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商事案件立案审查的基本思路

        三大诉讼中,民商事案件占的比重最大,做好民商事案件的立案审查工作意义重大。从日常繁杂的民商事案件立案审查工作中梳理和总结立案审查的思路具有实现的指导意义。民商事案件立案审查应注意下列思路:

        一、审查是否属法院主管。

        收到当事人提交的民事起诉状后,首先应当审查该纠纷是否属于法院主管。依照法律规定,不属法院主管,应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处理。双方当事人对合同纠纷已有合法生效的书面仲裁协议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如果不属法院主管又立案受理的,当事人上诉后将引起发回重审或直接裁定驳回起诉。

        二、审查是否属本院管辖。

    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严格审查本院是否具有管辖权。没有管辖权的,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没有管辖权,却要争抢立案受理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将引起再审。

        三、审查是否属于民商事案件。

        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纠纷就不属于民商事案件,就要考虑是否属于行政案件。其次,平等主体之间的纠纷必须是财产关系或人身关系的纠纷。

        四、审查主体是否适格、遗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当事人”因此,能够作为诉讼主体的只有这三种主体。主体是公民的,要求提供身份证明。主体是法人的,要求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机构代码证。主体是其他组织的,要严格按照《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0条的规定审查,不能扩大其他组织的范围,并要求提供营业执照。实践中有的立案法官把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组织混淆起来,把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上的字号也当成其他组织列作诉讼主体,这是错误的。其次,凡是必要共同诉讼的案件,按照实体法的规定需要共同承担义务或共亨权利的,一定要追加为共同诉讼人参加诉讼,原告未列其他共同诉讼人的,退回起诉材料,要求补正。如果遗漏当事人,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上诉后二审调解不得的将被发回重审。原告必须是与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与本案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不能作为原告,不符合原告资格的不予立案受理。被告是否适格属实体审理范围,起诉时发现被告不适格的,应给原告释明和适度指导,原告不愿更正的,也应立案受理。

        五、审查诉讼请求是否明确具体。

        诉讼请求是审判对象,对象不明确具体,就象打靶没有目标一样。因此,凡诉讼请求不明确具体的,都退回起诉材料补正。

        六、审查是否有具体的事实与理由。

        这里的事实是指起诉事实,要有具体的起诉事实,就应当提供必要的起诉证据,没有必要的起诉证据的,通知补正后仍未能补正的,一般不应受理。这里的理由是指起诉理由,也就是诉由,应当要求当事人写明,以便确定法律关系,准确定性。诉由即是诉讼标的,是主要的审判对象,审判对象不明确就无从谈起立案受理。诉由不明确也造成下一阶段的审判思路不清,庭审混乱。

        七、审查是否已提供的证据清单并装订完整。原告提交的起诉证据不仅要开列清单,并且要把证据装订完整。

        民商事案件立案审查涉及面广,相关法律规定多,在掌握上述基本思路后,应按照程序法和实体法的相关规定认真审查。

第1页  共1页

推荐访问:立案 审查 案件 基本思路 民商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