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资本协议下加强贷款抵押担保管理的机制分析

    
    摘要:抵押担保是商业银行重要的信用风险缓释工具,加强贷款抵押担保管理对商业银行风险控制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文章简要介绍了新资本协议抵押担保处理方法,分析了我国部分商业银行目前抵押担保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改进和加强贷款抵押担保管理的政策建议。
 
    关键词:抵押担保;新资本协议;抵押品
 
    一、新资本协议下抵押担保介绍
 
    (一)抵押品和担保主体的范围
 
    一个合格的担保主体从理论上讲,只要保证人的风险比借款人低,其提供的保证就能够降低资产风险。但为保证资本计提的审慎性,新资本协议标准法对信用保证提供者的范围进行了必要限制,仅认可以下两类实体提供的信用保证:主权、公共部门、商业银行和风险权重比交易对象低的证券公司;评级为A-以上(含)的其他实体,包括具有较低风险权重、能提供信用保证的母公司、子公司和附属公司等。
 
    (二)抵押担保的处理方法
 
    新资本协议标准法允许商业银行采用简单法和综合法两种风险敏感程度不同的方法考虑抵押的风险缓释效应,高级内部评级法允许商业银行根据内部风险计量结果考虑抵押担保的风险缓释效应。
 
    (三)抵押担保的管理要求
 
    新资本协议扩大了合格抵押品和保证人的范围,为商业银行提供了风险敏感度不同的计算方法,同时对商业银行抵押担保的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只有满足这些条件,在计算资本充足率时才能考虑抵押担保的风险缓释效应。
 
    法律确定性要求:所有抵押交易、表内净扣和保证所使用的法律文件,必须对所有交易主体都具有约束力,并且确保在所有相关的国家内可以执行,这些交易必须经过有效的法律审查予以确认。
 
    抵押品估值要求:商业银行必须建立完善的抵押品估值制度,以确保按照合同规定为债券提供充分的保护。在抵押品可销售的情况下,抵押品必须按照当前的公平价值或低于当前公平价值来估值,并对抵押品价值实行连续监控,具体的估值频率取决于抵押品的种类,一些金融抵押品应实行盯市估值。
 
    抵押担保管理要求:对于抵押交易,为保证抵押品对债权提供充分的保护,交易对手的信用与抵押品价值不能存在较高的相关性。因此,商业银行不能接受交易对手或与其相关的集团发行的债券为合格的抵押品。商业银行必须建立明确和严格的程序,确保出现借款合同约定的违约事件时,能够及时清算抵押品。当抵押品被第三方托管时,银行应采取合理的措施,确保托管方将抵押品与其自有资产相分立。对于保证交易,保证必须是保证人的直接负债,保证人承担的业务必须由文件明确说明,保证义务必须清楚定义并不可撤销。
 
    二、目前抵押担保管理存在的问题
 
    虽然我国部分商业银行已制定了专门的贷款抵押担保管理制度,对信用风险缓释工具的认定、抵押率的确定、抵押品的后续管理及相应的追偿措施做了明确规定,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仍存在明显的漏洞。
 
    (一)抵押保证交易的执行存在法律上的不确定性
 
    法律确定性及可实施性是抵押担保风险缓释效应在资本监管中得到认可的前提条件,目前我国商业银行在实施抵押权和对保证人进行追偿时还存在一些障碍。一是国内司法实践不完全支持在借款人违约或无力偿还债务时,银行及时地对抵押品进行清算或收为己有,司法仲裁和执行的链条和程序过长,影响了抵押品的占有、处置和变现,增加了银行的回收成本。二是在保证贷款中相当一部分是一般保证,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因此在债务人违约情况下,商业银行不能及时地要求保证人履行代偿义务。
 
    (二)抵押担保管理管理不善,疏于监测
 
    近年来,各商业银行虽然采取有效措施,加强了贷后管理工作,重贷轻管问题有所改善。但在抵押贷款管理中,在一定程度上还存在一抵了之、不管不问的情况,甚至出现办妥抵押手续后,内部管理松懈,致使债务人能够轻易解除抵押、私自处置抵押品而导致抵质押权落空的情况。
 
    (三)普遍存在抵押品价值高估情况
 
    抵押品价值高估除了借款人有虚增押品价值的强烈动机外,还与信贷经办人员尽职调查不充分、审核把关不严格、缺乏评估技能等因素有关。尤其是商业地产、工业厂房、机器设备的评估存在高估问题更为严重,抵质押物变现价值不能有效覆盖有关债权,难以真实计量押品的风险缓释能力。
 
    三、改进和加强贷款抵押担保管理的政策建议
 
    (一)有效建立严格的抵押担保管理政策和程序
 
    一是结合信贷风险管理流程的整合,重新整合和再造担保抵押管理流程。按照新资本协议的要求重新对有关制度进行梳理,明确界定抵押担保交易中相关部门、人员的权利和责任,提高抵押担保管理的专业水平和独立性。二是建立清晰的抵押接受标准,重点审查抵押交易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建立中介机构和内部评估相结合的抵押品价值评估机制,保证价值评估的审慎性,并以此为基础对各类抵押品设置合理的抵押覆盖率;明确要求只有高于借款人信用等级的经济主体才能提供保证,对保证人和借款人采取相同的评级标准。三是强化对抵押品和保证人的持续动态监控,对各类抵押品的估值和保证人的评估要有明确的频率要求,定时监测抵押品实物及价值变化情况,确保贷款存续期内抵押保证交易的充分性、持续性和有效性。
 
    (二)细化抵押率
 
    按照新资本协议的要求,应根据具体债项的特点,如借款人信用等级、贷款种类、期限、贷款条件和行业生命周期特点以及抵押资产市场价格变动规律等,进一步细化抵押率。
 
    (三)制定完善的内部抵押资产价值评估技术操作规范
 
    商业银行价值评估需遵循谨慎和保守原则,在市场价值属性前提下,其价值往往根据市场行业数据确定,当行业健康发展,市场数据能体现资产价值特性时,商业银行可大部分接受外部中介评估的结果,但对价值评估过程中具体参数的选取,如机器设备价值评估中安装费用的计算等,则应持谨慎原则,不予考虑或折价考虑。
 
    (四)建立抵押品管理信息系统
 
    商业银行应建立自己的抵押风险数据库,至少应包括评估数据库和回收数据库。评估数据库应根据不同区域、行业、资产类型等制订统一的资产信息卡和市场信息卡,将评估所需资料进行搜集、汇总和整理。回收数据库应具体到小类,应将资产处置前价值、变现价值、处置税费及其他未知因素等列清楚,并定期汇总分析,以此作为调整商业银行内部抵押率的依据,也为今后开发抵押品价值评估模型和违约损失率模型奠定基础。
 
    参考文献:
 
    1、罗平.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研究文献及评述[M].中国金融出版社,2004.
    2、银监会.商业银行实施新资本协议信用风险缓释处理指引[Z].征求意见稿,2008.
    3、刘倩,张文锋.抵押价值类型选择研究[M].2008.
    (作者单位:卓佳,中国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卢米,中国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孙晓光,中国建设银行海南省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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