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检察联络室的理论思考和实践探索

检察机关建立检察联络室是基层检察院在新形势下,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的一项有益尝试。各地建立检察联络室的方法各异、工作开展情况不一,所收到的效果不一,本文结合实践,就县、区检察院为什么要建立检察联络室、如何建立检察联络室、检察联络室如何开展工作,建立检察联络室应遵循哪些原则作一些探讨,以期有利于此项工作的开展。
  一、建立检察联络室的意义和作用
  建立检察联络室是新形势下基层检察院推进三项重点工作的需要。周永康同志在全国政法电视电话会上突出强调,政法各单位要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三项重点工作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源头、根本和基础,是党中央从改革发展稳定全局出发,着眼于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维护国家长治久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促进经济社会发展而作出的重大战略部署。检察机关抓住了三项重点工作,就抓住了当前检察工作的根本,抓住了检察机关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服务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实现自身科学发展的关键和基础。推进三项重点工作重点在镇、村、社区,落实在基层,因此基层检察院适应形势需要建立检察联络室,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是检察机关立足基层、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执法为民的工作创新,是检察机关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的着力点,是围绕检察工作主线,不断拓展检察工作的服务领域,加大检察职能对基层延伸和覆盖力度的主要抓手。
  建立检察联络室是为民执法,服务农村、服务基层、服务社会的需要。当前镇、村、社区社会关系总体是健康稳定的,但是农村建设、农民生活和农业发展中仍然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矛盾和问题。检察机关,尤其是基层检察机关在新形势下必须更好地发挥自身职能,积极、主动地面对这些新问题,提出新思路、找出新办法。最高人民检察院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布的《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决议精神,下发了《检察机关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服务的意见》,对检察职能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出了明确的要求。检察机关通过严厉打击各种刑事犯罪,可以为农民创造安居乐业的社会环境;通过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可以为农村创造廉洁高效的政务环境;通过运用法律手段促进经济关系的调节,可以为农村改革发展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通过化解农村各类矛盾纠纷,可以为农村创造和谐稳定的生产生活环境。
  当今社会经济快速发展、社会问题层出不穷,农村的经济、社会、传统的人际、道德观也在发生剧烈的变动。由此产生的农村基层行政人员犯罪、各类农民信访问题等等都呼吁检察机关开辟与农村基层经常性联系的途径,要求检察机关提升法制宣传和犯罪预防工作的广度和力度。在这种形势下建立检察联络室就显得迫切而必要。
  建立检察联络室是检察机关全面、正确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需要。检察机关具有宪法赋予的法律监督职责。鉴于公安机关和人民法院在乡镇分别设有派出所和人民法庭,担负着维护社会治安、刑事案件立案和侦查、民事经济案件裁判等任务,而唯独检察机关缺少相应的机构设置。同样,检察机关也要对司法行政部门承担的社区矫正工作进行监督,在农村基层,社区矫正工作由区、县司法局的派出机构——司法所负责,所以,司法所也应该成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对象。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基层派出机构的立案工作、侦查活动、审判工作和社区矫正工作等执法活动发生在基层,社会矛盾产生在基层、化解在基层,重点人群、重点地区、重要领域的管理在基层,这就要求检察机关的监督触角必须延伸到基层农村、社区。如果不在基层建立检察联络室,检察机关在农村、社区就没有“耳朵”和“眼睛”,听不到群众的呼声,看不到基层社区的矛盾,推进三项重点工作就不能落到实处,法律监督就有缺陷和不足。
  二、检察联络室的建立模式和工作定位
  检察联络室和乡镇检察室的区别。基层检察院建立检察联络室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是推进三项重点工作,重点在于在镇、村、社区建立检察机关的“耳朵”和“眼睛”,解决信息不畅,群众工作没有着力点的问题。检察联络室,旨在将检察职能延伸到基层,解决基层群众举报、控告难的问题,了解群众反映强烈的执法不严、司法不公和司法腐败造成的社会矛盾,从而有针对性的进行化解;通过开展职务犯罪预防、警示教育、办理涉法、涉农、涉企信访案件、查办涉农职务犯罪,了解社情民意、化解社会矛盾,自觉为经济建设服务;通过依法履行检察职能,积极化解刑事案件引发的社会矛盾和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最大限度的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其工作的侧重点在同检察机关进行信息互通,为检察机关化解社会矛盾、参与社会管理、推进公正廉洁执法提供决策信息,从而使检察机关的各项执法行为、服务行为更具有正对性。
  乡镇检察室是检察机关一个组成部分,是基层检察院派驻的一个机构,是在基层检察院和上级检察院领导下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是在严格的法律规定和检察机关职权范围内来行使职责的。乡镇检察室的设立,人员的产生、配备,都有严格的程序。其工作的侧重点有两个,一是接待所在乡镇群众涉检、涉法信访,二是查处当地群众反映的简单明了的职务犯罪案件。目前有些地方在乡镇设立了乡镇检察室,多数地方因为人员紧缺、经费紧张、办公场所无法落实等问题,没有设立乡镇检察室。
  检察联络室的建立模式。当前检察联络室大多设在乡镇、重点村、重点社区。办公地点一般设在乡镇、村委会、街道办事处。基层检察联络员由检察机关采用聘用的办法产生,主要对象是富有正义感、懂法律、懂政策,具有一定群众工作经验的乡镇干部、村干部、群众代表。检察联络室的建立模式实践中比较常见的有专职模式、兼职模式、联建模式。其中,“专职模式”就是经济比较发达的地方,在乡镇、村、社区,建立专门的办公场所,聘请素质高、群众工作经验丰富的检察联络员建立的联络室。“兼职模式”就是在乡镇派出所、司法所、法庭或者乡镇办公室等,挂检察联络室的牌子,从所、庭、站或者镇干部中聘请检察联络员进行兼职工作建立的联络室。“联建模式”就是由检察机关和乡镇联合起来,设立专门的办公室,由乡镇根据检察机关的要求,确定联络员,由检察机关发聘请书给检察联络员,检察机关同时确定一名检察干部,共同建立检察联络室。目前采用联建模式的比较多,它便于联络,能促进双向互动,符合推进三项重点工作的需要。
  检察联络室工作定位。在实践中,我们把检察联络室的工作归结为八个字,那就是“收集、反映、宣传、接待”。收集、反映是从群众中来,宣传、接待是到群众中去。“收集”就是检察联络员要收集影响本乡镇、村、社区社会稳定的突出问题和职务犯罪案件线索;收集行政执法部门在实施社会管理过程中存在的违纪、违法问题;收集群众反映强烈的执法不严、执法不廉、司法不公和司法腐败问题;收集基层群众对检察工作的意见建议和司法需求;收集需要检察机关依法予以监督和解决的问题。“反映”就是检察联络员对重要、紧急问题要及时反映,对一般问题要定期反映,对影响社会稳定的问题必须反映,检察机关对反映的问题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限期落实,书面回复,对不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转有关部门处理,检察机关负责督促落实。“宣传”就是检察联络员要经常向广大群众宣传检察工作职责,使广大群众更加了解检察工作、更加支持检察工作,提高检察机关的执法公信力。“接待”就是代表检察机关接待涉检信访群众,了解和掌握基层涉检信访动态和舆论导向,为检察机关化解社会矛盾提供决策依据。检察机关对检察联络员反映的问题和处理情况进行定期通报,实现联络员和检察机关的良性互动。对检察联络员工作出色的给予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
  三、建立检察联络室应当遵循的原则
  一是坚持因地制宜的原则。检察联络室的建设要结合各基层院的实际,由点到面,逐步规范,以基层群众为依托,联络范围要逐渐覆盖重点乡镇、社区,同时要积极在社区组建检察联络室;尚不具备普遍建立检察联络室的,要在重点村、社区设立试点。条件成熟,人员、经费充足的检察院可以考虑建立乡镇检察室兼行检察联络室职责。
  二是坚持循序渐进的原则。要根据县情、院情和机构、人员的实际情况,从少到多,从小到大,逐步组建和完善检察联络室,可先选择中心乡镇和较大的社区设立,实行分片管理,待条件成熟时再在所有乡镇设立。
  三是坚持求实管用的原则。检察联络室设立后,必须有固定办公地点。暂时解决不了房舍的要租用、借用办公地点。不能搞形式主义,摆空架子,一定要切实发挥作用,实实在在地承担起应有的工作职能。
  四是坚持精简高效的原则。要选用优秀干警到检察联络室工作,鉴于各院人手紧张的实际,可以采取兼职办法,在不影响干警原有工作的条件下,负责检察联络室的工作。检察干警每月至少两次到检察联络室解决问题,了解情况,实行工作月总结制度。要科学安排好院里工作和联络室工作的关系,提高工作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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