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危机对我国金融创新风险管理的警示

    摘要:金融危机是金融创新主体对金融创新风险管理失控的结果。文章结合危机的教训和我国的具体现实,提出我国金融创新主体应明确风险管理的战略地位,遵守“四步原则”;建立权责利相互匹配的风险管理组织结构和智能风险甄别体系,落实审慎经营原则,加强国际合作。同时,监管部门应推进监管创新,提高金融监管能力,深化交易机制改革,并加强对评级机构的管理。
 
    关键词:金融危机;创新风险;战略;金融监管
 
    一、引言
 
    距2007年美国新世纪金融公司破产已两年有余,次贷危机以及由此衍生的金融风暴,却仍难觅见底的迹象。为走出危机,全球理论和实务界掀起了对金融业发展的深刻反思。而摆在我国相关机构面前的,是两个至关重要的命题:还要鼓励金融创新吗?如何管理金融创新带来的风险?如今各种声音在第一个问题上已达成共识,即创新是现代金融业发展的动力,是提高我国金融业服务水平和竞争力的关键,不能因危机而停止我国金融创新的步伐。因此,第二个问题,即以金融危机为前车之鉴,探索对金融创新风险的有效管理,成为中国金融业的当务之急。
 
    二、金融危机:对金融创新的风险管理失控
 
    有关金融创新的风险早在1995年巴林银行倒闭甚至更早就已引起人们的注意。对于这些风险,有人将其细分为:不可分散的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监管风险、法律风险和制度风险。也有人将其归纳为:表外业务风险、伙伴风险、创新工具风险、操作风险、泡沫风险、信息化风险、清偿力风险和法律风险。随着危机的纵深发展,人们对创新风险的认识也日渐清晰。有关危机的成因,低储蓄高消费发展模式、金融机构过度扩张、金融及评级机构丧失自律以及金融监管缺失等因素受到普遍认同。从金融创新的角度,金融危机实是一场在特定宏观经济背景下的金融创新之殇,是金融创新失控,也即对金融创新的风险管理失控的结果。不良基础资产(次级房屋贷款)从一开始即埋下信用风险的伏笔;金融机构抛弃审慎经营原则,大肆制造和购买复杂的金融创新产品,形成以流动性为联接的次贷价值链“SB-MBS-CDO-CDS-合成式CDO”,随着信用链条拉长、产品供应过度,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监管风险等不断累积;政府监管的主动不作为和评级机构的不公正作为又助长了创新的泛滥,引起风险以更大规模集聚。以上合力造成经济金融体系的高度虚拟化,形成连锁反应。当利率上升,次贷违约率陡增,多米诺骨牌效应最终导致整个体系坍塌。
 
    三、金融危机对我国金融创新风险管理的警示
 
    前车之鉴,后事之师。尽管无论是金融市场的发达程度,还是金融创新的提出、批准和管制,我国国情都与美国大相径庭,但对美国经验和教训的学习,无疑将有助于我国扬长避短,少走弯路。本文立足于我国的现实,从金融创新主体的内部和外部两大方面总结了危机对我国金融创新风险管理的警示,并提出了基于我国实情的策略选择。
 
    (一)金融创新主体要明确风险管理的地位,建立严格、全面的风险管理体系
 
    金融创新主体必须首先在思想上明确风险管理能力建设的战略地位,在全机构、全员范围内牢固树立风险意识,使得存在一个完整的风险管理思想框架,为金融创新的全过程保驾护航。为此,本文提出了风险管理“四步原则”。第一步,在任何金融创新启动之前,创新主体应全面考量与此创新相关的宏、微观经济环境,以及所有可能导致经济环境变化的政治、文化、技术因素,从而对自身将要面临的风险做到全面了解。第二步是正确确定自己的风险承受能力和意愿,即通过科学的风险采集和测算方法准确评估自己的风险容量,并在此容量范围内,进行风险和收益的权衡,持有能够掌控且相对回报高的创新;放弃或“外包”无力掌控或掌控成本过高的创新。第三步是制定具体的风险管理策略,并与实施此策略的组织结构双向调整,直至二者完全匹配,从而避免风险暴露。第四步,因环境的变化或之前决策的失误等都可能导致新的风险出现,因此在金融创新的推进过程中,仍应将风险考虑纳入每一个无论大小的决策的制定和执行过程。为落实这一原则,金融创新主体具体可从以下方面着力:
 
    1、赋予风险管理部门以实际权力,建立一个清晰、完整的权责利相互匹配的风险管理组织体系。要实现以上“四步原则”,风险管理部门必须握有足以影响高层决策和其他部门行为的权力,承担与权利相应的责任,同时获得适度的利益激励。高盛首席执行官劳埃德·布兰克费恩(Lloyd Blankfein)呼吁“给予风险管理部门更大权力”。另外,麦肯锡公司的研究表明,若没有清晰的风险管控结构,间断的、片段的管理将导致风险管理者无法从机构的整体层面上准确获知和控制风险。因此,风险管理部门或各级组织结构中的风险管理人员形成的风险管理框架,应具有完整性和自上而下的连贯性,从而保证管理没有漏洞且能落到实处。对高管的权责力匹配尤为重要。蒋定之(2008)的研究发现,离开合理边界的高薪激励,是金融危机的罪魁祸首之一,2007年在美国主要金融企业中,高管薪水是员工的275倍,而30年前这一数据为35倍。正是高薪驱动下,华尔街精英为了追求巨额回报,大胆冒险,造成各种“有毒证券”疯狂扩张。以业务量(往往与短期证券交易收益挂钩)为标准的业绩考核和激励方式,会极大助长短期投机行为,导致市场价格失真和风险累加,这也是危机成因之一。因而在激励制度中,要增强对长期业绩的考核,同时还可增加对风险管理绩效的考评。
 
    2、改变唯模型化的风险辨别方式,提高信息系统采集风险的能力和灵敏度,应用主观智慧,提高风险量化的准确度。准确量化风险是金融创新启动之前的必经之路,这在金融深化、全球联动的今天尤为重要。金融危机证明了唯模型化的风险辨别方式的失败。如被广泛才用的在险价值模型(VaR)认为95%和99%的时间里发生的不重要的损失,事后被证明是巨大损失。因此,盲从数学模型的方式亟待改变。一方面,金融创新机构要从硬件条件上提高信息系统采集风险的能力,使其能灵敏的采集到各种变化因素及其带来的风险。另一方面,金融机构在应用风险管理模型和方法时,除全面考虑信息系统采集的各种信息外,还要适度应用主观的判断智慧,因为各种因素瞬息万变,信息技术毕竟有不及人脑的局限性。总之,通过一个结合了高端信息采集技术和人类主观智慧的“智能风险识别体系”来尽可能准确地识别和量化风险,是金融机构在金融创新时的必然选择。
 
    3、将审慎经营原则落到实处,在基础工作中防范风险于未然。发放给“三无人员”的次级抵押贷款,与早期迈克尔·米尔肯的垃圾债券相似,都是基础资产质量存在问题。小规模地以此类资产展开创新,可以满足少数高风险偏好者的需求,规模过大则会导致信用风险失控,因此任何时候都不能背弃了金融业最基本的审慎经营原则。这些原则包括,要确定贷款发放对象的目的及风险程度;评估贷款额度对银行和借款者的合理程度;评估风险和报酬;考察是否有多种退出途径等等。与危机发生前的美国类似,我国商业银行面临的最大信用风险也是房地产按揭贷款风险。2008年2月22日央行发布的《2007年第四季度中国货币政策执行报告》显示,2007年在居民户贷款中,消费性贷款比年初增加8686亿元,其中80%以上是住房消费贷款。与美国银行机构相比,我国房地产信贷没有信用分级和风险定价,假按揭和假收入资产证明不少。如果我国将此贷款证券化进而开发衍生工具,必是隐患重重。因此,坚持审慎原则,确保基础资产质量,是为金融创新打下牢固的根基。
 
    (二)监管部门提高金融监管能力,为金融创新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1、推进金融监管创新,逐步建立统一、高效、全方位的金融监管体制。从经济学的角度,在存在外部性、信息不完全、不完全竞争、公共物品等领域内,仅通过市场无法保证资源配置符合帕累托效率。因而,考虑到金融创新风险可能导致金融危机,而金融危机所造成的直接和间接的社会成本又十分巨大,许多经济学家主张政府介入进行监管,以降低有其可能产生的社会成本。此次危机中,我国金融业受到的影响较小,一方面是由于我国金融市场尚不发达、对外开放程度较小,另一方面也得益于相对严格的金融监管。另外,作为金融监管的重要辅助力量,行业自律组织的作用不容忽视,政府应规范行业自律组织建设,充分发挥其督促会员机构履行国家金融法律法规、协调同业竞争等作用。
 
    2、积极建设场内交易市场,深化交易机制市场化改革。金融危机中,场外交易市场(OTC)扮演了危机催化剂和放大器的角色,而场内交易市场成为危机中的避难所。场外交易信息不透明,隐藏着巨大的对手方风险,而场内交易市场建有包括价格限制制度、保证金制度、逐日盯市、强行平仓、持仓限额及大户制度等在内的规范、完备的风险管理体系,加上在场内交易的衍生品为标准化产品,产品结构简单,集中报价,竞价交易,公允价值较容易确定,流动性好,信息披露严格,因此可以有效地掌控风险。在金融市场强烈的动荡中,美国几大期货交易所的金融期货交易仍能顺利进行,并且危机恶化后,大批投资者都积极采用股指期货等场内衍生品进行避险和资产配置调整。于我国而言,市场主体有待成熟,法律体系不够健全的现实更决定了我国不能贸然发展场外交易市场。相较而言,我国场内市场如期货市场经验丰富、技术设施基础良好,因此应该坚持场内优先发展、进而实现场外集中统一。
 
    3、加强对评级机构的管理。据Bloomberg有关资料显示,标准普尔、穆迪等评级机构从美国按揭贷款评级中获得的收益累计超过30亿美元。鉴于这种天然而密切的经营联系,在次贷市场,评级公司与金融机构几乎“协同作业”,炮制出的大量AAA证书使客户降低了对风险的敏感性,无形中推动了市场规模的膨胀,也埋下了危机的隐患。
 
    我国的评级业发展晚于其他国家,相较而言,国内的评级机构有着明显不足。如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缺少统一的行业规范、评级结果的社会影响力较小等。随着金融创新风险的防范和承担机制的完善,评级机构的市场需求将不断增加。因此,政府应大力支持信用评级行业的发展,建立有效的信用评级业监管体制和认可制度,积极培育信用评级市场。评级机构也应加强自身建设,加强评级方法的研究,建立统一科学的信用评级指标体系,由金融监管部门推进其在证券市场上的运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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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单位:南开大学商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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