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斯兰信仰自由与新疆反恐之立法平衡

一、 信仰自由与中国现行立法  

宗教信仰自由是国际社会公认的重要人权之一。1948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第18条规定:“人人有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的权利;此项权利包括改变他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以及单独或集体、公开或秘密地以教义、实践、礼拜和戒律表示他的宗教信仰的自由。”1968年国际人权会议通过的《德黑兰宣言》宣告:“各国法律必须准许人人享有发表自由、新闻自由、良知自由及宗教自由”。此外世界各国均以宪法的形式肯定了宗教信仰自由是公民不可剥夺的基本权利。关于“宗教信仰自由”,在国际公约以及各国宪法中存在不同的表述。其中大多数国家的宪法将“宗教自由”和“信仰自由”作为两个并列的公民自由权利来表述,国际公约大多也采用此种方法。  

(一)美国的宗教信仰自由  

美国作为创设这一制度的首个国家,其宪法修正案第一条规定:国会不得制定关于下列事项的法律:建立宗教或禁止信教自由……美国宪法学界通常称之为“确立国教”条款和“信教自由”条款。但从美国的司法实践来看,宗教信仰自由制度涉及的内容至少有三个方面:  

1.政教分离原则  

美国宪法第一条修正案中关于禁止国会制定法律确立国教的规定,确立了政教分离的原则。杰斐逊在1802年致浸礼会信徒的信中说:“我怀着崇高的敬意来思考全体美国人民所颁布的那个法令,该法令宣布他们的立法机构‘不得制定有关建立官方宗教或禁止自由信仰宗教的法律’,这就在教会和国家之间建立起了一堵隔离墙。”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历来接受杰斐逊的解释。伯格首席大法官提出了政教分离的三条标准:“第一,法律必须具有世俗的立法目的;第二,它的主要效果或首要效果,必须是既不促进也不限制宗教……最后,法律必须不促进政府过分卷入宗教”。  

2.宗教信仰绝对自由原则  

美国的司法实践确立了信仰绝对自由的原则。,政府绝对不能干涉信仰自由。的确,人们的思想和精神是内在的东西,任何强力、外力都不能强制。信仰宗教正是属于思想范畴,是公民个人的基本权利,只要不危及社会,不损害他人,国家不能干涉。  

3.宗教行动相对自由原则  

宗教信仰自由同时还包括宗教行动自由的含义。对于这一自由,1940年审理的坎特韦尔诉康涅狄格州一案的判决书认为:这一自由,“按事物的性质,则不是绝对,为了保护社会,行为仍然要受到约束”。这实际上赋予政府在一定条件下干涉宗教组织及教徒行动的权力,但法院对于这一点坚持从严解释,认为只有宗教行动违反了公认的道德原则,才能受到干预。  

    (二)中国关于宗教信仰自由的立法实践  

我国对宗教信仰自由的法律保护历来十分重视。我国1982年宪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信仰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除了宪法对宗教信仰自由的规定外,到目前为止,我国有30多部法律、法规在条文中明确规定保护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这些关于宗教信仰自由的条款,散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等法律和法规之中。  

    我国对宗教信仰自由的法律规定表现出如下几个特征:一是宪法区分了宗教行为自由和信仰自由,并确立了独立办教的原则,但对政教分离原则未做出明确规定。二是宗教信仰自由立法尚未形成体系,宗教领域还没有完全进入依法管理的轨道。三是对宗教信仰自由的限制十分严格。总之,从我国对宗教信仰自由立法的实践来看,我国关于宗教信仰自由的立法严重滞后,仅有的立法也十分分散。国家对宗教的管理基本上以一些位阶不高的行政法规以及大量的政策为主,宗教管理具有较强的随意性,因而与依法治国方略的要求相去甚远。  

二、东突伊斯兰主义是恐怖主义  

“东突”伊斯兰主义全称为“东突厥斯坦伊斯兰主义”,是在泛伊斯兰主义基础上演变而来带有伊斯兰原教旨主义倾向的、极端性的宗教政治思潮。这种思潮倡导,从政治、文化思想方面促进有相同语言、文化、地理环境的人进行统一和聚合的社会性运动。  

与“伊斯兰”单纯指代伊斯兰的宗教信仰不同,“伊斯兰主义”是一个具有宗教意义的政治词汇,一般认为伊斯兰主义主要指在伊斯兰教国家兴起的一种宗教政治思潮,主张所有信奉伊斯兰教的穆斯林在共同信仰的基础上联合成为一个单一的国家或广泛的共同体。但是,这里的伊斯兰主义与上述一般意义上的“伊斯兰主义”又有所不同,它是“伊斯兰主义”在当代伊斯兰复兴运动中的变体,是伊斯兰主义的极端化表现,又称作伊斯兰原教旨主义。所谓原教旨主义,是指一种强调回归到经籍原文字意的信仰,它反对现代化和理性化的思维,坚持根据信仰回答问题,并利用传统的依据来维护传统,具有自我封闭的价值取向。所以就“东突”这种信奉伊斯兰原教旨主义的群体而言,它往往具有突出的政治性特点,极力鼓吹伊斯兰“圣战”思想,实施恐怖主义,并以建立一个由宗教精神领袖统治的、“政教合一”形式的政权为最终目标。这就意味着,“东突”是政治化、组织化和恐怖主义化的伊斯兰运动势力,其本质是极端的政治势力,是宗教信仰极端化“蜕变”的结果,是从事国家分裂活动和破坏国家稳定的国家安全威胁来源。  

根据我国政府公布的数据,近年来,新疆破获的大量从事分裂活动的反动组织成员,以及从事暴力恐怖活动的骨干成员, 90%以上都是伊斯兰极端分子,且绝大多数都是受过专门训练的极端势力骨干。因此,“东突”伊斯兰极端主义是典型的恐怖主义,它的存在严重破坏了中国国家经济发展及其安全,恐怖犯罪活动使中国国内经济联系和统一市场遭到破坏。与此同时,恐怖犯罪活动还给中国国家经济发展带来潜在的巨大损失和额外负担,经济和政治局势的不稳定对引进外资、出口和旅游等方面的发展都造成了重大的阻碍。  

三、保护信仰自由与反恐之立法平衡

我国是一个多宗教并存的国家,基督教、伊斯兰教、天主教、佛教和道教构成我国的五大宗教。全国信仰宗教的公民有1亿多人,有3000多个宗教组织和30多万宗教教职员,因而宗教形势十分复杂,同时我国也是“东突”宗教恐怖主义活动的受害者。如果宗教立法长期滞后,在管理宗教活动中随意性太强,极容易导致宗教方面的纠纷和冲突,并使我国反对宗教恐怖主义的任务更加繁重。因此,完善我国的宗教立法,打击宗教恐怖主义,保护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刻不容缓。  

从中国的情况来看,宗教恐怖活动也呈现出复杂性。既有“东突”之类谋求独立建国、与民族分裂相结合的宗教恐怖主义,也有以宗教极端主义为意识形态的恐怖主义,“东突”正是以伊斯兰原教旨主义为意识形态的恐怖组织,同时还出现了“法轮功”之类的邪教组织。种种宗教恐怖主义的出现,不仅扰乱了正常的社会秩序,还造成了巨大损失,更严重的是极大地影响了公民正常行使宪法赋予的宗教信仰自由。而我国宗教立法的不完善,则使打击这些恐怖活动缺乏足够的法律依据。为此,我们认为应该完善相关法律,形成一个多层级的宗教法律系统。具体而言:  

(一)我们要对宪法的相关条款进行适当修改,增加政教分离的原则。历来宗教之间以及以宗教为名义的种种斗争和混乱,都或多或少与国家权力沾上了边。政教不能有效地实现分离,只会让宗教问题变得更为复杂或者制造新的宗教纷争。就我国的情况来看,国家在过去曾以不同形式资助过各种各样的宗教。作为保留和维护一种文化的努力,这当然无可厚非。但在今后各种各样的新宗教不断涌出的形势下,这种资助将会带来一些问题。对宗教的资助不但增加了财政压力,而且在资助过程中稍有不公,就会成为宗教之间不和的借口。考虑到我国是个多民族国家,每个民族又几乎都有自己的宗教信仰,所以这在特定时候还会引起民族问题。因而,在宪法中明确政教分离原则,为国家权力在处理宗教事务时划定一条明确的界限是极为必要的。  

(二)尽快制定一部宗教基本法律。这部法律应该根据宪法关于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的条款来制定,对宗教和与宗教有关的问题与工作作出整体的系统的规范,使整个宗教工作有法可循。这部法律应该包括如下内容:1政教分离的具体规定;2公民在信仰宗教方面享有绝对的自由;3公民宗教活动自由的限制。没有思想交流的自由,思想自由也就失去了意义。宗教信仰自由亦然:头脑中信仰什么是纯粹的个人事务,但这显然不是完整的宗教信仰自由。宗教信仰自由应包括信奉自己所选择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以及个别或集体地、公开或私下地以礼拜、遵守教规戒律、举行仪式和传播教义等表示他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所以宗教信仰自由必须附带有言论自由、著作自由、出版自由以及和平讨论的自由,而其所受限制只能在法律所规定以及为了保障公共安全、秩序、卫生或道德或他们的基本权利和自由所必需的范围之内。  

(三)根据宪法规定和宗教基本法制定一些低位阶的法律和法规。在原有行政法规的基础上,国务院宗教事务局应抓紧起草有关宗教事务的行政法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也可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和法规,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地方性的有关宗教事务的法规。目前可以抓紧制定《关于宗教教职人员的规定》、《宗教院校管理办法》、《宗教组织管理条例》等单行法律、法规。这样,我们就可以通过宗教立法,把国家的宗教政策法律化、条文化,用法律规范宗教行为、保护合法宗教、抵制非法宗教活动、打击宗教犯罪,规范政府宗教部门的行政行为。

  

  

参考文献:  

1、王立民:中国的反恐怖立法及其完善,载《探索与争鸣》2003年第3期。  

2、杜  邈:我国刑法应增设“恐怖活动罪”, 载《北京人民警察学院学报》2009年第4期。  

3、王  石:浅析我国反恐怖主义犯罪法律面临的调整,载《江西教育学院学报》2004年第2期。  

4、张江山:当代国际恐怖主义简析及对策,载《铁道警官高等专科学校校报》2002年第4期。  

5、陈晓济:国际反恐法律现状与我国反恐立法构建,载《公安学刊》2007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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