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公安警务保障标准化建设研究

摘要:森林公安警务保障主要存在:法律保障不全、社会保障不力、装备经费保障不足、生活保障低等问题。造成森林公安警务保障不力的原因:一方面是森林公安机关自身完成法定任务与职责的素质和能力以及民警队伍的思想、业务素质等内在因素;另一方面是保证森林公安警务能够正常开展所必须的法律上、社会上的支持和保障以及社会治安形势变化等外部因素。解决的对策主要包括:加强自身建设,提高森林公安执法权威;有效整合警力资源,调整机构设置;全面加强保障工作、落实警务保障资源,增强和提高警务的活力和效能。  

关键词:森林公安  警务保障  问题   对策  

   

   

森林公安机关是国家林业部门和公安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具有武装性质的兼有刑事司法和行政执法职能的专门保护森林及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生态安全,维护林区社会治安秩序的重要力量。在森林公安机构成立以来20多年的发展过程中,森林公安在保护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维护林区社会治安秩序,保障林业建设等过程中发挥了重大作用,但是由于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林区治安形势日趋严峻,在现行工作体制中不断暴露出基础设施薄弱、装备落后、经费短缺、队伍发展缓慢等一系列警务保障不力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森林公安持续、快速、健康的发展。因此,加强森林公安警务保障标准化建设,是当前森林公安机关正常开展警务活动和顺应时代发展的首要工作。  

1、森林公安警务保障现状及不足的原因  

警务保障是指国家和政府根据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开展警务活动的实际需要,从法律上、物质装备上等所提供的先决条件,是我国警察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规定,警务保障包括确定人民警察的法律地位,明确人民警察职责权限,建立健全警察队伍的管理,保障人民警察有效地进行社会管理的法律保障;也包括各个有关部门对人民警察的工作在物质装备、经费、社会福利等诸方面提供必要物质保障。森林公安隶属公安部系列中的专业警种,编制为中央专项政法编,属人民警察序列。森林公安民警在执行警务活动中一直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规定行使职权、履行义务,但警务保障却与地方行政公安相比存在很大的差距,没有享受到法律规定的应有的警务保障,在很大程度上抑制了森林公安机关的发展。当前森林公安警务保障现状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不足:  

1.1、法律保障不全。主要表现在立法上、体制上森林公安都处于尴尬地位。  

1.1.1立法地位不高。 森林公安作为保护森林及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生态安全,维护林区稳定的重要力量,要想发挥其在林业行政执法和推进林业法制建设中的作用,就必须有法可依。可是纵观所有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只是在《森林法》第二十条一笔带过的提了一下森林公安。森林公安行政执法除了《森林法》39条、42条、43条、44条的法定执法权限外,其余全部须当地林业局的授权,且须以林业局的名义作出相应处罚,而仅仅给与森林公安以刑事干预法定权限是不足以充分发挥其职能的。现行《森林法》更多反映的是国家林业局的意志,完全将森林公安定格为为林业局的从属。  

1.1.2森林公安警察身份同行政执法主体分离。  

按照《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行使林业行政处罚权,是林业行政处罚的唯一主体。对于《森林法》第39、42、43、44条规定的行政案件查处,森林公安作为林业主管部门的内设机构,既不属于《行政处罚法》规定中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也不属于受委托组织,而是一个根据法律规定由部门授权的特殊组织。对于其他案件的查处,森林公安则属于林业主管部门的内设机构,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机构的内设机构是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单独作出处罚决定的。没有独立的行政处罚权,致使执法主体难以认定,民警的合法权益和警务活动得不到有效保障。当森林公安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作出行政处罚时,此时森林公安民警应该算是以人民警察的身份去执行警务,按照《人民警察法》和《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的规定,应该可以享有相应的合法权益和警务保障。如在遇到暴力抗法、严重妨碍执行公务等情况时,可以使用警械直至武器来保障民警的人身权益,以完成法律、法规赋予的任务。而以归属林业主管部门名义作出行政处罚时,森林公安机关不是一个独立的行政处罚主体,身份是林业主管部门的普通行政执法人员,不再享有法律法规赋予人民警察的合法权益和警务保障。但从国家林业局的规定来看,无论森林公安执行那一类行政案件,其身份都是林业行政执法人员。即使是查处授权案件,根据国家林业局授权令第三条规定,也必须持有国家林业局核发的林业行政执法证件,表明森林公安民警查处林业行政案件时的身份是林业行政执法人员,而不是人民警察。穿着人民警察的警服去查处林业行政案件,其身份却是普通行政执法人员,所有相关法律法规关于警察权的规定都不能应用到林业行政案件上来,极大削弱了民警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由此说森林公安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身份和主体分离。  

1.1.3 现行体制下执法受干预。森林公安作为一个专业性的警种,其主要职责是在国家林业局和公安部的授权下,负责侦查破坏森林和野生动物资源的刑事案件和查处林业行政案件。由于森林公安不同于其他普通行政执法机关,其身份是人民警察,必然比其他的行政执法部门拥有更大的强制力和执法权威,因此在执法打击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但是由于森林公安只是当地林业主管部门下属的一个单位,管辖的是同林业主管部门存在千丝万缕利益联系的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行政、刑事案件,因此主要打击对象是林业系统外部的违法犯罪分子,对林业系统内部发生破坏森林资源和野生动物资源的事情,或者违法犯罪分子同林业主管部门存在的利益联系,森林公安很难发挥监督震慑作用。由于森林公安人事权一直归属当地林业主管部门,很大部份经费都须依靠当地林业主管部门扶持,主管部门这层背景和与主管部门存在的利益联系,森林公安根本就难以作为,在一定程度上丧失了应有的执法独立性和公正性。  

1.2、社会保障不力。主要表现在级别低、影响力小,社会支持力度不大。  

1.2.1起步晚,定位低。追遡森林公安发展历程,自1979年2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试行)的规定在全国重点林区设立公安局、派出所,1984年根据国务院批准林业部、公安部《关于解决林业公安体制问题的请示》,同意在林业部设立公安局,列入公安部序列,接受林业部、公安局的双重领导,同年11月林业部公安局成立,一直到1998年7月1日修改《森林法》施行后将林业公安机构改为森林公安机构。真正意义上的森林公安发展至今20余年,一直定位隶属于当地林业主管部门,属林业主管部门的一个下属单位,在社会上无形中把森林公安民警当成当地林业局的警察,且有“二等警察”、“三等警察”之称,甚至有些党政领导至今尚未弄清森林公安民警是不是人民警察这一概念。这种层面,森林公安民警在执行警务中要想正当取得公民和社会组织的支持和协助难度之大可想而知。  

1.2.2职权范围小,政策约束太多。森林公安法定职权是侦查破坏森林和野生动物资源的刑事案件和查处林业行政案件。破坏森林和野生动物资源违法行为,不仅仅局限采伐一棵林木、捕杀一只野生动物,那种行为过程已延伸到运输、储存、市场交易等环节,森林公安行使职权的区域应该随着违法犯罪行为的演变而发生变化,在任何环节都可以依法予以打击,也就是说在任何区域、任何情况下只要有破坏森林和野生动物资源违法行为发生,森林公安就可以依法进行打击。但是,当前森林公安在执法过程当中,在很多环节上受到不当的约束。如非法木材、野生动物进入县道以上的运输环节,执法主体转移到木材检查站;如野生动物进入了市场,森林公安不能单独进入市场执法,执法主体转为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于一些法规政策的约束,在很大程度上束缚了森林公安的手脚;针对这种现状,森林公安也采取了与相关执法主体单位联合执法措施,意在扩大打击面,更有效地保护森林和野生动物资源,但是目前社会上各部门都把自已部门利益放在首位,从某种意义来说森林公安不仅未得到应有的支持和协助,而是在其中充当了协助的角色。  

1.3物质保障不足。主要表现在经费紧缺、装备和基层基础建设严重滞后。  

1.3.1经费来源少、保障标准低。随着全国森林公安机关“三基”建设工作的推进,森林公安体制、编制得到理顺,经费保障问题也引起了政府的重视。目前,各地县级森林公安经费虽然基本上达到了人均2万左右的财政保障,但是这个保障标准远远不足于森林公安工作实际需要,车辆和办公设施购置以及基层建设等大笔费用还得依靠自身依法创收来支撑,如一个基层派出所现有保障的经费维持单位正常运转都很紧张,还要承担新办公楼几十万元的建设费用,这种负荷可想而知。  

1.3.2装备和基础建设滞后。由于长期体制不顺,经费无保障,森林公安装备和基础建设一直处于落后状况。大多数基层单位的警用车辆车况不良、破旧,办公电脑少且陈旧,单警装备少而不适用;许多基层单位没有独立办公用房,依托当地林业单位用房和租借其他单位房屋用于办公。警务科技手段落后,刑事侦查和刑事技术水平较低,信息化程度不高;与新形势下森林公安警务工作需求很不相适应。  

1.4生活保障低。主要表现在民警待遇与付出不相对应。  

超负荷工作。基层森林公安民警长年战斗在深山老林,由于警力不足,相对职责繁重,大部分民警一个月的休息时间根本达不到法定的休息时间,特别是森林重点防火期内、传统节日、重大活动期间都要坚持24小时在岗待命。风险级别高,随时都要与持刀、锯、枪支等作案工具的违法犯罪分子作斗争,履行一个人民警察的职责。在这种高风险、超负荷的工作岗位和林区的艰苦条件下,民警任劳任怨、默默奉献,忠实履行职责,可是得到的待遇远不相适应。虽然近年来逐步解决了医疗保障、特种保险保障问题,但是民警节假日加班、通宵达旦工作、深入林区巡护、执法等等应有的补帖都未得到法定保障。  

2.森林公安警务保障标准化建设意见和对策  

通过分析当前森林公安警务保障现状,不难看出森林公安因体制受限、社会地位低等因素,导致森林公安执法权限上出现诸多的弊端,社会保障、物质保障、生活保障上明显不符合现实需求。如何来改善这种不利局面,寻求森林公安发展路子,促进森林公安的警务保障走上标准化建设轨道,我个人认为从以下几方面着手实施能取得一定的成效。  

2.1明确法定权限,确立森林公安执法主体,为森林公安民警合法权益和警务提供法律保障。  

从法律上看,森林公安的职责虽然很大,但法律并没有授予相应权力进行保障,仅仅规定了在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的授权下可以代行部分行政处罚权,严格的讲在行政执法主体上连法律意义上的法律、法规授权组织都不算,这样必然导致职责得不到有效履行,严重影响打击防范力度。建议紧扣《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明确提出了依法治林、加强林业法制建设的规定这一主题,争取通过修改相关的法律法规,在法律上对森林公安的职责、权限作出明确规定,由法律、法规直接授权给森林公安机关,以解决森林公安代行使行政处罚权所引发的执法主体模糊的问题,让森林公安民警执行警务活动真正做到“师出有名”。  

2.2强化自身建设,加强典型宣传,全力提升社会地位,增强社会信任度。  

2.2.1强化队伍建设,确保服务社会能力。一是要积极协调当地党委、政府选好配齐配强基层森林公安领导班子,用一流的班子带一流的队伍、创一流的业绩。二是要进一步规范上下级森林公安机关的事权划分,理顺上级森林公安机关对下级公安机关工作的领导和指挥关系,实行省级以下垂直管理,确保警令畅通。三是要加强思想政治建设和作风建设,把政治建警放在队伍建设的首位,深入开展纪律作风教育整顿,加强督察,严格要求,严格管理,打造作风过硬的民警队伍。四是要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加强反腐倡廉警示教育,从思想上筑牢拒腐防变的坚固防线。五是要加强养成教育,规范警容风纪和民警执法行为。在一如既往抓好民警学习教育工作的同时,进一步重视和加强民警培训工作,举办各种层次、各种类型的培训班,有针对性地解决森林公安队伍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全面提高政治理论和业务素质,增强森林公安保护生态、驾驭林区治安局势、处置林区突发事件和为林业发展保驾护航的能力,为社会服务的能力。  

2.2.2以有为争有位,增强社会信任度  

有为才能有位,有位才能有更大作为。森林公安工作要寻求更大发展,就必须置于全国林业、公安发展的大局来定位,来谋划。随着现代林业建设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深入推进,保护森林资源、维护林区稳定的任务将更加艰巨。在这新形势、新任务下,森林公安在着力提高基层民警整体素质和规范化执法能力的基础上,更要忠实履行职责,发挥职能作用,加大力度打击破坏森林资源和野生动物资源以及破坏林区安定的一切违法犯罪活动,打出成效,打出声威,在社会引起共响,切实增强群众安全感、满意度。  

2.2.3加强典型宣传,扩大社会影响力要拓宽宣传渠道,创新宣传机制,及时发现、积极挖掘先进典型,加以精心培训,扩大宣传面。同时,通过树标兵、推典型、评先进,进一步鼓舞斗志,发挥典型幅射和模范带头作用,营造积极向上的良好氛围,在全社会展现森林公安的崭新形象。  

3、创新后勤保障工作机制,科学规划、管理装备、经费。  

   “兵马未动、粮草先行”。公安后勤保障工作是一项全方位、多层次、综合性很强的工作,是公安工作的物质基础,是保证公安机关履行职能,提高战斗力的重要条件,也是保证公安工作高效运转,推进公安建设与发展的支撑点。近年来,森林公安的后勤保障在全国公安机关强力推进“三基”工作的形势下得到政策性解决,装备建设、公用经费均有一定的保障。但由于对森林公安各项保障政策仍处于初始化,装备保障落实的比较慢,公用经费保障标准低,在很大程度上受制于地方财政,往往造成公安经费保障难以为继,装备建设跟不上新形势下森林公安工作发展的需求,要真正实现依法保障路子还很远。森林公安要针对现有保障体制,创新工作机制,逐步走上科学规划、管理之路。一要强化财务管理,实现财务分散管理向归口管理转变,严格管控支出标准,合理调整支出结构,突出重点,确保基本。二要树立科学管理理念,实现被动管理向主动服务转变,科学把握工作重心,明确工作方向,着重把装备保障、经费保障向基层森林公安倾斜,实实在在为基层森林公安提高战斗力和改善工作条件办好事、办实事。三要努力提高管理能力和水平,实现由传统管理向现代管理转变。围绕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新特点,结合森林公安实际情况,科学预算,科学安排,规范操作,逐步形成后勤保障新机制。  

4、进一步优化从忧待警政策,切实为森林公安民警工作、生活提供合理的保障。  

森林公安是公安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可民警的待遇却与地方公安相差一大截。现时期的森林公安职责、任务过重,特别是基层森林公安民警一直承受着沉重的工作压力、心理压力和思想压力。政治待遇长期处在低下的状态,该享受的经济待遇因受体制和经费保障的影响无法得到合理保障。如何进一步优化落实从忧待警政策,合理保障民警的政治、生活待遇,是当前森林公安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我认为,一要紧抓机构改革机遇,加强机构升格协调落实工作,为提高民警政治待遇搭建基础平台。二要积极争取人员编制,逐步扩充警力,缓解现有民警工作压力;三要积极推广科技信息化在森林公安工作中的应用,提高工作效率,有效缓解现有民警工作强度;四要建立定期体检和心理疏导制度,形成每年进行至少一次身体体检长效机制,有条件的在警队配备专职心理医生对民警及时进行心理疏导,切实关心、关爱民警的身体和心理健康,缓解民警在紧张的工作上、生活上产生的一些不良情绪和心理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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