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质灾害防治监督管理制度 地质灾害防治监督管理制度 一、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1、不向建设单位指定,介绍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 2、不得干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的政党工作和工作成果。 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成果备案工作,不越级超期,不刁难建设单位。 三、地质灾害防治管理 1、对发现存有地质灾害发生预兆,不得无故拖延信息发布时间。 2、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不指定设计、施工单位,由建设单位治理的,不得介入双方经济。 推荐访问:管理制度 地质灾害 防治 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