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探政府会计改革的策略选择


    一、政府会计改革的必要性分析
 
    (一)适应政府财政体制改革的需要
 
    随着部门预算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的深入,客观上要求将财政总预算会计和行政单位会计统筹考虑,构建一体化政府会计。只有明确了预算会计的分类,才可以明确各类会计核算的目的,才能根据其活动目的考虑其会计核算的特点并加以规范,以充分满足各类会计信息使用者的信息需求。随着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深入,收付实现制的局限性逐渐凸现。不能反映那些跨年度的大宗采购项目、当期虽已发生但尚未支付的部分资金,从而将导致预算资金结余不实;混淆经常性损耗和资本性支出,使政府资产管理和监督失控;不能揭示未来的承诺、担保和形成的或有负债,政府的隐性负债和财政危机被掩盖。收付实现制不能反映政府资金运动的全貌。
 
    (二)适应政府公共职能转变的需要
 
    政府职能的转变要求“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用人民的资金来管理国家的公共事务,包括对国有资产管理、债务管理和财政资金使用实施有效的管理和监控,而这些都离不开政府财务报告所提供的全面和准确的会计信息。而我国财政总预算会计实质上只是财政收支会计,核算内容主要是财政收支活动,没有覆盖全部会计要素,特别是在国有资产和长期负债核算及管理等方面存在明显不足。政府会计核算的内容,不能全面反映政府的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和支出的整个财务状况,对政府职能转变的不适应性日益显现,迫切需要改革。
 
    (三)满足政府绩效评价制度的需要
 
    政府财务报告应完整反映政府的财务状况、运营绩效和现金流量,这样有助于满足人民大众等利益相关者的信息需要。政府财务报告不仅要反映预算收支,还要反映政府的资产和负债情况;不仅要反映当年预算政策的执行结果,还要反映以往决策产生的财务效应,这是政府进行决策和公众了解政府绩效的重要信息来源。而我国目前政府会计财务报告过分强调以预算管理为中心,只侧重预算会计信息的披露,忽视了政府会计涉及的政府债权、债务、资产状况等其他重要内容,远不能满足进行政府绩效评价工作的需要。
 
    二、进行政府会计改革的策略选择
 
    (一)界定政府会计主体,制定政府会计准则
 
    我国一直以来没有区分预算会计和政府会计。根据我国预算会计的特点,现行的预算会计不是完整意义上的政府会计,充其量只是反映预算资金流转过程的预算执行会计。与西方国家的政府会计相比较,存在很大差距,可以说我国至今没有真正意义上的政府会计。因此,从预算会计拓展为政府会计,不仅是改变名称的问题,而是转变整个预算会计观念的问题。随着我国政府会计的建立和完善,其会计规范必将从制度模式逐步向准则模式转变。因此,科学界定政府会计主体范围,并制定出一套结构科学、内容完整、先后有序、概念统一的适合中国国情的政府会计准则是政府会计改革的前提。
 
    (二)引入权责发生制,改革政府会计核算基础
 
    1、政府会计权责发生制改革总体设计。从世界范围来看,在政府会计领域,推行完全的权责发生制的国家还是少数。目前我国正处于发展转型时期,至今还没有统一完整的政府会计准则,因而决定了现阶段我国政府会计引入权责发生制应采用渐进式的方式:初级阶段采用修正的收付实现制基础,即原则上采用收付实现制,对某些特定业务则偏向于采用权责发生制基础;改革中期随着政府会计体系的完善和法律法规的不断健全,逐步扩大权责发生制的核算范围,最后实行完全统一的权责发生制。
 
    2、政府会计特定业务会计核算基础改革。(1)固定资产会计核算。对固定资产的购置成本进行资本化,并按权责发生制原则和持续经营的假设进行分期确认和分摊固定资产成本,建立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制度,设置“累计折旧”科目作为“固定资产”的备抵科目。同时,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固定资产”项目下,增设“固定资产原值”、“累计折旧”和“固定资产净值”项目,以反映固定资产的新旧程度。这样才能在成本中体现出固定资产的损耗程度,同时一些完全失去使用价值或早已不存在的固定资产能够得以及时处理,从而使固定资产账实相符。(2)社会保障会计核算。对于政府财政总预算会计,财政应按权责发生制预算要求,将社会保障需求本期应分担的经济责任列入年度支出预算;预算单位对未来社会保障需求应负担的经济责任,应按权责发生制原则列报当年支出。(3)长期负债会计核算。对政府长期负债核算,建议对直接债务和或有债务分别处理。对直接长期债务,如政府直接借入的各类债务等,建立还贷准备金,核算分摊的长期债务,并按权责发生制的原则,对利息进行分期核算,从而防范和化解财政风险,并全面反映政府财政债务的真实情况;对或有债务,如政府提供担保的债务等,参照企业或有负债处理原则,增设“预计负债”科目,并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预计负债”并在报表中列支。
 
    (三)扩大会计核算内容,完善政府财务报告体系
 
    目前,政府的公共受托责任已引起广泛关注。政府是一个社会管理机构,同时也是一个经济实体,承担着人民交付的财务管理职责,而现行预算会计制度不能提供全面、完整反映政府公共受托责任履行情况的政府财务会计报告。因此,适应财政管理改革需要,在引入权责发生制的基础上扩大政府会计核算内容,建立完整的政府财务报告体系,如增加长期资产和长期负债的核算内容,提供实际执行效果与计划比较信息,通过财务报表附注提供大量重要财务信息(如或有负债的说明)等,以便对政府绩效做出正确评价,全面反映政府受托责任履行情况。
 
    (作者单位:喻友志,军事经济学院襄樊分院基层财务系;肖亮,军事经济学院襄樊分院基层财务系;李涛,军事经济学院襄樊分院基层财务系;王紫琼,军事经济学院院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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