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项目建设专项检查实施方案

XX区开展禁止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项目建设专项检查实施方案

    为有效防止和遏制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项目建设,确保工程项目依法依规建设,按照《关于开展“5+X”反腐倡廉制度执行情况专项检查活动的方案》要求,现制定我区禁止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项目建设专项检查实施方案如下:

一、组织实施

由区纪委统一部署,执法监察室和区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

二、检查内容

按照市纪委《关于防止和遏制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项目建设的暂行规定》,检查对象主要是党和国家机关中副科级(含副科级)以上干部;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副科级(含副科级)以上干部;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的副科级或相当于副科级(含副科级)以上人员。专项检查内容如下:

1.领导和分管的本单位建设项目未取得发改部门立项审批或备案、环保部门环评审批、国土部门用地许可、建设部门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等进行开工建设;

2.违反规定审批或者核准工程建设项目;或者“越权审批”、“拆分审批”及降低等级要求等;

3.领导或分管的本单位建设项目违反规定扩大建设规模、改变建设内容或者提高建设标准,或者同意、支持、暗示或默许实施隐蔽性设计,或通过随意变更设计、施工现场签证等造成工程项目超概预算;

4.未经组织部门任命担任、兼任工程建设项目法人代表或实际领导职务;在本行政区、本部门或本单位建设、监督、管理的工程项目中开支、报销有关费用,领取补贴、奖金、福利;

5.对工程项目具有指向性的违法违规请示、报告、文件表示过同意、默认;对有关纠正违法违规行为的上级指示或下级请示、报告、情况反映及重要社会舆论反映拖延不决、不予落实、答复;所主管的本行政区、本部门或本单位建设、监督、管理的工程项目投诉举报,未采取有效措施处理,造成群体性上访;

6.违规核准招标事项,或强令、同意、授意、默许将应公开招标项目核准为邀请招标;

7.本单位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不招标或规避招标,或者擅自变更已核准了的公开招标方式;或不当适用《政府采购法》,采用竞争性谈判等方式规避公开招标;

8.强制招标人通过指定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9.同意、授意或默许所主管的本行政区、本部门或本单位建设、监督、管理的工程项目随意提高或降低投标人入围条件,排斥潜在投标人。对技术复杂或特别重大的招标项目擅自突破现行政策通用规定;

10.同意、授意或默许以各类园区名义对政府投资、国有投资或控股的工程建设项目不公开招标或不接受相关行政机关的行政监管;

11.支持、授意、默许、串通或放纵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通过围标、串标、资质挂靠、弄虚作假等谋取中标;

12.亲自担任评标专家或指定评标专家,通过诱导评标专家操控评标结果,或以监督为名干扰依法进行的评标活动;

13.干预招标文件和评标办法的编制,干预标底、合理价、投标报价上限值的编制、违反保密事项泄露标底等;

14.不按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顺序确定中标人;或以打招呼、说情、暗示等方式要求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或要求中标人分包、转包工程项目,或者指定材料设备及构配件的生产厂家、供应商;

15.本单位所分管的建设项目中标后,投标人存在违法转包,非法分包行为;或有背离招标投标文件签订项目施工合同,或在合同之外,另行订立与合同内容不一致的其他协议,不将合同副本报送有关管理机构备案;或合同施工企业与实际施工企业不一致,施工企业与现场项目负责人及主要管理人员无合法人事关系;

16.违反法定权限和程序批准改变城乡规划;明示、暗示或强令违规变更控制性详细规划、违反规定批准变更规划、调整容积率等强制性指标、经营性建设用地招拍挂后调整容积率;或改变建设用地性质、干预竣工验收备案等;

17.违反规定批准用地;应当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而协议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18.限制或排斥潜在招拍挂出让投标人、竞买人;

19.同意、授意或默许批准减、免或者缓交土地出让金;

20.弄虚作假造成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严重失实、环境保护设施与工程建设项目“三同步”不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21.本单位或分管的项目工程竣工结算价高于中标价10%以上,或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审核竣工结算;借口拖延竣工验收和结算工作;采取不正当手段抬高工程造价;有关工程造价审核结算结论,不在本单位进行公开;

22.依法应当实行政府采购而未实行、对违法违规或者概算明显偏高的项目下达项目资金预算、对不符合预算或进度要求拨付资金、截留或骗取建设资金或其他专项资金进行工程建设;违反规定批准减免缓或授意少报多建造成税费流失或滞延上缴等;

23.领导干部对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项目建设行为不制止不查处、妨碍或干扰有关部门进行依法查处;

24.其他违反《关于防止和遏制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项目建设的暂行规定》插手干预工程项目建设的行为。

三、检查方式

开展禁止领导干部插手干预工程项目建设检查,实行上级检查与本级自查相结合,集中检查与随机抽查相结合,专项督查与重点核查相结合。一般采取听取汇报、召开座谈会、个别谈话、查阅资料、民主评议等方式进行。

1.自查自纠。各单位对照24项检查内容开展自查自纠,单位党委(党组)对自查自纠情况进行评定,形成专题报告在7月15日上午12:00前上报区纪委执法监察室。

2.集中检查。组成检查组,深入到单位进行集中检查,主要检查:一是各部门各单位领导干部开展自查自纠情况;二是党委(党组)学习贯彻落实《关于防止和遏制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项目建设的暂行规定》情况;三是将禁止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项目建设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民主生活会、个人述职述廉内容等重要制度情况;四是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项目建设投诉举报受理及查处情况。

3.随机抽查。一是实地抽查项目。对照24项检查内容,抽查2—3个工程项目,检查是否存在领导干部插手干预工程项目建设问题。二是重点抽查的部门及问题。主要抽查发展改革部门是否存在将应当公开招标项目核准为邀请招标和直接发包的问题、规划部门是否存在违规变更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容积率的问题、国土资源部门是否存在减免缓交土地出让金的问题、工程建设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是否存在违背招投标法律法规政策不作为乱作为的问题、政府采购部门是否存在将应当公开招标项目越权核准或不当适用《政府采购法》,采用竞争性谈判等方式规避公开招标的问题。在各单位自查自纠的基础上,7月下旬,由区纪委、区发改委、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区建设局组成检查组,联合对09年1月以来我区建设项目情况进行检查。

四、有关要求

各部门要把开展禁止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项目建设专项检查与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紧密结合起来,建立协调工作机制。要针对自查自纠发现的问题和群众举报投诉,认真进行督办和调查处理;对自查自纠不深刻、“零问题”、“零案件”,检查问题突出、举报投诉较多的单位进行重点核查,严肃查处领导干部插手干预工程项目建设违纪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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