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注册会计师监管不力的原因及对策


    摘要:注册会计师监管主要指注册会计师依法对受托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审计,并做出客观评价的一种监管方式。文章在分析注册会计师监管存在问题的基础上,提出完善注册会计师监管工作的对策。
 
    关键词:注册会计师监管;现状;原因;对策
 
    注册会计师监管主要是指注册会计师依法接受委托、独立执业、有偿为社会提供专业服务,并做出客观评价的一种监管方式。近年来,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为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在僧多粥少的严酷现实面前,会计师事务所举步维艰、竞争激烈。有些会计师事务所不是以提高执业质量求生存、谋发展,而是违背职业道德,放弃审计标准,迎合某些客户的不当要求,出具不实的审计报告来拉业务,严重损害了投资者和债权人的利益。从财政部门对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检查可以看出:2004年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处理处罚比例44.4%、2005年为48.3%、2006年13.8%、2007年32.7%、2008年36.3%,这些数据表明,目前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会计报告质量仍然不是很高,注册会计师行业的诚信问题备受关注。
 
    一、注册会计师监管现状
 
    (一)巨大的商业利益使注册会计师失去了应有的独立性
 
    独立性是注册会计师审计的灵魂,但在现行制度下很难做到这一点。目前国际上通行的做法是:被审单位自行聘用承担审计职责的会计师事务所,如果被审单位不满意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工作,可能就会解聘该事务所。会计师事务为了不失去客户,视被审单位为自己的衣食父母和上帝,使审计背离独立、客观、公正的要求。以红光实业为例,上市过程中支付的各项费用为1496万元,其中,给成都资产评估事务所10万元,蜀都会计师事务所30万元,巨大的商业利益必然会驱使会计师事务所去迎合其雇主的需要。事实和逻辑都说明,会计师事务所与被审单位已形成事实上的商业合作伙伴,这是现行审计制度存在的最大漏洞和缺陷。
 
    (二)会计师事务所对被审单位审计业务与非审计业务没有分离
 
    目前世界各国基本上都允许会计师事务所向客户提供审计业务的同时提供管理咨询服务,这使得会计师事务所过度地介入被审单位的业务活动,必然会将两者的利益更紧密地捆绑在一起,损害了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性。我国的许多会计师事务所也同时为其客户提供这两类业务,从这些业务中取得高额报酬。这种操作机制使他们形成了利益上的共同体,也使得注册会计师很难以应有的职业精神完成审计业务。大量的会计舞弊案件都显示,公司造假除了注册会计师个人执业素质不高和客观条件造成的审计失败外,大部分财务舞弊都是注册会计师参与或知晓的。“安然事件”的发生再次引起了会计界对会计师事务所向客户提供审计业务的同时提供管理咨询服务现象的关注,业内人士认为相统一客户同时提供两种业务损害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独立性。
 
    (三)法律监管上的力度不够
 
    任何一项制度,如果要想得到有效地贯彻执行,必须具备保证该制度得以贯彻的实施机制。即违反制度就要受到惩罚,否则,这项制度就会形同虚设。注册会计师行业之所以出现舞弊现象,关键在于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的违规行为的法律问责过轻,对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的处罚力度不够,没有相应的民事赔偿处罚举措。总之,对于注册会计师行业,即使违法而侵犯了投资人和债权人的利益,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被追究民事责任的可能性也很小且处罚程度较轻,这就意味着违约成本小于违约收益,这就给弄虚作假的事务所提供了生存的空间。
 
    (四)注册会计师缺乏应有的独立性
 
    独立性是注册会计师审计的灵魂,但在现实社会中,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屡屡受到侵害,以致在我国乃至世界范围内引发了注册会计师信用危机,社会公众对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产生了怀疑。
 
    二、注册会计师监管不力的原因分析
 
    (一)法制建设滞后
 
    经济学家贝克(Beker)与斯蒂格勒(Stigler)先后发表论文论证:只要法律设计得最优,由法庭来执法是最优的制度,不需要监管者,被称为Beker- Stigler模型;经济学家科斯(Coase)在其著名的论文中也指出,如果没有交易成本,只要有法庭来帮助执行合同,根本不需要政府来干预。我国政府主要是通过建立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对注册会计师行业实施监管的。近年来,我国已初步形成以《会计法》为主体,以《注册会计师法》等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为补充的全方位多层次的会计监管体系。该体系无论从原则性规范,到操作性规范,都做了较为详尽、合理的规定。但同时也必须承认,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的法律法规建设还存在一些问题,表现为:会计监管配套的法律法规不完善,缺乏适当的诉讼机制,实际操作中处罚力度有限。例如,我国至今也未出台《民事责任赔偿法》,从我国目前对会计信息披露违规案件的查处情况看,主要是以行政处罚为主,处罚力度主要体现在追究主要责任人的刑事责任上。在财产责任方面,一般表现为对当事人的违法所得全部由国家没收,但却没有对当事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二)监管主体权责界定不准
 
    我国政府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监管是多方位进行的,证监会、财政部、审计署等各个机构都有权对注册会计师行业进行监管。结果各个机构之间的职能重叠交错,多头监管现象普遍存在,导致基层单位对政府部门的多头监管、重复检查问题多有怨言。这不仅损害政府形象和增加基层单位的负担,也削弱了政府监管的功效,造成政府监管的软弱无力。不仅如此,政府监管效率低下,反而会使违法者产生侥幸心理,助长会计领域的违法违规行为。
 
    (三)现行审计制度的缺陷
 
    如果说公司治理是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的内部制度安排,那么,社会审计则是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的外部安排。由注册会计师对上市公司的会计报表进行独立审计,即可对管理层的会计信息编报权力进行约束,也可督促管理层充分披露会计信息解决管理层与投资者之间的信息失衡问题。为什么诸如银广夏、ST生态等恶性造假事件首先由新闻界披露出来,而不是由注册会计师最先发现?答案不言而喻。新闻记者所拥有的独立性,正是注册会计师所没有的,独立性是社会审计的灵魂,离开了独立性,社会审计鉴证功能就不可能发挥,并有可能使上司公司的会计造假更具欺骗性。应该指出的是,我国注册会计师的聘任制度存在着严重缺陷,严重危及了社会审计的独立性。尽管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要求,上市公司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经过股东大会批准,但在内部人控制普遍存在的情况下,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真正权力实际上掌握在管理层手中。
 
    (四)注册会计师自身因素影响审计独立性
 
    一是职业道德水平低。注册会计师道德素质低,执业质量不高,社会公信力下降已是不争的事实,这些直接威胁着注册会计师审计行业的生存与发展。二是专业胜任能力不强。主要表现在受过系统训练的注册会计师并不多,很难适应注册会计师行业节奏快、强度高、需要持续不断学习的要求。
 
    三、改变注册会计师监管不力的现状的对策
 
    (一)改变现有的审计收费模式
 
    引入第三方监管机构,如设立审计收费监管机构。在事务所与被审计单位之间加入一个独立的第三方机构,该机构必须与双方单位均无直接或间接经济关系,其性质是非营利的监管机构,必须能够保证公正性。第三方审计监管机构的设置,改变审计者与被审计者的“直接见面”的委托关系,切断两者之间的经济利益谈判关系,防止购买审计意见,建立起“企业(委托方)-审计监管机构-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委托关系,组织审计业务的招投标,改变审计付款方式,监督审计质量。加入这一中立机构后,在审计费用的支付流程中加入第三方这一环节,使审计费用在审计工作开始前由被审计单位交由第三方保管,排除被审计单位对事务所的钳制,由第三方负责聘用事务所对被审计单位进行审计。最大程度地切断了被审计单位与事务所之间的利益联系,在这种新型的审计关系框架下构建了一个审计收费与审计质量相关性较高的审计收费模式。
 
    (二)改变会计师事务所对被审单位非审计业务涉足过深的现状
 
    会计师事务所对被审单位业务涉足过深,必将导致两者间形成紧密的利益共同体,独立、客观、公正的审计就无从谈起。例如,咨询和外部审计没有完全分开,将会导致会计师事务所与客户“相互勾结”,在收取巨额咨询服务费的情况下,事务所很难如实发表审计意见,从而影响其独立性。所以应该禁止会计师事务所向被审企业提供除外部审计外的其他服务,包括禁止会计师事务所的雇员在被审单位兼职,但可以允许会计师事务所向其他企业提供管理和会计咨询服务。
 
    (三)进一步加强对审计业的监管力度
 
    组织必要的人力,增加对上市公司和大公司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抽查数量,并加大对违规注册会计师及会计师事务所的处罚力度,建立民事赔偿制度,让铤而走险的人员付出沉重的代价,扭转违规风险和收益极不对称的现状,使法律和监管对试图违规者具有更强大的威慑作用。
 
    (四)加强注册会计师行业的自律监管
 
    注册会计师协会是行业自律监管的实施机构,要建立有效、真正达到会员自治的自律监管体系,必须加强协会的自我管理和制约。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第一,强化注册会计师的执业道德建设。考虑我国的实际情况,并借鉴国外成功的经验,不断完善我国注册会计师的执业道德体系。第二,加强协会对各事务所的检查力度。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建立一支强有力的队伍,使其成为对注册会计师进行的监管的中坚力量,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的方式对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监督检查。第三,建立各事务所的诚信档案。对于一些会计信息失真行为,属于注册会计师没有遵守职业道德范畴的,要在行业内进行公告并降低其信用等级,使其名誉扫地,一定时间内在行业中无法立足。
 
    四、结束语
 
    总之,完善注册会计师的监管体系,从根本上解决注册会计师监管方面存在的问题,还需要同时在规范企业的会计核算、信息披露、审计监督等方面进行探索和创新。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等高科技手段,建立各方严密配合的机制,是规范企业会计核算和信息披露,实现独立、客观、公正审计和监管的最有效的途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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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单位:赤峰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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