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审计工作调研文章

    受当前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维护改革开放大局稳定的任务艰巨,公安工作的各个领域都面临新的挑战。新形势下,各级公安机关扎实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践活动,认真研讨应对挑战的策略,显得更为迫切和必要。公安审计工作作为公安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公安机关的重要监督力量,更需要认真贯彻落实科学观,用发展观的思维来全面审视公安审计工作,明确公安审计工作重点,强化公安审计队伍建设,积极拓展工作外延,推进公安审计规范化、信息化建设,不断实现公安审计工作的创新,为全面推进公安机关各项任务的完成提供服务。

一、坚持以人为本,明确工作重点,强化公安审计队伍建设。

(一)以公安审计受益人为本,明确工作重点。

公安审计工作应当牢固树立执法为民思想为主线,紧紧围绕公安中心工作,将人民群众作为公安审计的受益人,将涉及群众利益的焦点、热点问题确定审计对象,把群众最关心,领导最关注最迫切的突出问题作为公安审计工作的重中之重,促使公安审计工作成为群众合法利益的维护者,各级领导科学决策的参谋者。

(二)以公安审计工作人员为本,强化公安审计队伍建设。

首先,要端正认识,提高公安审计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公安审计工作是一项政策性、业务性很强的基础工作。一方面是反腐倡廉,建立惩防体系的重要内容,同时也为公安经费保障工作提供强而有力的支持。公安审计工作人员务必端正认识,摆正心态,克服认为公安审计是偏门杂务,没有成就感和归属感等认识,准确把握公安审计工作发展趋势和要求,关注内部审计面临的新问题和新变化,不断提高自身的政治业务素质。

其次,要立足培训,将公安审计工作人员从单一型向复合型发展。目前,在公安审计工作中,随着基建、金盾工程项目的审计任务增多,涉及审计领域不断延伸,除了需要懂公安业务、财务管理和会计专业知识,按目前警力配置紧张的形势,增加工程专业技术方面的审计人员是不现实的。因此,立足实际,通过多种渠道的专业性培训,全面提高公安审计人员的综合业务素质,显得尤为迫切。

二、坚持全面发展,积极拓展公安审计工作的外延,推进公安审计规范化、信息化建设。

(一)积极拓展公安审计工作的外延。

在我市公安局的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工作规划中明确规定,凡是有财政、财务收支和国有资产管理的单位,都必须进行审计监督,审计工作不允许存在禁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能以任何理由拒绝审计。落实“全面审计”成为了当前公安审计工作的重要任务。

首先,要拓宽公安审计工作的覆盖面。凡是有经济活动的地方,都必须纳入公安审计工作视线,积极主动地开展监督。这个意义上讲,公安审计决不仅仅限于一般单位财务收支管理,诸如投资决策、预算安排、内控制度、招标投标、执法环节的涉案财物等等都属于公安审计的范围。

其次,要加大监督力度,做到“四个重点关注”。一是重点关注资金流量大的单位或项目,例如,公安“金盾工程”建设等;二是重点关注与公安执法紧密相关的单位和项目,如涉案财物;三是重点关注那些多年不审计、没有纳入审计视线的单位和业务项目;四是重点关注内部管理混乱、问题较多的部门。

(二)要深入推进公安审计规范化建设。

公安审计部门要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的有关规定为依据,以强化服务和监督为重点,不断完善内审工作的岗位责任制、工作制度、工作标准、工作程序,建立健全行为规范、工作规范,只有通过规范化建设,提高工作效率,从而实现以制度约束人、制度管理人,促进审计质量的进一步提高。

(三)要大力推进公安审计信息化建设。

当前,公安内审技术手段仍相对滞后,利用计算机和信息化手段辅助审计的尚难全部实现。公安审计部门应充分利用公安局域网,与被审计单位财务资料实行对接,开发人机合作远程审计软件,利用远程审计,对被审计单位财会数据进行适时收集审核,对掌握的财务数据进行分析、检查、取证、复核,提高审计工作效率、加大监督力度。

三、坚持协调发展,处理好“四个关系”,不断实现公安审计工作的创新

(一)正确处理监督与服务关系,审计目标由查错纠弊向制度设计转化,审计时间由事后审计向事中事前转化。

对于公安审计工作来说,监督是手段,服务是宗旨。公安审计工作不能停留在仅仅查错纠弊的工作层面上,虽查错纠弊是审计工作的重要职责,但不能为监督而监督,更重要的是充分发挥一审、二帮、三促进的作用。要从全局的高度来看具体问题,深入剖析问题来反照制度上、体制上存在的不足,找出从根本上解决这些问题的方法,从机制或根源上加强管理。因此,公安审计应将目标定位从局限于查错纠弊转到从宏观调控、制度设计等多个方面,最终实现服务于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健全惩防腐败体系的战略转型。

实践证明公安内审工作要在公安机关财务管理、执法环节涉案财物管理等工作上可以有更大作为,牢牢把握坚持审计工作抓早、抓苗头方向,坚持事先监督为主。有些问题长时间存在,原因之一就是审计滞后。如果能做到审计关口前移,加强审计事前、事中监督有些问题是可以避免的,至少可以及时发现予以纠正。

(二)正确处理全面审计与突出重点关系,审计重心由真实性合法性审计向绩效审计、管理审计转化。

目前,公安基层单位已基本能够做到自觉执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制度,经费支出真实、合法,但一些单位和部门缺乏效益观念和成本意识,片面追求“形象工程”、“政绩工程”,低水平重复建设,造成执法成本过高,资金使用效益低下。因此,公安审计部门应将审计重点从传统的财务收支审计转变到单位管理活动的经济性、资源利用的效率性、达到目的效果性的评价上来,重点揭露由于决策失误、制度不落实、运作不规范造成的损失浪费问题,提高警务保障机制的运行效率、经济效益和实际效果,审计视角不仅要关注钱花得“对不对”,更要关注“值不值”,实现公安机关经济活动的效益最大化,满足创建资源节约型社会的客观要求。

在实行部门预算、政府采购、招投标等一系列新的财政制度改革后,公安审计人员要重点审查警务资源配置是否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重点审核各单位预算的编制和执行、支出的真实完整性,审查支出审批控制、支出结构和支出比例变化的合理性,对超预算、无预算支出以及异常增减的支出项目要查找原因。继续加大对工程建设、采购项目和专项资金的审计力度,确保资金、资产安全和有序管理,从而促进各级公安机关降低行政与执法成本,提高警务资源的利用效率和效益。

(三)正确处理审计处罚与加强管理关系,审计决定由内部处理向督办落实转化。

公安内部审计要把督办落实作为审计的重要环节,不能重审计处理、轻审计意见采纳,重审计处罚、轻问题整改。一方面,对提出的审计建议要从客观事实出发,指出管理中存在的漏洞和存在的问题,以相关的法律法规为准绳,做到有理有据,使被审计单位能够接受审计提出的建议。另一方面,在下达审计意见书以后,应对被审计对象采纳审计意见、落实审计结论的情况进行督办落实,并要求被审计单位将审计整改和落实情况上报。然后还以后续审计程序对被审计整改和落实情况进行后续审计,跟进审计出的问题是否纠正和整改,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建立和完善,相关人员的相关责任是否追究和处理,从而规范被审计单位的管理,使被审计单位良性运作。

(四)正确处理监督与被监督关系,审计环境向和谐审计转化

虽然审计与被审计之间可以理解为“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但在公安机关内部,公安审计部门与被审计部门、单位一样,都围绕着公安中心工作承担着某一方面的职责和任务,审计与被审计之间在工作上更多的是合作关系。因此,公安审计部门应主动加强同被审计单位协调互动,共同营造和谐的审计氛围,要尊重被审计单位多年的管理经验和创新。审计人员要经过深入细致的审计求证过程和充分的研究探讨,提出切实可行的、可操作的审计意见和管理建议,使被审计单位确认审计是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有力工具,消除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工作的模糊认识,理解审计,接受审计。同时,还要注重用严谨细致的职业素养,以无可挑剔的工作水平赢取被审计单位的信服。

总之,在强调科学发展的新形势下,我们要紧密围绕公安部党委提出的公安信息化建设、执法规范化建设和和谐警民关系建设的“三项建设”为立足点,提高审计能力,创新审计手段,牢固树立科学审计、民本审计、文明审计和效益审计的理念,充分发挥审计“免疫系统”功能,为推动公安工作又好又快发展提供强有力的审计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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