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如何发挥政府在慈善事业中作用的几点建议

     社会慈善事业,作为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有效补充,情理要地位日益凸显,慈善组织是一种社会非盈利组织,具有民间性和社会性等特点。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政府在慈善组织的发展中居于主导地位,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但反过来也成为制约社会慈善事业发展的瓶颈。政府要在通过职能和角色的转换中,发挥政府对慈善事业的引导作用和职能,调动民间资金和民众参与到社会慈善事业中来,使民间成为社会慈善事业的主体。

      
   早在1993年9月,邓小平同志就富有远见地指出,“十二亿人口怎样实现富裕,富裕起来以后财富怎样分配,这都是大问题。题目已经出来了,解决这个问题比解决发展起来的问题还困难。分配的问题大得很。我们讲要防止两极分化,实际上两级分化自然出现。要利用各种手段、各种方法、各种方案来解决这些问题。”发展慈善事业,是解决分配问题的一种方法。在社会出现新的社会利益分化的情况下,更需要新的社会整合方式和新的社会团结,来凝聚人心和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慈善事业对于促进社会和谐发展有以下几个作用:

      
   一、慈善事业有利于促进城乡之间、地区之间、民族之间的和谐发展。目前我国城乡之间发展差距较大,东、西部地区发展不平衡,各民族经济和社会发展不平衡,西部乡村和一些少数民族地区发展落后。慈善事业为改善贫困乡村和西部地区的初级教育、初级卫生条件及其它基本生活设施发挥了重要作用。如来自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的信息显示,希望工程实施15年来,累计接受海内外捐款25亿多元,改变了260万名贫困学子的生活道路,资助援建的11266所希望小学中,80%的学校和受助生分布在我国西部贫困地区。

      
   二、慈善事业有利于促进各阶层之间的相互理解、交流和互助。近年来我国各阶层之间的收入差距不断扩大,城乡之间的收入差距也在持续扩大。全国10%最高收入组和10%最低收入组的收入差距是9.5倍,20%城镇最富裕的家庭拥有全部城镇金融资产的55.4%。阶层差距是社会冲突的压力阀,阶层差距无限扩大必然导致社会不安定。从效果上看,慈善事业是移富济贫的事业。它主要通过志愿捐赠的方式来实现较富有的阶层帮助较贫困的阶层,实现阶层之间的良性良好互动。所以,慈善事业越是发展,对缩小阶层差距、缓解社会矛盾的作用就越大。

      
   三、慈善事业有利于发挥民间和第三部门的作用。虽然政府在社会保障和社会救济方面始终发挥着主导作用,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需要调动各个方面的积极性。在发展慈善事业方面,民间和第三部门的力量有其独特的优势。

       目前我国政府在慈善事业中充当的角色和存在的问题

      
   目前,我国的慈善事业发展状况总体上呈现快速发展趋势,但在参与者和管理者的主题角色上出现政府和民间的功能倒挂,具体地讲就是政府在慈善事业发展中的功能过于强大,而民间在慈善组织的规模和数量较小。

      
   由于我国的慈善事业起步较晚,为了推动慈善事业的发展,政府必然会加大介入力度,加上过去长期的计划经济体制局面形成的个人和社会对政府的依赖心理,又迫使政府不得不在慈善事业发展中扮演主角。因而导致我国目前的慈善事业发展中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政府在慈善事业的功能过于强大,具体表现为:

       一、政府成为慈善组织经费的主要资助者。

      
   二、政府成为慈善活动的组织者、参与者和管理者。长期以来,慈善事业在我国基本上属于带有较强行政化色彩的社会活动。随着社会贫富差距的扩大和道德矛盾的凸显,褒扬社会的慈善行为,无疑是建设和谐社会的重要内涵。但也应看到,尽管政府主导慈善事业具有良好的初衷,在一定的时期也具有较好的社会效果,处理不当则容易背离慈善事业的本意,这对社会慈善意识的培育是不利的。更值得重视的是,一些慈善行为的经济化、趋利化倾向,也会给我们刚刚起步的慈善事业带来不好的社会影响。如一些企业家常常以慈善捐款的名义,获得项目或优先利用某些国有资源的好处,从而导致部分慈善行为成了企业家进行政府公关的工具。这无疑会给慈善事业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

      
   三、我国慈善事业现在存在的问题还有很多,一些省市存在强制摊派捐款的情况,这些媒体上都有大量报道,虽然这一举措从整体上促进了善款数额的增加,但这不是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状态,慈善捐助原本是自觉、自愿的事情,强制摊派的做法就违背了慈善事业的本意,不利于慈善事业的长期、健康发展。

      
   在慈善事业中,过于强大的政府功能会产生许多负面影响,使慈善事业发展遭遇“瓶劲效应”,因为单一依靠政府的财政力量显然无法真正实现慈善事业的“众人拾柴火焰高”的效果,而离开了社会成员的广泛参与和投入,背负沉重财力包袱的政府,最终也将会演变成阻碍慈善事业发展的瓶颈。因此建议:

       一、政府职能和角色要转化

       
   慈善原属于社会的第三次分配,意在鼓励富裕群体在自愿的原则下,捐赠部分收入救济弱势群体,以达到缓解社会失衡的目的。其行为属于理性的“非经济行为”,其特征则表现为自愿性、民间性和个人性。

       
   慈善事业应主要依靠民间的力量,弥补政府财力之不足。政府的主要任务是尽快建立起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使更多的人员纳入社会保障系统中。对社会慈善事业,应该采取各种方式引导和帮助民间慈善事业的发展,政府起辅助作用,并制定政策予以鼓励和规范。

      
   二、关于多主体接收社会捐助。总的来说,政府部门应一律退出。可以效仿香港建立一个类似香港公益金的统一的慈善筹款机构,而各个具体提供服务的慈善机构都是其体会员。筹款机构专门负责通过各种大的募捐活动进行筹款,但其本身上不提供服务,而是将筹来的钱分配给会员组织。福利彩票的收入也可以通过筹款组织来进行统一分配。各个慈善服务机构也可以自行募捐,但要向政府进行申请,得到批准后才能进行,政府要对捐赠活动进行监督,但监督程序不能过于繁琐。

      
   三、政府的责任在于建立和完善社会捐赠的体制、机制和法制。首先是要立法,日常工作是对社会捐赠活动及社会募捐的款物进行监管,对筹款机构和服务机构的工作进行检查和评估,最后对违规者要有严厉的惩戒措施。

      
   四、社会募捐款物的来龙去脉要向社会公布,定期将捐款的收支情况公诸于众,并且每年要让有公信力的审计机构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发表公布。捐款人捐款如果是有意向的,要有明确的答复日期并要有明确的答复。同时,建立普通民众的监督渠道,让每一个市民都对社会捐赠有监督权,可以随时到慈善机构进行查询。

      
   五、慈善捐赠是自愿的,任何组织,包括政府在内,都不得强行摊派,尤其是不能利用行政权力向本单位及下属单位的干部职工进行摊派。

      
   六、学习国际上对于社会捐赠的习惯做法,对慈善捐赠的征税采取相应的优惠措施和办法,切实调动民间参与慈善事业的热情,做好保障慈善事业持续发展的后盾。

       
   总而言之,社会募捐活动实际上也存在着一个市场,过度索取、强行摊派、缺乏诚信、税收障碍都会对这个市场造成破坏。而中国社会目前迫切需要着力培育这个市场。

       
   如果能够充分发挥民间资金和民众在慈善事业的作用,无疑是可以弥补中国社会福利保障方面的很多缺陷的。所以,政府给慈善事业让出足够的空间,尤其是在经济上给出明确的有保证的资金渠道,这对于中国社会慈善事业无疑是一个巨大的好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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