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工程项目合同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建筑施工管理,确保市场秩序正常,保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中储粮管理总公司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中储粮安徽分公司投资管理实施细则》、《建筑市场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法规的规定,结合工程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工程项目合同。工程项目合同是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为主体,包括为实现该主体所签订的物资采购合同、设备购置合同、保险合同、技术合同、租赁合同五个附属合同,它是由一个主体合同和五种附属合同组成的系统合同。  

第三条:工程项目合同的签订,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遵循“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和“性价比择优签约”的原则。必须在中标后的规定时限内,或开工前依法签订书面施工合同,本着“重合同、守信誉”的原则,严格履行合同条款。  

第四条:签订施工合同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初步设计已经批准;2.工程项目已经列入年度建设计划;3.有能够满足施工需要的设计文件和有关技术资料;4.建设资金已经落实;5.招投标工程,中标通知书已经下达。  

第五条:签订施工合同应具备以下主要内容:1.工程名称、地点、范围、内容,工程价款、开竣工日期及合同有效期限;2.双方的权利、义务和一般责任;3.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要求和工期调整的处置办法;4.工程质量要求、检验与验收方法;5.合同价款调整与支付款方式;6.材料、设备的供应方式与质量标准;7.设计变更;8.竣工条件与结算方式;9.违约责任及处置办法;10.争议解决方式;11.安全生产防护措施。做到合同条款真实完备、合法有效,权利、义务的规定明确具体。  

第六条:签约人在签订经济合同之前,必须以维护本公司合法权益和提高经济效益为宗旨,必须认真了解对方单位是否具有法人主体资格、有否合同标的经营权、有否履约能力及其资信情况、委托代理人是否取得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确保所签合同合法、有效、有利。  

第七条:签订甲供材料、设备合同时,通过询价方式,根据供货商资质、产品供货条件及标准,从严控制供货商资质和产品质量,必要时可采用招标形式选择供货商,尽可能通过总公司集中采购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中央政府采购网采购。
    第八条:施工合同一经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法律保护,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转让、变更。  

第九条:签订合同实行合同专用章制度。除特殊情况使用企业公章外,一律使用合同专用章,其他印章一律不准代替使用。否则,财务部门有权拒绝办理结算手续,由此所引起的责任由有关人员承担,并可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条:承、发包双方须在施工合同正式签订后十天内将合同报建设主管部门审查,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在五天内给予审批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发包双方在批准后五天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鉴证。  

第十一条:对不签订书面合同或不按规定报送审查、备案以及拒不按管理部门审查意见修改文本的,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责令补办有关手续,或采取其他有关措施处置。不批准其开工;已经开工的,责令其停止施工。  

第十二条 :签订施工合同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必须符合国家政策,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所签合同无效:1.违反国家和地方政府颁发的计价规定和取费标准,高估冒算、任意压价或变相压价,任意压工期的;2.采用欺诈、胁迫等手段签订含有不平等条款内容的;3.施工企业无证照或不具备承接该项工程资质等级的;4.施工企业为他人承包工程非法提供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印章和银行帐户的。  

第十三条:施工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纠纷,双方应在努力保持施工连续、不使工程质量受到损害的前提下,按合同约定的解决方法和程序向有管辖权的经济合同仲裁委员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四条:在履行合同中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扰乱建筑市场秩序行为的,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提出警告、罚款或依法令其停止施工,或中止合同履行。发生后两种情况时,当事人双方应保护好已完工程,按责任各自承担保护费用。  

第十五条:当事人变更或解除合同必须符合《经济合同法》、《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的有关规定,必须采用书面形式。解除合同的协议未达成前,原合同仍为有效。当事人双方不能就合同解除达成协议,可申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调解。解除合同应在签订解除协议后五天内报送原审查、备案机关。  

第十六条:发包方可以将组织、管理和协调工程建设的权力及职责,委托给具备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承担。在签订监理委托合同时,应明确监理单位的权限和责任,并写进施工合同。施工合同赋予监理单位的权限和责任,应与监理委托合同中明确的权限、责任一致。  

第十七条:必须认真做好合同管理及其基础工作,实行二级管理、专业归口制度:1.建立施工合同签订和履行的审查管理制度;2.派驻工地的代表必须具备相应资格,并熟悉有关合同知识;3.建立合同档案。每一份合同包括合同正本、副本及附件,合同编号,合同文本的签收记录,合同履行情况记录,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包括文书、电传等),均应妥善保管;4.建立合同管理台帐。主要内容包括:序号、合同号、经办人、签约日期、合同标的、价款、对方单位、履行情况及备注等。台帐应逐日填写,做到准确、及时、完整。
    第十八条:本制度是工程项目合同管理的基本制度,基建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切实加强合同管理,规范自身合同法律行为,维护公司利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合同进行违法活动,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和第三方利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2010年3月6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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