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农村金融服务功能的思路建议

浙江大学经济学院 经 青
 浙江大学经济学院教授 黄燕君
 
    摘要:文章探讨了解决新农村建设中金融支撑问题的对策,认为当前除了通过货币政策鼓励农村金融机构支持“三农”外,更重要的是应通过强化农村金融机构的经营特色和合作竞争,建立多层次农村信用担保体系,规范和创新民间融资行为等措施来完善农村金融服务功能,以满足新农村建设中多元化的金融需求。
 
    关键词:农村金融;金融服务功能;农村信用担保
 
    我国“三农”发展中的金融支持严重不足,成为当前制约新农村建设发展的瓶颈,解决“三农”融资难问题迫在眉捷。
 
    一、充分利用货币政策工具,鼓励农村金融机构支持“三农”
 
    首先,央行可以区别设定不同的法定存款准备金率,降低各类农村金融机构法定存款准备金率,以缓减其资金流动性不足的问题。同时放宽对农村金融机构再贴现的条件,降低农村金融机构的再贴现率。
 
    其次,央行可以对城乡实行适度的存贷款差别利率,对支农惠农的信贷利率给予优惠。通过窗口指导和道义劝告等方式引导农村金融机构坚守农村,服务农业。
 
    最后,央行应制定相关政策,明确县及县以下金融机构的新增存款用于支持“三农”发展的比例,确保资金回流农村。
 
    二、突出农村金融机构经营特色,完善农村金融服务功能
 
    (一)农业银行立足县域,加大对农村龙头企业的支持力度
 
    在当前农业银行稳步推进股份制改革、筹划资本市场上市的过程中,不能疏忽其为“三农”服务的责任。农业银行近年来将网点基本设置在县域及以上级别,这就应该充分利用县域的资金、网络、专业、人才等方面的优势,更好地为“三农”服务。农业银行可以从县域及以上地区吸收大部分资金,但要将相当比例的资金投资当地的主导农产品产业,重点提高对当地农业龙头企业、农村私营业主、农村民营企业的贷款比率;并切实做好信贷风险防范工作,在支持当地农业和乡镇企业发展的同时,提高自己的盈利能力。
 
    (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扎根农村,重点做好农村信贷
 
    首先,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信用社、合作银行等)应充分发挥其长期扎根农村,对当地的农业特色和农户情况十分了解之优势,在进一步做好存、贷、汇等基本金融业务基础上,承担起农村征信制度的建设任务,以完善农村信用体系,建立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农信社等金融机构可利用信贷员的客户资源及对客户的了解,将每个农户和企业的信贷记录和信用记录建立数据库,完善当地农村的征信体系,实施正向激励和逆向惩罚措施。这种正规化、文档化的信用体系将大大方便今后的农村信贷工作,不仅能帮助金融机构控制信贷风险,也能促使贷款人自觉维护个人信用,促进农村信贷工作的健康发展。
 
    其次,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应积极在农村开办银行卡、代理、租赁、担保、保管、理财和信息咨询等新产品,满足农村多元化的金融需求。还可以探索开展农业融资租赁,针对当地的农业发展特色,购买农业生产所必须的购置成本较高的农业生产设备,以合适的价格出租给农民。这既能满足农业生产的需要,提高劳动生产率,也能减轻农民的当期现金支出,防止现金流短缺而影响正常的农业生产。
 
    (三)邮政储蓄银行做好农村小额贷款,加强资金回流
 
    邮政储蓄银行网点遍布全国,深入乡村和山区,这是一般商业银行和地方性金融机构无法做到的。邮政储蓄银行应该本着服务农民的宗旨,一方面切实做好储蓄、汇款和结算工作,方便当地的农民、外出打工的农民工和外出求学的农民子女。另一方面积极开展农村小额贷款,尤其是要积极填补边远地区农村信贷的空白。邮政储蓄银行应与农发行、农业银行、农信社等金融机构共同打造完善的农村信贷网络,切实解决农民信贷难的问题。其中,农发行主要支持农村的大型基础设施建设,农业银行主要对当地的农业龙头企业发放金额较大的贷款,农信社等金融机构对普通农户和乡镇企业发放有担保的一般贷款,邮政储蓄银行主要承担农户的小额质押贷款和农民互保贷款等。
 
    三、建立多层次农村信用担保体系,增强“三农”融资能力
 
    农村信用担保组织在解决“三农”贷款难,分散和降低农村金融组织风险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目前农村信用担保组织主要由地方政府投资成立,而且规模较小,体系不完善,适应市场能力差。为了更好地发挥农村信用担保组织在支持新农村建设中的作用,急需对之加以完善与规范,建立起多层次农村信用担保体系。
 
    一是在现有联户联保的基础上,由村集体和农户共同出资成立以自然村为依托的农户贷款担保基金,为农户生产经营性贷款提供担保。
 
    二是由县、乡镇财政和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或农村中小企业)共同出资,成立以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或农村中小企业)为依托的农村信用担保机构,主要为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农村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担保。
 
    三是政府以适当的优惠政策鼓励成立由社会多方面多渠道筹资和民间资金投资的、按市场化运作的农村信用担保机构。
 
    四是政府从政策与资金两方面支持建立按市场化运作的再担保机构,对担保机构的风险进行监控与补偿。
 
    四、规范发展民间金融,做到“稳”中求“新”
 
    针对目前民间金融发展较快但缺乏规范的情况,政府应该加强引导,规范其运作,充分发挥民间金融在农村金融中的补充作用。
 
    首先,应借鉴国际经验,制定民间金融法规。目前美国、南非及我国香港地区都有对贷款机构和小额信贷的专门管理法规,如香港有《放债人条例》,美国纽约州有持牌放债人的监管办法,南非有高利贷豁免法等。我国应根据自身情况制定相关法规。
 
    其次,适当放宽农村金融的市场准入政策,培育发展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等多样化金融机构,并合理引导民间资金的进入。
 
    最后,加强对民间金融的监管,对民间借贷利率设定上限,以禁止高利贷等行为。督促民间信贷组织切实做好进行贷款资格的审核及贷款后资金的使用监督工作。但政府与民间借贷组织应保持一定距离,避免政府信用担保的道德风险和政企裙带关系。
 
    参考文献:
 
    1、许传华.新农村建设需要完善农村服务体系[J].金融与保险,2007(1).
    2、吴凌.构建新型农村金融体系[J].中国发展观察,2008(7).
    3、赵可利.日本农村金融发展现状及对中国的启示[J].世界农业,2008(7).
    *本文是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浙江省新农村建设中的金融支撑问题研究”(项目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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