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

****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  

   

    为切实加强反腐倡廉工作,建立完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有效规范党员干部行为,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深入开展,根据上级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结合本大队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  

    第一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必须坚持的原则:  

    一、从严治党,廉洁从政的原则。  

    二、坚持统一领导,党政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各科室齐抓共管,依靠全队人员支持与参与的原则。  

    三、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和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原则。  

    四、坚持教育为主,防范在前,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原则。  

    五、坚持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与大队业务工作同部署、同考核的原则。  

    六、坚持奖励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条  要加强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的领导,成立大队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负责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  

    第三条  大队长对大队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对大队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的党风廉政情况负直接领导责任;大队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分管科室行政正职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四条  大队党、政领导班子主要领导在党风廉政建设中应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一、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体制,对大队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负总责,负责年度对上对内《党风廉政责任书》的签定工作,明确班子成员和所属各科室党风廉政工作的职责和目标任务,检查、督促工作任务的落实,确保责任目标的兑现。  

    二、贯彻落实上级党组织及局监察机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结合本大队实际,制订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园林绿化,进行考核与管理,并组织实施。  

    三、对本大队的党风廉政建设、行风建设情况和领导干部廉政勤政情况,组织自查,坚持每半年分析研究一次,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措施。  

    四、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党风廉政法规、制度,结合实际,组织制定、完善本大队的党风廉政建设制度,组织实施,形成完善的管理机制和监督制约机制。  

    五、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反腐倡廉教育,增强全队人员廉洁从政和自觉接受监督的意识;对党风廉政建设的先进典型及时表彰奖励;对党风、行风存在突出问题的科室和主要责任人及时查处。      

    六、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把好用人关,防止不廉洁和不重视党风廉政建设的干部进入队、科两级领导。  

    七、加强全队人员廉洁自律的教育、查处违法违纪案件和纠正行业不正之风,支持队纪检监察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帮助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  

    第五条  大队行政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在党风廉政建设中应负以下领导责任:  

    一、按集体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对所分管科室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负直接责任。  

    二、负责指导、检查、督促分管科室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落实和实施,帮助解决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确保分管科室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目标的兑现。  

    三、领导参与分管科室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检查考核,根据检查考核结果,向大队党政领导班子提出奖惩建议,督促分管科室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  

    四、每年定期报告分管科室党风廉政建设情况。  

    第六条  大队各科室行政正职在党风廉政建设中应负以下领导责任:  

    一、对本科室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负总责,代表本科室对上签订《党风廉政责任书》,并做好部署和实施工作,确保本科室党风廉政建设目标责任的兑现。  

    二、根据大队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部署、要求,结合本科室实际,提出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行风建设的落实措施,解决好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定期报告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三、负责大队党风廉政建设各项制度在本科室的落实;负责本科室贯彻党风廉政建设和行风建设职责、任务的检查、督促工作,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四、密切联系群众,听取群众意见和呼声,对群众反映强烈的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和行风建设方面的问题,及时向上反馈,并认真调查研究,加以解决。  

    五、模范遵守党的纪律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加强本科室人员日常工作的管理,防止违法违纪事件的发生。  

    第七条  大队在部署安排年度工作计划时,要把党风廉政建设与行政业务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年终同考核。要结合全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要求,制定具体措施,确定责任人。年终向上级党组织作书面专题报告。  

    第八条  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责任制的检查考核。  

    一、大队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负责对大队(科室)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一般采取年中检查和年终考核的方式进行,必要时,也可组织专项检查或考核。  

    二、大队、科室行政正职应将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作为当年工作重要内容纳入本年度工作总结和本人工作述职报告,并按干部管理有关规定,向上级组织和全队职工作述廉报告,接受组织和群众的监督、评议,评议结论作为考核结果的主要内容。  

    三、检查、考核工作结束后,检查、考核人员应及时将检查、考核情况和发现的问题以书面形式向领导小组报告,并提出奖惩建议,经大队党政领导班子研究后作出奖惩决定。  

    四、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检查和考核结果记入干部档案,作为对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  大队党政领导班子主要领导违反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有下列事实之一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或报上级给予组织处理,同时追究或报上级追究领导班子正职和有关人员的纪律责任:  

    一、对上级党委(组)下达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不认真贯彻执行或工作不力,对存在的问题放任不管,经提出仍无明显改进、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二、对纪检监察工作不重视、不支持,对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不查、或不按工作程序处理,对举报人打击报复的。  

    三、领导班子纪律松弛,组织观念不强,缺乏组织监督和群众监督意识,领导班子有集体违纪行为的。  

    四、选拔任用干部等重大问题不经集体讨论决定、搞个人独断专行或少数人专断的。  

    五、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统计法规,弄虚作假的。  

    六、对群众反映强烈的不正之风,不采取措施和不按有关规定处理、纠正,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中发现的突出问题不认真整改的。  

    八、其它不履行党风责任制或由于履行不力造成后果的。  

    第十条  大队科室领导干部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或报上级给予组织处理或者党纪处分:  

    一、对上级领导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事项拒不执行,或者对管辖范围内发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或者对严重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人员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二、由于工作不力,管辖范围内发生重大案件,致使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责令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人员辞职或者给予免职。  

    三、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统计法规,弄虚作假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直至开除党籍。  

    四、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碍、干扰、对抗监察检查或者案件查处,或者对办案人、检举人、证人打击报复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直至开除党籍。  

    第二章  党风廉政建设规范  

    第十一条  党员领导干部要廉洁奉公,忠于职守。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索取管理、服务对象的钱物。  

    二、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物馈赠和宴请。  

    三、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  

    四、收受单位或者个人赠送的信用卡及其他支付凭证。  

    五、以虚报、谎报等手段获取个人荣誉和利益。  

    六、用公款公物操办婚丧喜庆等私事和借机敛财。  

    第十二条  党员领导干部要严防商品交换原则侵入党的政治生活。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活动。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个人经商、办企业。  

    二、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第十三条  党员领导干部要遵守公共财物管理和使用的规定。禁止假公济私、化公为私。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用公款报销或者用本单位的信用卡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二、借用公款逾期不还。  

    三、公费出国(境)旅游或者变相出国(境)旅游。  

    四、用公款参与高消费娱乐活动。  

    五、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  

    第十四条  党员领导干部要遵守组织人事纪律、严格按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制度办事。禁止借选拔任用干部之机谋取私利。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谋取职位。  

    二、泄露酝酿讨论干部任免的情况。  

    三、在工作调动、机构变动时,突击提拔干部,或者在调离后干预原单位的干部选拔任用。  

    四、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  

    五、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许愿、打击报复、徇私舞弊。  

    第十五条  党员领导干部对涉及与配偶、子女或其他亲友有利害关系的事项应当奉公守法。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友谋取利益。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要求或者指使提拔配偶、子女或其他亲友。  

    二、用公款支付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友的学习、培训费用。  

    三、妨碍涉及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友案件的调查处理。  

    四、为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友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和优惠条件。  

    第十六条  党员领导干部要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禁止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铺张浪费。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接受超过规定标准的接待。  

    二、违反规定用公款装修、购买住房。  

    三、违反规定配备、使用小汽车。  

    四、违反规定用公款配置、使用通讯工具。  

    第十七条  党员领导干部有违反上述规范规定行为的,视情节给予党纪、政纪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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