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四项监督推进干部队伍规范化建设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四项监督制度,建立了事前报告、事后评议、离任检查、责任追究“四位一体”的干部监督链条,对于有效防止用人失察失误,进一步匡正选人用人风气,提高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公信度,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是党的建设的一项重大任务。四项监督制度,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组织监督、民主监督、过程监督和效果监督有机结合起来,相互补充,形成合力,是中央打向选人用人不正之风的“组合拳”,为干部选拔任用阳光化安上了“杀毒软件”,减少了“病毒危害”,有利于保证干部选拔任用机制“肌体健康”。  

选人用人不仅关系民心向背,也关系到执政党的生死存亡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兴衰成败。我们党从建立伊始就高度重视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并且着眼于形势的发展变化和肩负的历史使命,将其放在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的首要位置,长抓不懈、紧抓不放。特别是继党的十七大提出要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之后,十七届四中全会又强调匡正选人用人风气,要求健全干部选拔任用监督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这不仅是应对新形势、战胜新挑战的迫切要求,也是全党同志的愿望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期待。四项监督制度的出台,进一步体现了党中央对匡正选人用人风气、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的坚决态度。  

选人用人既是一种权力,也是一种责任,失责必须严肃追究。实践证明,只有建立健全干部选拔任用责任追究制度,真正做到谁推荐谁负责、谁考察谁负责、谁决策谁负责,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四项监督制度的颁布,不仅明确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对谁追究责任,还对追究责任的情形作了详细划分;不仅对干部选拔任用事前、事中作了明确的规定,还对事后检查作了具体要求;不仅形成了“倒逼机制”促使各级审慎行使用人权,而且形成了“监督链条”,让投机钻营者无法从中得利,成为防治用人不正之风的有力武器、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的制度保障。   

一、要建立完善社会推荐和监督机制。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群众的心里是最有数的,干部的德、能、勤、绩、廉群众看得最清楚,群众最有发言权。因此,在选人用人时要充分考虑群众的意见,建立群众民主推荐和基层民意监督机制,真正把那些“品德优良、淡泊名利”的优秀干部甄别出来。要不断改进干部任用提名方式,鼓励多种渠道推荐干部,广开举贤荐能之路。积极扩大群众参与度和公开透明度,扩大干部推荐环节的民主,以保证那些扎扎实实为群众干实事、真心实意为群众谋利益的优秀干部能够进入组织选拔的视野,使那些一心干事、实绩突出的青年优秀干部能够推荐上来。  

二、要建立科学的考核机制。注重从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急难险重任务、关键时刻表现、对待个人名利等方面考察干部。善于在艰难工作、困苦环境的攻艰中发现人才,在名利位的谦让中发现人才。只有这样才能让想干事的有机会、能干事的有舞台、干成事的有位子,进一步激发干部干事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整个干部队伍才会始终充满蓬勃朝气、昂扬锐气、浩然正气。  

三、要提高法规制度的执行力。“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好的制度,只有抓好落实和执行才能产生好的效果。制度建设的效用,不仅在于制度的制定,更在于制度的执行,而制度的执行力则体现了党的执政能力。作为一名基层领导干部,要以对国家、对人民、对社会的高度责任感为已任,认真贯彻落实、严格遵照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四项监督制度,真正做到有章必依、执行必严、违规必查、失责必究,用铁的纪律保证选人用人风清气正,回应干部群众的关切和期待,让党放心、让组织放心、让群众满意。努力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干部队伍,为圆满完成新形势下的各项工作任务提供坚强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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