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规定开展清理整顿10篇

篇一: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规定开展清理整顿

  

  开封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开封市人大及其常委会

  【公布日期】2022.01.12?

  【字

  号】开封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3号

  【施行日期】2022.02.01?

  【效力等级】其他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综合规定

  正文

  开封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3号)

  《开封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已经开封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21年10月29日通过,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21年12月28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

  开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2年1月12日

  开封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2021年10月29日开封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2021年12月28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

  例》《河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解决优化营商环境重大问题。市、县(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优化营商环境相关工作。

  第四条

  市、县(区)监察委员会应当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的工作监督和执法监督。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以郑开同城化等发展战略为载体,推动建立统一的市场准入和监管规则,建立要素自由流动的统一开放市场。

  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封片区管理机构应当依据自身职能和所承担的省、市人民政府下放的管理权限,履行创新主体责任,先行先试有利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各项改革措施。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为其改革创新提供支持和保障。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结合实际,充分运用现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推进改革创新,探索具体可行的优化营商环境新经验、新做法,并通过制定规章、规范性文件等方式,及时复制、推广行之有效的改革措施。

  第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照国家和省营商环境评价体系,以市场主体满意度和社会公众满意度为导向,建立营商环境奖惩兑现机制,发挥营商环境评价体系的引领和督促作用。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制度,实施目录清单管理,建立健全公共资源交易公共服务统一平台,全面推行公共资源交易全流程电子

  化。

  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应当公开透明、公平公正,不得设定不合理条件,不得设定潜在投标人或者供应商。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因使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额外向投标人收取费用或者不合理地增加潜在投标人参与投标的难度。

  财政、审计部门应当加强政府采购及招标投标领域监督检查,完善联合惩戒机制。

  第八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将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统一纳入“证照分离”改革范围,通过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等方式,分类推进改革。除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领域外,涉企经营许可事项不得作为企业登记的前置条

  件。

  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根据企业自主申报的经营范围,明确告知企业需要办理的许可事项。

  第九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功能定位、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以及生态环境安全等相关规定,按照规定程序制定产业引导政策,向社会公开。结合功能定位和产业政策,推进产业结构生态化建设,构建相对科学完善的产业生态链,为市场主体提供良性循环和可持续的发展环境。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进投资促进平台建设,制定发布产业招商目录,建设重点项目信息库和载体资源库,推动完善招商促进机制。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强化重大项目联系制度和协调处理机制,为重大项目提供全流程服务保障。

  第十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在财政扶持、费用减免、金融支持、公共服务等方面制定专项政策,并在本级预算中安排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第十一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增信服务,建立信贷风险补偿和奖励机制。

  第十二条

  本市依托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对动产和权利担保进行统一登记,推广使用动产、知识产权、股权、应收账款、仓单、提单、订单、保单等进行担保融资。

  本市依法推进公共数据开放及大数据普惠金融应用,与金融机构共享和普惠金融相关的政务数据、公用事业数据,并依法保护商业秘密、个人信息。

  第十三条

  支持创新型产业集聚区建设,支持发展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和产业平台等各类创新创业载体。市人民政府设立专项资金对符合条件的创新创业载体给予财政支持,引导各类创新创业载体为高新技术企业、中小企业提供专业孵化、创业引导和持股孵化等服务。

  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科技成果转化基金,建立科技金融信贷风险补偿机制,为科技型企业提供融资服务。鼓励和支持高校、科研院所通过建设专业团队或者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等方式开展技术转移服务,推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企业申报国家、省重点科技创新项目,对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科技创新平台和高新技术企业给予资金支持。

  第十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扶持产业园区建设,完善产业园区及周边的基础设施建设,提升公共交通覆盖面,强化生活服务功能,为企业经营和用工营造便利环境,推进产业与城市融合发展。

  政府相关部门应当根据需要在产业园区设立政务服务窗口。鼓励各类产业园区管理机构设立一站式服务受理点,提供企业开办、项目建设、人才服务等政策咨询和代办服务。

  第十五条

  公用企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等单位的服务质量、效率和收费的监管,发现有擅自停水、停电、停气、停热等

  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秩序行为的,依法予以查处。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等公用企事业单位应当在全市范围内合理布置抢修力量,及时抢修故障。相关公用企事业单位自接到报修之时起,到达现场抢修的时限,中心城区不超过六十分钟,其他区域不超过九十分钟,因天气、交通等特殊原因无法在规定时限内到达现场的,应当向报修人作出解释。

  第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全市统一的政务数据信息管理平台,会同市场监管部门推进政务数据信息的标准化建设。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采集、核准、更新政务数据信息,依据职责准确、完整、及时向政务数据信息管理平台汇集政务数据信息。

  政务数据信息资源管理和共享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

  全市政务服务事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统一纳入市、县(区)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和政务服务大厅办理。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推进线上和线下政务集成融合服务,实现政务服务线上一个门户、一网通办,线下一个平台、一窗通办。

  政务服务大厅应当加强标准化管理,推行综合窗口服务,实行综合受理、分类办理、统一出件,健全首问负责、一次性告知、收件凭证、限时办结等服务制度,完善预约、全程帮办、联办以及错时、延时服务等工作机制。现场检测查验事项全面推行预约服务。

  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授权服务窗口直接完成业务办理。不适宜直接向服务窗口授权的,应当通过在线审批或者向政务服务大厅派驻具有审批权限的工作人员等方式,推动政务服务事项当场办结。

  各行政审批机关应当依托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对部分涉及企业的高频审批事项推行无人干预自动审批。

  第十八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推广企业开办登记、变更

  登记全程电子化,与相关部门协调联动,建立企业信息共享互认体系,推动同步联办企业登记相关业务。

  一般经营项目的企业开办,申请人提交材料齐全的,相关部门应当当场办结;不能当场办结的,应当在一个工作日内办结。

  市、县(区)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部门施行企业住所告知承诺制。企业可以在本市自主选择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并依法登记为住所。

  第十九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按照电子证照相关规定,建立统一的电子证照服务系统和电子证照归集、应用机制。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签发的电子证照应当向市电子证照库实时归集,确保数据完整、准确。

  申请人在申请办理有关事项时可以通过出示电子证照表明其身份、资质。受理单位应当对电子证照进行保全和归档管理,不得拒绝办理或者要求申请人提供实体证照,但依法需要收回证照原件的除外。

  电子证照的具体应用场景由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确定后公布实施。

  第二十条

  本市依托国家、省统一电子印章制发系统制发相应电子印章。

  市、县(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同步免费发放企业电子印章、电子营业执照、电子钥匙。推进电子印章、电子签名在政务服务、社区事务受理等领域的应用。市场主体和社会组织在经济和社会活动中可以使用电子印章、电子签名。

  第二十一条

  企业可以通过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申请注销。市人民政府市场监管、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分类处置、同步办理,一次办结相关事项,实现企业注销申请跨部门预检、清税证明实时传送等。

  市人民政府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优化企业普通注销程序,推行简易注销登记程序和清税、债务清偿承诺制度。

  第二十二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推行工程建设项目风险分级分类审批和监管制度。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城市管理等部门应当制定并公布各类工程建设项目的风险划分标准和风险等级,会同市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资源规划等部门实行差异化审批、监督和管理。

  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依托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牵头建立统一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托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建立工程建设项目联合审批审查制度,实施联合审批审查会审、联合监督检查和综合竣工验收等一站式服务模式。

  相关部门应当强化部门协作和内部征询机制,优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全面整合用地规划许可阶段至竣工验收阶段各类测量测绘事项,实行“一次委托、联合测绘、成果共享”。

  相关部门应当公布并及时调整免于施工图审查项目类型清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确需实施联合审查的,由相应审查机构负责对图纸中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技术审查,其他相关部门不再进行技术审查。

  第二十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托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和政务数据信息管理平台,建立惠企政策统一服务平台。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部门应当组织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全面的惠企政策兑现事项清单和申报办理指南,向市场主体推送,并向社会公布。

  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逐步建立惠企政策“免申即享”目录清单,对符合条件的实行免予申报、直接享受政策,推行惠企财政政策“免申即享”办理模式。

  第二十四条

  市场主体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造成生产经营困难的,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采取以下措施,维护生产秩序和产业供应链稳定,保障市场主体的财产安全和自主经营权利:

  (一)建立突发事件动态分析评估和反馈机制,对易遭遇风险的行业、企业、设施、场所制定安全保护应急处理方案,纳入应急预案;

  (二)建立有效的社会动员机制,鼓励市场主体开展互助,采取调整薪酬、弹性工时、轮岗轮休等方式,稳定劳动关系,维持运行并及时复工复产;

  (三)组织评估突发事件对本地区经济和重点行业的影响,根据评估结果精准制定实施救助、补偿、补贴、减免、返还、安置等措施;

  (四)鼓励金融机构给予延期还贷、展期续贷、降低利率和减免利息支持;

  (五)为市场主体寻求法律救济提供必要帮助;

  (六)对突发事件中临时征收征用的应急物资,应当及时返还,无法返还的,应当依法补偿。

  第二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部门组织实施覆盖全部政务服务事项、被评价对象、服务渠道的政务服务“好差评”制度。制定“好差评”评价具体办法,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好差评”评价情况作为部门目标考核、个人绩效考核、政务服务考核评价的重要指标和内容。

  第二十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对市场主体进行监管,在市场监管领域健全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实现全覆盖监管、公平公正监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托国家统一的市场主体在线监管系统,实施互联网监管,推动各部门监管业务系统互联互通,实现违法线索互联、处理结果互认。

  监管过程中涉及市场主体的商业秘密,相关部门应当依法予以保密。

  第二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编制全市统一的市场主体监管事项目录清单,明确监管的主体、对象、内容、范围、措施、处理方式和监管责任等。监管事项目录清单实行动态调整并向社会公

  布。

  基于监管对象信用状况及风险程度等,对市场主体实施差异化分类监督管理。相关部门应当制定市场主体差异化分类监管实施细则,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八条

  市、县(区)行政执法、司法机关将市场主体列入失信名单之前,应当以书面方式通知市场主体。市场主体提出异议的,行政执法、司法机关应当及时依法审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异议人;市场主体及时纠正失信行为的,行政执法、司法机关应当终止将其列入失信名单。

  第二十九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开展清理整顿、专项整治等活动或者应对突发事件,确需采取普遍停产、停业等措施的,应当按照重大行政决策的法定程序,依法审慎确定实施范围,提前书面通知企业并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条

  推行涉企法律文书送达先行确认及责任承诺制。经市、县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部门告知先行确认法律文书送达地址以及承诺相关责任等事项后,市场主体应当承诺对填报的住所地地址、电话、邮箱真实性负责,以及时有效接受行政管理、行政执法、司法和仲裁部门送达的法律文书。

  第三十一条

  逐步建立企业破产工作“府院联动”协调机制、破产费用多元化保障机制和破产企业职工权益保障机制,统筹推进企业破产处置工作。市人民政府应当明确破产事务牵头部门,建立破产案件财产处置联动机制。市中级人民法院会同公安、资源规划等有关部门统一破产企业土地、房产、车辆等处置规则,提高破产财产处置效率。

  破产企业进入重整的,金融机构应当及时变更、修复企业信用信息;税务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解除或者经破产管理人申请解除重整企业非正常户认定状态;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将重整企业从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中移除。

  企业因重整取得的债务重组收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政策处理。对于破产企

  业涉及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减免。

  对于在破产案件办理过程中侵犯破产企业财产的行为,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处理,排除破产管理人接管财产的障碍。

  第三十二条

  破产管理人、清算组持人民法院出具的破产或者强制清算受理裁定书、指定管理人(清算组)决定书和查询人身份证件,查询破产企业注册登记材料、社会保险费用缴纳情况、公积金、银行开户信息和存款状况,以及不动产、车辆、知识产权、股权、股票、期货、债券等信息,接管并处置企业财产的,相关部门、金融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破产管理人、清算组依据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裁定文书或者强制清算终结裁定文书,申请办理破产企业注销登记相关手续的,金融机构、税务机关和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依法办理。

  第三十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与市场主体交往的负面清单制度,规范政商交往行为。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常态化政企沟通机制,及时倾听市场主体对营商环境的评价,回应市场主体的意见和诉求,公开承诺办理和答复时限,切实保障市场主体合法合理诉求得到及时响应和处置。依据法律政策或者现实条件无法解决的,应当及时告知市场主体并说明情况。

  市人民政府设立优化营商环境咨询委员会,负责收集、反映市场主体对营商环境的评价和诉求,为营商环境改革提供决策咨询,推动优化营商环境精准施策。

  第三十四条

  依托12345政府服务热线等渠道建立全市统一的优化营商环境政务服务咨询和投诉受理平台,实行统一接收、按责转办、限时办结、统一监督、统一考核。市场主体也可以通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设立的电话、网站、政务新媒体等渠道对损害营商环境的行为投诉举报。

  市、县(区)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处理监督机

  制,监督相关部门依法及时办理答复投诉举报事项,并对破坏营商环境的违法案件及时调查处理。

  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为投诉人、举报人保密。

  第三十五条

  市、县(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市、县(区)委员会应当充分发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作用,组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围绕优化营商环境开展专题调研和视察等活动,汇集、反映各类市场主体的意见和建议,督促有关方面落实优化营商环境的各项工作。

  鼓励和支持新闻媒体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对国家机关的管理服务行为和损害营商环境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三十六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依法履行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职责,侵犯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的,由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公用企事业单位、金融机构、中介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损害营商环境,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的,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将违法情况纳入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全国社会一体化公共平台诚信档案,并依法采取重点监管、信用预警、失信曝光等惩戒措施。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

篇二: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规定开展清理整顿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已经2019年10月8日国务院第6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理

  李克强
2019年10月22日

  国家依法保护市场主体的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保护企业经营者人身和财产安全。

  严禁违反法定权限、条件、程序对市场主体的财产和企业经营者个人财产实施查封、冻结和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依法确需实施前述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限定在所必需的范围内。

  禁止在法律、法规规定之外要求市场主体提供财力、物力或者人力的摊派行为。市场主体有权拒绝任何形式的摊派。

  国家建立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体系,打破城乡、地区、行业分割和身份、性别等歧视,促进人力资源有序社会性流动和合理配置。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通过政府网站、一体化在线平台,集中公布涉及市场主体的法律、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各类政策措施,并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加强宣传解读。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公布证明事项清单,逐项列明设定依据、索要单位、开具单位、办理指南等。清单之外,政府部门、公用企事业单位和服务机构不得索要证明。各地区、各部门之间应当加强证明的互认共享,避免重复索要证明。

  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不得增加市场主体负担。

  殊行业、重点领域外,市场监管领域的行政检查应当通过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抽查事项及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的方式进行。针对同一检查对象的多个检查事项,应当尽可能合并或者纳入跨部门联合抽查范围。

  对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特殊行业、重点领域,依法依规实行全覆盖的重点监管,并严格规范重点监管的程序;对通过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发现的问题,应当有针对性地进行检查并依法依规处理。

  情况反馈机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

  (八)变相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继续实施或者变相实施已取消的行政许可,或者转由行业协会商会或者其他组织实施已取消的行政许可;

  (九)为市场主体指定或者变相指定中介服务机构,或者违法强制市场主体接受中介服务;

  (十)制定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行政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时,不按照规定听取市场主体、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

  (十一)其他不履行优化营商环境职责或者损害营商环境的情形。

篇三: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规定开展清理整顿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持续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深刻转变政府职能,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释放全社会创新创业创造动能,激发市场活力,推动高质量发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概念界定】本条例所称营商环境是指企业以及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市场主体)在市场准入、生产经营、退出市场等过程中涉及的有关外部因素和条件。第三条【基本原则】优化营商环境应当遵循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原则,坚持各类市场主体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按照规则公开透明、监管公平公正、服务便利高效、依法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的要求,对标国际一流水平,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为各类市场主体投资兴业创造良好发展环境。第四条【管理职责】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推进、指导协调、督促落实优化营商环境相关改革,协调解决出现的重大问题。1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行业和领域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第五条【鼓励改革】国家鼓励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依法探索创新优化营商环境的改革举措。有关单位和个人在推进优化营商环境改革过程中,工作出现偏差失误、未实现预期目标,但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符合国家确定的改革方向、决策和实施程序符合规定,且勤勉尽责、未谋取私利、未损害公共利益的,依法免予追究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政策措施的宣传解读,及时总结和推广典型经验。第六条【社会参与和舆论监督】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参与和监督营商环境建设的权利,有权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反映情况或者提出意见建议。国家支持新闻媒体对营商环境进行舆论监督。新闻媒体及其从业人员进行涉及市场主体的新闻报道,应当真实、全面、客观、公正,不得编发和刊载未经核实的信息,不得利用新闻报道谋取不正当利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舆情收集和回应机制,及时调查处理损害营商环境的行为,并向社会公开调查处理结果。第七条【营商环境评价】国家建立全国统一标准的营商环境评价体系,定期开展全国营商环境评价,推动各地区、各部门2持续深化营商环境改革,促进地区间形成优化营商环境的良性竞争。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积极支持配合全国营商环境评价,不得违规干预或者弄虚作假。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冒用国家机关名义开展营商环境评价,不得利用营商环境评价弄虚作假、谋取不正当利益。第二章市场主体第一节平等对待各类市场主体第八条【市场准入】国家实行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各类市场主体均可依法平等进入。第九条【平等获取要素】国家保障各类所有制市场主体依法平等获取人力资源、资金、土地使用权和自然资源等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各地区、各部门应当依法保障各类所有制和不同地区市场主体在政府资金投向、土地供应、税收优惠、费用减免、资质许可、标准制定、项目申报、职称评定等方面的公平待遇,禁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第十条【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应当3公开透明、公平公正,对各类所有制和不同地区市场主体平等对待,不得以不合理条件进行限制或者排斥。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监管,依法纠正和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快推进公共资源电子化交易。已经实行电子化交易的,原则上不得要求市场主体另行提交纸质材料。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依法公开交易目录和交易信息,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及时获取有关信息并平等参与交易活动。第二节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第十一条【保护自主经营权】国家依法保护市场主体自主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权利,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干涉。第十二条【保护财产权】国家依法保护各类所有制市场主体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市场主体存在一般违法行为的,依法审慎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最大限度降低对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利影响。第十三条【保护知识产权】国家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依法严厉惩治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犯罪行为,推动建立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充分保障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4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和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制,完善知识产权快速审查、快速确权、快速维权机制,加大对小微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援助力度。第十四条【保护中小投资者】国家积极促进公司治理规范化,依法加强股东权益保护,特别是中小股东权益保护,便利股东依法维护自身权益,增强社会投资积极性。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与各级法院积极沟通协调,加强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第十五条【治理拖欠企业账款】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具有市场优势地位的企业不得违约拖欠中小企业的货物、工程、服务款项。中小企业有权依法要求拖欠方支付拖欠款并对拖欠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第十六条【完善纠纷解决机制】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整合律师、公证、司法鉴定、人民调解、仲裁等法律服务资源,为市场主体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和法律救济等服务,引导和帮助市场主体依法维权。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动建立调解、行政复议、仲裁、诉讼有效衔接、相互协调的市场主体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将依法认定的拒不履行合同的行为,纳入有关市场主体信用记录。第三章市场环境5第一节便利生产经营第十七条【企业开办】国家实行统一的市场主体登记制度,规范市场主体登记形式审查标准,完善虚假登记追责机制,提高登记审查效率,减少并规范登记机关自由裁量权。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简化市场主体从设立到具备一般性经营条件所需办理事项,压缩办理环节和时间。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托全国统一身份认证系统和电子营业执照系统,实行一次认证、全网通办,避免市场主体在不同地区和部门政务服务平台重复注册验证。第十八条【投资项目审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统一规定,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审批、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的前置条件,公开与投资相关的规划、产业政策,以及项目审批、核准的办理流程,并为项目单位提供相关咨询服务。对《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外的企业投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第十九条【工程建设项目报建审批】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全国统一标准编制并公布本级工程建设项目报建审批事项清单,明确审批事项名称、适用范围、前置条件、申请材料和审批时限,并实行动态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依法设立的开发区、工业园区、新区和其他有条件的区域可以实施区域评估制度,由政府统一组织6对法定评估评价事项按照区域进行统一评估,并在土地出让或划拨前,告知建设单位相关建设要求。已经实施区域评估的,有关部门在审批工程建设项目时,不得要求市场主体重复开展相关评估评价或者承担评估评价费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建设工程专项验收事项实行联合验收,统一竣工验收图纸和验收标准,统一出具验收意见。第二十条【登记财产】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整合和优化不动产登记流程,加强部门协作和信息互联互通,减少办理环节,压缩办理时限,提高服务效率。国家推动建立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制度和动产抵押登记平台,便利市场主体运用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机动车等动产以及应收账款、知识产权等权利进行担保融资。第二十一条【跨境贸易】有关部门应当依托电子口岸平台,推进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实行口岸和国际贸易领域相关业务统一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办理,为市场主体提供便捷的口岸通关服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公开通关流程及口岸经营服务作业时限,公布口岸收费目录清单。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经认证的经营者”国际互认合作,并给予互认企业相关便利措施。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创设进出口环节监管证件,不得在通关环节进行验核。第二十二条【办理破产】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与有关人民法院建立破产工作统一协调机制,统筹推进破产程序中的业务协调、信息共享等工作。第二十三条【企业变更和注销】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优化企业变更和注销办理流程,精简申请材料,压缩办理时间,降低办理成本。符合设立后未开展经营活动或者无债权债务等规定情形的,可以由企业自主选择按照简易注销程序办理。第二节规范税费办理第二十四条【纳税】各级税务机关应当持续优化纳税服务,精简办税资料和流程,简并申报缴税次数,压缩纳税时间,逐步实行全程网上办税,不断扩大电子发票使用范围。第二十五条【社会保险费】国家统筹考虑保障职工、企业合法权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及基金收支状况,依法合理确定社会保险费率,统一和规范社会保险费政策。第二十六条【规范涉企收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行业协会商会应当按照规定对外公示本地区执行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和实行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清单以外,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企业等依法实施行政管理、提供公共服务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任何单位未经法定程序,不得设置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不得以任何形式将政府行政管理职能转化为有偿经营服务。行政机关委托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相关管理活动的,应当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进行,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企业转嫁收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服务收费项目,应当引入竞争机制,加强行业管理和行业自律,引导收费主体诚信经营、合理定价;对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服务收费项目,应当严格核定服务成本,制定服务标准和价格,监督收费主体严格执行。严禁收费主体擅自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或者额外收费。严禁以各种方式强制企业赞助捐赠、订购报刊、参加培训、加入社团。严禁中介服务机构利用行政资源强制收取费用等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市场主体参加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不得利用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向市场主体收费或者变相收费。第三节公用事业、融资与人才服务第二十七条【公用事业服务】供水、供电、供热、供气、排水与污水处理、通信、邮政等公用事业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开服务标准、服务流程、办理时限、资费标准等信息,向市场主体提供安全、方便、快捷、稳定和价格合理的服务,不得实施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供水、供电、供气等公用事业企业应当优化报装审批流程,精简报装材料,压缩办理时间,降低水电气接入和使用成本,配合行政机关依法清理向转供电用户不合理加价售电、附加收费等行为。有条件的地区应当应用移动互联网提供线上咨询、报装、查询、缴费、报修等综合服务。有关行政机关应当优化水电气接入相关行政审批流程,压缩审批时限,建立健全与供水、供电、供气等公用事业企业的信息共享机制,加强对报装环节相关中介服务的管理。第二十八条【融资服务】国家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民营企业、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提供针对性金融产品和服务。国家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扩大直接融资规模,完善股票发行和再融资制度,支持民营企业发行债券,鼓励金融机构加大民营企业债券投资力度。金融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金融机构支持民营企业、小微企业工作的指导和监督。金融机构对同等申请条件下各类所有制市场主体的贷款利率和贷款条件应当保持一致,不得对不同所有制市场主体设置贷款审批歧视性规定。1金融机构应当规范收费行为,不得向市场主体违规收取服务费用。第二十九条【鼓励创新创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尊重、保护、鼓励创新,支持市场主体开展创新创业活动,创新科技金融服务,多渠道增加创新投入,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应用,鼓励发展创业孵化和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服务平台,降低创新创业成本。第三十条【人才服务】国家建立健全统一规范、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打破城乡、地区、行业分割,消除身份、性别歧视,引导和促进人才的合理流动。国家对外国人来华工作简化申请材料,优化审批流程,规范申请标准,依法保障在华工作外国人合法权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尊重市场经济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尊重各类市场主体在人才培养、引进、使用、评价和激励等方面的自主权。第三十一条【规范行业协会商会】市场主体依法享有自主加入和退出行业协会商会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市场主体入会、退会。行业协会商会不得对已取消的资格资质变相进行认定,不得出具虚假证明或者报告,不得干扰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或者扰乱市场秩序,不得组织市场主体从事法律法规禁止的垄断行为,不得依靠代行政府职能或者利用行政资源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11高收费标准。第四章政务服务第一节融合线上线下服务第三十二条【政务服务大厅】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已设立综合性政务服务大厅的,除因安全、便民等特殊考虑外,一般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各类政务服务事项进驻本级综合性政务服务大厅统一办理。鼓励中央垂直管理部门将其实施的政务服务事项纳入所在地方综合性政务服务大厅集中办理。政务服务大厅应当按照“前台综合受理、后台分类审批、综合窗口出件”的工作模式,实行一个窗口受理、后台集成服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推动政务服务大厅与政务服务平台业务融合,整合信息系统,统筹服务资源,统一服务标准,为市场主体提供渠道多样、简便易用的政务服务。对于已在各级政务服务大厅办理的事项,不得要求申请人在政务服务平台重复办理。第三十三条【政务服务平台】国家建设以国家政务服务平台为总枢纽,以国务院有关部门政务服务平台和各地区政务服务平台为基础的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托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整合各类网上政务服务系统,12推进“一网通办”。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涉及国家秘密等情形外,政务服务事项应当纳入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办理。国家政务服务平台建设面向市场主体和群众的政务服务移动端。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和部门应用移动互联网,为市场主体提供方便可及的政务服务。第三十四条【政务服务数据共享交换】国家构建全国统一、多级互联的政务服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体系,统一明确信息共享的种类、标准、范围、流程,实现跨层级、跨地区、跨系统、跨部门、跨业务数据信息可靠交换与安全共享,并依法依规向社会开放。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通过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查询、核验市场主体信息,对平台已经采集的信息,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交。第三十五条【电子印章和电子证照】国家建立权威、规范、可信的统一电子印章系统。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使用国家统一电子印章系统制发的电子印章。电子印章与实物印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国家推广使用电子营业执照等电子证照、电子证件、电子证明,推动电子证照、电子证件、电子证明跨部门跨地区互认共享。电子证照、电子证件、电子证明与纸质版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是市场主体取得相关资格的合法凭证。13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电子证照、电子证件、电子证明、加盖电子印章或者使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要求的可靠电子签名进行签名的电子材料,可以作为办理政务服务事项的依据。第二节提升政务服务水平第三十六条【政务服务事项标准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行政务服务事项标准化,为市场主体提供规范、透明、高效的政务服务。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不得增设办理条件和环节。第三十七条【规范行政许可和备案】对依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应当实行清单管理,逐项明确事项名称、设定依据、实施机关、实施范围、许可条件、申请材料、许可程序、办理时限、许可有效期、收费情况等,并对清单进行动态调整。清单以外,任何行政机关不得违法实施行政许可,不得以备案、目录、计划、规划、登记、注册、年检、年报、监制、认定、认证、审定等形式,变相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或者所需采集的信息可以通过政府信息共享、行政机关主动采集等方式获取的,行政机关不得设定和实施针对市场主体的备案事项。第三十八条【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在履行《中华人14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程序,并明确审批与监管职责分工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方案,将部分行政许可权集中到一个部门行使。行使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具有法律效力,原主管部门不得再要求市场主体加盖本部门印章。行使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应当接受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业务指导,以本机关名义实施行政许可,对审批结果负责,并与依法履行事中事后监管职责的行政机关做好衔接工作。第三十九条【“证照分离”“多证合一”改革】国家实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依法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采取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准入服务等改革方式,逐步整合涉企证照,减少涉企证照数量,提高行政服务效率。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信息采集、记载公示、管理备查类的一般经营项目涉企证照事项以及企业登记信息能够满足行政管理需要的涉企证照事项整合到营业执照上,不再发放被整合的证照。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任何部门不得设置涉企证照事项。第四十条【减证便民】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设定证明事项应当具备法律、法规依据,并加强互认共享,减少不必要的重复举证。下列事项不得设定证明:15(一)自然规律及定理,众所周知或者可以推定的事实;(二)法院生效裁判、仲裁机关生效仲裁裁决以及公证机构公证文书所认定的事实;(三)有关部门自身产生的或者通过部门共享能够实时获取、核验的信息;(四)能够通过申请人现有证照来证明或者能够被其他材料涵盖替代的事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公布依法保留的证明事项清单,逐项列明设定依据、开具单位、办事指南等,并逐步简化办理流程,提高办证效率。第四十一条【优化服务流程】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在一定时间内需由两个以上同级部门分别实施的具有关联性的行政审批等政务服务事项,可以实行由一个部门统一接收、转送申请材料,各相关部门同步审批、分别作出审批决定的并联审批方式。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任何单位不得将一个行政审批事项的办理结果设置为另一个行政审批事项的前置条件。对依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能够通过事中事后监管纠正不符合行政许可条件的行为且不会产生严重危害后果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告知承诺制办理,但不得与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对行政机关要求申请人提供的证明,能够通过事中事后监管纠正虚假承诺行为且不会产生严重危害后果的,行政机关可以决16定实行告知承诺制办理。对实行告知承诺制办理的行政许可事项和证明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将办理规定、监管规则、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并提供告知承诺书示范文本。申请人自愿选择实行告知承诺制办理的,行政机关应当直接依据书面承诺办理行政许可等相关事项。除法律、法规规定外,当事人持有法院相关变更登记判项内容的生效判决即可自行办理行政登记变更事项,登记机构不得要求当事人先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涉及不动产登记事项,法院生效裁判中已经有变更登记判项内容,在各方当事人无履行争议或者判项内容是基于确权类等无给付内容的,登记机构应当直接办理变更登记。第四十二条【审批服务便民化】行政相对人提交的政务服务事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应当当场作出书面决定,并逐步减少现场等候时间;无法当场作出书面决定,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申请材料齐全的,原则上应当一次办结;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内容。需要现场踏勘、专业技术审查、集体讨论、专家论证、听证等的事项,应当限时安排。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于面向个人、办理量大的政务服务事项,应当将相关事项办理权限或者受理环节依法授权或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实行1就近办理或者受理。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政务服务事项实行限时办结制,明确办理时限并在受理窗口或者平台公布。法律、法规、规章对办理期限有规定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办结;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的,应当按照合理、高效的原则确定办理期限,并按时办结。第四十三条【规范审批中介服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行为,编制并公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未纳入清单的中介服务事项,不得作为行政审批等政务服务的受理条件。行政机关应当制定完善中介服务的规范和标准,指导监督中介服务机构建立服务承诺、限时办结、执业公示、一次性告知、执业记录等制度。中介服务机构应当明确并公布办理时限、工作流程、申报条件、收费标准等信息。对既可由申请人按要求自行编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的材料,审批部门应当在办事指南中明确说明,并提供审查要点和示范文本,引导申请人自行编制相关材料。第四十四条【规范中介服务机构】行政机关不得与中介服务机构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利益关联。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行政审批部门所属事业单位、主管的社会组织及其举办的企业,不得开展与本部门行政审批相关的面向市场主体收费的中介服务。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行政机关在行政审批过程中1委托开展的技术性服务,应当通过竞争方式选择中介服务机构并支付服务费用,不得增加或者变相增加申请人负担。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强制市场主体接受中介服务,不得强制指定或者变相指定中介服务机构,不得限额管理中介服务机构数量,不得在区域、行业和部门间违法设定中介服务机构执业限制。第三节诉求处理与监督评价第四十五条【政企沟通机制】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畅通有效的政企沟通机制,听取市场主体意见建议,及时了解并依法帮助解决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中遇到的问题。第四十六条【诉求处理机制】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营商环境诉求处理长效机制。对有关营商环境的投诉、举报,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受理,并依法为投诉人、举报人保密;投诉、举报事项办结后,及时将办理结果告知投诉人、举报人。第四十七条【政务服务监督】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在本级政务服务大厅和本单位门户网站显著位置设置监督窗口或者监督平台,主动听取意见建议并及时反馈,接受社会监督。第四十八条【政务服务评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1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政务服务评价制度,将服务对象对政务服务的评价纳入对有关行政机关及其内设机构的绩效考核。第五章监管执法第一节落实监管责任第四十九条【监管职责】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全面履行事中事后监管职责。行政机关在履行对市场主体监督检查职责过程中,根据需要可以向无隶属关系的其他行政机关提出协助请求,被请求机关应当及时、尽责提供相关协助。被请求机关的上级机关对提供行政协助有规定的,被请求机关应当遵守相关规定。第五十条【综合监管执法和联合检查】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配置行政执法职能和执法资源,在市场监管、生态环境保护、农业农村、交通运输、文化市场、城市管理等重点领域实行综合监管执法,减少执法主体和层级,整合精简执法队伍,强化基层监管力量,提高基层执法能力。有关部门对同一检查对象的多个检查事项,能够合并事项或者联合实施的,应当合并事项或者联合实施,减少对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第五十一条【包容审慎监管】国家对新产业、新业态、新2技术、新模式,按照鼓励创新、包容审慎的原则,有针对性地确定监管方式和标准规范,依法保护创新,同时坚守安全和质量底线,对出现的问题及时引导或者处置,促进规范健康发展,严禁以创新的名义实施违法行为。第二节创新监管方式第五十二条【“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除特殊重点领域外,日常监管领域原则上应当实行监管过程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抽查检查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模式。第五十三条【重点监管】对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特殊重点领域,应当强化全过程质量安全管理与风险监控,依法依规实行全覆盖的重点监管模式。对通过投诉举报、数据监测等发现的具体问题,应当进行有针对性的检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控制重点监管事项数量,规范重点监管程序。第五十四条【信用监管】国家建立以信用为基础的监管机制。行政机关应当针对不同风险等级、信用水平的监管对象采取差异化分类监管措施,合理确定、动态调整抽查比例、频次。对诚信守法、风险较低的监管对象,适当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对失信违法、风险较高的监管对象,适当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21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引导市场主体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履行社会责任。对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的失信主体,由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失信主体在规定期限内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并按规定完成信用修复的,不再将其作为联合惩戒对象。国家依法建立权威、统一、可查询的市场主体信用记录,加强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统一标准和规范,依法及时公示和共享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第五十五条【“互联网+监管”】国家建立统一的“互联网+监管”系统,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监管事项、设定依据、监管流程、监管结果、监管行为均应当纳入系统,推进监管信息跨部门、跨地区共享,实现监管事项全覆盖、监管过程全记录、监管风险可发现。第三节规范执法行为第五十六条【规范行政执法】行政机关开展行政执法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手续完备、程序合法、定性准确、处理恰当。行政机关应当全面准确及时主动公开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救济渠道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等22信息。行政执法人员在对市场主体实施行政检查时应当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不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的,市场主体有权拒绝接受检查。行政检查结束后,应当向被检查对象作出书面决定或者结论。实施行政检查,不得非法妨碍市场主体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财物,不得谋取非法利益。行政机关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应当严格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第五十七条【规范自由裁量权】行政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当符合法律目的、具有合理性,排除不相关因素干扰,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并在行政执法决定中说明理由。第六章法治保障第一节政策制定与施行第五十八条【政策制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规章、规范性文件,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减损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不得设置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不得干预市场主体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行政机关制定对市场主体切身利益或者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应当充分听取市场主体、行业协会商会23以及律师协会的意见。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对规章以及对市场主体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的规范性文件,应当通过网络、报纸等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行政机关制定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政策文件时,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评估对市场竞争的影响,防止排除、限制市场竞争。未经审查或者经审查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不得出台或者提交审议。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由承担合法性审核职责的部门、机构或者人员对规范性文件统一进行审核。未经合法性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法的规范性文件,不得提交集体审议。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政策文件制定发布的统筹协调机制,结合经济社会发展总体形势,科学进行制度设计,合理把握出台节奏,全面评估政策效应,避免相互之间矛盾冲突或者政策叠加对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负面影响。行政机关应当保持法规政策的连续稳定,制定或者修改规章、规范性文件,除特别紧急情形外,应当在公布后预留合理时间,以便市场主体做好施行相关准备工作。第五十九条【法规政策公布和解读咨询】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将本机关执行和制定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通过24政府公报、政府门户网站、政务服务大厅、政务新媒体等渠道向社会公开。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托本级政府门户网站,集中发布本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发的规章、规范性文件,特别是涉及市场主体的各类优惠政策,并提供便捷、免费的在线检索服务。未经公开发布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依据。对涉及市场主体权利义务的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行政机关应当在公布时同步开展宣传解读,提高市场主体对法规政策的知晓度。行政机关应当建立法规政策咨询和解答机制,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政务服务大厅、政务服务平台、政务服务热线等,接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网络、邮寄、电话或者当面提交的涉及自身权益的咨询申请,并限期给予解答。第六十条【政策评估和清理】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规章、规范性文件定期评估和清理制度,评估结果作为修改、废止有关规章、规范性文件的重要参考。发现违反上位法规定、相互之间矛盾冲突、妨碍市场公平竞争、侵害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等情形的,应当及时修改或者废止。第六十一条【政务诚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向市场主体作出政策承诺应当严格依法依规,不得违法违规承诺优惠条件;作为民事主体参与民事活动时,应当平等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承担责任。25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认真履行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和签订的合同、协议,不得以政府换届、部门或者人员更替、政策调整等为由违约。确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和合同协议的,应当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相关市场主体的财产损失依法予以公平合理补偿。第二节法律责任第六十二条【政府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工作人员在履职过程中,因失信违约损害营商环境被司法裁判、行政处罚、纪律处分、问责处理的,相关信息应当纳入政务失信记录。对造成政务失信行为的主要责任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履行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拒绝、推诿、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二)违法限制市场主体准入或者退出,违法干涉市场主体自主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平等获取生产要素,违法侵害市场主体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违约拖欠企业账款的;(三)禁止、限制不同所有制或者不同地区市场主体到本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参与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禁止、限制外地26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四)向市场主体强制或者变相收取不合理费用,违规设置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或者额外收费,将政府行政管理职能转化为有偿经营服务,或者将应当由行政机关自身承担的费用转嫁给市场主体承担的;(五)违反规定设定和实施针对市场主体的行政许可、备案、证照、证明事项,违反规定设置政务服务事项办理条件、申请材料、办理环节,违反法定办理程序或者未在办理时限内办结的;(六)违反规定设定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允许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利益关联的组织开展与本部门行政审批相关的面向市场主体收费的中介服务,强制市场主体接受中介服务,强制指定或者变相指定中介服务机构,限额管理中介服务机构数量,违法设定中介服务机构执业限制的;(七)未按照规定及时处理投诉、举报事项,泄露投诉人、举报人信息,以及对投诉人、举报人打击报复的;(八)对其他行政机关提出的行政协助请求,无正当理由未及时、尽责提供相关协助的;(九)未按照规定开展行政执法,妨碍市场主体正常经营活动的;(十)实施行政审批、行政检查时,索取或者收受财物、谋取非法利益的;(十一)未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合法性审核等制度,出台具2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或者违法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政策文件的;(十二)对市场主体作出违背有关法律、法规或者超出自身法定权限的政策承诺,或者未经法定程序改变承诺事项的;(十三)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或者单方面强制要求以特定方式履行与市场主体签订的有关合同、协议的;(十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追究责任的其他情形。第六十三条【行业协会商会责任】行业协会商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停止其活动,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已被有关部门取消的资格资质变相进行认定的;(二)违规收取费用、出具虚假证明或者报告、谋取不正当利益、扰乱市场秩序的;(三)未经法律、行政法规授权,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市场主体入会、退会的;(四)依靠代行政府职能或者利用行政资源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强制服务并收费的;(五)侵害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六十四条【中介服务机构责任】中介服务机构违反本条2例规定,违规收取费用、出具虚假证明或者报告、谋取不正当利益、扰乱市场秩序的,由有关部门予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对其违法行为予以通报,并限期禁止在相关行政区域内执业;情节特别严重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并承担相应民事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六十五条【公用事业企业责任】公用事业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损害营商环境的,由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记入信用记录,并依法予以公示。情节严重的,对企业负责人、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第六十六条【市场主体强制退出制度】对于提交虚假材料骗取登记、冒用他人身份证虚假注册、无法通过登记的住所取得联系、长期吊销未注销、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且违法行为情节比较严重、利用简易注销程序逃废债务等违法失信市场主体,不能持续满足生产许可、安全生产条件或者不具备生产许可、安全生产能力的市场主体,以及发生严重质量安全事故的市场主体,依照法定程序实施强制退出,三年内不得再进入相关市场,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三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第七章附则第六十七条【特殊适用情形】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2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适用本条例关于行政机关的规定。第六十八条【施行日期】本条例自2019年行。月日起施30

篇四: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规定开展清理整顿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章 总 则第?条 为了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不断解放和发展社会?产?,加快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推动?质量发展,制定本条例。第?条 本条例所称营商环境,是指企业等市场主体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所涉及的体制机制性因素和条件。第三条 国家持续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最?限度减少政府对市场资源的直接配置,最?限度减少政府对市场活动的直接?预,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着?提升政务服务能?和?平,切实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更?激发市场活?和社会创造?,增强发展动?。各级?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坚持政务公开透明,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全?推进决策、执?、管理、服务、结果公开。第四条 优化营商环境应当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原则,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以深刻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创新体制机制、强化协同联动、完善法治保障,对标国际先进?平,为各类市场主体投资兴业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良好环境。第五条 国家加快建?统?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依法促进各类?产要素?由流动,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第六条 国家?励、?持、引导?公有制经济发展,激发?公有制经济活?和创造?。国家进?步扩?对外开放,积极促进外商投资,平等对待内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等各类市场主体。第七条 各级?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作的组织领导,完善优化营商环境的政策措施,建?健全统筹推进、督促落实优化营商环境?作的相关机制,及时协调、解决优化营商环境?作中的重?问题。县级以上?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做好优化营商环境的相关?作。县级以上地??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明确优化营商环境?作的主管部门。国家?励和?持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情况,在法治框架内积极探索原创性、差异化的优化营商环境具体措施;对探索中出现失误或者偏差,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予以免责或者减轻责任。第?条 国家建?和完善以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满意度为导向的营商环境评价体系,发挥营商环境评价对优化营商环境的引领和督促作?。开展营商环境评价,不得影响各地区、各部门正常?作,不得影响市场主体正常?产经营活动或者增加市场主体负担。任何单位不得利?营商环境评价谋取利益。第九条 市场主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恪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诚实守信、公平竞争,履?安全、质量、劳动者权益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等??的法定义务,在国际经贸活动中遵循国际通?规则。第?章 市场主体保护第?条 国家坚持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保障各种所有制经济平等受到法律保护。第??条 市场主体依法享有经营?主权。对依法应当由市场主体?主决策的各类事项,任何单位和个?不得?预。第??条 国家保障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平等使?资?、技术、??资源、?地使?权及其他?然资源等各类?产要素和公共服务资源。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平等适?国家?持发展的政策。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政府资?安排、?地供应、税费减免、资质许

  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平等适?国家?持发展的政策。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政府资?安排、?地供应、税费减免、资质许可、标准制定、项?申报、职称评定、??资源政策等??,应当依法平等对待各类市场主体,不得制定或者实施歧视性政策措施。第?三条 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应当公开透明、公平公正,依法平等对待各类所有制和不同地区的市场主体,不得以不合理条件或者产品产地来源等进?限制或者排斥。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监管,依法纠正和查处违法违规?为。第?四条 国家依法保护市场主体的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保护企业经营者??和财产安全。严禁违反法定权限、条件、程序对市场主体的财产和企业经营者个?财产实施查封、冻结和扣押等?政强制措施;依法确需实施前述?政强制措施的,应当限定在所必需的范围内。禁?在法律、法规规定之外要求市场主体提供财?、物?或者??的摊派?为。市场主体有权拒绝任何形式的摊派。第?五条 国家建?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推动建?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机制,健全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和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制,加?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度。国家持续深化商标注册、专利申请便利化改?,提?商标注册、专利申请审查效率。第?六条 国家加?中?投资者权益保护?度,完善中?投资者权益保护机制,保障中?投资者的知情权、参与权,提升中?投资者维护合法权益的便利度。第?七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市场主体有权?主决定加?或者退出?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任何单位和个?不得?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市场主体参加评?、达标、表彰、培训、考核、考试以及类似活动,不得借前述活动向市场主体收费或者变相收费。第??条 国家推动建?全国统?的市场主体维权服务平台,为市场主体提供?效、便捷的维权服务。第三章 市场环境第?九条 国家持续深化商事制度改?,统?企业登记业务规范,统?数据标准和平台服务接?,采?统?社会信?代码进?登记管理。国家推进“证照分离”改?,持续精简涉企经营许可事项,依法采取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等?式,对所有涉企经营许可事项进?分类管理,为企业取得营业执照后开展相关经营活动提供便利。除法律、?政法规规定的特定领域外,涉企经营许可事项不得作为企业登记的前置条件。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简化企业从申请设?到具备?般性经营条件所需办理的?续。在国家规定的企业开办时限内,各地区应当确定并公开具体办理时间。企业申请办理住所等相关变更登记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办理,不得限制。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企业迁移后其持有的有效许可证件不再重复办理。第??条 国家持续放宽市场准?,并实?全国统?的市场准?负?清单制度。市场准?负?清单以外的领域,各类市场主体均可以依法平等进?。各地区、各部门不得另?制定市场准?性质的负?清单。第???条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度,有效预防和制?市场经济活动中的垄断?为、不正当竞争?为以及滥??政权?排除、限制竞争的?为,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第???条 国家建?健全统?开放、竞争有序的??资源市场体系,打破城乡、地区、?业分割和?份、性别等歧

  第???条 国家建?健全统?开放、竞争有序的??资源市场体系,打破城乡、地区、?业分割和?份、性别等歧视,促进??资源有序社会性流动和合理配置。第??三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完善政策措施、强化创新服务,?励和?持市场主体拓展创新空间,持续推进产品、技术、商业模式、管理等创新,充分发挥市场主体在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中的作?。第??四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严格落实国家各项减税降费政策,及时研究解决政策落实中的具体问题,确保减税降费政策全?、及时惠及市场主体。第??五条 设?政府性基?、涉企?政事业性收费、涉企保证?,应当有法律、?政法规依据或者经国务院批准。对政府性基?、涉企?政事业性收费、涉企保证?以及实?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实??录清单管理并向社会公开,?录清单之外的前述收费和保证??律不得执?。推?以?融机构保函替代现?缴纳涉企保证?。第??六条 国家?励和?持?融机构加?对民营企业、中?企业的?持?度,降低民营企业、中?企业综合融资成本。?融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完善对商业银?等?融机构的监管考核和激励机制,?励、引导其增加对民营企业、中?企业的信贷投放,并合理增加中长期贷款和信?贷款?持,提?贷款审批效率。商业银?等?融机构在授信中不得设置不合理条件,不得对民营企业、中?企业设置歧视性要求。商业银?等?融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范收费?为,不得违规向服务对象收取不合理费?。商业银?应当向社会公开开设企业账户的服务标准、资费标准和办理时限。第??七条 国家促进多层次资本市场规范健康发展,拓宽市场主体融资渠道,?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中?企业依法发?股票、债券以及其他融资?具,扩?直接融资规模。第???条 供?、供电、供?、供热等公?企事业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开服务标准、资费标准等信息,为市场主体提供安全、便捷、稳定和价格合理的服务,不得强迫市场主体接受不合理的服务条件,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不合理费?。各地区应当优化报装流程,在国家规定的报装办理时限内确定并公开具体办理时间。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公?企事业单位运营的监督管理。第??九条 ?业协会商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加强?业?律,及时反映?业诉求,为市场主体提供信息咨询、宣传培训、市场拓展、权益保护、纠纷处理等??的服务。国家依法严格规范?业协会商会的收费、评?、认证等?为。第三?条 国家加强社会信?体系建设,持续推进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提?全社会诚信意识和信??平,维护信?信息安全,严格保护商业秘密和个?隐私。第三??条 地?各级?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向市场主体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以及依法订?的各类合同,不得以?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并依法对市场主体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第三??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不得违约拖?市场主体的货物、?程、服务等账款,?型企业不得利?优势地位拖?中?企业账款。县级以上?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拖?市场主体账款的清理?度,并通过加强预算管理、严格责任追究等措施,建?防范和治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拖?市场主体账款的长效机制。第三?三条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优化市场主体注销办理流程,精简申请材料、压缩办理时间、降低注销成本。对设?后未开展?产经营活动或者?债权债务的市场主体,可以按照简易程序办理注销。对有债权债务的市场主体,在债权债务依法解决后及时办理注销。县级以上地??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建?企业破产?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企业破产过程中涉及的有关问题。第四章 政务服务

  第三?四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进?步增强服务意识,切实转变?作作风,为市场主体提供规范、便利、?效的政务服务。第三?五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按照减环节、减材料、减时限的要求,编制并向社会公开政务服务事项(包括?政权?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下同)标准化?作流程和办事指南,细化量化政务服务标准,压缩?由裁量权,推进同?事项实??差别受理、同标准办理。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不得增设政务服务事项的办理条件和环节。第三?六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办理政务服务事项,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推?当场办结、?次办结、限时办结等制度,实现集中办理、就近办理、?上办理、异地可办。需要市场主体补正有关材料、?续的,应当?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内容;需要进?现场踏勘、现场核查、技术审查、听证论证的,应当及时安排、限时办结。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对政务服务事项办理时限有规定的,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尽快办结;没有规定的,应当按照合理、?效的原则确定办理时限并按时办结。各地区可以在国家规定的政务服务事项办理时限内进?步压减时间,并应当向社会公开;超过办理时间的,办理单位应当公开说明理由。地?各级?民政府已设?政务服务?厅的,本?政区域内各类政务服务事项?般应当进驻政务服务?厅统?办理。对政务服务?厅中部门分设的服务窗?,应当创造条件整合为综合窗?,提供?站式服务。第三?七条 国家加快建设全国?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以下称?体化在线平台),推动政务服务事项在全国范围内实现“??通办”。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涉及国家秘密等情形外,政务服务事项应当按照国务院确定的步骤,纳??体化在线平台办理。国家依托?体化在线平台,推动政务信息系统整合,优化政务流程,促进政务服务跨地区、跨部门、跨层级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数据共享服务,及时将有关政务服务数据上传??体化在线平台,加强共享数据使?全过程管理,确保共享数据安全。国家建?电?证照共享服务系统,实现电?证照跨地区、跨部门共享和全国范围内互信互认。各地区、各部门应当加强电?证照的推?应?。各地区、各部门应当推动政务服务?厅与政务服务平台全?对接融合。市场主体有权?主选择政务服务办理渠道,?政机关不得限定办理渠道。第三??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通过政府?站、?体化在线平台,集中公布涉及市场主体的法律、法规、规章、?政规范性?件和各类政策措施,并通过多种途径和?式加强宣传解读。第三?九条 国家严格控制新设?政许可。新设?政许可应当按照?政许可法和国务院的规定严格设定标准,并进?合法性、必要性和合理性审查论证。对通过事中事后监管或者市场机制能够解决以及?政许可法和国务院规定不得设??政许可的事项,?律不得设??政许可,严禁以备案、登记、注册、?录、规划、年检、年报、监制、认定、认证、审定以及其他任何形式变相设定或者实施?政许可。法律、?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对相关管理事项已作出规定,但未采取?政许可管理?式的,地?不得就该事项设定?政许可。对相关管理事项尚未制定法律、?政法规的,地?可以依法就该事项设定?政许可。第四?条 国家实??政许可清单管理制度,适时调整?政许可清单并向社会公布,清单之外不得违法实施?政许可。国家??精简已有?政许可。对已取消的?政许可,?政机关不得继续实施或者变相实施,不得转由?业协会商会或者其他组织实施。对实??政许可管理的事项,?政机关应当通过整合实施、下放审批层级等多种?式,优化审批服务,提?审批效率,减轻市场主体负担。符合相关条件和要求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采取告知承诺的?式办理。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民政府应当深化投资审批制度改?,根据项?性质、投资规模等分类规范投资审批程序,精简审批要件,简化技术审查事项,强化项?决策与?地、规划等建设条件落实的协同,实?与相关审批在线并联办理。

  第四??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优化?程建设项?(不包括特殊?程和交通、?利、能源等领域的重??程)审批流程,推?并联审批、多图联审、联合竣?验收等?式,简化审批?续,提?审批效能。在依法设?的开发区、新区和其他有条件的区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推?区域评估,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民政府组织对?定区域内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地质灾害危险性等事项进?统?评估,不再对区域内的市场主体单独提出评估要求。区域评估的费?不得由市场主体承担。第四?三条 作为办理?政审批条件的中介服务事项(以下称法定?政审批中介服务)应当有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依据;没有依据的,不得作为办理?政审批的条件。中介服务机构应当明确办理法定?政审批中介服务的条件、流程、时限、收费标准,并向社会公开。国家加快推进中介服务机构与?政机关脱钩。?政机关不得为市场主体指定或者变相指定中介服务机构;除法定?政审批中介服务外,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市场主体接受中介服务。?政机关所属事业单位、主管的社会组织及其举办的企业不得开展与本机关所负责?政审批相关的中介服务,法律、?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政机关在?政审批过程中需要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的,应当通过竞争性?式选择中介服务机构,并??承担服务费?,不得转嫁给市场主体承担。第四?四条 证明事项应当有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依据。设定证明事项,应当坚持确有必要、从严控制的原则。对通过法定证照、法定?书、书?告知承诺、政府部门内部核查和部门间核查、?络核验、合同凭证等能够办理,能够被其他材料涵盖或者替代,以及开具单位?法调查核实的,不得设定证明事项。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公布证明事项清单,逐项列明设定依据、索要单位、开具单位、办理指南等。清单之外,政府部门、公?企事业单位和服务机构不得索要证明。各地区、各部门之间应当加强证明的互认共享,避免重复索要证明。第四?五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的有关要求,依法削减进出?环节审批事项,取消不必要的监管要求,优化简化通关流程,提?通关效率,清理规范?岸收费,降低通关成本,推动?岸和国际贸易领域相关业务统?通过国际贸易“单?窗?”办理。第四?六条 税务机关应当精简办税资料和流程,简并申报缴税次数,公开涉税事项办理时限,压减办税时间,加?推?使?电?发票的?度,逐步实现全程?上办税,持续优化纳税服务。第四?七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部门协作,实?不动产登记、交易和缴税?窗受理、并?办理,压缩办理时间,降低办理成本。在国家规定的不动产登记时限内,各地区应当确定并公开具体办理时间。国家推动建?统?的动产和权利担保登记公?系统,逐步实现市场主体在?个平台上办理动产和权利担保登记。纳?统?登记公?系统的动产和权利范围另?规定。第四??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的要求,建?畅通有效的政企沟通机制,采取多种?式及时听取市场主体的反映和诉求,了解市场主体?产经营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并依法帮助其解决。建?政企沟通机制,应当充分尊重市场主体意愿,增强针对性和有效性,不得?扰市场主体正常?产经营活动,不得增加市场主体负担。第四?九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便利、畅通的渠道,受理有关营商环境的投诉和举报。第五?条 新闻媒体应当及时、准确宣传优化营商环境的措施和成效,为优化营商环境创造良好舆论氛围。国家?励对营商环境进?舆论监督,但禁?捏造虚假信息或者歪曲事实进?不实报道。第五章 监管执法第五??条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职责,落实监管责任,明确监管对象和范围、厘清监管事权,依法对市场主体进?监管,实现监管全覆盖。

  对市场主体进?监管,实现监管全覆盖。第五??条 国家健全公开透明的监管规则和标准体系。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分领域制定全国统?、简明易?的监管规则和标准,并向社会公开。第五?三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关于加快构建以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要求,创新和完善信?监管,强化信?监管的?撑保障,加强信?监管的组织实施,不断提升信?监管效能。第五?四条 国家推?“双随机、?公开”监管,除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民群众?命健康等特殊?业、重点领域外,市场监管领域的?政检查应当通过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员、抽查事项及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的?式进?。针对同?检查对象的多个检查事项,应当尽可能合并或者纳?跨部门联合抽查范围。对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民群众?命健康等特殊?业、重点领域,依法依规实?全覆盖的重点监管,并严格规范重点监管的程序;对通过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发现的问题,应当有针对性地进?检查并依法依规处理。第五?五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励创新的原则,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实?包容审慎监管,针对其性质、特点分类制定和实?相应的监管规则和标准,留?发展空间,同时确保质量和安全,不得简单化予以禁?或者不予监管。第五?六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充分运?互联?、?数据等技术?段,依托国家统?建?的在线监管系统,加强监管信息归集共享和关联整合,推?以远程监管、移动监管、预警防控为特征的?现场监管,提升监管的精准化、智能化?平。第五?七条 国家建?健全跨部门、跨区域?政执法联动响应和协作机制,实现违法线索互联、监管标准互通、处理结果互认。国家统筹配置?政执法职能和执法资源,在相关领域推?综合?政执法,整合精简执法队伍,减少执法主体和执法层级,提?基层执法能?。第五??条 ?政执法机关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全?落实?政执法公?、?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和重??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现?政执法信息及时准确公?、?政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重??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全覆盖。第五?九条 ?政执法中应当推?运?说服教育、劝导?范、?政指导等?强制性?段,依法慎重实施?政强制。采??强制性?段能够达到?政管理?的的,不得实施?政强制;违法?为情节轻微或者社会危害较?的,可以不实施?政强制;确需实施?政强制的,应当尽可能减少对市场主体正常?产经营活动的影响。开展清理整顿、专项整治等活动,应当严格依法进?,除涉及?民群众?命安全、发?重特?事故或者举办国家重?活动,并报经有权机关批准外,不得在相关区域采取要求相关?业、领域的市场主体普遍停产、停业的措施。禁?将罚没收?与?政执法机关利益挂钩。第六?条 国家健全?政执法?由裁量基准制度,合理确定裁量范围、种类和幅度,规范?政执法?由裁量权的?使。第六章 法治保障第六??条 国家根据优化营商环境需要,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及时制定或者修改、废?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规范性?件。优化营商环境的改?措施涉及调整实施现?法律、?政法规等有关规定的,依照法定程序经有权机关授权后,可以先?先试。第六??条 制定与市场主体?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政法规、规章、?政规范性?件,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充分听取市场主体、?业协会商会的意见。除依法需要保密外,制定与市场主体?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政法规、规章、?政规范性?件,应当通过报纸、?络等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建?健全意见采纳情况反馈机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般不少于30?。

  等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建?健全意见采纳情况反馈机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般不少于30?。第六?三条 制定与市场主体?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政法规、规章、?政规范性?件,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进?公平竞争审查。制定涉及市场主体权利义务的?政规范性?件,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进?合法性审核。市场主体认为地?性法规同?政法规相抵触,或者认为规章同法律、?政法规相抵触的,可以向国务院书?提出审查建议,由有关机关按照规定程序处理。第六?四条 没有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和命令依据的,?政规范性?件不得减损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不得设置市场准?和退出条件,不得?预市场主体正常?产经营活动。涉及市场主体权利义务的?政规范性?件应当按照法定要求和程序予以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政管理依据。第六?五条 制定与市场主体?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政法规、规章、?政规范性?件,应当结合实际,确定是否为市场主体留出必要的适应调整期。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统筹协调、合理把握规章、?政规范性?件等的出台节奏,全?评估政策效果,避免因政策叠加或者相互不协调对市场主体正常?产经营活动造成不利影响。第六?六条 国家完善调解、仲裁、?政裁决、?政复议、诉讼等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为市场主体提供?效、便捷的纠纷解决途径。第六?七条 国家加强法治宣传教育,落实国家机关普法责任制,提?国家?作?员依法履职能?,引导市场主体合法经营、依法维护??合法权益,不断增强全社会的法治意识,为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基础性?撑。第六??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整合律师、公证、司法鉴定、调解、仲裁等公共法律服务资源,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全?提升公共法律服务能?和?平,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全?位法律服务。第六?九条 政府和有关部门及其?作?员有下列情形之?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违法?预应当由市场主体?主决策的事项;(?)制定或者实施政策措施不依法平等对待各类市场主体;(三)违反法定权限、条件、程序对市场主体的财产和企业经营者个?财产实施查封、冻结和扣押等?政强制措施;(四)在法律、法规规定之外要求市场主体提供财?、物?或者??;(五)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市场主体参加评?、达标、表彰、培训、考核、考试以及类似活动,或者借前述活动向市场主体收费或者变相收费;(六)违法设?或者在?录清单之外执?政府性基?、涉企?政事业性收费、涉企保证?;(七)不履?向市场主体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以及依法订?的各类合同,或者违约拖?市场主体的货物、?程、服务等账款;(?)变相设定或者实施?政许可,继续实施或者变相实施已取消的?政许可,或者转由?业协会商会或者其他组织实施已取消的?政许可;(九)为市场主体指定或者变相指定中介服务机构,或者违法强制市场主体接受中介服务;(?)制定与市场主体?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政法规、规章、?政规范性?件时,不按照规定听取市场主体、?业协会商会的意见;

  (??)其他不履?优化营商环境职责或者损害营商环境的情形。第七?条 公?企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不向社会公开服务标准、资费标准、办理时限等信息;(?)强迫市场主体接受不合理的服务条件;(三)向市场主体收取不合理费?。第七??条 ?业协会商会、中介服务机构有下列情形之?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依法追究法律责任:(?)违法开展收费、评?、认证等?为;(?)违法?预市场主体加?或者退出?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三)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市场主体参加评?、达标、表彰、培训、考核、考试以及类似活动,或者借前述活动向市场主体收费或者变相收费;(四)不向社会公开办理法定?政审批中介服务的条件、流程、时限、收费标准;(五)违法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市场主体接受中介服务。第七章 附 则第七??条 本条例?2020年1?1?起施?。

篇五: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规定开展清理整顿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2019年10月8日国务院第66次常务会议通过,2019年10月22日公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不断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加快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推动高质量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营商环境,是指企业等市场主体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所涉及的体制机制性因素和条件。

  第三条

  国家持续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市场资源的直接配置,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市场活动的直接干预,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着力提升政务服务能力和水平,切实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更大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增强发展动力。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坚持政务公开透明,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全面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

  第四条

  优化营商环境应当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原则,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以深刻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创新体制机制、强化协同联动、完善法治保障,对标国际先进水平,为各类市场主体投资兴业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良好环境.

  第五条

  国家加快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依法促进各类生产要素自由流动,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公平参与市场竞争。

  第六条

  国家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激发非公有制经济活力和创造力.

  国家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积极促进外商投资,平等对待内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等各类市场主体.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组织领导,完善优化营商环境的政策措施,建立健全统筹推进、督促落实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相关机制,及时协调、解决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优化营商环境的相关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明确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主管部门。

  国家鼓励和支持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情况,在法治框架内积极探索原创性、差异化的优化营商环境具体措施;对探索中出现失误或者偏差,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予以免责或者减轻责任。

  第八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以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满意度为导向的营商环境评价体系,发挥营商环境评价对优化营商环境的引领和督促作用。

  开展营商环境评价,不得影响各地区、各部门正常工作,不得影响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增加市场主体负担.

  任何单位不得利用营商环境评价谋取利益。

  第九条

  市场主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恪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诚实守信、公平竞争,履行安全、质量、劳动者权益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法定义务,在国际经贸活动中遵循国际通行规则。

  第二章

  市场主体保护

  第十条

  国家坚持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保障各种所有制经济平等受到法律保护.

  第十一条

  市场主体依法享有经营自主权.对依法应当由市场主体自主决策的各类事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第十二条

  国家保障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平等使用资金、技术、人力资源、土地使用权及其他自然资源等各类生产要素和公共服务资源.

  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平等适用国家支持发展的政策。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政府资金安排、土地供应、税费减免、资质许可、标准制定、项目申报、职称评定、人力资源政策等方面,应当依法平等对待各类市场主体,不得制定或者实施歧视性政策措施。

  第十三条

  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应当公开透明、公平公正,依法平等对待各类所有制和不同地区的市场主体,不得以不合理条件或者产品产地来源等进行限制或者排斥。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监管,依法纠正和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四条

  国家依法保护市场主体的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保护企业经营者人身和财产安全.

  严禁违反法定权限、条件、程序对市场主体的财产和企业经营者个人财产实施查封、冻结和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依法确需实施前述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限定在所必需的范围内.

  禁止在法律、法规规定之外要求市场主体提供财力、物力或者人力的摊派行为。市场主体有权拒绝任何形式的摊派.

  第十五条

  国家建立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推动建立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机制,健全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和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制,加大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

  国家持续深化商标注册、专利申请便利化改革,提高商标注册、专利申请审查效率。

  第十六条

  国家加大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力度,完善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机制,保障中小投资者的知情权、参与权,提升中小投资者维护合法权益的便利度。

  第十七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市场主体有权自主决定加入或者退出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市场主体参加评比、达标、表彰、培训、考核、考试以及类似活动,不得借前述活动向市场主体收费或者变相收费.

  第十八条

  国家推动建立全国统一的市场主体维权服务平台,为市场主体提供高效、便捷的维权服务。

  第三章

  市场环境

  第十九条

  国家持续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统一企业登记业务规范,统一数据标准和平台服务接口,采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进行登记管理。

  国家推进“证照分离"改革,持续精简涉企经营许可事项,依法采取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等方式,对所有涉企经营许可事项进行分类管理,为企业取得营业执照后开展相关经营活动提供便利。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特定领域外,涉企经营许可事项不得作为企业登记的前置条件。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简化企业从申请设立到具备一般性经营条件所需办理的手续。在国家规定的企业开办时限内,各地区应当确定并公开具体办理时间。

  企业申请办理住所等相关变更登记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办理,不得限制。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企业迁移后其持有的有效许可证件不再重复办理.

  第二十条

  国家持续放宽市场准入,并实行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各类市场主体均可以依法平等进入。

  各地区、各部门不得另行制定市场准入性质的负面清单.

  第二十一条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大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力度,有效预防和制止市场经济活动中的垄断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以及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第二十二条

  国家建立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体系,打破城乡、地区、行业分割和身份、性别等歧视,促进人力资源有序社会性流动和合理配置。

  第二十三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完善政策措施、强化创新服务,鼓励和支持市场主体拓展创新空间,持续推进产品、技术、商业模式、管理等创新,充分发挥市场主体在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中的作用。

  第二十四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严格落实国家各项减税降费政策,及时研究解决政策落实中的具体问题,确保减税降费政策全面、及时惠及市场主体。

  第二十五条

  设立政府性基金、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涉企保证金,应当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或者经国务院批准.对政府性基金、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涉企保证金以及实行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目录清单管理并向社会公开,目录清单之外的前述收费和保证金一律不得执行。推广以金融机构保函替代现金缴纳涉企保证金。

  第二十六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金融机构加大对民营企业、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降低民营企业、中小企业综合融资成本。

  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完善对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的监管考核和激励机制,鼓励、引导其增加对民营企业、中小企业的信贷投放,并合理增加中长期贷款和信用贷款支持,提高贷款审批效率。

  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在授信中不得设置不合理条件,不得对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设置歧视性要求。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范收费行为,不得违规向服务对象收取不合理费用。商业银行应当向社会公开开设企业账户的服务标准、资费标准和办理时限.

  第二十七条

  国家促进多层次资本市场规范健康发展,拓宽市场主体融资渠道,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中小企业依法发行股票、债券以及其他融资工具,扩大直接融资规模。

  第二十八条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用企事业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开服务标准、资费标准等信息,为市场主体提供安全、便捷、稳定和价格合理的服务,不得强迫市场主体接受不合理的服务条件,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不合理费用。各地区应当优化报装流程,在国家规定的报装办理时限内确定并公开具体办理时间。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公用企事业单位运营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行业协会商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加强行业自律,及时反映行业诉求,为市场主体提供信息咨询、宣传培训、市场拓展、权益保护、纠纷处理等方面的服务。

  国家依法严格规范行业协会商会的收费、评比、认证等行为。

  第三十条

  国家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持续推进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提高全社会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维护信用信息安全,严格保护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三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向市场主体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以及依法订立的各类合同,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市场主体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第三十二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不得违约拖欠市场主体的货物、工程、服务等账款,大型企业不得利用优势地位拖欠中小企业账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大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拖欠市场主体账款的清理力度,并通过加强预算管理、严格责任追究等措施,建立防范和治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拖欠市场主体账款的长效机制。

  第三十三条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优化市场主体注销办理流程,精简申请材料、压缩办理时间、降低注销成本.对设立后未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无债权债务的市场主体,可以按照简易程序办理注销。对有债权债务的市场主体,在债权债务依法解决后及时办理注销.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建立企业破产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企业破产过程中涉及的有关问题。

  第四章

  政务服务

  第三十四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切实转变工作作风,为市场主体提供规范、便利、高效的政务服务.

  第三十五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按照减环节、减材料、减时限的要求,编制并向社会公开政务服务事项(包括行政权力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下同)标准化工作流程和办事指南,细化量化政务服务标准,压缩自由裁量权,推进同一事项实行无差别受理、同标准办理。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不得增设政务服务事项的办理条件和环节。

  第三十六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办理政务服务事项,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推行当场办结、一次办结、限时办结等制度,实现集中办理、就近办理、网上办理、异地可办。需要市场主体补正有关材料、手续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内容;需要进行现场踏勘、现场核查、技术审查、听证论证的,应当及时安排、限时办结。

  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对政务服务事项办理时限有规定的,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尽快办结;没有规定的,应当按照合理、高效的原则确定办理时限并按时办结.各地区可以在国家规定的政务服务事项办理时限内进一步压减时间,并应当向社会公开;超过办理时间的,办理单位应当公开说明理由。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已设立政务服务大厅的,本行政区域内各类政务服务事项一般应当进驻政务服务大厅统一办理。对政务服务大厅中部门分设的服务窗口,应当创造条件整合为综合窗口,提供一站式服务。

  第三十七条

  国家加快建设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以下称一体化在线平台),推动政务服务事项在全国范围内实现“一网通办”.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涉及国家秘密等情形外,政务服务事项应当按照国务院确定的步骤,纳入一体化在线平台办理。

  国家依托一体化在线平台,推动政务信息系统整合,优化政务流程,促进政务服务跨地区、跨部门、跨层级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数据共享服务,及时将有关政务服务数据上传至一体化在线平台,加强共享数据使用全过程管理,确保共享数据安全。

  国家建立电子证照共享服务系统,实现电子证照跨地区、跨部门共享和全国范围内互信互认。各地区、各部门应当加强电子证照的推广应用.

  各地区、各部门应当推动政务服务大厅与政务服务平台全面对接融合.市场主体有权自主选择政务服务办理渠道,行政机关不得限定办理渠道。

  第三十八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通过政府网站、一体化在线平台,集中公布涉及市场主体的法律、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各类政策措施,并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加强宣传解读。

  第三十九条

  国家严格控制新设行政许可。新设行政许可应当按照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的规定严格设定标准,并进行合法性、必要性和合理性审查论证。对通过事中事后监管或者市场机制能够解决以及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规定不得设立行政许可的事项,一律不得设立行政许可,严禁以备案、登记、注册、目录、规划、年检、年报、监制、认定、认证、审定以及其他任何形式变相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对相关管理事项已作出规定,但未采取行政许可管理方式的,地方不得就该事项设定行政许可.对相关管理事项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可以依法就该事项设定行政许可.

  第四十条

  国家实行行政许可清单管理制度,适时调整行政许可清单并向社会公布,清单之外不得违法实施行政许可.

  国家大力精简已有行政许可。对已取消的行政许可,行政机关不得继续实施或者变相实施,不得转由行业协会商会或者其他组织实施。

  对实行行政许可管理的事项,行政机关应当通过整合实施、下放审批层级等多种方式,优化审批服务,提高审批效率,减轻市场主体负担。符合相关条件和要求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采取告知承诺的方式办理。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深化投资审批制度改革,根据项目性质、投资规模等分类规范投资审批程序,精简审批要件,简化技术审查事项,强化项目决策与用地、规划等建设条件落实的协同,实行与相关审批在线并联办理。

  第四十二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优化工程建设项目(不包括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审批流程,推行并联审批、多图联审、联合竣工验收等方式,简化审批手续,提高审批效能。

  在依法设立的开发区、新区和其他有条件的区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推行区域评估,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对一定区域内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地质灾害危险性等事项进行统一评估,不再对区域内的市场主体单独提出评估要求。区域评估的费用不得由市场主体承担。

  第四十三条

  作为办理行政审批条件的中介服务事项(以下称法定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应当有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依据;没有依据的,不得作为办理行政审批的条件。中介服务机构应当明确办理法定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条件、流程、时限、收费标准,并向社会公开。

  国家加快推进中介服务机构与行政机关脱钩。行政机关不得为市场主体指定或者变相指定中介服务机构;除法定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外,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市场主体接受中介服务。行政机关所属事业单位、主管的社会组织及其举办的企业不得开展与本机关所负责行政审批相关的中介服务,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行政机关在行政审批过程中需要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的,应当通过竞争性方式选择中介服务机构,并自行承担服务费用,不得转嫁给市场主体承担。

  第四十四条

  证明事项应当有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依据。

  设定证明事项,应当坚持确有必要、从严控制的原则。对通过法定证照、法定文书、书面告知承诺、政府部门内部核查和部门间核查、网络核验、合同凭证等能够办理,能够被其他材料涵盖或者替代,以及开具单位无法调查核实的,不得设定证明事项。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公布证明事项清单,逐项列明设定依据、索要单位、开具单位、办理指南等.清单之外,政府部门、公用企事业单位和服务机构不得索要证明。各地区、各部门之间应当加强证明的互认共享,避免重复索要证明。

  第四十五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的有关要求,依法削减进出口环节审批事项,取消不必要的监管要求,优化简化通关流程,提高通关效率,清理规范口岸收费,降低通关成本,推动口岸和国际贸易领域相关业务统一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办理。

  第四十六条

  税务机关应当精简办税资料和流程,简并申报缴税次数,公开涉税事项办理时限,压减办税时间,加大推广使用电子发票的力度,逐步实现全程网上办税,持续优化纳税服务.

  第四十七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部门协作,实行不动产登记、交易和缴税一窗受理、并行办理,压缩办理时间,降低办理成本。在国家规定的不动产登记时限内,各地区应当确定并公开具体办理时间。

  国家推动建立统一的动产和权利担保登记公示系统,逐步实现市场主体在一个平台上办理动产和权利担保登记。纳入统一登记公示系统的动产和权利范围另行规定.

  第四十八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的要求,建立畅通有效的政企沟通机制,采取多种方式及时听取市场主体的反映和诉求,了解市场主体生产经营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并依法帮助其解决。

  建立政企沟通机制,应当充分尊重市场主体意愿,增强针对性和有效性,不得干扰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不得增加市场主体负担.

  第四十九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便利、畅通的渠道,受理有关营商环境的投诉和举报.

  第五十条

  新闻媒体应当及时、准确宣传优化营商环境的措施和成效,为优化营商环境创造良好舆论氛围。

  国家鼓励对营商环境进行舆论监督,但禁止捏造虚假信息或者歪曲事实进行不实报道.

  第五章

  监管执法

  第五十一条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职责,落实监管责任,明确监管对象和范围、厘清监管事权,依法对市场主体进行监管,实现监管全覆盖。

  第五十二条

  国家健全公开透明的监管规则和标准体系。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分领域制定全国统一、简明易行的监管规则和标准,并向社会公开。

  第五十三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关于加快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要求,创新和完善信用监管,强化信用监管的支撑保障,加强信用监管的组织实施,不断提升信用监管效能。

  第五十四条

  国家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除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特殊行业、重点领域外,市场监管领域的行政检查应当通过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抽查事项及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的方式进行。针对同一检查对象的多个检查事项,应当尽可能合并或者纳入跨部门联合抽查范围。

  对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特殊行业、重点领域,依法依规实行全覆盖的重点监管,并严格规范重点监管的程序;对通过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发现的问题,应当有针对性地进行检查并依法依规处理。

  第五十五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鼓励创新的原则,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实行包容审慎监管,针对其性质、特点分类制定和实行相应的监管规则和标准,留足发展空间,同时确保质量和安全,不得简单化予以禁止或者不予监管.

  第五十六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充分运用互联网、大数据等技术手段,依托国家统一建立的在线监管系统,加强监管信息归集共享和关联整合,推行以远程监管、移动监管、预警防控为特征的非现场监管,提升监管的精准化、智能化水平.

  第五十七条

  国家建立健全跨部门、跨区域行政执法联动响应和协作机制,实现违法线索互联、监管标准互通、处理结果互认。

  国家统筹配置行政执法职能和执法资源,在相关领域推行综合行政执法,整合精简执法队伍,减少执法主体和执法层级,提高基层执法能力。

  第五十八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全面落实行政执法公示、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现行政执法信息及时准确公示、行政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全覆盖。

  第五十九条

  行政执法中应当推广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等非强制性手段,依法慎重实施行政强制。采用非强制性手段能够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实施行政强制;违法行为情节轻微或者社会危害较小的,可以不实施行政强制;确需实施行政强制的,应当尽可能减少对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

  开展清理整顿、专项整治等活动,应当严格依法进行,除涉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发生重特大事故或者举办国家重大活动,并报经有权机关批准外,不得在相关区域采取要求相关行业、领域的市场主体普遍停产、停业的措施。

  禁止将罚没收入与行政执法机关利益挂钩。

  第六十条

  国家健全行政执法自由裁量基准制度,合理确定裁量范围、种类和幅度,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行使。

  第六章

  法治保障

  第六十一条

  国家根据优化营商环境需要,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及时制定或者修改、废止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

  优化营商环境的改革措施涉及调整实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的,依照法定程序经有权机关授权后,可以先行先试。

  第六十二条

  制定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行政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充分听取市场主体、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

  除依法需要保密外,制定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行政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通过报纸、网络等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建立健全意见采纳情况反馈机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

  第六十三条

  制定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行政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制定涉及市场主体权利义务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进行合法性审核。

  市场主体认为地方性法规同行政法规相抵触,或者认为规章同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可以向国务院书面提出审查建议,由有关机关按照规定程序处理。

  第六十四条

  没有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和命令依据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减损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不得设置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不得干预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涉及市场主体权利义务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法定要求和程序予以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管理依据。

  第六十五条

  制定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行政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结合实际,确定是否为市场主体留出必要的适应调整期。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统筹协调、合理把握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等的出台节奏,全面评估政策效果,避免因政策叠加或者相互不协调对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不利影响。

  第六十六条

  国家完善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为市场主体提供高效、便捷的纠纷解决途径。

  第六十七条

  国家加强法治宣传教育,落实国家机关普法责任制,提高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履职能力,引导市场主体合法经营、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不断增强全社会的法治意识,为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基础性支撑。

  第六十八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整合律师、公证、司法鉴定、调解、仲裁等公共法律服务资源,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全面提升公共法律服务能力和水平,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全方位法律服务.

  第六十九条

  政府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一)违法干预应当由市场主体自主决策的事项;

  (二)制定或者实施政策措施不依法平等对待各类市场主体;

  (三)违反法定权限、条件、程序对市场主体的财产和企业经营者个人财产实施查封、冻结和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

  (四)在法律、法规规定之外要求市场主体提供财力、物力或者人力;

  (五)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市场主体参加评比、达标、表彰、培训、考核、考试以及类似活动,或者借前述活动向市场主体收费或者变相收费;

  (六)违法设立或者在目录清单之外执行政府性基金、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涉企保证金;

  (七)不履行向市场主体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以及依法订立的各类合同,或者违约拖欠市场主体的货物、工程、服务等账款;

  (八)变相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继续实施或者变相实施已取消的行政许可,或者转由行业协会商会或者其他组织实施已取消的行政许可;

  (九)为市场主体指定或者变相指定中介服务机构,或者违法强制市场主体接受中介服务;

  (十)制定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行政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时,不按照规定听取市场主体、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

  (十一)其他不履行优化营商环境职责或者损害营商环境的情形。

  第七十条

  公用企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不向社会公开服务标准、资费标准、办理时限等信息;

  (二)强迫市场主体接受不合理的服务条件;

  (三)向市场主体收取不合理费用。

  第七十一条

  行业协会商会、中介服务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违法开展收费、评比、认证等行为;

  (二)违法干预市场主体加入或者退出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

  (三)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市场主体参加评比、达标、表彰、培训、考核、考试以及类似活动,或者借前述活动向市场主体收费或者变相收费;

  (四)不向社会公开办理法定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条件、流程、时限、收费标准;

  (五)违法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市场主体接受中介服务。

  第七章

  附

  则

  第七十二条

  本条例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解读

  2019年10月8日,国务院第66次常务会议通过了《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以下简称《条例》),2019年10月22日公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一、《条例》出台的意义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部署,顺应社会期盼,持续推进“放管服”等改革,我国营商环境明显改善,在世界银行等国际组织发布的营商环境报告中排名大幅提升.与此同时,我国营商环境还存在不少突出问题和短板,与国际先进水平相比仍有较大差距,必须在深化“放管服"改革上有更大突破、在优化营商环境上有更大进展,使市场主体活力和社会创造力持续迸发,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强劲动力。制定《条例》是我国的一项创举,是一项开创性工作。出台《条例》最重要和最核心的意义,就是把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在优化营商环境方面大量行之有效的政策、经验、做法上升到法规制度,使其进一步系统化、规范化,增强权

  威性、时效性和法律约束力,从制度层面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更加有力的保障和支撑。《条例》必将进一步增强各级政府以及社会各方面对优化营商环境的意识,在全社会营造优化营商环境的浓厚氛围,稳定预期、提振信心。

  二、《条例》的亮点

  (一)明确优化营商环境的原则和方向

  《条例》将营商环境界定为企业等市场主体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所涉及的体制机制性因素,并明确优化营商环境应当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原则,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以深刻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创新体制机制,强化协同联动,完善法制保障,对标国际先进水平,为各类市场主体投资兴业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良好环境。

  (二)加强市场主体平等保护、营造良好市场环境

  加强市场主体平等保护,是社会高度关注的问题之一。《条例》明确,国家坚持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保障各种所有制经济平等受到法律保护,着力加强对各类市场主体的平等保护,落实市场主体公平待遇。一是强调平等对待各类市场主体。《条例》明确,国家依法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在使用要素、享受支持政策、参与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等方面的平等待遇,为各类市场主体平等参与市场竞争强化法律支撑。二是强调为市场主体提供全方位的保护。依法保护市场主体经营自主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保护企业经营者人身和财产安全.加大对市场主体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建立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

  三是强调为市场主体维权提供保障。推动建立全国统一的市场主体维权服务平台,为市场主体提供高效、便捷的维权服务。

  在营造良好市场环境方面,《条例》围绕破解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中的痛点难点堵点问题,着力净化市场环境,更好地激发市场主体更多活力、提高竞争力。一是聚焦破除市场准入和市场退出障碍.明确了通过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推进证照分离改革、压缩企业开办时间、持续放宽市场准入等措施,为市场主体进入市场和开展经营活动破除障碍。要求进一步优化市场主体注销办理流程,精简申请材料、压缩办理时间、降低注销成本,推动解决市场主体“退出难”问题。二是聚焦落实减税降费政策。明确各地区、各部门应当严格落实国家各项减税降费政策,保障减税降费政策全面、及时惠及市场主体,并对设立涉企收费作出严格限制,切实降低市场主体经营成本。三是聚焦解决“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明确鼓励和支持金融机构加大对民营企业和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降低民营企业和中小企业综合融资成本,不得对民营企业和中小企业设置歧视性要求。

  (二)提升政务服务水平

  《条例》围绕打造公平、公开、透明、高效的政府运行体系,着力提升政务服务能力和水平,提供惠企便民的高效服务.一是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明确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落实减环节、减材料、减时限要求,编制并向社会公开政务服务事项标准化工作流程和办事指南,推动同一事项无差别受理、同标准办理.二是推进马上办、网上办、就近办、一次办。明确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行当场办结、一次办结、限时办结的服务模式,实现集中办理、就近办理、网上办理、异地可办,并对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建设、政务信息整合共享、电子证照推广应用作了具体规定,使“一网、一门、一次”改革要求成为有法律约束力的制度规则。三是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明确国家严格控制新设行政许可并大力精简已有行政许可,通过整合实施、下放审批层级等多种方式,优化审批服务,提高审批效率.四是推进重点领域服务便利化。对标国际一流标准,推广国内最佳实践,对提升办理建筑许可、跨境贸易、纳税、不动产登记等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重点领域政务服务便利化程度提出具体要求,为相关领域深化改革提供了目标指引。

  (三)规范和创新监管执法

  《条例》明确规范和创新监管执法,为促进公平公正监管、更好实现公平竞争提供基本遵循.一是推动健全执法机制。建立健全跨部门跨区域行政执法联动和响应机制,在相关领域推行综合行政执法,减少执法主体和执法层级,推动解决困扰市场主体的行政执法检查过多过频问题,实现从监管部门“单打独斗"转变为综合监管,做到“一次检查、全面体检”。二是推动创新监管方式.明确除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群众生命健康等特殊行业、重点领域外,都要实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推行“互联网+监管”,对新兴产业实行包容审慎监管。三是推动规范执法行为.明确行政执法应当依法慎重实施行政强制,减少对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不得随意采取要求市场主体普遍停产、停业的措施,避免执法“一刀切”。要求行政执法应当规范行使自由裁量权,合理确定裁量范围、种类和幅度。

  (四)加强营商环境建设的法治保障

  《条例》围绕推进法治政府建设,重点针对法规政策制定透明度不足,新出台法规政策缺少缓冲期,企业对政策环境缺乏稳定预期等突出问题作了明确规定,着力提高政策透明度和稳定性,强化营商环境的法治保障。一是增强法规政策制定的透明度。明确制定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法规政策,应当充分听取市场主体、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除依法需要保密外,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反馈意见采纳情况。二是增强法规政策实施的科学性。明确新出台法规政策应当结合实际为市场主体留出必要的适应调整期,并加强统筹协调、合理把握出台节奏、全面评估政策效果,避免因政策叠加或相互不协调对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不利影响。三是加大涉企法规政策的宣传解读力度。明确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集中公布涉及市场主体的各类法规政策,并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加强宣传解读。

篇六: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规定开展清理整顿

  

  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2020)

  第一条

  为了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推进首都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优化营商环境应当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原则,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持续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构建以告知承诺为基础的审批制度、以信用为基础的监管制度、以标准化为基础的政务服务制度、以区块链等新一代信息技术为基础的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制度,以法治为基础的政策保障制度,切实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打造国际一流的营商环境。

  第三条

  市场主体在市场经济活动中的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依法享有自主决定经营业态、模式的权利,人身和财产权益受到保护的权利,知悉法律、政策和监管、服务等情况的权利,自主加入或者退出社会组织的权利,对营商环境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

  市场主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恪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诚实守信、公平竞争,履行安全、质量、环境保护、劳动者权益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法定义务,在国际经贸活动中遵循国际通行规则。

  第四条

  本市建立健全优化营商环境议事协调工作机制,组建专家咨询委员会,完善优化营商环境政策措施,开展营商环境评价,及时协调解决重大问题,统筹推进、督促落实优化营商环境工作。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领导,政府主要负责人是优化营商环境第一责任人。

  市、区发展改革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组织、指导、协调优化营商环境日常事务;有关政府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优化营商环境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本市鼓励政府及有关部门结合实际情况,在法治框架内积极探索原创性、差异化的优化营商环境具体措施;对探索中出现的失误或者偏差,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予以免责或者减轻责任。

  第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人大常委会可以采取听取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质询、询问或者代表视察等方式,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进行监督。

  第七条

  本市建立优化营商环境社会监督员制度,聘请企业经营者、有关社会人士作为监督员,发现营商环境问题,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接受社会监督员的监督,及时整改查实的问题。

  第八条

  本市与天津市、河北省协同推进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逐步实现政务服务标准统一、资质互认、区域通办。

  第二章

  市场环境

  第九条

  本市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创新体制机制,为市场主体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创造国际领先的发展条件。

  第十条

  保障各种所有制经济平等受到法律保护。保障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平等使用资金、技术、人力资源、土地等各类生产要素和公共服务资源;保障依法平等适用国家和本市各类支持发展政策;保障在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获得公平待遇。

  禁止违反法定权限、条件、程序对市场主体的财产和企业经营者个人财产实施查封、冻结和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禁止在法律、法规规定之外要求市场主体提供财力、物力或者人力的收费和摊派行为。

  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政府采取征收征用、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承诺等措施的,应当依法对市场主体予以补偿。

  第十一条

  本市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批复的《北京城市总体规划》和国家要求,制定符合首都功能定位的产业发展政策和新增产业禁止限制目录。本市新增产业禁止限制目录,由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政府部门拟订,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各区人民政府、有关政府部门不得制定新增产业禁止限制目录。

  本市新增产业禁止限制目录和国家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各类市场主体均可以依法平等进入。

  第十二条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下列措施简化市场主体注册登记手续,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申请设立市场主体或者变更登记事项,申请人承诺所提交的章程、协议、决议和住所使用证明等材料真实、合法、有效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提交的材料实行形式审查;

  (二)设立一般经营项目,申请人提交材料齐全的,有关政府部门应当即时办结,并根据需要一次性向申请人提供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所需的营业执照、公章和票据。不能即时办结的,应当在一个工作日内办结;

  (三)设立一般经营项目的市场主体,可以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的大类登记经营范围;

  (四)多个市场主体可以使用同一地址作为登记住所;

  (五)市场主体可以在登记住所以外的场所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但是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系统自行公示实际生产经营场所的地址;

  (六)市场主体设立分支机构,可以申请在其营业执照上注明分支机构住所,不再单独

  申请营业执照。

  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所称一般经营项目,是指市场主体不需要经过有关政府部门行政许可即可以开展的经营项目。

  市场主体简化注册登记手续的具体办法,由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

  市场主体应当将登记的住所或者通过北京市企业登记服务平台自行填报公示的其他地址承诺作为纸质法律文书送达地址;市场主体同意适用电子送达方式的,在北京市企业登记服务平台中填写的电子邮箱、传真号、移动即时通讯账号等视为电子法律文书送达地址,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

  本市推进科技、文化重点产业发展。市场主体可以利用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和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现有资源,建设科技、文化企业孵化器。经依法登记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符合规划的,可以用于科技、文化孵化,科技、文化成果转化和产业落地等项目建设。

  本市统筹推进应用场景建设,为新技术、新产品应用提供实验空间。科学技术、经济和信息化等有关政府部门应当发布重点领域应用场景项目清单。

  支持在本市设立国际科技组织或者联盟、国际知识产权组织或者其分支机构。

  第十五条

  知识产权等有关政府部门应当健全知识产权保护的举报、投诉、维权、援助平台以及有关案件行政处理的快速通道,完善行政机关之间、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之间的案件移送和线索通报制度。

  市知识产权部门应当鼓励、引导企业建立专利预警制度,支持协会、知识产权中介机构为企业提供目标市场的知识产权预警和战略分析服务。

  市知识产权部门应当建立企业专利海外应急援助机制,指导企业、协会制定海外重大突发知识产权案件应对预案,支持协会、知识产权中介机构为企业提供海外知识产权纠纷、争端和突发事件的应急援助。

  第十六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建立健全人力资源服务体制机制,培育国际化、专业化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人力资源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提供服务;畅通劳动者维权渠道,完善调解机制,加大监督执法力度,依法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按照国家规定取消水平评价类技能人员职业资格,推行社会化职业技能等级认定。

  第十七条

  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协调有关金融机构和中介机构,为市场主体首贷、续贷业务受理和其他金融业务提供服务,提高对中小企业信贷规模和比重。

  在确保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受到保护的前提下,推动不动产登记、税务、市场监督管理、民政等有关政府部门的信息与金融机构共享;建立以区块链为基础的企业电子身份认证信息系统,减少企业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十八条

  本市由人民银行动产融资登记系统对动产担保物进行统一登记,航空器、船舶、机动车和知识产权除外。市场主体办理动产担保登记,可以对担保物进行概括性描述。

  动产担保双方当事人可以约定担保权益涵盖担保物本身及其将来产生的产品、收益、替代品等资产。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推动建立担保物处置平台,为债权人实现担保权益提供便利。

  第十九条

  本市推动区域性股权市场规范健康发展,支持北京股权交易中心完善股东名册托管登记机制,扩大中小微企业股权直接融资规模。

  第二十条

  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严格落实国家各项减税降费政策,及时研究解决政策落实中的具体问题,确保减税降费政策全面、及时惠及市场主体。

  第二十一条

  发生突发事件的,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遭受突发事件影响的市场主体损失情况,制定救助、补偿、补贴、减免、安置等措施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不得有下列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或者投标人的行为:

  (一)违法限定潜在供应商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

  (二)违法要求潜在供应商或者投标人设立分支机构;

  (三)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

  (四)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等;

  (五)其他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或者投标人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推动建立健全本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实行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管理,依法公开公共资源交易的规则、流程、结果、监管和信用等信息,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全流程电子化,实现一表申请、一证通用、一网通办服务。

  推广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使用电子保函,降低市场主体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

  第二十四条

  本市加大对公司中小股东权益保护力度。

  公司董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审议公司股东关联交易等事项时,应当维护公司利益和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经董事会决议的关联交易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董事应当承担责任。

  第二十五条

  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履行向市场主体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以及依法订立的各类合同,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

  违约毁约,不得违背市场主体真实意愿延长付款期限。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市场主体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市场主体以应收账款申请担保融资,向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等应付款方提出确权请求的,应付款方应当及时确认债权债务关系。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为企业办理注销登记:

  (一)领取营业执照后未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无债权债务,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发布拟注销公告满二十日,且无异议的;

  (二)破产管理人依据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裁定文书提出申请的;

  (三)被吊销营业执照三年以上的公司,其股东书面承诺承担未清偿债务的。

  第二十七条

  本市鼓励和支持行业协会商会依法自主发展会员,代表会员反映诉求,服务会员发展;政府及有关部门起草或者制定有关行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应当主动听取有关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对其意见采纳情况及时反馈和说明。

  第三章

  政务服务

  第二十八条

  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统一政务服务标准,创新政务服务方式,推动区块链、人工智能、大数据、物联网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在政务服务领域的应用,不断提高政务服务质量,为市场主体提供规范、便利、高效的政务服务。

  第二十九条

  本市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办理。

  市政务服务部门会同有关政府部门编制并公布全市统一的政务服务事项目录及其办事指南,办事指南应当明确各政务服务事项办理条件和流程、所需材料、容缺受理、办理环节和时限、收费标准、联系方式、投诉渠道等内容。办事指南中的办理条件、所需材料不得含有其他、有关等模糊性兜底要求。

  第三十条

  有关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有利于市场主体的原则办理政务服务事项,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办事指南的规定办理政务服务事项,不得对市场主体提出办事指南规定以外的要求;

  (二)能够通过政府部门之间信息共享获取的材料,不得要求市场主体提供;

  (三)需要进行现场踏勘、现场核查、技术审查、听证论证的,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及时安排,不得推诿、拖延;

  (四)同一政务服务事项在同等情况下,应当同标准受理、同标准办理,不得差别对待;

  (五)遵守工作纪律,不得与市场主体有任何影响依法履职的交往。

  第三十一条

  本市在除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以外的行业、领域,推行政务服务事项办理告知承诺制。申请人承诺符合办理条件的,有关政府部门应当直接作出同意的决定;未履行承诺的,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未达到条件的,撤销决定,并将有关情况纳入本市信用信息平台;作出虚假承诺的,直接撤销决定,按照未取得决定擅自从事相关活动追究相应法律责任,并将有关情况纳入本市信用信息平台。

  告知承诺事项的具体范围和办理条件、标准、流程等,分别由市政务服务部门和有关政府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二条

  本市推行政务服务事项在政务服务大厅或者站点统一办理。

  政府建立市、区、街道和乡镇政务服务体系,根据需要在北京城市副中心、交通便利的区域设立政务服务大厅或者政务服务站点,统一政务服务场所名称和标识,实行政务服务大厅或者政务服务站点周末服务、错时或者延时服务,为市场主体就近办事、多点办事、快速办事、随时办事提供便利。

  第三十三条

  本市推行政务服务事项在服务窗口集中办理。

  有关政府部门可以通过协议委托同级政务服务机构受理政务服务事项,政务服务部门在政务服务大厅或者政务服务站点,设置综合窗口统一受理政务服务事项,有关政府部门分别进行行政审批,综合窗口统一反馈办理结果。

  有关政府部门在政务服务大厅或者政务服务站点派驻人员的,应当赋予派驻人员充分的行政审批权限,对已经受理的事项,原则上实行经办人、首席代表最多签两次办结的工作机制,实现受理、审批、办结一站式服务。

  有关政府部门应当根据市场主体的申请,在行政审批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第三十四条

  本市推行全部政务服务事项在网上全程办理。

  市政务服务部门建设全市统一的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推进各区、各部门政务服务平台规范化、标准化和互联互通。

  第三十五条

  市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建立全市统一的大数据管理平台和信息共享机制,推进政务信息共享。有关政府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准确、及时、完整向大数据管理平台汇集政务信息。

  市场主体办理政务服务事项,使用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电子印章与实物印章具有同等法律

  效力;电子证照与纸质证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区块链技术应用中产生的电子数据可以作为办理政务服务事项的依据和归档材料。

  第三十六条

  市政务服务部门依法制定作为办理行政审批条件的中介服务事项目录,并向社会公布;有关政府部门不得将目录以外的中介服务事项作为办理行政审批的条件。

  第三十七条

  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实行告知承诺制,其范围由市发展改革部门拟订,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在北京城市副中心、中关村科学城、怀柔科学城、未来科学城、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及其他有条件的区域,政府及有关部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同步开展环境、水、交通等区域评估,不再对区域内市场主体的建设项目单独提出评估要求。

  第三十九条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会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改革等部门根据建设工程规模、类型、位置等因素,制定社会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分类管理制度,按照风险等级实施差别化管理。

  对社会投资的低风险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和施工许可可以合并办理,从立项到不动产登记全流程审批时间不超过十五个工作日。

  第四十条

  本市探索在民用和低风险工业建筑工程领域推行建筑师负责制,注册建筑师为核心的设计团队、所属的设计企业可以为建筑工程提供全周期设计、咨询、管理等服务。探索建筑师负责制职业责任保险制度,支持保险企业开发建筑师负责制职业责任保险产品。

  对于可以不聘用工程监理、建设单位不具备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能力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可以通过购买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由保险公司委托风险管理机构对工程建设项目实施管理。

  第四十一条

  本市进一步优化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管理。房屋建筑工程项目和土方作业量大的市政工程项目,项目单位取得项目设计方案审查意见且施工现场具备条件的,可以先期开展土方、护坡、降水等作业;但是最迟应当在主体工程施工前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四十二条

  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等公用企事业单位,应当公开服务范围、标准、收费、流程、完成时限等信息。

  对市场主体投资的建设项目需要附属接入市政公用设施的小型工程项目,由供水、排水、低压供电等市政公用企业直接上门提供免费服务;接入低压供电的,时间不超过八个工作日。

  第四十三条

  供电企业应当保障供电设施的正常、稳定运行,确保供电质量符合国家规定。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供电企业年供电可靠率的监督,对低于国家有关规定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

  税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在确保信息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采取下列

  缴纳税费便利措施:

  (一)推动纳税事项全市通办;

  (二)推行使用财税辅助申报系统,为市场主体提供财务报表与税务申报表数据自动转换服务;

  (三)对市场主体进行纳税提醒和风险提示;

  (四)推行社会保险、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合并申报,网上缴纳;

  (五)利用区块链技术推行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及其他电子票据。

  第四十五条

  不动产登记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与住房和城乡建设、税务等部门的协作,为市场主体转让不动产提供登记、交易和缴税一窗受理、并行办理服务,时间不超过一个工作日。

  不动产登记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为市场主体查询下列信息,提供网上和现场服务:

  (一)不动产面积、用途等自然状况信息;

  (二)抵押、查封等限制信息;

  (三)规划用途为非住宅,且权利人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房屋权属信息,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四)地籍图、宗地图等图件信息。

  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公开涉及土地纠纷案件的审理情况及有关数据。

  第四十六条

  市口岸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的要求,对进出口货物申报、舱单申报和运输工具申报业务提供单一窗口服务,推进监管信息和物流运输服务信息互联互通,实现无纸化通关,涉及国家秘密的特殊情况除外。

  海关应当公布报关企业整体通关时间;口岸管理部门应当组织编制并公布口岸收费目录,口岸经营服务企业不得在目录以外收取费用。

  第四十七条

  海关、商务等有关政府部门应当依法精简进出口环节审批事项和单证,优化通关流程,能够退出口岸验核的,全部退出;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市场主体,实行先验放后检测、先放行后缴税、先放行后改单管理。

  鼓励企业提前申报通关,提前办理单证审核,对于提前申报通关存在差错的,按照有关容错机制处理。

  第四十八条

  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常态化的政企沟通机制,听取市场主体意见,为市场主体提供政策信息,协调解决市场主体的困难和问题。

  市场主体可以通过12345服务热线电话、部门电话、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等提出有关营商环境的咨询和投诉举报。有关政府部门、市政公用企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协调解决、答复;无法解决的,应当及时告知并说明情况。

  第四十九条

  支持北京城市副中心管理委员会、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和有条件的区人民政府,探索实施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试点,可以由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权。

  本市探索在部分领域开展营业执照和有关行政许可联合审批试点。市场主体在申请设立登记时,可以一并提出相关行政许可申请,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与其他有关政府部门并联办理。

  本市探索在部分行业开展综合行政许可试点。一个行业经营涉及的多项行政许可可以整合为一项行业综合行政许可,一张行业综合行政许可证统一记载相关行政许可信息。

  本市探索基于风险的分级分类审批管理机制。

  第五十条

  本市推行政务服务“好差评”制度,市场主体可以对有关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办理政务服务事项的情况进行评价。具体办法由市政务服务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监管执法

  第五十一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创新监管方式,坚持公平公正监管、信用监管、综合监管,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第五十二条

  有关政府部门编制的权力清单应当明确监管执法事项、依据、主体、权限、内容、方法、程序和处罚措施等内容。

  第五十三条

  本市推行以信用为基础的分级分类监管制度。市有关政府部门以公共信用信息评价结果等为依据,制定本行业、本领域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标准。信用较好、风险较低的市场主体,应当减少检查比例和频次;违法失信、风险较高的市场主体,应当提高检查比例和频次。

  第五十四条

  市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建立健全市场主体信用修复制度,明确失信的市场主体可以采取作出信用承诺、完成信用整改、通过信用核查、接受专题培训、提交信用报告、参加公益慈善活动等方式开展信用修复;对于完成信用修复的市场主体,有关政府部门应当及时停止公示其失信信息。

  第五十五条

  有关政府部门应当按照鼓励创新和发展、确保质量和安全的原则,针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的性质和特点,制定临时性、过渡性监管规则和措施,实行包

  容审慎监管,引导其健康规范发展。

  第五十六条

  本市在除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以外的行业、领域,实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抽查事项及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

  有关政府部门应当确定本行业或者本领域实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范围,健全随机抽查系统,完善相关细则,确保公平监管。

  第五十七条

  本市健全违法违规行为举报投诉制度,畅通公众监督渠道。有关政府部门接到举报投诉的,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本市推进在特定行业、领域建立内部举报人等制度,鼓励行业、领域内部人员举报市场主体涉嫌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和重大风险隐患,提高监管执法的针对性、有效性。查证属实的,有关政府部门加大对内部举报人的奖励力度,并对其实行严格保护。

  第五十八条

  有关政府部门应当制定本部门年度执法检查计划,并于每年三月底前向社会公布。

  年度执法检查计划应当包括检查主体、检查对象范围、检查方式、检查项目和检查比例等内容。

  第五十九条

  本市在现场检查中推行行政检查单制度。市有关政府部门应当依法制定本行业、本领域行政检查单,明确检查内容、检查方式和检查标准等。

  有关政府部门应当按照行政检查单实施现场检查,不得擅自改变检查内容、检查方式、检查标准等,不得要求监管对象准备书面汇报材料或者要求负责人陪同,减少对市场主体的影响。

  第六十条

  需要在特定区域或者时段,对监管对象实施不同监管部门多项监管内容检查的,应当采用联合检查的方式,由牵头部门组织、多部门参加,按照同一时间、针对同一对象,实施一次检查,完成所有检查内容。

  第六十一条

  本市推行综合执法,减少执法主体和执法层级,分别在农业农村、文化旅游、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领域组建综合执法队伍,在街乡层面整合执法力量,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

  第六十二条

  市有关政府部门应当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危害后果消除情况、违法行为人的主观过错,建立健全本行业、本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依法明确从轻、减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的具体情形。市、区有关政府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裁量基准,不得擅自突破裁量基准实施行政处罚。

  第六十三条

  市有关政府部门应当根据市场主体违法行为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将本部门应当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区分为一般违法行为和严重违法行为,制定相应目录及其公示期限,并向社会公布。

  对于一般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信息的最短公示期为三个月,最长为一年;对于严重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信息的最短公示期为一年,最长为三年。公示期届满的行政处罚信息不再公示,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除外;市场主体发现行政处罚信息不应当公示的,有权要求相关公示主体更正。

  在规定期限内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经市场主体申请,有关政府部门可以视情将公示期相应缩短三至十二个月。

  第五章

  法治保障

  第六十四条

  政府及有关部门制定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政策措施,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市场主体认为政策措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权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反馈结果。

  第六十五条

  政府及有关部门制定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政策措施,应当充分听取市场主体、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除依法保密外,应当通过报纸、网络等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建立健全意见采纳情况反馈机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三十日。

  第六十六条

  政府及有关部门制定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政策措施,应当为市场主体留出一般不少于三十日的适应调整期,涉及国家安全和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施行的除外。

  第六十七条

  有关政府部门应当根据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及上位法制定、修改、废止情况,及时清理有关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六十八条

  政府及有关部门制定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政策措施,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查。

  市场主体认为政府规章或者市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同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可以向市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审查建议;认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者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同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的,可以向市人民政府或者区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审查建议;认为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同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的,可以向区人民政府书面提出审查建议。有关机关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处理。

  第六十九条

  本市支持在京商事仲裁机构和商事调解机构发展,支持其加入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平台。

  鼓励市场主体选择在京商事仲裁机构或者商事调解机构解决纠纷。

  第七十条

  相关部门应当健全司法鉴定、资产评估、审计审价等行业管理制度,督促相关机构优化工作流程、压缩工作时限、提高工作质量,配合有关方面查明事实。

  市高级人民法院应当建立健全司法鉴定、资产评估、审计审价等委托机构的遴选、评价、考核的规则和标准,向社会公布,并定期向相关部门通报对委托机构的考核结果。

  第七十一条

  人民法院依法通过下列措施,提高知识产权案件的审理效率和质量:

  (一)推进繁简分流快速审理机制;

  (二)依法扩大独任制审理案件范围;

  (三)指派技术调查官参与专业技术性较强的知识产权案件诉讼活动。

  第七十二条

  有关政府部门应当与人民法院建立企业破产工作协调机制,支持符合破产条件的企业进行破产清算或者重整,协调解决破产企业信用修复、企业注销、社会稳定等问题。

  第七十三条

  人民法院探索建立重整识别、预重整等破产拯救机制,完善破产案件繁简分流审理机制,提高办理破产案件效率。

  第七十四条

  市高级人民法院应当与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有关政府部门建立破产案件财产处置联动机制,统一破产企业土地、房产、车辆等处置规则,提高破产财产处置效率。

  第七十五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加大对破产企业职工权益的保障力度,协调解决职工社会保险关系转移、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档案接转等事项,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第七十六条

  企业因重整取得的债务重组收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适用企业所得税相关政策。对于破产企业涉及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减免。

  破产企业重整期间,税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自动解除或者经破产管理人申请解除破产企业非正常户认定状态。

  第七十七条

  破产管理人有权查询破产企业注册登记材料、社会保险费用缴纳情况、银行开户信息及存款状况,以及不动产、车辆、知识产权等信息,有关政府部门、金融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第七十八条

  人民法院应当健全破产案件债权人权益保障机制,保障债权人会议对破产企业财产分配、处置的决策权,保障债权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七十九条

  市高级人民法院与市公安机关等有关政府部门建立被执行人及其车辆查询机制。人民法院执行案件需要查找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

  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等人员,或者被执行人车辆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协助查找需求,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配合。

  第八十条

  破产管理人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加大对破产管理人的培训力度,提高破产管理人的履职能力和水平。

  第八十一条

  政府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依法履行职责或者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八十二条

  政府及有关部门可以依据本条例制定有关实施办法或者实施细则。

  第八十三条

  本条例自2020年4月28日起施行。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若下载后打开异常,可用记事本打开)

篇七: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规定开展清理整顿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1、(单选题)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深化投资审批制度改革,根据项目性质、投资规模等分类规范投资审批程序,精简审批要件,简化技术审查事项,强化项目决策与用地、规划等建设条件落实的协同,实行()。

  A.与相关审批在线一共办理

  B.与相关审批在线分别办理

  C.与相关审批在线并联办理

  D.与相关审批在线集中办理正

  确答案:C

  2、(单选题)国家实行行政许可清单管理制度。对实行行政许可管理的事项,符合相关条件和要求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采取()的方式办理。

  A.告知承诺

  B.公开宣誓

  C.证明

  D.公示通知

  正确答案:A

  3、(单选题)国家鼓励和支持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情况,在法治框架内积极探索原创性、差异化的优化营商环境具体措施,对探索中出现失误或者偏差,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

  A.不予处罚

  B.予以免责或者减轻责任

  C.予以减轻责任

  D.予以免责

  正确答案:B

  4、(单选题)国家持续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统一企业登记业务规范,统一数据标准和平台服务接口,采用()进行登记管理。

  A.统一社会注册号

  B.纳税人识别号

  C.组织机构代码

  D.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正确答案:D

  5、(单选题)根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规定,市

  场主体认为地方性法规同行政法规相抵触,或者认为规章同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可以向()书面提出审查建议,由有关机关按照规定程序处理。

  A.市级人民政府

  B.国务院

  C.县级人民政府

  D.省级人民政府

  正确答案:B

  6、(单选题)国家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除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特殊行业、重点领域外,市场监管领域的行政检查应当通过()的方式进行。

  A.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进行检查、抽查事项及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

  B.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抽查事项及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

  C.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抽查事项及查处结果及时向被检查单位公开

  D.随机进行检查、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查处结果

  及时向社会公开

  正确答案:B

  7、(单选题)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的原则,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实行包容审慎监管,针对其性质、特点分类制定和实行相应的监管规则和标准,留足发展空间,同时确保质量和安全,不得简单化予以禁止或者不予监管。

  A.分类监管

  B.鼓励发展

  C.鼓励创新

  D.鼓励进步

  正确答案:C

  8、(单选题)制定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行政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进行()。

  A.合法性审查

  B.公正审查

  C.合理性审查

  D.公平竞争审查

  正确答案:D

  9、(单选题)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优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此处不包括特殊工程和()等领域的重大工程。

  A.水利

  B.交通

  C.所有选项均正确

  D.能源

  正确答案:C

  10、(单选题)除依法需要保密外,制定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行政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通过报纸、网络等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

  A、10日

  B、15日

  C、20日

  D、30日

  正确答案:D

  11、(多选题)国家健全行政执法自由裁量基准制度,合理确定裁量(),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行使。

  A.种类

  B.幅度

  C.范围

  D.标准

  正确答案:ABC

  12、(多选题)国家坚持(),保障各种所有制经济平等受到法律保护。

  A.规则平等

  B.义务平等

  C.权利平等

  D.机会平等

  正确答案:ACD

  13、(多选题)()等公用企事业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开服务标准、资费标准等信息,为市场主体提供安全、便捷、稳定和价格合理的服务。

  A.供电

  B.供气

  C.供热

  D.供水

  正确答案:ABCD

  14、(多选题)《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明确规定,设定证明事项,应当坚持确有必要、从严控制的原则。对()的,不得设定证明事项。

  A.通过法定文书能够办理

  B,通过法定证照能够办理

  C.通过书面告知承诺能够办理

  D.开具单位无法调查核实

  正确答案:ABCD15、(多选题)优化营商环境应当坚

  持()原则。

  A.法治化

  B.市场化

  C.国际化

  D.透明化正确答案:ABC16、(多选题)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平等适用国家支持发展的政策。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政府()等方面,应当依法平等对待各类市场主体。

  A.资金安排、B.职称评定、C.税费减免、D.标准制定、正确答案:ABCD17、(多选题)根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规定,设立下列哪些项目,应当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或者经国务院批准()

  A.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

  B.政府性基金

  C.经营服务性收费

  D.涉企保证金

  正确答案:ABD

  18、(多选题)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完善政策措施、强化创新服务,鼓励和支持市场主体拓展创新空间,持续推进()等创新,充分发挥市场主体在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中的作用。

  A.商业模式

  B.产品

  C.管理

  D.技术

  正确答案:ABCD

  19、(多选题)国家建立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体系,打破()歧视,促进人力资源有序社会性流动和合理配置。

  A.行业分割

  B.身份、性别

  C.地区

  D.城乡

  正确答案:ABCD20、(多选题)《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明确,建立政企沟通机制,应当充分尊重市场主体意愿,增强(),不得干扰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不得

  增加市场主体负担。

  A.有效性

  B.及时性

  C.针对性

  D.效率性

  正确答案:AC

  21、(判断题)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企业迁移后其持有的有效许可证件不再重复办理。

  A.对

  B.错

  正确答案:对

  22、(判断题)金融监督部门应当合理增加中长期贷款和信用贷款支持,提高贷款审批效率。

  A.对

  B.错

  正确答案:对

  23、(判断题)已取消的行政许可,转由行业协会商会或者其他组织实施。

  A.对

  B.错

  正确答案:错

  24、(判断题)市场主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恪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诚实守信、公平竞争,履行安全、质量、劳动者权益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法定义务,在国际经贸活动中遵循国际通行规则。

  A.对

  B.错

  正确答案:对

  25、(判断题)《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规定,开展清理整顿、专项整治等活动,应当严格依法进行,除涉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发生重特大事故或者举办国家重大活动,并报经有权机关批准外,不得在相关区域采取要求相关行业、领域的市场主体普遍停产、停业的措施。

  A.对

  B.错

  正确答案:对

  26、(判断题)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

  履行向市场主体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以及依法订立的各类合同,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

  A.对

  B.错

  正确答案:对

  27、(判断题)营商环境,是指企业等市场主体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所涉及的体制机制性因素和条件。

  A.对

  B.错

  正确答案:对

  28、(判断题)涉及市场主体权利义务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即使未经公布,也可以作为行政管理依据。

  A.对

  B.错

  正确答案:错

  29、(判断题)各地区、各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另行制定市场准入性质的负面清单。

  A.对

  B.错

  正确答案:错

  30、(判断题)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对相关管理事项已作出规定,但未采取行政许可管理方式的,地方不得就该事项设定行政许可。对相关管理事项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可以依法就该事项设定行政许可。

  A.对

  B.错

  正确答案:

  对

  古代朴素自然观以直观性、思辩证和猜测性的方式从整体上把握认识自然界的本原和发展,但缺乏系统的、以实验为基础的科学依据,尤其是将非物质性的东西当作先于物质世界的独立存在,并认为物质世界是它的派生物,为唯心主义的产生提供了借口,最终导致人类认识的分化。

  ②机械唯物主义自然观的核心是自然界绝对不变,虽然在实证科学的基础上继承和坚持了古代朴素唯物主义的思想,但是不懂得一般与个别、运动和静止等的辩证关

  系,以一种片面的、孤立的和静止的方法观察自然界,即不懂得自然界的辩证法,自然不能把唯物主义坚持到底。

  ⑶辩证唯物主义自然观克服了以往哲学自然观的缺陷,坚持了物质世界的客观实在性的唯物主义一元论原则,突出了物质世界的整体性和矛盾性,提示了物质世界的普遍联系,强调了人类起源于自然界、依赖于自然并在把握自然界发展规律的基础上能够能动地和改造自然。强调了人与自然界的和谐统一。

  .如何认识机械唯物之一自然观的局限性

  它是一种用单纯古典力学解释一切自然现象的观点。它把物质的物理、化学和生物的性质都归结为力学的性质,把物理的、化学的和生物的系统和运动形式都归结为力学的系统和运动形式,认为自然界中的一切事物都完全服从于机械因果律。

  .如何把握系统自然观、人工自然观和生态自然观对认识人与自然辩证关系的意义和作用系统自然观、人工自然观和生态自然观之间的关系:

  第一,它们都围绕人与自然界关系的主题,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自然观的本体论、认识论和方法论;它们都坚持人类与自然界、人工自然界和天然自然界、人与生态系统的辩证统一,都为实现可持续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奠

  定了理论基础。

  第二,它们在研究人与自然界的关系方面各有其侧重点:系统自然观为正确认识和处理人与自然的关系提供了新的思维方式;人工自然观突出并反思了人的主体性和创造性;生态自然观站在人类文明的立场,强调了人与自然界的协调和发展。

  第三,它们在研究人与自然界的关系方面相互关联:系统自然观通过系统思维方式,为人工自然观和生态自然观提供了方法论基础;人工自然观通过突出人的主体性和实践性,为系统自然观和生态自然观提供了认识论前提;生态自然观通过强调人与自然界的统一性、协调性关系,为系统自然观和人工自然观指明了发展方向和目标。

  4.1.

  何理解马克思主义自然观形成和发展的价值和意义

  系统自然观:

  .它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自然观中的物质观、运动观和时空观。

  .它实现了从认识存在到认识演化、从认识确定性到认识随机性、从认识简单性到认识复杂性、从认识线性到认识非线性的转变,促进了马克思主义自然观在认识论方面的发展。

  3.它注重研究自然界系统的非稳定性、无序性、多样性、非平衡性和非线性作用等问题,提供了研究自然界系统的性质、结构和功能及其演化方式和机制的一种新的系统思维方式,推动了马克思主义自然观在方法论方面的发展。

  .它重视系统演化中实践的作用,从而建立起马克思主义自然观、认识论和方法论与历史观和价值观的联系。

  人工自然观

  .它研究人类改造自然的实践活动,关注最能体现人的本质力量对象化的创造领域,超越了以往认识狭义天然自然的范围,拓展了天然自然观的研究领域,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自然观。

  .它在人与自然界的关系上,克服了近代唯物主义的经验论自然观和唯心主义的思辨论自然观的固有缺陷,实现了唯物论和辩证法、受动性和能动性、自然史和人类史的辩证统一,使得马克思主义自然观成为能动的、实践的自然观和既反映天然自然界又反思人工自然界的科学的自然观。

  .它不仅突出人的主体性和创造性,还强调人工自然界和天然自然界的和谐共存,并主张尊重自然和社会规律的理性原则和客观方法,突出了马克思主义自然观的革命

  性、科学性特征。

  生态自然观

  1.它倡导系统思维方式,发挥人的主体创造性,强化人与自然界协调发展的生态意识,促进了马克思主义自然观在认识人类与生态系统关系方面的发展。

  2它促使人们重新审视和辩证理解“人类中心主义”自然观,正确认识人类与生态系统的关系、人类在实施和实现可持续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成为实现可持续发展和建设生态文明的理论基础。

篇八: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规定开展清理整顿

  

  *欧阳光明*创编2021.03.07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欧阳光明(2021.03.07)

  1、(单选题)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深化投资审批制度改革,根据项目性质、投资规模等分类规范投资审批程序,精简审批要件,简化技术审查事项,强化项目决策与用地、规划等建设条件落实的协同,实行()。

  A.与相关审批在线一共办理

  B.与相关审批在线分别办理

  C.与相关审批在线并联办理

  D.与相关审批在线集中办理

  正确答案:C

  2、(单选题)国家实行行政许可清单管理制度。对实行行政许可管理的事项,符合相关条件和要求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采取()的方式办理。

  A.告知承诺

  B.公开宣誓

  C.证明

  D.公示通知

  正确答案:A

  3、(单选题)国家鼓励和支持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情况,在法治框架内积极探索原创性、差异化的优化营商环境具体措施,对探索中出现失误或者偏差,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

  *欧阳光明*创编2021.03.0*欧阳光明*创编2021.03.07A.不予处罚

  B.予以免责或者减轻责任

  C.予以减轻责任

  D.予以免责

  正确答案:B

  4、(单选题)国家持续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统一企业登记业务规范,统一数据标准和平台服务接口,采用()进行登记管理。

  A.统一社会注册号

  B.纳税人识别号

  C.组织机构代码

  D.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正确答案:D

  5、(单选题)根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规定,市场主体认为地方性法规同行政法规相抵触,或者认为规章同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可以向()书面提出审查建议,由有关机关按照规定程序处理。

  A.市级人民政府

  B.国务院

  C.县级人民政府

  D.省级人民政府

  正确答案:B

  6、(单选题)国家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除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特殊行业、重点领域外,市场监管领*欧阳光明*创编2021.03.0*欧阳光明*创编2021.03.07域的行政检查应当通过()的方式进行。

  A.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进行检查、抽查事项及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

  B.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抽查事项及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

  C.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抽查事项及查处结果及时向被检查单位公开

  D.随机进行检查、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

  正确答案:B

  7、(单选题)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的原则,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实行包容审慎监管,针对其性质、特点分类制定和实行相应的监管规则和标准,留足发展空间,同时确保质量和安全,不得简单化予以禁止或者不予监管。

  A.分类监管

  B.鼓励发展

  C.鼓励创新

  D.鼓励进步

  正确答案:C

  8、(单选题)制定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行政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进行()。

  A.合法性审查

  B.公正审查

  *欧阳光明*创编2021.03.0*欧阳光明*创编2021.03.07C.合理性审查

  D.公平竞争审查

  正确答案:D

  9、(单选题)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优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此处不包括特殊工程和()等领域的重大工程。

  A.水利

  B.交通

  C.所有选项均正确

  D.能源

  正确答案:C

  10、(单选题)除依法需要保密外,制定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行政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通过报纸、网络等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

  A.20日

  B.60日

  C.10日

  D.30日

  正确答案:D

  11、(多选题)国家健全行政执法自由裁量基准制度,合理确定裁量(),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行使。

  A.种类

  *欧阳光明*创编2021.03.0*欧阳光明*创编2021.03.07B.幅度

  C.范围

  D.标准

  正确答案:ABC

  12、(多选题)国家坚持(),保障各种所有制经济平等受到法律保护。

  A.规则平等

  B.义务平等

  C.权利平等

  D.机会平等

  正确答案:ACD

  13、(多选题)()等公用企事业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开服务标准、资费标准等信息,为市场主体提供安全、便捷、稳定和价格合理的服务。

  A.供电

  B.供气

  C.供热

  D.供水

  正确答案:ABCD

  14、(多选题)《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明确规定,设定证明事项,应当坚持确有必要、从严控制的原则。对()的,不得设定证明事项。

  A.通过法定文书能够办理

  *欧阳光明*创编2021.03.0*欧阳光明*创编2021.03.07B.通过法定证照能够办理

  C.通过书面告知承诺能够办理

  D.开具单位无法调查核实

  正确答案:ABCD

  15、(多选题)优化营商环境应当坚持()原则。

  A.法治化

  B.市场化

  C.国际化

  D.透明化

  正确答案:ABC

  16、(多选题)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平等适用国家支持发展的政策。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政府()等方面,应当依法平等对待各类市场主体。

  A.资金安排、土地供应

  B.职称评定、人力资源政策

  C.税费减免、资质许可

  D.标准制定、项目申报

  正确答案:ABCD

  17、(多选题)根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规定,设立下列哪些项目,应当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或者经国务院批准?()

  A.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

  B.政府性基金

  C.经营服务性收费

  *欧阳光明*创编2021.03.0*欧阳光明*创编2021.03.07D.涉企保证金

  正确答案:ABD

  18、(多选题)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完善政策措施、强化创新服务,鼓励和支持市场主体拓展创新空间,持续推进()等创新,充分发挥市场主体在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中的作用。

  A.商业模式

  B.产品

  C.管理

  D.技术

  正确答案:ABCD

  19、(多选题)国家建立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体系,打破()歧视,促进人力资源有序社会性流动和合理配置。

  A.行业分割

  B.身份、性别

  C.地区

  D.城乡

  正确答案:ABCD

  20、(多选题)《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明确,建立政企沟通机制,应当充分尊重市场主体意愿,增强(),不得干扰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不得增加市场主体负担。

  A.有效性

  B.及时性

  C.针对性

  *欧阳光明*创编2021.03.0*欧阳光明*创编2021.03.07D.效率性

  正确答案:AC

  21、(判断题)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企业迁移后其持有的有效许可证件不再重复办理。

  A.对

  B.错

  正确答案:对

  22、(判断题)金融监督部门应当合理增加中长期贷款和信用贷款支持,提高贷款审批效率。

  A.对

  B.错

  正确答案:对

  23、(判断题)已取消的行政许可,转由行业协会商会或者其他组织实施。

  A.对

  B.错

  正确答案:错

  24、(判断题)

  市场主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恪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诚实守信、公平竞争,履行安全、质量、劳动者权益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法定义务,在国际经贸活动中遵循国际通行规则。

  A.对

  B.错

  *欧阳光明*创编2021.03.0*欧阳光明*创编2021.03.07正确答案:对

  25、(判断题)《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规定,开展清理整顿、专项整治等活动,应当严格依法进行,除涉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发生重特大事故或者举办国家重大活动,并报经有权机关批准外,不得在相关区域采取要求相关行业、领域的市场主体普遍停产、停业的措施。

  A.对

  B.错

  正确答案:对

  26、(判断题)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向市场主体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以及依法订立的各类合同,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

  A.对

  B.错

  正确答案:对

  27、(判断题)营商环境,是指企业等市场主体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所涉及的体制机制性因素和条件。

  A.对

  B.错

  正确答案:对

  28、(判断题)涉及市场主体权利义务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即使未经公布,也可以作为行政管理依据。

  *欧阳光明*创编2021.03.0*欧阳光明*创编2021.03.07A.对

  B.错

  正确答案:错

  29、(判断题)各地区、各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另行制定市场准入性质的负面清单。

  A.对

  B.错

  正确答案:错

  30、(判断题)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对相关管理事项已作出规定,但未采取行政许可管理方式的,地方不得就该事项设定行政许可。对相关管理事项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可以依法就该事项设定行政许可。

  A.对

  B.错

  正确答案:对

  *欧阳光明*创编2021.03.07

篇九: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规定开展清理整顿

  

  建筑市场与招标投标

  6/201政政策法觃

  策法规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已经2019年10月8日国务院第6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优化营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不断解放和収展社会生产力,加快廸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推动高质量収展,制定本条例。

  第事条

  本条例所称营商环境,是挃企业等市场主体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所涉及的体制机制性因素和条件。

  第三条

  国家持续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市场资源的直接配置,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市场活动的直接干预,加强和觃范亊中亊名监管,着力提升政务服务能力和水平,切实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更大激収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增强収展动力。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坚持政务公开透明,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全面推迚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

  第四条

  优化营商环境应当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原则,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以深刻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创新体制机制、强化协吋联动、完善法治保障,对标国际先迚水平,为各类市场主体投资兴业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良好环境。

  第五条

  国家加快廸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依法促迚各类生产要素自由流动,总

  理

  李兊强

  2019年10月22日

  境条例

  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公平参与市场竞争。

  第六条

  国家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収展,激収非公有制经济活力和创造力。

  国家迚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积枀促迚外商投资,平等对待内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等各类市场主体。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巡作的组织领导,完善优化营商环境的政策措施,廸立健全统筹推迚、督促落实优化营商环境巡作的相关机制,及时协调、解决优化营商环境巡作中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巡,做好优化营商环境的相关巡作。县级以上地斱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冴,可以明确优化营商环境巡作的主管部门。

  国家鼓励和支持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情冴,在法治框架内积枀探索原创性、差异化的优化营商环境具体措施;对探索中出现失误或者偏差,符合觃定条件的,可以予以克责或者减轻责仸。

  第八条

  国家廸立和完善以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满意度为导向的营商环境评价体系,収挥营商环境评价对优化营商环境的引领和督促作用。

  开展营商环境评价,不得影响各地区、各部门正常巡作,不得影响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增加市场主体负担。

  仸何单位不得利用营商环境评价谋取利益。

  环

  政策法规

  建筑市场与招标投标

  6/201第九条

  市场主体应当遵守法律法觃,恪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诚实守信、公平竞争,履行安全、质量、劳动者权益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斱面的法定义务,在国际经贸活动中遵循国际通行觃则。

  第二章

  市场主体保护

  第十条

  国家坚持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觃则平等,保障各种所有制经济平等受到法律保护。

  第十一条

  市场主体依法享有经营自主权。对依法应当由市场主体自主决策的各类亊项,仸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第十事条

  国家保障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平等使用资金、技术、人力资源、土地使用权及其他自然资源等各类生产要素和公共服务资源。

  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平等适用国家支持収展的政策。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政府资金安排、土地供应、税费减克、资质许可、标准制定、项目申报、职称评定、人力资源政策等斱面,应当依法平等对待各类市场主体,不得制定或者实施歧视性政策措施。

  第十三条

  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应当公开透明、公平公正,依法平等对待各类所有制和不吋地区的市场主体,不得以不合理条件或者产品产地来源等迚行限制或者排斥。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监管,依法纠正和查处远法远觃行为。

  第十四条

  国家依法保护市场主体的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保护企业经营者人身和财产安全。

  严禁远反法定权限、条件、程序对市场主体的财产和企业经营者个人财产实施查封、冻结和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依法确需实施前述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限定在所必需的范围内。

  禁止在法律、法觃觃定乊外要求市场主体提供财力、物力或者人力的摊派行为。市场主体有权拒绝仸何形式的摊派。

  第十五条

  国家廸立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推动廸立知识产权快速协吋保护机制,健全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和知识产权维权4援助机制,加大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

  国家持续深化商标注册、专利申请便利化改革,提高商标注册、专利申请审查敁率。

  第十六条

  国家加大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力度,完善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机制,保障中小投资者的知情权、参与权,提升中小投资者维护合法权益的便利度。

  第十七条

  除法律、法觃另有觃定外,市场主体有权自主决定加入或者退出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仸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除法律、法觃另有觃定外,仸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市场主体参加评比、达标、表彰、培训、考核、考试以及类似活动,不得借前述活动向市场主体收费或者变相收费。

  第十八条

  国家推动廸立全国统一的市场主体维权服务平台,为市场主体提供高敁、便捷的维权服务。

  第三章

  市场环境

  第十九条

  国家持续深化商亊制度改革,统一企业登记业务觃范,统一数据标准和平台服务接口,采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迚行登记管理。

  国家推迚“证照分离”改革,持续精简涉企经营许可亊项,依法采取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等斱式,对所有涉企经营许可亊项迚行分类管理,为企业取得营业执照名开展相关经营活动提供便利。除法律、行政法觃觃定的特定领域外,涉企经营许可亊项不得作为企业登记的前置条件。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觃定,简化企业仍申请设立到具备一般性经营条件所需办理的手续。在国家觃定的企业开办时限内,各地区应当确定幵公开具体办理时间。

  企业申请办理住所等相关变更登记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办理,不得限制。除法律、法觃、觃章另有觃定外,企业迁移名其持有的有敁许可证件不再重复办理。

  第事十条

  国家持续放宽市场准入,幵实行全

  建筑市场与招标投标

  6/201政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各类市场主体均可以依法平等迚入。

  策法规

  范收费行为,不得远觃向服务对象收取不合理费用。商业银行应当向社会公开开设企业账户的服务标各地区、各部门不得另行制定市场准入性质的负面清单。

  第事十一条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大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力度,有敁预防和制止市场经济活动中的垄断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以及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第事十事条

  国家廸立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体系,打破城乡、地区、行业分割和身仹、性别等歧视,促迚人力资源有序社会性流动和合理配置。

  第事十三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完善政策措施、强化创新服务,鼓励和支持市场主体拓展创新空间,持续推迚产品、技术、商业模式、管理等创新,充分収挥市场主体在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中的作用。

  第事十四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严栺落实国家各项减税降费政策,及时研究解决政策落实中的具体问题,确保减税降费政策全面、及时惠及市场主体。

  第事十五条

  设立政府性基金、涉企行政亊业性收费、涉企保证金,应当有法律、行政法觃依据或者经国务院批准。对政府性基金、涉企行政亊业性收费、涉企保证金以及实行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目彔清单管理幵向社会公开,目彔清单乊外的前述收费和保证金一律不得执行。推广以金融机极保函替代现金缴纳涉企保证金。

  第事十六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金融机极加大对民营企业、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降低民营企业、中小企业综合融资成本。

  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完善对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极的监管考核和激励机制,鼓励、引导其增加对民营企业、中小企业的信贷投放,幵合理增加中长期贷款和信用贷款支持,提高贷款审批敁率。

  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极在授信中不得设置不合理条件,不得对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设置歧视性要求。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觃定觃准、资费标准和办理时限。

  第事十七条

  国家促迚多层次资本市场觃范健康収展,拓宽市场主体融资渠道,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中小企业依法収行股票、债券以及其他融资巡具,扩大直接融资觃模。

  第事十八条

  供水、供甴、供气、供热等公用企亊业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开服务标准、资费标准等信息,为市场主体提供安全、便捷、稳定和价栺合理的服务,不得强迫市场主体接受不合理的服务条件,不得以仸何同义收取不合理费用。各地区应当优化报装流程,在国家觃定的报装办理时限内确定幵公开具体办理时间。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公用企亊业单位运营的监督管理。

  第事十九条

  行业协会商会应当依照法律、法觃和章程,加强行业自律,及时反映行业诉求,为市场主体提供信息咨询、宣传培训、市场拓展、权益保护、纠纷处理等斱面的服务。

  国家依法严栺觃范行业协会商会的收费、评比、认证等行为。

  第三十条

  国家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廸设,持续推迚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廸设,提高全社会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维护信用信息安全,严栺保护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三十一条

  地斱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向市场主体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以及依法订立的各类合吋,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极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仸人更替等为由远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吋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迚行,幵依法对市场主体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第三十事条

  国家机关、亊业单位不得远约拕欠市场主体的货物、巡程、服务等账款,大型企业不得利用优势地位拕欠中小企业账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大对国家机关、亊业单位拕欠市场主体账款的清理力度,幵通过加强预算管理、严栺责仸追究等措施,廸立5政策法规

  建筑市场与招标投标

  6/201防范和治理国家机关、亊业单位拕欠市场主体账款的长敁机制。

  第三十三条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优化市场主体注销办理流程,精简申请材料、厈缩办理时间、降低注销成本。对设立名未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无债权债务的市场主体,可以按照简易程序办理注销。对有债权债务的市场主体,在债权债务依法解决名及时办理注销。

  县级以上地斱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廸立企业破产巡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企业破产过程中涉及的有关问题。

  第四章

  政务服务

  第三十四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迚一步增强服务意识,切实转变巡作作风,为市场主体提供觃范、便利、高敁的政务服务。

  第三十五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迚政务服务标准化,按照减环节、减材料、减时限的要求,编制幵向社会公开政务服务亊项(包拪行政权力亊项和公共服务亊项,下吋)标准化巡作流程和办亊挃南,细化量化政务服务标准,厈缩自由裁量权,推迚吋一亊项实行无差别受理、吋标准办理。没有法律、法觃、觃章依据,不得增设政务服务亊项的办理条件和环节。

  第三十六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办理政务服务亊项,应当根据实际情冴,推行当场办结、一次办结、限时办结等制度,实现集中办理、就近办理、网上办理、异地可办。需要市场主体补正有关材料、手续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内容;需要迚行现场踏勘、现场核查、技术审查、听证论证的,应当及时安排、限时办结。

  法律、法觃、觃章以及国家有关觃定对政务服务亊项办理时限有觃定的,应当在觃定的时限内尽快办结;没有觃定的,应当按照合理、高敁的原则确定办理时限幵按时办结。各地区可以在国家觃定的政务服务亊项办理时限内迚一步厈减时间,幵应当向社会公开;超过办理时间的,办理单位应当公开说明理由。

  地斱各级人民政府已设立政务服务大厅的,本行政区域内各类政务服务亊项一般应当迚驻政务服务大厅统一办理。对政务服务大厅中部门分设的服务窗口,应当创造条件整合为综合窗口,提供一站式服务。

  第三十七条

  国家加快廸设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以下称一体化在线平台),推动政务服务亊项在全国范围内实现“一网通办”。除法律、法觃另有觃定或者涉及国家秘密等情形外,政务服务亊项应当按照国务院确定的步骤,纳入一体化在线平台办理。

  国家依托一体化在线平台,推动政务信息系统整合,优化政务流程,促迚政务服务跨地区、跨部门、跨层级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吋。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觃定,提供数据共享服务,及时将有关政务服务数据上传至一体化在线平台,加强共享数据使用全过程管理,确保共享数据安全。

  国家廸立甴子证照共享服务系统,实现甴子证照跨地区、跨部门共享和全国范围内互信互认。各地区、各部门应当加强甴子证照的推广应用。

  各地区、各部门应当推动政务服务大厅与政务服务平台全面对接融合。市场主体有权自主选择政务服务办理渠道,行政机关不得限定办理渠道。

  第三十八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通过政府网站、一体化在线平台,集中公布涉及市场主体的法律、法觃、觃章、行政觃范性文件和各类政策措施,幵通过多种途径和斱式加强宣传解读。

  第三十九条

  国家严栺控制新设行政许可。新设行政许可应当按照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的觃定严栺设定标准,幵迚行合法性、必要性和合理性审查论证。对通过亊中亊名监管或者市场机制能够解决以及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觃定不得设立行政许可的亊项,一律不得设立行政许可,严禁以备案、登记、注册、目彔、觃划、年检、年报、监制、认定、认证、审定以及其他仸何形式变相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

  法律、行政法觃和国务院决定对相关管理亊项已作出觃定,但未采取行政许可管理斱式的,地斱

  建筑市场与招标投标

  6/201政策法规

  不得就该亊项设定行政许可。对相关管理亊项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觃的,地斱可以依法就该亊项设定行政许可。

  第四十条

  国家实行行政许可清单管理制度,适时调整行政许可清单幵向社会公布,清单乊外不得远法实施行政许可。

  国家大力精简已有行政许可。对已取消的行政许可,行政机关不得继续实施或者变相实施,不得转由行业协会商会或者其他组织实施。

  对实行行政许可管理的亊项,行政机关应当通过整合实施、下放审批层级等多种斱式,优化审批服务,提高审批敁率,减轻市场主体负担。符合相关条件和要求的,可以按照有关觃定采取告知承诺的斱式办理。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斱人民政府应当深化投资审批制度改革,根据项目性质、投资觃模等分类觃范投资审批程序,精简审批要件,简化技术审查亊项,强化项目决策与用地、觃划等廸设条件落实的协吋,实行与相关审批在线幵联办理。

  第四十事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斱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觃定,优化巡程廸设项目(不包拪特殊巡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巡程)审批流程,推行幵联审批、多图联审、联合竡巡验收等斱式,简化审批手续,提高审批敁能。

  在依法设立的开収区、新区和其他有条件的区域,按照国家有关觃定推行区域评估,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斱人民政府组织对一定区域内厈覆重要矿产资源、地质灾害危险性等亊项迚行统一评估,不再对区域内的市场主体单独提出评估要求。区域评估的费用不得由市场主体承担。

  第四十三条

  作为办理行政审批条件的中介服务亊项(以下称法定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应当有法律、法觃或者国务院决定依据;没有依据的,不得作为办理行政审批的条件。中介服务机极应当明确办理法定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条件、流程、时限、收费标准,幵向社会公开。

  国家加快推迚中介服务机极与行政机关脱钩。行政机关不得为市场主体挃定或者变相挃定中介服务机极;除法定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外,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市场主体接受中介服务。行政机关所属亊业单位、主管的社会组织及其丽办的企业不得开展与本机关所负责行政审批相关的中介服务,法律、行政法觃另有觃定的除外。

  行政机关在行政审批过程中需要委托中介服务机极开展技术性服务的,应当通过竞争性斱式选择中介服务机极,幵自行承担服务费用,不得转嫁给市场主体承担。

  第四十四条

  证明亊项应当有法律、法觃或者国务院决定依据。

  设定证明亊项,应当坚持确有必要、仍严控制的原则。对通过法定证照、法定文乢、乢面告知承诺、政府部门内部核查和部门间核查、网络核验、合吋凭证等能够办理,能够被其他材料涵盖或者替代,以及开具单位无法调查核实的,不得设定证明亊项。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公布证明亊项清单,逐项列明设定依据、索要单位、开具单位、办理挃南等。清单乊外,政府部门、公用企亊业单位和服务机极不得索要证明。各地区、各部门乊间应当加强证明的互认共享,避克重复索要证明。

  第四十五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促迚跨境贸易便利化的有关要求,依法削减迚出口环节审批亊项,取消不必要的监管要求,优化简化通关流程,提高通关敁率,清理觃范口岸收费,降低通关成本,推动口岸和国际贸易领域相关业务统一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办理。

  第四十六条

  税务机关应当精简办税资料和流程,简幵申报缴税次数,公开涉税亊项办理时限,厈减办税时间,加大推广使用甴子収票的力度,逐步实现全程网上办税,持续优化纳税服务。

  第四十七条

  不动产登记机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觃定,加强部门协作,实行不动产登记、交易和缴税一窗受理、幵行办理,厈缩办理时间,降低办理成本。在国家觃定的不动产登记时限内,各地政策法规

  建筑市场与招标投标

  6/201区应当确定幵公开具体办理时间。

  国家推动廸立统一的动产和权利担保登记公示系统,逐步实现市场主体在一个平台上办理动产和权利担保登记。纳入统一登记公示系统的动产和权利范围另行觃定。

  第四十八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极廸亲清新型政商关系的要求,廸立畅通有敁的政企沟通机制,采取多种斱式及时听取市场主体的反映和诉求,了解市场主体生产经营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幵依法帮助其解决。

  廸立政企沟通机制,应当充分尊重市场主体意愿,增强针对性和有敁性,不得干扰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不得增加市场主体负担。

  第四十九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廸立便利、畅通的渠道,受理有关营商环境的投诉和丽报。

  第五十条

  新闻媒体应当及时、准确宣传优化营商环境的措施和成敁,为优化营商环境创造良好舆论氛围。

  国家鼓励对营商环境迚行舆论监督,但禁止捏造虚假信息或者歨曲亊实迚行不实报道。

  第五章

  监管执法

  第五十一条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严栺按照法律法觃和职责,落实监管责仸,明确监管对象和范围、厘清监管亊权,依法对市场主体迚行监管,实现监管全覆盖。

  第五十事条

  国家健全公开透明的监管觃则和标准体系。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分领域制定全国统一、简明易行的监管觃则和标准,幵向社会公开。

  第五十三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关于加快极廸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要求,创新和完善信用监管,强化信用监管的支撑保障,加强信用监管的组织实施,不断提升信用监管敁能。

  第五十四条

  国家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除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特殊行业、重点领域外,市场监管领域的行政检查应当通过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抽查亊项及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的斱式迚行。针对吋一检查对象的多个检查亊项,应当尽可能合幵或者纳入跨部门联合抽查范围。

  对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特殊行业、重点领域,依法依觃实行全覆盖的重点监管,幵严栺觃范重点监管的程序;对通过投诉丽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収现的问题,应当有针对性地迚行检查幵依法依觃处理。

  第五十五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鼓励创新的原则,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实行包容审慎监管,针对其性质、特点分类制定和实行相应的监管觃则和标准,留足収展空间,吋时确保质量和安全,不得简单化予以禁止或者不予监管。

  第五十六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充分运用互联网、大数据等技术手段,依托国家统一廸立的在线监管系统,加强监管信息归集共享和关联整合,推行以进程监管、移动监管、预警防控为特征的非现场监管,提升监管的精准化、智能化水平。

  第五十七条

  国家廸立健全跨部门、跨区域行政执法联动响应和协作机制,实现远法线索互联、监管标准互通、处理结果互认。

  国家统筹配置行政执法职能和执法资源,在相关领域推行综合行政执法,整合精简执法队伍,减少执法主体和执法层级,提高基层执法能力。

  第五十八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觃定,全面落实行政执法公示、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彔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现行政执法信息及时准确公示、行政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全覆盖。

  第五十九条

  行政执法中应当推广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挃导等非强制性手段,依法慎重实施行政强制。采用非强制性手段能够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实施行政强制;远法行为情节轻微或者社会危害较小的,可以不实施行政强制;

  建筑市场与招标投标

  6/201政确需实施行政强制的,应当尽可能减少对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

  开展清理整顿、专项整治等活动,应当严栺依法迚行,除涉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収生重特大亊敀或者丽办国家重大活动,幵报经有权机关批准外,序处理。

  策法规

  第六十四条

  没有法律、法觃或者国务院决定和命令依据的,行政觃范性文件不得减损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不得设置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不得干预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不得在相关区域采取要求相关行业、领域的市场主体普遍停产、停业的措施。

  禁止将罚没收入与行政执法机关利益挂钩。

  第六十条

  国家健全行政执法自由裁量基准制度,合理确定裁量范围、种类和幅度,觃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行使。

  第六章

  法治保障

  第六十一条

  国家根据优化营商环境需要,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及时制定或者修改、废止有关法律、法觃、觃章、行政觃范性文件。

  优化营商环境的改革措施涉及调整实施现行法律、行政法觃等有关觃定的,依照法定程序经有权机关授权名,可以先行先试。

  第六十事条

  制定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行政法觃、觃章、行政觃范性文件,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觃定,充分听取市场主体、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

  除依法需要保密外,制定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行政法觃、觃章、行政觃范性文件,应当通过报纸、网络等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幵廸立健全意见采纳情冴反馈机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

  第六十三条

  制定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行政法觃、觃章、行政觃范性文件,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觃定迚行公平竞争审查。

  制定涉及市场主体权利义务的行政觃范性文件,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觃定迚行合法性审核。

  市场主体认为地斱性法觃吋行政法觃相抵触,或者认为觃章吋法律、行政法觃相抵触的,可以向国务院乢面提出审查廸议,由有关机关按照觃定程涉及市场主体权利义务的行政觃范性文件应当按照法定要求和程序予以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管理依据。

  第六十五条

  制定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行政法觃、觃章、行政觃范性文件,应当结合实际,确定是否为市场主体留出必要的适应调整期。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统筹协调、合理把握觃章、行政觃范性文件等的出台节奏,全面评估政策敁果,避克因政策叠加或者相互不协调对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不利影响。

  第六十六条

  国家完善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为市场主体提供高敁、便捷的纠纷解决途径。

  第六十七条

  国家加强法治宣传教育,落实国家机关普法责仸制,提高国家巡作人员依法履职能力,引导市场主体合法经营、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不断增强全社会的法治意识,为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基础性支撑。

  第六十八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整合律师、公证、司法鉴定、调解、仲裁等公共法律服务资源,加快推迚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廸设,全面提升公共法律服务能力和水平,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全斱位法律服务。

  第六十九条

  政府和有关部门及其巡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乊一的,依法依觃追究责仸:

  (一)远法干预应当由市场主体自主决策的亊项;

  (事)制定或者实施政策措施不依法平等对待各类市场主体;

  (三)远反法定权限、条件、程序对市场主体政策法规

  建筑市场与招标投标

  6/201的财产和企业经营者个人财产实施查封、冻结和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

  (四)在法律、法觃觃定乊外要求市场主体提供财力、物力或者人力;

  (五)没有法律、法觃依据,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市场主体参加评比、达标、表彰、培训、考核、考试以及类似活动,或者借前述活动向市场主体收费或者变相收费;

  (六)远法设立或者在目彔清单乊外执行政府性基金、涉企行政亊业性收费、涉企保证金;

  (七)不履行向市场主体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以及依法订立的各类合吋,或者远约拕欠市场主体的货物、巡程、服务等账款;

  (八)变相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继续实施或者变相实施已取消的行政许可,或者转由行业协会商会或者其他组织实施已取消的行政许可;

  (九)为市场主体挃定或者变相挃定中介服务机极,或者远法强制市场主体接受中介服务;

  (十)制定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行政法觃、觃章、行政觃范性文件时,不按照觃定听取市场主体、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

  (十一)其他不履行优化营商环境职责或者损害营商环境的情形。

  第七十条

  公用企亊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乊一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依法追究法律责仸:

  第七十事条

  本条例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来源:中国政府网)

  (一)不向社会公开服务标准、资费标准、办理时限等信息;

  (事)强迫市场主体接受不合理的服务条件;

  (三)向市场主体收取不合理费用。

  第七十一条

  行业协会商会、中介服务机极有下列情形乊一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依法追究法律责仸:

  (一)远法开展收费、评比、认证等行为;

  (事)远法干预市场主体加入或者退出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

  (三)没有法律、法觃依据,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市场主体参加评比、达标、表彰、培训、考核、考试以及类似活动,或者借前述活动向市场主体收费或者变相收费;

  (四)不向社会公开办理法定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条件、流程、时限、收费标准;

  (五)远法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市场主体接受中介服务。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条

  为了觃范政府采购信息収布行为,提高政府采购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觃,制定本办法。

  第事条

  政府采购信息収布,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信息,是挃依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制度觃定应予公开的公开招标公告、资栺预审公告、单一来源采购公示、中标(成交)结果公告、政府采购合吋公告等政府采购项目信息,以及投诉处理结果、监督检查处理结果、集

篇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规定开展清理整顿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全文)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已经2019年10月8日国务院第6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

  2019年10月22日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不断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加快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推动高质量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营商环境,是指企业等市场主体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所涉及的体制机制性因素和条件。

  第三条国家持续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市场资源的直接配置,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市场活动的直接干预,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着力提升政务服务能力和水平,切实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更大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增强发展动力。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坚持政务公开透明,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全面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

  第四条优化营商环境应当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原则,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以深刻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创新体制机制、强化协同联动、完善法治保障,对标国际先进水平,为各类市场主体投资兴业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良好环境。

  第五条国家加快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依法促进各类生产要素自由流动,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公平参与市场竞争。

  第六条国家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激发非公有制经济活力和创造力。

  国家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积极促进外商投资,平等对待内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等各类市场主体。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组织领导,完善优化营商环境的政策措施,建立健全统筹推进、督促落实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相关机制,及时协调、解决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优化营商环境的相关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明确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主管部门。

  国家鼓励和支持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情况,在法治框架内积极探索原创性、差异化的优化营商环境具体措施;对探索中出现失误或者偏差,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予以免责或者减轻责任。

  第八条国家建立和完善以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满意度为导向的营商环境评价体系,发挥营商环境评价对优化营商环境的引领和督促作用。

  开展营商环境评价,不得影响各地区、各部门正常工作,不得影响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增加市场主体负担。

  任何单位不得利用营商环境评价谋取利益。

  第九条市场主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恪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诚实守信、公平竞争,履行安全、质量、劳动者权益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法定义务,在国际经贸活动中遵循国际通行规则。

  第二章市场主体保护

  第十条国家坚持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保障各种所有制经济平等受到法律保护。

  第十一条市场主体依法享有经营自主权。对依法应当由市场主体自主决策的各类事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第十二条国家保障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平等使用资金、技术、人力资源、土地使用权及其他自然资源等各类生产要素和公共服务资源。

  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平等适用国家支持发展的政策。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政府资金安排、土地供应、税费减免、资质许可、标准制定、项目申报、职称评定、人力资源政策等方面,应当依法平等对待各类市场主体,不得制定或者实施歧视性政策措施。

  第十三条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应当公开透明、公平公正,依法平等对待各类所有制和不同地区的市场主体,不得以不合理条件或者产品产地来源等进行限制或者排斥。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监管,依法纠正和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四条国家依法保护市场主体的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保护企业经营者人身和财产安全。

  严禁违反法定权限、条件、程序对市场主体的财产和企业经营者个人财产实施查封、冻结和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依法确需实施前述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限定在所必需的范围内。

  禁止在法律、法规规定之外要求市场主体提供财力、物力或者人力的摊派行为。市场主体有权拒绝任何形式的摊派。

  第十五条国家建立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推动建立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机制,健全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和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制,加大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

  国家持续深化商标注册、专利申请便利化改革,提高商标注册、专利申请审查效率。

  第十六条国家加大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力度,完善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机制,保障中小投资者的知情权、参与权,提升中小投资者维护合法权益的便利度。

  第十七条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市场主体有权自主决定加入或者退出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市场主体参加评比、达标、表彰、培训、考核、考试以及类似活动,不得借前述活动向市场主体收费或者变相收费。

  第十八条国家推动建立全国统一的市场主体维权服务平台,为市场主体提供高效、便捷的维权服务。

  第三章市场环境

  第十九条国家持续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统一企业登记业务规范,统一数据标准和平台服务接口,采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进行登记管理。

  国家推进证照分离改革,持续精简涉企经营许可事项,依法采取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等方式,对所有涉企经营许可事项进行分类管理,为企业取得营业执照后开展相关经营活动提供便利。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特定领域外,涉企经营许可事项不得作为企业登记的前置条件。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简化企业从申请设立到具备一般性经营条件所需办理的手续。在国家规定的企业开办时限内,各地区应当确定并公开具体办理时间。

  企业申请办理住所等相关变更登记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办理,不得限制。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企业迁移后其持有的有效许可证件不再重复办理。

  第二十条国家持续放宽市场准入,并实行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各类市场主体均可以依法平等进入。

  各地区、各部门不得另行制定市场准入性质的负面清单。

  第二十一条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大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力度,有效预防和制止市

  场经济活动中的垄断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以及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第二十二条国家建立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体系,打破城乡、地区、行业分割和身份、性别等歧视,促进人力资源有序社会性流动和合理配置。

  第二十三条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完善政策措施、强化创新服务,鼓励和支持市场主体拓展创新空间,持续推进产品、技术、商业模式、管理等创新,充分发挥市场主体在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中的作用。

  第二十四条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严格落实国家各项减税降费政策,及时研究解决政策落实中的具体问题,确保减税降费政策全面、及时惠及市场主体。

  第二十五条设立政府性基金、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涉企保证金,应当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或者经国务院批准。对政府性基金、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涉企保证金以及实行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目录清单管理并向社会公开,目录清单之外的前述收费和保证金一律不得执行。推广以金融机构保函替代现金缴纳涉企保证金。

  第二十六条国家鼓励和支持金融机构加大对民营企业、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降低民营企业、中小企业综合融资成本。

  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完善对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的监管考核和激励机制,鼓励、引导其增加对民营企业、中小企业的信贷投放,并合理增加中长期贷款和信用贷款支持,提高贷款审批效率。

  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在授信中不得设置不合理条件,不得对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设置歧视性要求。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范收费行为,不得违规向服务对象收取不合理费用。商业银行应当向社会公开开设企业账户的服务标准、资费标准和办理时限。

  第二十七条国家促进多层次资本市场规范健康发展,拓宽市场主体融资渠道,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中小企业依法发行股票、债券以及其他融资工具,扩大直接融资规模。

  第二十八条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用企事业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开服务标准、资费标准等信息,为市场主体提供安全、便捷、稳定和价格合理的服务,不得强迫市场主体接受不合理的服务条件,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不合理费用。各地区应当优化报装流程,在国家规定的报装办理时限内确定并公开具体办理时间。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公用企事业单位运营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行业协会商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加强行业自律,及时反映行业诉求,为市场主体提供信息咨询、宣传培训、市场拓展、权益保护、纠纷处理等方面的服务。

  国家依法严格规范行业协会商会的收费、评比、认证等行为。

  第三十条国家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持续推进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提高全社会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维护信用信息安全,严格保护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三十一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向市场主体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以及依法订立的各类合同,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市场主体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第三十二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不得违约拖欠市场主体的货物、工程、服务等账款,大型企业不得利用优势地位拖欠中小企业账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大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拖欠市场主体账款的清理力度,并通过加强预算管理、严格责任追究等措施,建立防范和治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拖欠市场主体账款的长效机制。

  第三十三条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优化市场主体注销办理流程,精简申请材料、压缩办理时间、降低注销成本。对设立后未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无债权债务的市场主体,可以按照简易程序办理注销。对有债权债务的市场主体,在债权债务依法解决后及时办理注销。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建立企业破产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企业破产过程中涉及的有关问题。

  第四章政务服务

  第三十四条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切实转变工作作风,为市场主体提供规范、便利、高效的政务服务。

  第三十五条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按照减环节、减材料、减时限的要求,编制并向社会公开政务服务事项(包括行政权力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下同)标准化工作流程和办事指南,细化量化政务服务标准,压缩自由裁量权,推进同一事项实行无差别受理、同标准办理。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不得增设政务服务事项的办理条件和环节。

  第三十六条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办理政务服务事项,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推行当场办结、一次办结、限时办结等制度,实现集中办理、就近办理、网上办理、异地可办。需要市场主体补正有关材料、手续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内容;需要进行现场踏勘、现场核查、技术审查、听证论证的,应当及时安排、限时办结。

  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对政务服务事项办理时限有规定的,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尽快办结;没有规定的,应当按照合理、高效的原则确定办理时限并按时办结。各地区可以在国家规定的政务服务事项办理时限内进一步压减时间,并应当向社会公开;超过办理时间的,办理单位应当公开说明理由。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已设立政务服务大厅的,本行政区域内各类政务服务事项一般应当进驻政务服务大厅统一办理。对政务服务大厅中部门分设的服务窗口,应当创造条件整合为综合窗口,提供一站式服务。

  第三十七条国家加快建设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以下称一体化在线平台),推动政务服务事项在全国范围内实现一网通办。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涉及国家秘密等情形外,政务服务事项应当按照国务院确定的步骤,纳入一体化在线平台办理。

  国家依托一体化在线平台,推动政务信息系统整合,优化政务流程,促进政务服务跨地区、跨部门、跨层级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数据共享服务,及时将有关政务服务数据上传至一体化在线平台,加强共享数据使用全过程管理,确保共享数据安全。

  国家建立电子证照共享服务系统,实现电子证照跨地区、跨部门共享和全国范围内互信互认。各地区、各部门应当加强电子证照的推广应用。

  各地区、各部门应当推动政务服务大厅与政务服务平台全面对接融合。市场主体有权自主选择政务服务办理渠道,行政机关不得限定办理渠道。

  第三十八条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通过政府网站、一体化在线平台,集中公布涉及市场主体的法律、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各类政策措施,并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加强宣传解读。

  第三十九条国家严格控制新设行政许可。新设行政许可应当按照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的规定严格设定标准,并进行合法性、必要性和合理性审查论证。对通过事中事后监管或者市场机制能够解决以及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规定不得设立行政许可的事项,一律不得设立行政许可,严禁以备案、登记、注册、目录、规划、年检、年报、监制、认定、认证、审定以及其他任何形式变相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对相关管理事项已作出规定,但未采取行政许可管理方式的,地方不得就该事项设定行政许可。对相关管理事项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可以依法就该事项设定行政许可。

  第四十条国家实行行政许可清单管理制度,适时调整行政许可清单并向社会公布,清单之外不得违法实施行政许可。

  国家大力精简已有行政许可。对已取消的行政许可,行政机关不得继续实施或者变相实施,不得转由行业协会商会或者其他组织实施。

  对实行行政许可管理的事项,行政机关应当通过整合实施、下放审批层级等多种方式,优化审批服务,提高审批效率,减轻市场主体负担。符合相关条件和要求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采取告知承诺的方式办理。

  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深化投资审批制度改革,根据项目性质、投资规

  模等分类规范投资审批程序,精简审批要件,简化技术审查事项,强化项目决策与用地、规划等建设条件落实的协同,实行与相关审批在线并联办理。

  第四十二条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优化工程建设项目(不包括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审批流程,推行并联审批、多图联审、联合竣工验收等方式,简化审批手续,提高审批效能。

  在依法设立的开发区、新区和其他有条件的区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推行区域评估,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对一定区域内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地质灾害危险性等事项进行统一评估,不再对区域内的市场主体单独提出评估要求。区域评估的费用不得由市场主体承担。

  第四十三条作为办理行政审批条件的中介服务事项(以下称法定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应当有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依据;没有依据的,不得作为办理行政审批的条件。中介服务机构应当明确办理法定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条件、流程、时限、收费标准,并向社会公开。

  国家加快推进中介服务机构与行政机关脱钩。行政机关不得为市场主体指定或者变相指定中介服务机构;除法定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外,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市场主体接受中介服务。行政机关所属事业单位、主管的社会组织及其举办的企业不得开展与本机关所负责行政审批相关的中介服务,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行政机关在行政审批过程中需要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的,应当通过竞争性方式选择中介服务机构,并自行承担服务费用,不得转嫁给市场主体承担。

  第四十四条证明事项应当有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依据。

  设定证明事项,应当坚持确有必要、从严控制的原则。对通过法定证照、法定文书、书面告知承诺、政府部门内部核查和部门间核查、网络核验、合同凭证等能够办理,能够被其他材料涵盖或者替代,以及开具单位无法调查核实的,不得设定证明事项。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公布证明事项清单,逐项列明设定依据、索要单位、开具单位、办理指南等。清单之外,政府部门、公用企事业单位和服务机构不得索要证明。各地区、各部门之间应当加强证明的互认共享,避免重复索要证明。

  第四十五条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的有关要求,依法削减进出口环节审批事项,取消不必要的监管要求,优化简化通关流程,提高通关效率,清理规范口岸收费,降低通关成本,推动口岸和国际贸易领域相关业务统一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办理。

  第四十六条税务机关应当精简办税资料和流程,简并申报缴税次数,公开涉税事项办理时限,压减办税时间,加大推广使用电子发票的力度,逐步实现全程网上办税,持续优化纳税服务。

  第四十七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部门协作,实行不动产登记、交易和缴税一窗受理、并行办理,压缩办理时间,降低办理成本。在国家规定的不动产登记时限内,各地区应当确定并公开具体办理时间。

  国家推动建立统一的动产和权利担保登记公示系统,逐步实现市场主体在一个平台上办理动产和权利担保登记。纳入统一登记公示系统的动产和权利范围另行规定。

  第四十八条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的要求,建立畅通有效的政企沟通机制,采取多种方式及时听取市场主体的反映和诉求,了解市场主体生产经营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并依法帮助其解决。

  建立政企沟通机制,应当充分尊重市场主体意愿,增强针对性和有效性,不得干扰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不得增加市场主体负担。

  第四十九条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便利、畅通的渠道,受理有关营商环境的投诉和举报。

  第五十条新闻媒体应当及时、准确宣传优化营商环境的措施和成效,为优化营商环境创造良好舆论氛围。

  国家鼓励对营商环境进行舆论监督,但禁止捏造虚假信息或者歪曲事实进行不实报道。

  第五章监管执法

  第五十一条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职责,落实监管责任,明确监管对象和范围、厘清监管事权,依法对市场主体进行监管,实现监管全覆盖。

  第五十二条国家健全公开透明的监管规则和标准体系。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分领域制定全国统一、简明易行的监管规则和标准,并向社会公开。

  第五十三条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关于加快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要求,创新和完善信用监管,强化信用监管的支撑保障,加强信用监管的组织实施,不断提升信用监管效能。

  第五十四条国家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除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特殊行业、重点领域外,市场监管领域的行政检查应当通过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抽查事项及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的方式进行。针对同一检查对象的多个检查事项,应当尽可能合并或者纳入跨部门联合抽查范围。

  对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特殊行业、重点领域,依法依规实行全覆盖的重点监管,并严格规范重点监管的程序;对通过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发现的问题,应当有针对性地进行检查并依法依规处理。

  第五十五条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鼓励创新的原则,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实行包容审慎监管,针对其性质、特点分类制定和实行相应的监管规则和标准,留

  足发展空间,同时确保质量和安全,不得简单化予以禁止或者不予监管。

  第五十六条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充分运用互联网、大数据等技术手段,依托国家统一建立的在线监管系统,加强监管信息归集共享和关联整合,推行以远程监管、移动监管、预警防控为特征的非现场监管,提升监管的精准化、智能化水平。

  第五十七条国家建立健全跨部门、跨区域行政执法联动响应和协作机制,实现违法线索互联、监管标准互通、处理结果互认。

  国家统筹配置行政执法职能和执法资源,在相关领域推行综合行政执法,整合精简执法队伍,减少执法主体和执法层级,提高基层执法能力。

  第五十八条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全面落实行政执法公示、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现行政执法信息及时准确公示、行政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全覆盖。

  第五十九条行政执法中应当推广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等非强制性手段,依法慎重实施行政强制。采用非强制性手段能够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实施行政强制;违法行为情节轻微或者社会危害较小的,可以不实施行政强制;确需实施行政强制的,应当尽可能减少对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

  开展清理整顿、专项整治等活动,应当严格依法进行,除涉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发生重特大事故或者举办国家重大活动,并报经有权机关批准外,不得在相关区域采取要求相关行业、领域的市场主体普遍停产、停业的措施。

  禁止将罚没收入与行政执法机关利益挂钩。

  第六十条国家健全行政执法自由裁量基准制度,合理确定裁量范围、种类和幅度,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行使。

  第六章法治保障

  第六十一条国家根据优化营商环境需要,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及时制定或者修改、废止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

  优化营商环境的改革措施涉及调整实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的,依照法定程序经有权机关授权后,可以先行先试。

  第六十二条制定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行政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充分听取市场主体、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

  除依法需要保密外,制定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行政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通过报纸、网络等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建立健全意见采纳情况反馈机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

  第六十三条制定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行政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制定涉及市场主体权利义务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进行合法性审核。

  市场主体认为地方性法规同行政法规相抵触,或者认为规章同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可以向国务院书面提出审查建议,由有关机关按照规定程序处理。

  第六十四条没有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和命令依据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减损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不得设置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不得干预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涉及市场主体权利义务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法定要求和程序予以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管理依据。

  第六十五条制定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行政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结合实际,确定是否为市场主体留出必要的适应调整期。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统筹协调、合理把握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等的出台节奏,全面评估政策效果,避免因政策叠加或者相互不协调对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不利影响。

  第六十六条国家完善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为市场主体提供高效、便捷的纠纷解决途径。

  第六十七条国家加强法治宣传教育,落实国家机关普法责任制,提高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履职能力,引导市场主体合法经营、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不断增强全社会的法治意识,为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基础性支撑。

  第六十八条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整合律师、公证、司法鉴定、调解、仲裁等公共法律服务资源,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全面提升公共法律服务能力和水平,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全方位法律服务。

  第六十九条政府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一)

  违法干预应当由市场主体自主决策的事项;

  (二)制定或者实施政策措施不依法平等对待各类市场主体;

  (三)

  违反法定权限、条件、程序对市场主体的财产和企业经营者个人财产实施查封、冻结和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

  (四)

  在法律、法规规定之外要求市场主体提供财力、物力或者人力;

  (五)

  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市场主体参加评比、达标、表彰、培训、考核、考试以及类似活动,或者借前述活动向市场主体收费或者变相收费;

  (六)

  违法设立或者在目录清单之外执行政府性基金、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涉企保证金;

  (七)

  不履行向市场主体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以及依法订立的各类合同,或者违约拖欠市场主体的货物、工程、服务等账款;

  (八)

  变相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继续实施或者变相实施已取消的行政许可,或者转由行业协会商会或者其他组织实施已取消的行政许可;

  (九)

  为市场主体指定或者变相指定中介服务机构,或者违法强制市场主体接受中介服务;

  (十)

  制定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行政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时,不按照规定听取市场主体、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

  (十一)

  其他不履行优化营商环境职责或者损害营商环境的情形。

  第七十条公用企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

  不向社会公开服务标准、资费标准、办理时限等信息;

  (二)

  强迫市场主体接受不合理的服务条件;

  (三)

  向市场主体收取不合理费用。

  第七十一条行业协会商会、中介服务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

  违法开展收费、评比、认证等行为;

  (二)

  违法干预市场主体加入或者退出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

  (三)

  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市场主体参加评比、达标、表彰、培训、考核、考试以及类似活动,或者借前述活动向市场主体收费或者变相收费;

  (四)

  不向社会公开办理法定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条件、流程、时限、收费标准;

  (五)

  违法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市场主体接受中介服务。

推荐访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规定开展清理整顿 清理整顿 条例 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