不问,从而失去企业回访的真实意义。  

4、基层工商所对企业回访掌握的知识和经验不够  

部分基层工商所对工商业务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知识掌握不够全面,往往是自己分管的工作就多学习一点,不注重知识的全面性和综合性,特别是由分局各股室开展的商标注册、合同、动产抵押登记等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不熟悉,从而在企业回访中不知如何与企业进行交流和沟通,不知如何对企业进行监管和服务。  

5、企业回访缺乏细化的工作规范  

目前的企业回访制度,从企业回访对象的划分、形式、时间、内容、回访信息反馈、回访问题的答复处理、回访工作开展的内部监督考核制度等都缺乏一个比较细致的标准和规范,有待进一步健全和完善。  

三、对建立和落实企业回访制度的几点建议  

1、企业注册登记权以委托的形式下放到基层工商所,实现基层工商所企业注册登记权和监管权的统一。  

2、加强网络建设,确保区域经济信息数据的完整性,实现市局、区局、基层工商所的信息共享,加强局所经济户口网络业务指导和联系,解决在市局登记注册的企业认领缓慢的问题,以及在工商所交叉管辖地带企业认领不全和认领失误带来的监管盲点问题。  

    3、加强局所之间的信息反馈,如分局定期将企业办理商标注册情况、动产抵押物登记情况等信息传递给基层工商所,以便工商所能进一步拓宽企业回访的内容,对企业注册商标使用情况、抵押企业进行回访。同时基层工商所定期将企业回访情况和信息反馈给分局,将企业回访信息纳入企业信用分类监管体系,基层工商所对企业回访的情况和信息,应作为企业信用分类的重要信息来源和依据。   

    4、进一步细化企业回访制度,形成一种工作规范。企业回访既然是一种制度,要真正纳入到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中去,成为一种日常化的工作,就应该将企业回访对象的划分、形式、时间、内容、回访信息反馈、回访问题的答复处理、回访工作开展的内部监督考核制度等方面进行细化。  

    (1) 划分回访对象  

    按照企业经营的行业划分回访对象,涉安企业、食品企业、受处罚企业等为重点回访企业,其余行业为一般回访企业。  

    (2) 确定回访时间及形式   

    根据回访对象确定回访时间及形式,涉安企业等重点回访企业,要求每月回访,坚持实地回访的形式;一般回访企业可采取每季度电话回访、发送电子邮件回访等形式,每半年或一年一次实地回访;招商引资企业和政府关注企业每半年或一年采取座谈会的形式进行回访。  

    (3) 明确回访内容侧重点  

    根据回访对象的不同明确回访内容的侧重点,重点回访企业回访内容侧重于监督检查,宣传法律法规,引导企业完善各种相关手续,合法经营等;一般回访企业回访内容侧重于及时了解企业困难,指导企业办理商标、合同、抵押登记等相关事宜,为企业主动排忧解难;招商引资企业和政府关注企业回访内容侧重于了解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和存在困难,为其提供优惠政策,及时向政府和相关部门反馈企业急需解决的问题和困难,主动进行帮扶和支持。  

再如对企业回访记录、回访台账、存档备案;回访信息反馈的时限及方式;企业提出的问题和困难的答复时限,能否解决如何解决的答复渠道及方式;回访工作开展的内部监督考核制度等都应有一个比较细致的标准和规范。  

5、基层工商所应指定企业回访联系员,“定人、定责、定企业”,明确企业回访人员的职责和责任追究,同时在重点回访企业中明确企业联系员,实现基层工商所与企业的双向联系。  

6、分局应加强基层工商所企业回访方面的知识培训,特别是商标注册、合同、动产抵押登记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培训,提高基层工商所服务企业的水平。  

    为强化工商行政管理职能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作用,基层工商所应正确理解监管和服务的辩证统一关系,进一步转变思想观念,更新监管服务方式,赋予企业回访制度新的内涵和意义,使之真正成为搭建基层工商所与企业之间沟通的桥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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