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古代的环境保护措施研究

       现代环境保护的主要内容是自然保护和污染防治两个方面。以自然保护而言,重点是合理开发、利用、抚育和保护自然资源,尤其是生物资源等。在中国,自然保护的历史至少可以上溯到三千多年以前,这是我们炎黄子孙的骄傲。

 
  一、古代环境保护的官方机构
 
  在我国历史上,许多朝代都设过虞、衡机构。相传我国最早的虞产生于传说中的五帝时期。据《尚书》和《史记》的记载,舜帝时任命九官二十二人,其中之一便是虞官伯益。如果此事确切,则我国设虞的历史就有四千多年了。虞、衡的职责,各朝虽有差异,但大体相近。
先秦虞衡的职责,《周礼》记载颇祥。先秦有山虞、泽虞、川衡、林衡。山虞负责制定保护山林资源的政令。如在有山林物产的地方设藩篱为保护边界,严禁人们入内乱砍乱伐。
林衡为山虞的下级机构,其职责是负责巡视林麓,执行禁令,调拨守护林麓的人员,按察他们守护林麓的功绩,赏优罚劣。
泽虞与山虞相类似,川衡与林衡相类似,只不过一管山林草木,一管川泽鱼鳌而已。
如果说先秦的虞衡职责主要是管理与保护山林川泽,那么,唐宋以后的虞衡则兼管了一些其他任务。比如,据《旧唐书》记载,虞部郎中、员外郎之职,“掌京城街巷种植,山泽苑囿,草木薪炭供顿、田猎之事。凡采捕渔猎,必以其时。凡京兆、河南二都,其近为四郊,三百里皆不得戈猎采捕。殿中、太仆所管闲厩马,两都皆五百里内供其刍蒿。其关内、陇右、西使、南使诸牧监马牛驼羊,皆贮蒿及茭草。其才炭木橦进内及供百官番客,并于农隙纳之。”这里,虞部的任务主要是五项:一为京城街道绿化;二为掌管山林川泽政令;三管苑囿;四管某些物资的供应;五管打猎。五项之中,有四项是属于环境保护范畴内的工作。
明朝虞衡清吏管山泽采捕,陶冶之事。明朝规定“冬春之交,罝罛不施川泽;春夏之交,毒药不施原野”。还规定名胜古迹不得入斧斤,禁樵牧,同时要备办鸟兽之肉、皮革、骨角、羽毛以供祭祀、宾客、膳羞之需,礼器军实之用。可见,虞衡除关于保护方面的任务之外,又增加了物质供应方面的任务。但虞衡的保护性质没有改变。
 
  二、古代环境保护的规定与法令
 
古代环境保护的规定与法令往往以礼、律、禁令、诏令等形式出现,有的是综合性的,有的则是特为某一目的而作出的专门规定。
据先秦古籍记载,早在夏朝便有这样的规定:“春三月,山林不登斧(斤),以成草木之长;夏三月,川泽不入网略,以成鱼鳌之长。”这即所谓“禹禁”。禹禁是否真产生于夏朝,有待确证,但此类禁令产生于先秦是毫无疑问的,因为我们可以从多种先秦古籍中得到佐证。
在《国语》中,有一个里革新罟(gǔ网)匡君的故事,其中里革对鲁宣公讲了古代何时可以捕鱼,何时可以捕鸟捕兽,以及“山不槎蘖(niè),泽不伐夭,鱼禁鲲鲕,兽长麑(ní)
,鸟翼 卵,虫舍”的古训。这些都是古代保护自然资源的具体规定。
《礼记·月令》根据保护生物资源及生产的需要,提出了各季各月的具体规定,如孟春之月,“命祀山林川泽,牺牲毋用牝。禁止伐木。毋覆巢,毋杀孩虫、胎、夭、飞鸟、毋
、毋卵。”这就是正月的保护规定。在《礼记·曲礼》中,对打猎活动作出原则规定:“国君春田不围泽,大夫不掩群,士不取  
卵者。”这实际上是对打猎数量的限制,即国君春天打猎,不能采取合围猎场的办法,大夫不得整群整群地猎取鸟兽,士不得猎取幼兽或拣取鸟蛋,显然这是为了防止斩尽杀绝,以使鸟兽能正常繁殖。《礼记·王制》还规定,正月獭祭鱼以后,管理水泽的虞人才可以下水捕鱼;九月豺祭兽之后,才能猎兽;八月鸠化为鹰之后,才可以张网捕鸟;草木零落之后,才可以进山砍代树木;昆虫蛰伏以后,才可以烧草肥田;不捕杀幼兽,不攫取鸟卵,不残害怀胎的野兽,不杀未长大的鸟兽,不倾覆鸟巢。这些礼节被称作《王制》,显然有一定的法律意义。
古籍中属于保护禁令的记载有很多,比较典型的是《吕氏春秋》中的四时之禁:“山不敢伐材下木,泽不敢灰僇,缳网置罦不敢出于门,罛罟不敢入深渊,泽飞舟虞不敢缘名(罠),为害其时也。”在管子和荀子论述虞师的责任的时候,提出“修火宪,养山林籔泽草木鱼鳖百素,以时禁发,使国家租用而财务不屈,虞师之事也”(《荀子·王制》),这里的“火宪”,即是防火的规定或法令。
以国家法律形式出现的保护规定,最早和最典型的是《秦律》中的《田律》:
 春二月,毋敢伐材木山林及雍堤水。不夏月,毋敢夜草为灰、取生荔麝鹭,毋……毒鱼鳖、置阱罔,到七月而纵之。唯不幸死而伐 
享者,是不用时。邑之纤皂及它禁苑者,麝时毋敢将之以田。百姓犬入禁苑中而不追兽及捕兽者,勿敢杀;其追兽及捕兽者,杀之。河禁所杀犬,皆完入公;其它禁苑杀者,食其肉而入皮。(见1975年出土于湖北云梦睡虎地十一号秦墓中的秦简)
以诏令形式出现的保护规定,历朝多有,如西汉宣帝元康三年(前63)夏六月下诏说:“令三辅毋得以春  
巢探卵,弹射飞鸟,具为令。”这可以算作一道专门保护鸟类的诏令。
宋朝的某些皇帝比较重视生物资源的保护,下诏颇多。据《宋大诏令集》记载,宋太祖建隆二年(961)二月下禁采捕诏,规定春天二月,一切捕鸟兽鱼虫的工具皆不得携出城外,不得伤害兽胎鸟卵,不得采捕虫鱼,弹射飞鸟,以此永为定式。当赵匡胤下这道保护命令时,正是宋朝准备统一中国之时,在这种情况下就能注意到生物资源的保护,这是十分难能可贵的。
宋真宗天禧三年(1019)二月下禁捕山鹧诏,申明“自今诸色人,不得采山鹧,所在长吏,常加禁察”。这很可能是因为滥捕而使山鹧数目锐减以至有灭绝危险才发布此令。
总之,古代的保护规定不管以何种形式出现,一般都比较具体,具有法的性质,并且确实起过一些保护环境的作用。
 
三、古代环境的主动保护意识
 
如果说古代中国环境保护的机构和法令只是从崇尚自然出发,或从儒家的仁义思想出发,或从宗教不杀生的观念出发,那么,我们只能认为他们的保护行动是不自觉的。事实上,仅仅从上述几种观念出发的保护行动也是有的,但它们不是主流,主流是政府采取的保护行动。
现代环境保护是在环境污染和破坏已威胁到人类的生存和发展的情况下提出的,那么,古代由政府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是怎样提出的呢?
早在春秋时期,齐相管仲就十分注意保护山林川泽,他认为“为
人君不能谨守其山林菹泽草菜,不可以为天下王”,这是因为山泽林籔是“天财之所出”,“天财”者,自然资源也。也就是说,只有保护好山林川泽中的自然资源,人们吃的用的东西才不会缺乏。由此可见,保护环境是为了防止物质资源的匮乏。《管子·八观》又说:“山林虽广,草木虽美,禁发必有时;国虽充盈,金玉虽多,宫室必有度;江海虽广,池泽虽博,鱼鳖虽多,网罟必有正,船网不可一财而成也。非私草木爱鱼鳖也,恶废民于生谷也。”这里的保护是为了防止老百姓放松粮食生产。总之,管仲的保护是具有着明确的指导思想的,那就是:发展生产,保障供给。
   
战国时的荀子也有一段著名的保护言论:“草木荣华滋硕之时,则斧斤不入山林,不夭其生,不绝其长也;春耕、夏耘、秋收、冬藏,四者不失时,故五谷不绝,而百姓有余食也;污池渊沼川泽,谨其时禁,故鱼鳖优多,而百姓有余用也。”不难看出,荀子的保护思想是于经济建设密切结合的,其保护的目的,也在于发展生产,保障供给。
   
此外,《吕氏春秋》中的所谓“四时之禁”,《淮南子·主术训》中有关保护生物资源的“先王之法”,也都是预警机有发展的目标机密相连的。公元7世纪以后,我国曾出现过几次较大的破坏环境的事件。其中一次吃中唐时期刮起一股滥捕乱猎珍禽的歪风,起因是韦后和安乐公主用多种禽毛羽皮作裙子和鞯面,百官效法,争相制作奇装异服,一时间江岭珍禽几乎被捕决。另一次发正在北宋仁宗景佑年间(1034—1425)当时在达官贵人之间盛行一种以鹿胎为冠的奢侈风气,不消说,全国的鹿遭到一场空前绝后的浩劫。还有一次发生在明朝永乐年间(1403—1425),土豪劣绅勾结奸商以贩卖旧木和
供应造办为名,盗伐五台山山林。伐木者“千百成群,弊山罗野,斧斤如雨,喊声震天,”砍尽五台山山林上的林木,又将魔爪伸向深山,百分之九十九以上的被砍光,九成以上转手倒卖,从中谋取暴利。
    类似以上所述的重大自然环境的事件,不依靠封建政权的力量是很难以解决的。公元713年。李隆基即位。是为玄宗,玄宗努力革除病端,刷新政治。并根据宰相姚崇和
宋璟的建议,决定煞住滥捕滥猎鸟兽以制奇装异服之类的奢靡之风,命令将宫中所有的奇装异服一律送至殿庭,当中付之一炬,并不许朝官史民再穿锦绣珠翠之服,我国历史上最严重的破坏野生资源的事件才告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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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语》中有一则《里革断罟匡君》的故事,说的是鲁宣公不顾时令,下网捕鱼,里革当场割破鱼网,强行劝阻,最终鲁宣公接受批评,改正了错误。文章借里革之口,很好地阐述了“山不槎蘖,泽不伐天,鱼禁鲲鲕,兽长麇,……蕃庶物也,古之训也”,要注意保护自然资源的道理,可见我们的祖先很早就懂得了保护环境的重要性。

相传在上古时代,我国就设有“虞”这个官职。据《尚书》和《史记》记载,舜帝时任命九官二十二人,其中之一便是虞官伯益。虞和几乎同时设立的“衡”一样,都是掌管山、泽、川、林之官。先秦时代有山虞、泽虞、川衡、林衡,主要是管理保护山、林、川、泽等自然环境。汉朝将虞、衡分为两职,魏晋时代设有虞曹,后周改为虞部。唐宋以后,虞衡职责有了进一步的扩展,包括管理京城街道绿化,掌执山林川泽政令,管理苑囿和环境。这也许与古代城市的发展有关。明朝改为虞衡司,但它保护环境的职责并没有改变。

与此同时,我国古代较早就制定了一些环境保护的规定。春秋战国时代,渔业已在经济上占有重要地位,齐国“兴鱼盐之利”而富天下,越国“畜鱼三年,其利可以致于万”,渔业成为重要经济来源之一,而同时人们已懂得为保护鱼类资源必须适时捕鱼。当时各诸侯国都颁布了有关法令,禁止一些不利于鱼类生长、带有破坏性的捕鱼活动,如禁捕鱼苗和未成长的小鱼(《国语•鲁语上》)、禁竭泽而渔(《礼记•月令》)、禁以毒药捕鱼(《云梦秦简•田律》)等。《礼记•月令》根据保护生物资源及生产的需要,曾提出过各季各月环境与生态保护的具体规定。此外,《吕氏春秋》中提出的“四时之禁”、《淮南子•主术训》中有关保护生物资源的“先王之法”,对促进经济发展,保护生态平衡起了良好的作用。

保护森林,养育林木,是我国古代保护环境的重要措施之一。如夏代就有人指出“春三日,山林不登斧,以成草木之长”(《逸周书•大聚》引禹禁令);《管子》中说“山林虽广,草木虽美,禁发必有时”;孟子也指出,“斧斤以时入山林,林木不可胜用也”,《孟子•梁惠王上》,适时砍伐的保护方针成为秦汉以后封建社会林业的主要政策。植树以美化环境,是古代劳动人民的又一项伟大创造。早在春秋时代,我国人民已经开始“列树以表道”(胡广《汉官解诂》)的习俗。秦始皇二十七年,筑驰道,道宽二十步,道路两旁每隔三丈种植松树一株(《汉书•贾山传》),是古代大规模种植行道树的先声。以后代代相沿,不断有所改进。晋左思《吴都赋》记载:“驰道如砥,树以青槐,亘以绿水,玄荫耽耽”,可见当时道旁植树已经一改秦代“树以青松”的做法,代之以更具优点的槐树了。“亘以绿水”,不仅使环境更幽美清丽,而且保护、滋养了道旁的槐树。可见当时植树养护艺术已经大大提高了一步。隋炀帝开大运河,亦在河堤上栽种杨柳。唐时,宫街多植行道树,柳宗元在担任柳州刺史时,“手种黄柑二百株,春来新叶遍城隅”。明清时代,道旁植树的规模和品种又有大的发展,而且城市之间的大道也重视植树。

自从我们的祖先懂得用火以来,就开始同火灾作斗争。春秋时著名的政治家管仲把防火作为国家应做的第一件大事。他说:“山泽不救于火,草木不殖成,国之贫也”,“山泽救于火,草木殖成,国之富也”(《管子立政》)。他还提出制定国家防火的法令。战国时代的荀况再次把制定防火法、设立管防火的官员作为重要制度加以肯定。他在《荀子•王制》篇中说,“修火宪,养山林薮泽草木鱼鳖百索,以时禁发,使国家足用而财物不屈,虞师之事也”。北宋时代防火安全方面曾取得突出的成就。在首都汴京,已有了相当规模的消防队,并设有“望火楼”,北宋时代一些消防专家提出的“防为上,救次之,戒为下”的原则,极具科学和合理的内涵。

随着城市的发展,城市的公共卫生也日益引起人们的注意。在《韩非子•内储说上》中有“殷之法,刑弃灰于公道者断其手”。可见在商代我国就有了管理都市街道卫生的法令。周秦时代,法律对于在街道上倒灰、抛置污物的人,继续施以重刑。《史记•李斯列传》载,“商君之法,刑弃灰于道者”,《汉书•五行志》也有“秦连相坐之法,弃灰于道者黥”,足以说明秦汉之世对街道卫生管理之严。古时的街道不仅讲究整洁,还注意管理和秩序。早在先秦时代就已把道路分成人行道和车道。据《礼记•王制》记载,“道路男子由右,妇人由左,车从中央”,做到了车来人往,井然有序。

城市的污水处理问题,也很早就引起了人们的重视。早在先秦时代的城市、宫室遗址中就发现有专用的地下排水道。《周礼•天官冢宰》称“宫人掌王六寝之修,为其井郾,除其不蠲,去其恶臭”,疏云“谓于宫中为漏井以受秽。又为郾猪,使四面流水入焉。井郾二者皆所以除其不蠲洁,又去恶习臭之物”,可与考古发掘相印证。古代将明露的排水道称阳沟,藏于地下的管道称阴沟(宋•丘光庭《兼明书•卷五》),这种称呼一直延续到近代。

一般居民周围的环境卫生,据《周礼•秋官》记载,有翦氏、庶氏,应用莽草、嘉草来烧熏蚊虫;“赤友氏,掌除墙屋,以蜃炭攻之,以灰洒毒之,凡隙屋除其虫”。“蜃”即大蛤,表明古代人民是应用含有碳酸钙和磷酸钙的牡蛎及草木灰来防疫杀虫,清洁环境。这种风俗,一直在民间沿用。又据《月令辑要》记载:北人二月二日,皆以灰围室,云避虫蚁,又以灰围仓,云避鼠也。至今民间仍用此法来消灭居室中的虫鼠。庭院绿化,最早见于《诗经》:“无逾我里,无折我树杞;无逾我墙,无折我树搡;无逾我园,无折我树檀”,说明在住宅庭院里,就种有杞树、桑树和檀树。唐宋时代的住宅,明清时代的庭院,大抵都在院子里叠假石、植花木,构成幽静的院落,在有限的空间内创造较多的景观,使庭院布局玲珑优美。

我国古代环境保护的历史源远流长,不仅为子孙后代留下了一份宝贵的精神财富,其中的一些政策措施至今仍具有相当的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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