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范

    为规范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确保全县非煤矿山企业健康、安全发展,根据《安全生产法》、《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并针对我县非煤矿山实际,特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主要内容分五个部分:一、机构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设置规范;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设及执行规范;三、生产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管理规范;四、生产现场管理规范;五、非煤矿山企业“三同时”建设管理规范。XX县行政区域内的小型露天采石厂、红砂岩砖厂等非煤矿山企业,应严格执行本规范,实现全县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范、标准、有序进行。

一、机构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设置规范

(一)机构设置。非煤矿山企业应单独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具体负责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职能,机构名称为“XX采石厂安全生产管理办公室”;所设置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应有企业正式公文通知,明确职能职责并上报县安监局、本乡镇安办备案。

(二)机构层级。安全生产管理办公室直属企业厂长、经理、矿长管理,与其它内设机构平级,不得挂靠其它科室,其主要负责人可由企业厂长、矿长、分管生产或安全生产的领导兼任,但不作为管理人员职数。

(三)人员配置。非煤矿山企业应配备与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相适应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企业应用正式公文任命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明确职责,同时应在厂区内予以公示。从事安全生产管理的人员应该经过专门培训机构培训并持有合法有效的安全生产管理资格证书。原则上按照职工人数的1%的比例配备,地下矿山至少应有2名专职人员。

(四)办公场所。非煤矿山企业设置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应有专门办公场所(办公场所面积不得小于40㎡),配备必要的办公设施,所在办公场所应有规范的标识标牌;办公场所应规范管理以下重要资料:

1、各类证照:《工商营业执照》、《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醒目位置悬挂上墙;(边框45cm×30cm)

2、图纸要求:安全生产网络图(企业管理机构设置示意图,应标注企业法人、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领导、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各生产班组负责人的姓名、照片)、应急救援体系通讯联系图、开拓设计平面图、开拓设计剖面图等图纸制作规范悬挂上墙;(边框90cm×60cm)。

3、各类资质:企业员工名册、特种作业人员名册及资质证书(可以是复印件,包括矿长资格证、安全员资格证,电工、焊工、挖掘机、装载机等安全操作资格证及各类职工参加安全生产责任险的票据)的原件或证件汇编资料应放置在矿山办公场所。

 4、安全制度:建立并存档各类安全生产制度,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各类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各个岗位的安全操作规程;各类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应上墙。

5、工作台帐:①工人入井检身登记表,②安全员工作日志,③设备运行记录,④非煤矿山放炮、排险记录,⑤安全生产隐患自查自改表,⑥学习培训记录,⑦劳动防护用品发放登记表面,⑧上级机关安全检查情况记录。各记录本记录完整、规范。

6、各类文件夹:①相关法律法规资料夹,②政府及相关部门的公文夹,③行政执法人员检查制作的执法文书夹,④企业各种发文夹;⑤各类防灾减灾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各资料夹分类规范、完整。

7、各类安评资料:《安全预评价报告书》、《初步设计及安全专篇》、《验收评价报告》、《开采设计方案》。

8、特种设备检测:各种设备资料、特种设备检测报告,避雷装置检测报告、矿山救护协议等。

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设及执行规范

非煤矿山企业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以下安全生产制度并严格执行,并做好执行的记录:

(一)安全生产投入保障制度;

(二)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论证、评价和管理制度;

(三)设施、设备综合安全管理制度以及安全设施、设备维护、保养和检修、维修制度;

(四)有较大危险、危害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设施、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五)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制度;

(六)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七)劳动防护用品使用和管理制度;

(八)安全生产检查及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制度;

(九)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和责任追究制度;

(十)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管理考核制度;

(十一)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十二)现场安全管理和岗位安全生产标准化操作制度;

(十三)安全生产会议管理制度;

(十四)应急救援预案和应急体系管理制度;

(十五)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十六)机电设备管理制度;

(十七)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制度;

(十八)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三、生产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管理规范

非煤矿山企业生产作业区域是布置各类生产厂房、设备设施的区域,是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特殊场所,企业必须对进入生产区域的人员均进行控制和管理,并通过厂务公开的形式对进入生产区域的内外人员履行必要的告知义务。

(一)非煤矿山企业应在生产厂区与临近道路、人员可能进入的区域处设置明显的告示、标示和警示,并落实人员进行巡查。能够封闭的厂区主要出入口应设置有能够闭锁的大门,并设置门卫室或值班室和值班岗位,对出入人员进行检查登记,禁止无关人员进入生产厂区。主要出入口、大门位置应有规范、标准的企业名称,以及规范的警示、告知标语。

(二)厂区内有危害因素的设备设施、危险场所应有规范醒目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应在设备设施、场所的醒目位置。

(三)在厂区醒目位置、或办公区应设置厂务公示栏,主要内容应包括:

1、厂区平面示意图,标注有危害因素的重要设备设施、采矿场,以及人行通道、避灾线路等信息;

2、安全生产总则或劳动纪律规定;

3、安全生产目标管理、生产管理、奖惩信息通报栏;

4、其它应当公示、告知的内容。

(四)有危险性的重要设备、设施或场所,应挂设责任公示牌进行公示。责任公示牌应标明以下内容:

1、装置、设施或场所的名称及生产能力、功率等;如建筑用石灰岩采石场、粉碎区、成品库区、装车场、机修房、储藏室等,装载机、挖掘机、空压机、粉碎机、切割机等;

2、设备性质、用途及存在的危害(如:建筑用石灰岩采石场:用途:采集建筑用石灰岩;危害:高处坠落、物体打击等);

3、设备、设施的养护、维修负责人,或生产场所的负责人;

4、责任内容;(如:建筑用石灰岩采石场责任人职责:坚持自上而下分层开采,确保边坡稳定,最终边坡角度在60度以内,禁止无关人员擅自进入等)。

(五)在厂区生产现场应设置安全检查巡检线路,巡检路线应在厂区示意图上标注,并在企业生产现场用标识牌、指示牌予以标明。巡检路线应畅通、视线清晰,能够检查所有厂区重要的设备、设施和场所,负责安全检查的人员应规范记载检查路线、设备、设施、场所,以及检查发现的问题和整改情况。

(六)安全文化建设。各企业厂区醒目位置要有一幅本厂安全生产标语、口号或目标,每年要结合国家安全生产月活动组织有专门的以安全生产为主题的文化活动。

(七)矿区供电设备的管理。矿区内必须修建专用配电房并悬挂警示牌及防止小动物窜入的措施,专用配电房门应向外开,窗户应有金属网,用电设备按照“一机、一箱、一闸、一漏”的要求进行管理,电气设备可能被人触及的裸露带电部分,应设置防护罩和警示标志;在电源线路上断电作业时,应设专人看护或悬挂“有人作业,不准送电”的警示牌;矿区内严禁带电作业,严禁在带电的导线、设备、变压器、油开关附近,堆放任何易燃易爆物品和使用钢卷尺和金属线尺及各种无防护措施的修理工具;线路管理,移动式电气设备,应使用矿用橡套电缆;矿用橡套电缆150m范围内,橡套电缆接头不的超过10个。

四、生产作业的组织管理规范

(一)建筑用石灰岩采石场、小型露天采石场应严格按照《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坚持自上而下分层分台阶进行开采,禁止掏底、扩壶开采。

(二)建筑用石灰岩采石场、小型露天采石场应在开采矿体上方设置岩体观察带,并配有开展岩体观察的专门的道路并确保畅通;采场内应设置与岩体底部距离20米以上的装车警戒线,警戒范围有明显的标识;按照放炮作业要求设置有足够距离的放炮警戒线,并有明显的提示、警戒标志。从事现场生产指挥、管理人员应严格执行上述警示警戒。

(三)生产现场作业时必须指明有专人负责现场指挥,负责现场指挥作业的人员必须配戴有明显的标志,并配备用作指挥的信号旗、口哨、对讲机等。对重要机械设备,如挖掘机、铲车等作业时有专人指挥,开采作业的现场指挥必须在作业前对开采边坡进行观察并作好记录。

(四)各生产工程、流程、岗位应严格执行操作规程规定,生产区域内的设备、设施、电器、电线应有必要的防护装置、警示标志,各种外露传动装置必须设置防护罩、防护网,临边、操作台、梯步必须设有栏杆,坑孔有防护盖;各类电器线路应逐行逐根铺设,并安装漏电保护、接地保护、地下矿山井下用电应用专用设备接线盒,设置在钢、铁等导体上的线路应穿管。机修房等辅助车间应有专门的材料堆放室,各类器械必须摆放整齐有序,氧气、乙炔瓶应固定摆放位置并保证有5米以上的间距。各作业点必须设置有2个以上通畅的人行通道,并有撤离指示标识。

(五)隐患排查整治;认真开展生产事故隐患排查工作,明确本企业重大危险源并做好登记,并落实人员严格实施监控管理,坚持每日有隐患排查,每月有统计报告。对发现的隐患和问题,要落实人员、资金、措施、时间、验收,逐一进行整改落实,应当停产或局部停产整改的,要严格停产整改。严禁带病作业,冒险作业。

(六)职业危害防治。认真执行国家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各项规定,要认真组织职工学习了解职业卫生防治知识,掌握防范技能,落实各项劳动防护措施并认真督促从业人员正确使用,作好职工健康体检工作,避免职业危害发生。

五、非煤矿山企业“三同时”建设管理规范

(一)、严格“三同时”程序。项目建设前,必须请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和安全设施设计及安全专篇。安全设施设计及安全专篇未经安监部门审查批准,不得开工建设。项目建设结束后,必须进行安全验收评价和申报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未经安监部门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运行。

(二)、严格施工过程监管。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项目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施工。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方案进行施工。需要对原设计方案进行重大修改的(开拓方式、采掘系统、通风系统、排水系统、提升运输系统等),必须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查批准。项目建设期间,严禁违法违规组织生产。

(三)、严格建设工期监管。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执行安全设施设计确定的工期,不得无故拖延。因特殊原因确实需要延期的,由矿山企业提出延期申请,当地安监部门同意后,报原审查部门批准,但最长延期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

(四)建设工期的计算:建设工期的计算从主管部门下达安全专篇审查意见书批复之日起开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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