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公开存在问题及整改措施(6篇)

篇一:政务公开存在问题及整改措施

  

  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民建桂林市委秦胜忠

  一、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存在的问题

  5月1日,以建设“阳光政府”、保障公民知情权为宗旨的、被称为“阳光法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正式实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最大的亮点,是将信息公开变成了政府的法定义务。这一根本转折显示了中国打造“阳光政府”的勇气,是继《行政诉讼法》、《行政许可法》之后政府改革的“第三次重大革命”。但是,由于历史和现实的诸多原因,我国政府信息公开还是存在以下几个主要问题:

  1、各级政府和领导重视程度不高。从总体上看,我国只是基本建立起了政府信息公开的框架,多数部门信息公开仍停留在浅表层面。由于我国的信息长期处于为政府所垄断的现状,注定了信息公开不可能在短时期内就取得大的突破。在很多官员眼中,政府信息是一种公共资源,更是权力的象征,对这一公共资源的分配则往往能变现为部门利益和个人利益。“公开越多,做事会越难”,这种思维还停留在管制型政府的水平上,不符合服务型政府的职能转变。另外,由于主要领导对政府信息公开认识程度存在的差异,各地各部门的信息公开的状况也不平衡。

  2、一些地方和部门行为阻碍了信息公开。当前,在一些地方和部门还存在着阻碍政府信息公开三个主要表现。第一、随意扩大政府文件保密范围。很多政府部门在制定和印发文件的时候,出于谨慎,常常会有意扩大保密的范围,把一些不应当确定为秘密的事项确定为秘密事项。第二、重形式轻内容。随着政务信息公开越来越成为发展的大趋势,一些政府部门在政务信息公开中,只是被动地进行政务信息公开。首先,对信息公开的内容,带有一定的选择性,很多公众迫切需要掌握、与自身利益密切相关的信息获取难。其次,在信息公开中,没有建立相应的信息分类和查询制度,缺少对信息的整理,在大量的信息中,公民想要找到自己需要的信息也很困难。再次,一些政府和部门网站所公布的文件和信息甚至是几个月都没有更新,还有一些政府网站成了内部网,公布的都是政府内部各处室之间的工作动态。第三、重公开而轻参与。政府信息公开在很多领导干部看来就是信息的简单发布,没有强调公民的参与和配合,考虑群众的信息需要。

  3、在公开信息内容上存在盲区。尽管《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已经正式出台和实施,但是一些公开信息的内容上还有一些“盲区”。如一些级别会议记录、领导批示、人事财务问题、对社会稳定问题等信息,普遍没有得到全面、及时、准确的公开。特别是“危及社会稳定”问题已经成为一些行政机关“规避”公开的最大保护伞。虽然《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外,其余都可公开”。但其第八条又同时规定:“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但社会稳定的概念有很大的弹性,所有的事件都牵涉到人,一牵涉到人,就涉及稳定问题。所以,此类信息仍将是政府信息公开的盲区。

  4、公开信息的分类缺乏操作性。政务信息一般可分为三类:可

  公开的信息、依申请可公开的信息和应当保密的信息。但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操作性不强,尤其是信息公开和信息安全的界限还没有弄清楚,实施难度较大。《条例》虽具体规定了十几类信息是必须公开的,但仍给政府机关留有较大自由裁量的空间;要求信息公开的同时,又规定信息公开前要进行保密审查,送有关部门批准。信息公开本是政府体制改革的基本要求,但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安全的范围很广。哪些信息是可以公开的、哪些信息是不利于国家安全的、哪些信息应该如何公开、信息公开到怎样的程度,都是各级政府和部门认真加以明确操作的。

  二、推进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的对策建议

  如何进一步推动政府信息公开,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提高领导干部“阳光意识”。当前,政府信息公开的操作性不强,信息公开的有效保障不多,信息公开的程度还远远不够。这就使

  得信息公开的程度取决于政府和部门主要领导的“阳光意识”。要提高政府官员“阳光意识”,就要转变他们思想观念,要让他们认识到信息公开的目的是促进政治民主、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也是为了维护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与保密工作一样都是国家利益之所在,不可偏废。提高政府官员“阳光意识”的关键要使“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的精神逐步成为其的执政理念。

  2、推动促进公民参与。政府信息公开,既需要自上而下的改革勇气,亦需要自下而上的公民自觉,需要民众淋漓尽致地展现“公民品格”,如此才能凝成推动政治透明、行政公开的压力和合力。根据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除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外的政府信息,原则上都应向社会公开。各级政府和部门必须按法定的重点范围主动公开为公民、法人等政府信息申请、咨询等提供便利、及时服务。同时,进一步完善公民、法人对政府部门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的义务予以监督和追究途径。

  3、加强配套法制建设。进一步修改和完善《保守国家秘密法》、《档案法》、《统计法》等法律法规中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要求存在一定冲突的条文。同时,积极积累信息公开的各种经验,渐进地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从行政法规尽快“升格”为《政府信息公开法》,更好地推进整个公权领域、公共领域的透明化,更为全面地保障公民的知情权。

  4、完善工作实施细则。尽管国务院办公厅出台了《关于施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但相关部门的具体实施办法仍未出台。各级政府和部门应根据国务院的《意见》的要求,在2008年10月底前加快制定本级政府和本部门信息公开实施细则以及具体的实施办法。特别是要根据《政府信息公开公开条例》第四章“监督和保障”的相关规定,进一步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评议制度、监督检查制度、年度报告制度、举报调查制度、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责任追究等11项制度,进一步完善政府信息公开的基本工作制度,保障《政府信息公开公开条例》得到有效的贯彻执行。

  5、分类把握“公密”尺度。第一、法律、法规对某一信息有明确

  的公开或保密规定。在这种情况下,除非当事人申请有权机关确认

  相应法律违宪和确认相应法规违法,相应信息则必须公开或保密。第二、法律法规对某一信息没有公开或保密的规定。除非行政机关有证据证明该信息公开会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否则相应信息必须公开。第三、法律法规对某一信息有保密规定,但保密的范围、条件或对象不明确,相应信息是否能在某些范围内、在某种条件下向某些对象公开,则应取决于相应法律法规制定机关对法条的解释和法院以往对相应案件的判例。第四、随着形势的发展和时间的推移,国家秘密就要适时进行变更和调整,该降密的降密,该解密的解密。同时,强化保密管理,运用现代技术和管理手段为信息公开与保密提供保障,切实提高发现和查处泄密隐患、泄密事件的能力。

  6、扩大行政过程公开。目前,政府信息公开主要集中于结果公开、程序公开,而对过程公开基本上没有涉及。社会公众所期望的信息公开涉及面更宽,如官员财产情况,自然灾害、重特大事故、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的发生、处置过程等。应加大对于重大公共决策,过程的公开比结果的公开,及时公布“正在调查、讨论、审议、处理过程中的信息”。要利用如举办新闻发布会、在各种会议提供市民旁听席、开展意见征求会等形式完善政府行政行为的过程公开。

  7、夯实工作机制基础。第一、要建立一整套的信息筛选和发布机制,建立相应的归类查询制度。在政府网站上,以专栏的形式,将群众急需的信息及时地向外发布。第二、政府部门还应该加强调研,到基层群众中了解群众最想知道的信息,建立与群众的经常沟通机

  制。在信息提供中应该强化服务意识,把它当成一种面向社会公众提供的服务,才能更好地向群众提供信息。

  总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只是打造“阳光政府”迈出了第一步。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无论从思想、行动到制度都非易事,这是一个不懈努力的长期过程。我们需要要一步步地扎实推进,脚踏实地从办得到的事情做起,无须操之过急!

篇二:政务公开存在问题及整改措施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措施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问题:

  1、政府部门信息公开范围不够全面,公开的信息质量也不高。

  2、政府各部门之间信息共享不够顺畅,信息共享的效率低。

  3、政府信息公开机制不够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缺乏有效的管理。

  4、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导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无法有效实施。

  改进措施:

  1、完善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律法规,明确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和标准,规范政府信息公开的流程。

  2、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加强政府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提高信息共享的效率。

  3、建立政府信息公开的管理机制,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管理,提高工作效率。

  4、建立政府信息公开的监督机制,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有效监督,保证工作有效实施。

篇三:政务公开存在问题及整改措施

  

  政务信息公开整改措施(共5篇)

  第1篇:政务信息公开整顿实施措施我镇在接到贵办第十二期政务督查通报后,认真阅读、分析了我镇目前政务信息公开情况,我镇政务信息公开现状引起了党委政府高度重视。政府信息公开是政务公开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民群众和上级领导及社会各界了解政府工作状况的重要渠道。现就我镇政务信息公开情况结合我镇实际情况制定整改措施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整改

  进一步提高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主动查找自身存在的问题和不足,落实责任,加强整改,不断改进和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二、健全机制,完善制度

  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落实目标责任制,及时上报更新信息。就目前全镇政府信息公开情况,重点做好机构职能、法律法规政策、发展规划和政务动态信息的分类和报送,保证信息的完整性,方便公众查阅申报和获取政府信息,不断提高政府信息公开的规范性和质量。

  三、逗硬考核,严格问责

  进一步完善政府信息公共的完善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对

  公开工作实行严格的考核问责,确保工作得到落实。公务员之家

  四、建立政府信息公开长效机制

  把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纳入绩效考评的内容,建立和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内容审查和更新维护,考核评估,监督检查评议。不断总结经验教训,力争完成今年工作任务。

  2021年领导作风建设整顿实施措施

  在这次领导干部作风整顿建设活动中,本人通过学习胡锦涛总书记在中纪委的讲话精神,围绕“五个方面”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并从思想作风、工作作风、学风、领导作风、生活作风等方面进行认真剖析,在同志们的帮助下,……县环境保护工作整改实施措施

  一、加大生活用水资源保护,让畜牧业远离生活饮用水区域

  整改措施:一是加强宣传,会同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县河道内养殖家禽的养殖户进行宣传教育,采取相应措施,避免水体污染;二是对凯江上游入河排……2021年市粮食局整顿实施措施

  我局于2021年

  6、7月接受了市人大常委会的工作评议。评议期间,市人大常委会听取了我局的工作汇报,三个评议小组分别实地走访、调查了各县(市、区)粮食局和部分国有、民营粮食企业。7月30日,市六届人大……政务信息公开整顿实施措施

  我镇在接到贵办第十二期政务督查通报后,认真阅读、分析了我镇目前政务信息公开情况,我镇

  政务信息公开现状引起了党委政府高度重视。政府信息公开是政务公开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民群众和上级领导及社会各界了……范文网[]第2篇:政务信息公开整顿实施措施政务信息公开整顿实施措施

  我镇在接到贵办第十二期政务督查通报后,认真阅读、分析了我镇目前政务信息公开情况,我镇政务信息公开现状引起了党委政府高度重视。政府信息公开是政务公开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民群众和上级领导及社会各界了解政府工作状况的重要渠道。现就我镇政务信息公开情况结合我镇实际情况制定整改措施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整改

  进一步提高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主动查找自身存在的问题和不足,落实责任,加强整改,不断改进和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二、健全机制,完善制度

  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落实目标责任制,及时上报更新信息。就目前全镇政府信息公开情况,重点做好机构职能、法律法规政策、发展规划和政务动态信息的分类和报送,保证信息的完整性,方便公众查阅申报和获取政府信息,不断提高政府信息公开的规范性和质量。

  三、逗硬考核,严格问责

  进一步完善政府信息公共的完善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对公开工作实行严格的考核问责,确保工作得到落实。xx四、建立政府信息公开长效机制

  把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纳入绩效考评的内容,建立和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内容审查和更新维护,考核评估,监督检查评议。不断总结经验教训,力争完成今年工作任务。

  第3篇:信息公开检查整改措施额尔古纳市人民医院院务公开整改措施

  根据信息公开检查中我院存在的问题,主要是住院病历记录不及时、医患沟通次数不够及向社会公示内容不完善,我们已经作了整改,现汇报如下:

  1、召开了病区大晨会、全院职工会,通报了检查的情况,明确责任和要求。限一周内整改到位,然后自查,进行奖惩。

  2、再次学习病历书写规范和市人民医院甲级病历的样本,对现在架病历进行完善,达到病历书写规范的要求。强调会后病历书写的及时、准确、规范,并做到持之以恒。

  3、对于医患沟通次数不够的已进行再次或多次沟通。

  4、向社会公示内容不全的已做成公示栏对外公布,并就院务公

  开的软件资料不断完善,确保院务公开、“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构建和谐医患关系”主题活动开展得有声有色。

  二0一四年十二月二十日

  第4篇:政务公开(信息公开)制度目

  录

  **市政务公开工作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制度-------------3**市政务公开评议制度--7**市政务公开考核评比制度-----------------------------9**市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制度----------------------------10**市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实施办法-------------------------12**市政务公开工作报告制度-----------------------------17**市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制度(试行)---------------------19**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20**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办法(试行)-----------------23**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社会评议制度(试行)-------------25**市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办法(试行)-----------------27**市政务公开工作

  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制度

  为进一步改进我市机关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根据**发[20**]*号文件和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政务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制度是指:向行政管理相对

  人和社会公众公开履行行政职能的一项机关效能监察制度,是加强民主监督、推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和改进服务,遏制以权谋私,密切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关系的重要措施。

  第二条

  依据行政管理相对办事方便、行政要求公开透明,行政行为接受监督的基本原则实行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

  第三条

  所有工作人员(含受聘人员)应遵守本制度。

  第四条

  主动公开的内容和形式

  (一)对社会和群众公开的内容

  1、内设机构、各机关和工作人员职责;

  2、行政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政策;

  3、办事的条件、程序、过程、时限和结果;

  4、收费项目的依据、标准;

  5、为民办实事项目及执行情况;

  6、涉及公众利益的行政执行情况;

  7、直接影响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益的行政执行事项;

  38、便民措施,服务承诺;

  9、监督办法、违法违纪的投诉责任追究;

  10、群众关心的其他热点问题。

  (二)对内部公开的内容

  1、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情况;

  2、内部财务预算、收支情况;

  3、干部人事管理情况;

  4、大宗物资采购、大宗维修工程等重大事项;

  5、干部职工收入分配、福利待遇等情况;

  6、涉及干部职工利益政策的制定、修改事项;

  7、干部职工关心的其他重要事项。

  (三)主动公开的形式

  1、设置职责权限公示牌,明示工作人员的姓名、职务、责任,实行亮证服务;

  2、设立政务公开栏,张贴本部门办事机构示意图;

  3、采取召开会议、下发文件或内部通报等形式进行公开。

  第五条

  依申请公开内容和形式

  (一)申请

  1、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采取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向我市政府或市政府工作部门提出申请;

  2、注明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3、所需信息的内容描述。

  (二)答复

  收到申请后,应进行登记,并根据下列情况及时给予书面答复;

  1、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告知申请人可以获得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免予公开范围的,应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

  3、不属于受理掌握范围的,应告知申请人;能够确定该信息掌握机关的,应告知联系方式;

  4、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存在的,应告知申请人;

  5、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三)部分公开

  要求提供的信息含有免予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应当提供可以公开的内容。

  (四)禁止行为

  1、答复申请人不予公开、不予提供的信息,不得用以有偿服务或者变相有偿服务的形式提供;

  2、不得通过与我市和市直部门有隶属关系或者业务指导等关系的企业、事业单位、中介组织,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形式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

  (五)期限

  1、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应在申请人办妥申请手续后当场提供;

  2、不能当场提供的,应当在申请人办妥手续后10个工作日内

  5提供;

  3、因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或者提供信息的,经本部门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人同意,可以将答复或者提供信息的期限适当延长,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4、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或者向申请人提供信息的,期限中止,障碍消除后期限恢复计算。期限的中止和恢复,应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

  (六)依申请提供公开内容的形式

  1、依申请提供信息,有条件的可以安排适当的时间和场所,供申请人当场阅读或者自行抄录;

  2、应申请人的要求,可以提供打印、复制等服务;

  3、申请人在申请中选择以邮寄、送达、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获取政府信息复印件的,应当以该申请要求的形式提供,因技术原因无法满足的,可以选择以符合信息特点的形式提供。

  第六条

  监督措施

  1、群众监督:一是设立投诉电话,号码为:******;二是设立监督意见箱,方便服务对象投诉;三是召开座谈会、走访等方式,接受社会监督。

  2、内部监督。本部门政务公开监督小组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本部门政务公开的执行情况。对凡应该公开而没有公开,以及公开内容不规范的,本部门政务公开监督小组应书面责成限期整改,逾

  6期不改的进行通报批评。市政务公开协调办公室定期或不定期对部门政务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凡应该公开而没有公开,以及公开内容不规范的,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力或不整改的,报市人民政府给予通报批评。

  3、奖惩。把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制度的执行情况作为市委、政府对各机关年终考核的一项内容,由市政务公开协调办公室负责组织检查并提出奖惩建议。

  第七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市政务公开评议制度

  第一条

  为不断提高政务公开工作的水平,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政务公开的有关规定精神,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评议对象:行政机关,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学校、医院、供水、供电、供气、客运、通信等公用事业单位。

  第三条

  评议内容

  (一)公开内容。公开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政务公开有关规定要求,是否充分体现本部门的职能特点,是否及时反映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

  (二)公开形式。公开形式是否便民、利民;

  (三)公开制度。公开制度是否规范健全,公开机制是否科学有效,公开程序是否系统全面等;

  (四)公开效果。政务公开工作是否得到基层和群众的满意和认可,是否保证了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四条

  评议方式

  (一)问卷评议。根据评议内容和群众反映的热点问题,设计问卷调查表,向群众发放或在网上张贴,供群众评议;

  (二)代表评议。由政务公开监督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群众代表等组成评议小组进行评议。

  第五条

  评议活动由政府政务公开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实施,也可由各部门、各单位根据需要自行组织实施。

  第六条

  评议情况由组织评议单位汇总,并提出书面意见,向被评议的部门、单位或干部群众反馈。

  第七条

  对群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具备整改条件的,立即进行

  11整改;不具备整改条件的,要向群众做出解释,待条件成熟时再行整改。整改情况以网上公告、寄发函件、召开座谈会、上门走访等方式反馈。

  第八条

  对群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未整改或整改不力的,按《**市行政效能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九条

  本制度由**市人民政府政务公开协调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8**市政务公开考核评比制度

  1、成立考核小组。每年底由市考核办抽选人员组成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小组。

  2、制定考核方案。市公开办根据市考核办总体考核要求,进行分解到位,编制考核细则。

  3、下发考核通知。被考核单位接到市年终考核通知后,应按要求及时进行自查,并形成书面自查汇报材料。

  4、明查暗访与年终考核相结合。市公开办不定期对各部门、各乡镇进行明查暗访,明查暗访的分数占年终考核分数的一定比例。

  5、实行实地考核。年终考核组根据考核内容和标准进行实地考核。

  6、考核汇总。市公开办根据考核组打出分数,再与平时明查暗

  12访的分数相结合,汇总各部门、各乡镇的年终考核结果上报市考核办。

  7、评比先进单位和个人。市公开办每年根据年终考核结果评出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进行通报表彰,对先进个人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9**市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政务公开责任,是指全市各级政府、行政机关及其派出机构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产生严重后果所担负的责任。

  第二条

  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以及部门隶属关系分级组织实施。对违反规定、违反纪律的有关责任人由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根据职责权限按规定的调查处理程序予以追究。

  第三条

  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惩处与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过错责任与处理处罚相适应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政府及其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追究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1.对政务公开工作组织领导不力,没有完成政务公开年度工作目标任务的;

  132.工作运行机制和监督机制不健全,各项制度不落实,造成政务公开流于形式的;

  3.政务公开内容不真实,公开事项不全面,政务活动中搞“暗箱操作”的;

  4.按规定应当公开的事项没有按要求时限公开,造成不良

  10影响、不良后果的;

  5.不及时处理群众的举报投诉,对有关责任人包庇纵容,不向群众公开处理结果的;

  6.其他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且不按要求进行整改的。

  第五条

  工作人员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1.工作时间脱岗,延误正常公务,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办理正常公务;

  2.对符合条件,手续齐备的事项不予受理和批准;

  3.不履行服务承诺;

  4.擅自提出额外的办事条件和要求;

  5.违反办事程序,超越办事权限;

  6.违反收费规定;

  7.拒绝、干扰、阻挠政务公开主管机关的检查与监督,或者造假、隐瞒问题;

  148.没有认真履行政务公开职责的;

  9.其他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六条

  对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部门、单位和个人,按以下办法追究责任:

  1.情节轻微的,影响较小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告诫或对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并限期改正。

  2.影响正常工作,或者给群众造成损失的,对部门或单位

  11提出批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取消其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3.情节严重,影响较大的,对部门或单位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取消年度评优评先资格;对领导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年度评优评先资格,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对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4.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市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推动我市各乡镇、各部门政务公开工作,完善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制度,建立奖惩机制。根据中办发[20**]**

  15号和**发[2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应着眼于促进我市各乡镇、各部门政务公开的落实,坚持实事求是、奖惩分明、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三条

  政务公开工作考核纳入我市各乡镇、各部门行政机关目标管理,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重要内容进行考核。

  第四条

  我市各乡镇、各部门主要领导对本乡镇、本部门政

  12务政务公开工作负总责;分管领导对其职责范围内的政务公开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二章

  考核的组织领导

  第五条

  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在各级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各级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第六条

  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实行分级负责制度。市政府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本地政务公开工作考核的组织领导,分别对本级政府各部门(含延伸机构)及下级政府政务公开工作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书面报上一级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三章

  考核的内容和标准

  第七条

  政务公开工作考核总的要求是: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健

  16全,责任明确,公开内容、形式和程序明确具体;制度健全,责任追究落实,群众投诉上访渠道畅通处理及时,符合要求;群众评价满意,效果明显。

  第八条

  考核的内容

  (一)政务公开组织领导

  1、是否建立健全政务公开工作的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

  2、是否对本地、本部门的政务公开工作进行安排部署和检查落实;

  3、各乡镇、各部门是否把政务公开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每年是否召开专题会议对政务公开工作进行研究。

  (二)政务公开的内容

  131、是否按**发(20**)**号文件要求编制本地区、本部门政务公开的目录;

  2、是否按本地区、本部门政务公开的目录和**发(20**)**号、**办发(20**)**号文件规定如实向社会进行公开。

  (三)政务公开的形式

  必备形式:政务公开专栏或电子触摸屏、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公共媒体。

  1需完善的形式:行政服务中心、专家咨询会、可行性论证会、邀请人民群众代表旁听涉及政务公开内容的政府常务会议、专题会议等。

  (四)政务公开的程序

  1、政府和部门是否通过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两个途径进行。凡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需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我市各乡镇、各部门或相关组织是否及时主动向社会公开;涉及部分人或具体事的政务内容,是否依申请人的申请向申请人公开。

  2、主动公开是否按拟定方案、确定公开事项和公开形式、审查、公开、反馈、建档等程序进行。属日常性工作的,是否逐段公开;属临时性工作的,是否及时公开。对事关全局、涉及公众切身利益及公众普遍关心的重要事项,是否实行决策前公开、实施过程中动态公开和决策结果公开。

  3、依申请公开是否按申请、受理、公开、反馈、建档等程序进行。对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申请公开政府或部门政务信息的,14是否按照申请人的要求和有关规定给予书面答复或提供服务。

  (五)政务公开的制度

  1、是否建立了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制度、政务公开评议制度、1政务公开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

  2、是否建立政务信息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和向政协报告以及新闻媒体、社会各界发布制度;

  3、是否建立政务公开立卷归档和工作报告制度。

  (六)政务公开的效果

  政府和部门是否对政务公开工作进行民主测评,群众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率分别为多少。第九条

  政务公开工作考核结果分为:优良、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全面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的要求开展政务公开工作并得到落实,效果明显,群众评价较好的,考核结果为优良;领导机构、办事机构健全,建立了政务公开的基本制度,政务公开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的要求开展工作,(一)、(二)、(三)、(四)、(五)、(六)中任何一项缺失的,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第四章

  考核的程序和方法

  第十条

  考核的程序:

  (一)成立考核小组。我市各级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从同级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抽选人员组成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小组;

  (二)制定考核方案。考核小组根据考核的实际需要制定出考核

  15方案,报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审定后实施;

  (三)下发考核通知。考核小组应提前10日向被考核单位发出考核

  1通知。被考核单位接到考核通知后,应按要求及时进行自查,并形成书面自查汇报材料;

  (四)进行实地考核。考核小组根据考核内容和标准进行实地考核,提出初步考核等次,报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审定后,将考核结果书面通知被考核单位,在向同级党委、纪委、组织部门通报的同时向同级精神文明办通报。

  第十一条

  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可实行普遍考核,也可选择重点考核,由各级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报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决定。考核一般于当年年底或次年年初进行。

  第五章

  奖励与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

  在政务公开工作考核中被评为“优良”等次,单项工作中有特色并得到上级政府或有关部门表彰的,由上一级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视情况给予通报表扬或表彰奖励;对在政务公开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第十三条

  在政务公开工作考核中被评为“合格”等次,单项工作有明显滞后并造成一定影响的政府或部门,应当在接到考核结果通知后1个月内制定出改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具体措施报组织实施考核的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四条

  在政务公开工作考核中被评为“不合格”等次的政府

  2或部门,要求作出书面检查,由组织实施考核的政务公开领导

  16小组予以通报批评,并将结果通报目标办。

  第十五条

  在政务公开工作中,因失职或拒不开展政务公开工作,导致矛盾激化,酿成严重危害社会稳定的群体性事件、重大恶性事件及其他严重后果的,按照《**市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办法》相关规定追究纪律责任,有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乡镇、各部门及其工作部门、依法履行政管理职能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社会公用部门。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政务公开协调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市政务公开协调办公室批准发布之日起执行。

  **市政务公开工作报告制度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政务公开工作的质量和水平;主动接受社会公众对我市政务公开的监督、指导,根据**发[20**]**号文件和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有关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一、报告对象

  省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

  21二、报告内容

  1、落实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情况;

  172、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各项工作部署情况;

  3、贯彻落实市政务公开有关会议精神的情况;

  4、落实有关领导对政务公开工作进行批示、指示的情况;

  5、上级部门要求上报的各项情况;

  6、开展政务公开工作检查、自查工作情况;

  7、政务公开中重大事项、紧急突发事件的情况;

  8、政务公开工作中其它需要上报的情况。

  三、报告时间和形式

  (一)报告时间

  1、日常工作、原则上由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季度或不定期地向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汇报。市领导小组年底向省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报告全年工作情况。

  2、重大事项、紧急突发事件等特别重要的事宜,由办公室向市领导小组及时报告,市领导小组向上级有关部门及时报告。

  3、按上级部门要求和规定时间,及时上报。

  22(二)报告形式

  1、口头汇报。一般主要汇报政务公开的日常工作情况,由办公室主任向市领导小组组长或分管副组长汇报。

  2、书面报告。一般由办公室向市领导小组汇报,由市领导小组向州领导小组汇报。

  3、集中汇报。由市领导小组各成员专题听取办公室的工作汇

  18报。

  四、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市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制度(试行)

  为保证政府信息发布的权威性、规范性和一致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适用于本市政府所属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简称行政机关)。

  二、行政机关发布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遵循“谁制作、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的原则。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依据职权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和本市有关规定对政府信息发布主体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

  23定。

  三、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生成的需对外公布的政府信息,由组织生成该信息的单位负责向公众公开,其他单位不得对该信息进行发布。对于两个以上行政机关联合发文产生的政府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其中任何一个行政机关申请获取该政府信息。

  四、行政机关发布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重大传染病疫情、重大动物疫情、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统计信息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明确需要审批的政府信息,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和程序报请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审批,未经审批的信息不得发布。

  五、拟发布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工作内容,发布后可能对其工作产

  19生影响的,拟公开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应在信息发布前向所涉及单位书面征求意见。被征求意见的行政机关应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回复;未在规定期限内答复的,视为同意公开该政府信息;回复不同意的,拟发布机关认为仍需公开的,应报请同级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协调解决。

  六、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的信息发布协调,参照本制度执行。

  24七、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促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有效进行,加强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行为的责任追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政府所属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简称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惩处与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

  第四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责任:

  (一)不及时编制、公布、更新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二)未按照法定的公开范围公开政府信息或者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三)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公开政府信息或者不及时更新已公开的25政府信息的;

  (四)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要求提供政府信息的申请,无正当理由不受理,或者对应当提供的政府信息不提供的;

  (五)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程序的;

  (六)未建立健全保密审查机制,不履行保密审查义务的;

  (七)违反规定收取费用或者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八)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不真实或者虚假公开的;

  (九)拒绝、阻挠、干扰依法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或者不落实监督检查决定、要求的;

  (十)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五条

  实施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的方式,包括:

  (一)诫勉谈话;

  (二)责令改正;

  (三)通报批评;

  (四)行政处分;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前款所列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六条

  行政机关违反信息公开规定,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根

  26据职责和权限,按照以下规定追究责任:

  (一)情节较轻的,责令改正,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诫勉谈话;

  (二)情节较重的,责令改正,必要时给予通报批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1第七条

  有关责任人员包括:

  (一)在职责范围内,对直接负责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并对造成的影响或者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工作人员;

  (二)在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并对造成的影响或者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的领导人员;

  (三)在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并对造成的影响或者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的领导人员。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理:

  (一)问题发生后,主动配合调查处理的;

  (二)及时改正错误的;

  (三)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或者有效避免社会不良影响发生或者扩大的;

  2(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理:

  (一)推卸、转嫁责任的;

  (二)干扰、妨碍调查处理,或者不采取补救措施,致使损失或者不良影响发生或者扩大的;

  (三)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四)一年内出现两次或者两次以上应予追究责任的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实施责任追究,应当充分听取有关责任人员的陈述和申辩。

  有关责任人员对行政处分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处理决定的机关申请复核,也可以直接向监察机关提出申诉。在申请复核或者申诉期间,不停止

  22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十一条

  对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违反信息公开工作规定的行为,参照本办法追究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高政府信息公开质量和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

  2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政府所属各委、办、局、乡(镇)办事处,开发区等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部门。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应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注重实效、促进工作的原则。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实行分级负责制度。市政府政务公开办负责全市政府信息公开考核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对市政府各部门及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各行业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办事信息公开考核的组织、协调和指导。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的标准是:组织机构健全,工作责任明确;公开内容符合规定,更新及时;公开形式实用有效,方便公众;公开制度完善,执行到位;监督机制健全,责任追究落实;公开效果显著,群众评价满意。

  第六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的主要内容: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推进情况。包括组织领导、机构人员、23制度建设、保障措施等。

  (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包括公开目录、公开指南编制情

  2况;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发布情况;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受理、答复情况;保密审查制度执行情况;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的编制及发布情况。

  (三)政府信息公开载体建设情况。包括政府公报、网站等政府信息公开载体建设情况;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建设情况。

  (四)政府信息公开监督情况。包括举报、投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处理以及应对情况;实行责任追究的情况;对本级政府部门和下级政府工作指导、监督、检查情况。

  第七条

  政府信息公开实行量化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等次。

  第八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采取平时检查与定期考核相结合、重点考核与全面考核相结合的办法。平时考核采取随机的方式,定期考核一般每年组织一次或者与政务公开考核结合起来进行。考核于年底或次年初进行,考核结果于3月底前公布。

  第九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定期考核的基本程序是:

  (一)市政府政务公分协调办公室会同监察、法制局、保密办组成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组。

  (二)根据考核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具体考核方案并提前下发。

  3(三)被考核部门根据考核要求进行自查,并形成书面材料报政务公开协调办公室。

  (四)考核组采取听取情况汇报、查阅相关资料、实地检查、综合评议等方式,对被考核部门进行全面考核。

  (五)

  考核组综合平时检查与定期考核情况,提出初步考核意见,24确定考核等次,经本级政府审定后,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对象。

  第十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纳入部门行政效能考核体系。对考核结果优秀的,予以表彰奖励;对考核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给予通报批评。

  第十一条

  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由主管部门负责,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试行,解释权在制定办法机关(市政府政务公开协调办公室)。

  **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社会评议制度(试行)

  为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社会监督,更好地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充分发挥政府信息服务人民群众生

  31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适用于本市各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社会评议必须坚持群众参与、客观公正、注重实效、促进工作的原则。

  三、评议的重点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方面:

  (一)公开内容:依照《条例》的规定,公开的内容是否全面、真实、准确。

  (二)公开形式:公开形式是否便捷有效,是否方便公众获取。

  25(三)公开程序和时限:公开程序是否符合规定,是否按时限要求及时公开。

  (四)公开制度:公开制度是否具有实用性和可操作性,是否规范健全并落实到位。

  (五)公开效果:是否得到基层和公众的认可,是否保证了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四、评议主要采取以下方式:

  32(一)公众评议:根据评议内容和群众反映的热点问题,设计问卷调查表,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或其他渠道公布,供公众评议。

  (二)代表评议: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社会监督员和群众代表等进行评议。

  五、评议等次分为满意、基本满意和不满意。评议结果作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据之一。

  六、评议活动由市政务公开办组织实施。评议活动每年组织一次,评议情况须及时上报市政府。评议结果应书面反馈被评议部门,并采取适当形式通报。

  七、对评议中提出的合理意见和建议,应及时进行整改;未及时整改或整改不力的,按《**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试行)》的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整改情况以网上公告、寄发函件、上门走访等方式进行反馈。

  八、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的信息公开工作的社会评议,参照本制度执行。

  九、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26**市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办法(试行)

  33第一条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审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活动。

  第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以下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一)认为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条例》第九条规定主动公开而没有公开的;

  (二)依照《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予公开的;

  (三)认为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违反《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侵犯其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四)认为行政机关没有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程序公开的;

  (五)依照《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认为行政机关提供的与其相关的信息记录不准确申请更正,行政机关不予更正的;

  34(六)认为行政机关提供政府信息违法收取费用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27第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政府信息公开的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未公开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自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第五条

  申请人不服政府信息公开的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超过法定期限,但政府信息公开的具体行政行为确系违法或者不当的,复议机关可以依照职权责令行政机关纠正违法行为或者履行职责。

  第六条

  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应当告知其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行政复议申请期限。

  第七条

  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

  35口头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当场制作行政复议申请笔录交申请人核对或者向申请人宣读,由申请人签字确认。

  第八条

  申请人书面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在行政行复议申请书中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基本情况;

  (二)被申请人的名称;

  (三)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

  (四)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

  (五)申请行政复议的日期。

  第九条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的,应当

  28提供曾经要求被申请人公开政府信息而被申请人未履行的证明材料。

  第十条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积极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政府信息公开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行政复议申请。除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和《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规定的申请条件的,行政复议机关必须受理。

  第十一条

  行政复议机关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受理条件,但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应当告知申请

  36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除前款规定外,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

  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二条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三条

  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终止。

  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不得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申请人能够证明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十四条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查,着重合理性

  29审查。

  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

  3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二)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三)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第十五条

  被申请人未依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第十六条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后发现该政府信息公开不是被申请人法定职责或者在受理前被申请人已公开政府信息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

  第十七条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

  3政复议决定。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延长期限最

  30多不超过三十日。

  第十八条

  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加盖印章。

  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第十九条

  被申请人应当履行行政复议决定。

  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或者有关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31第5篇:政务公开监督措施政务公开监督措施

  1、成立以局长为组长、副局长为副组长的廉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行政办,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对环保工作人员违法违纪问题进行调查处理,对查明环保工作人员有违法违纪行为的,明确规定一次提出警告,二次调离工作岗位,三次停职检查。

  2、年初,局长与各股(室)、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签订廉政建设目标责任书,将廉政目标分解到各单位,年终对照内容进行考核,并作为评先树优的依据。

  33、工作人员全部持证上岗,执法人员必须挂牌服务,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4、政务公开栏、州环保网站上公开监督电话、监督措施。开通专门用于对环境污染问题和环保工作人员违法违纪问题进行举报的5、环保监督举报热线。在办公大楼办公区设置政务公开栏,公开工作职责、工作人员、制度、程序、排污收费标准等,方便建设单位、方便群众查看。

  5、定期向各级领导和各有关单位印发《环保简讯》,通报环保工作情况。定期邀请行风监督员和企业负责人召开座谈会,不定期向社会发放问卷征求意见,自觉接受监督。

  6、对于敏感建设项目,建立公众知情制度,邀请项目所在地单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居民代表参加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查,充分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

  7、在制定限期治理计划时,认真征询社会各界的意见。在限期治理实施过程中,向社会各界公开限期治理单位、治理任务、治理期限,向治理单位公开治理方案,确定施工监督和竣工验收程序,并将治理验收结果向社会公布。

  8、在中高考期间和重大执法活动中,向全社会告知活动的内容和重要意义,动员全社会积极参与、监督支持环境监理工作。

  49、实行征收排污费通知书编号管理、集中会审等制度,从制度上避免人情费、关系费和擅自减免排污费现象的发生。

  政务公开整改措施

  信息公开整改措施(共3篇)

  厂务公开整改措施

  村务公开整改措施

  政务信息公开整改情况报告

  41

篇四:政务公开存在问题及整改措施

  

  政务公开工作存在问题及整改措施

  政务公开是一项重要的公共行政管理活动,它具有立法、政策和规范等有力机制,并且涉及全体主体全部义务。由于政务公开规范的不明确和政府部门的不负责任,一些政务公开工作存在问题。

  首先,信息政策不完善。政府部门往往忽视了公众对政务公开工作的要求,缺乏有效的信息共享和信息披露政策,从而使政务公开工作受到限制。其次,政府部门的实施力度不足。政府部门的政策规定或政府部门将政务公开工作融入到部门日常工作中,但政府部门对政务公开的实施力度不足,影响了政务公开的及时性和准确性。此外,政务公开缺乏法律制度保护。政务公开常常遇到各种不公开的情况,而不公开行为是由法律制度缺乏来实现的,这样做会对公众权利造成损害。

  要纠正政务公开存在的问题,必须切实采取有效的措施做好政务公开工作。首先,要加强法律制度的保护。政府部门应出台各种有效的政策规定,强化法律制度,保护公众的合法权益,严格执行政务公开工作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其次,要加强政府部门的实施力度。政府部门应出台更有效的公开政策,在全社会搞好宣传,提高实施力度,进一步落实政务公开工作。此外,还应加强信息资源共享。政府部门应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信息共享机制,建立统一的政府信息共享和可用的信息披露政策,以保障公众及时获取到准确的政务信息。

  政务公开工作的问题和痛点存在,政府部门应重视起来,进一步完善法律制度、加强实施力度、强化信息共享等措施,努力改进政务

  -1-

  公开工作,营造一个公开透明、安全愉悦的社会环境。

  -2-

篇五:政务公开存在问题及整改措施

  

  当前政务公开工作面临的主要问题及对策

  当前政务公开工作面临的主要问题及对策

  政务公开,是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具体体现。是深化民主政治建设,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密切党群、干群关系的有效途径,是提升行政管理竞争力和依法治国的内在要求。近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和安排部署下,各级政府部门在政务公开方面进行了积极的探索与实践,收到了明显的效果,推动了“高效、廉洁、务实”政府的建立,提高了各级政府的诚信度。但是,由于多种因素的影响,政务公开工作在各地各部门的开展不平衡,与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还有很大距离,离人民群众的期望还有很大差距,因此,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向深层次发展,向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方向发展,不断提高政务公开工作质量和水平,最大限度把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呼声,是今后政务工作的首要任务。

  一、存在的问题

  1、该公开的不公开,对上欺骗对下蒙蔽。有些单位或部门钻国家政策的空子,骗取国家资金为部门或他人谋利益。比如前几年新闻媒体暴光的埠平骗取的扶贫资金的问题,还有其他地方以农业开发为由,骗取国家款项,使人民群众全然不晓,既得不到实惠,更谈不上监督。

  2、重表面内容,轻实质问题。一是公开的内容不够深,表面事项公开多,深层次的内容公开少,甚至不公开。如在财务上,只公开几个大数据,不公开具体收入和支出项目,在具体问题上遮遮掩掩,使人如雾里看花;二是公开的内容不全面,表面上“公平、公正、公开”,实际上暗箱操作,比如工程招投标、职称评聘、干部提拔、公务员考试录用等等,诸如此类的问题,事后公开多,事前、事中公开少。

  3、重临时应付,轻长期坚持。一是平时不认真公开,上级来检查时就大忙一阵,过后一年半载不见翻新;二是公开资料管理不够规范,未装订成册、立卷归档,对政务公开的内容无据可查,从而失去了应

  有的监督制约功能。

  4、公开形式单一,达不到应有的监督效果。多数单位或部门将公开内容张贴在固定的公开栏上,个别人能够看到,广大群众的知晓率不高。

  5、重简单公开,轻及时反馈。一是没有建立政务公开信息反馈制度,公开后没有及时听取群众意见;二是个别单位或部门认为只要公开了就万事大吉,对群众提出的意见没有作进一步的说明和解释,或避重就轻。

  产生上述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总体上讲不外乎两个方面,一是有关部门对政务公开工作的认识不足,指导帮助不够;二是一些干部的素质较差,法律意识不强、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观念淡薄,甚至个别人夹带私欲,在推动政务公开工作方面缺乏动力和积极性,甚至持抵触排斥情绪;三是广大群众参政议政的意识不够强烈,对政府事务关注不够,参与意识关薄,参与层次低,参与人数少。客观方面:我国还没有建立起统一的操作性、指导性强的法律体系,政务公开的监督制约机制不健全,对违法政务公开制度的人

  和行为缺乏明确和强有力的责任追究体系。

  二、对策

  政务公开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它不单是政府部门的事,而且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关心、支持和努力。因此,要使我国政务公开工作迈上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需要在以下几个方面下功夫、作文章:

  1、建立和完善政务公开的法律法规,做到有法可依、违法必究。2007年4月,国务院出台《政府政务信息公开条例》,专门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和利用行为。这是我国保障公民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的重要行政法规,标志着我国政务公开工作开始步入法制化轨道。温家宝总理在今年的“两会”期间回答中外记者提问时说“要使党的工作在阳光下运行,这就需要公开、透明”。全面贯彻落实好《条例》精神,积极推进政务公开,对于提高我国政府施政行为的透明度、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意义极为深远。对

  各级政府部门来说,今后不是想不想公开、愿不愿意公开的问题,而是如果不按《条例》要求,及时公开应该公开的政务信息,就有可能违法违纪,就有可能被问责。推行政务公开已成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必须履行的法定职责。

  2、规范政务公开,确保公开质量

  一是建立政务公开组织领导和责任体系,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分工负责,各职能部门各负其责,纪检监察部门负责跟踪督察,形成纵向到底、横向到边、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的工作机制,同时细化责任,把实施政务公开的工作标准、程序、目标、完成时限等逐级分解到岗位和个人。二是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杂志、政务公开栏、墙报、电子显示屏等众多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尽可能让干部群众及时、全面地了解公开的内容。三是公开内容要真实可信,不能搞明一套、暗一套,对上一套、对下一套,对内一套、对外一套,。对群众关心而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内容均应公开。不仅要公开办事依据、程序和结果,而是要公开办事机制和结果的由来,增强工作透明度,便于群众监督。四是公开时间必须灵活机动,经常性事项应常年公开,临时性事项应及时公开,保证公开内容的时效性,随时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五是在公开的落实上,要一丝不苟地兑现政务公开的内容,始终坚持怎么说就怎么办,在实施上扎扎实实,对群众讲求信誉,以政务公开的实效性取信于民。六是建立公开的期限档案,将每次公开事项的对象、公开的形式、内容、期限、责任部门、监督小组的审核意见、领导小组的审批意见、群众的意见、监督小组落实反馈情况等整理归档,做到事前有审核把关、事中有征求意见、事后有调查反馈。

  3、把政务公开工作纳入绩效考评的范围。政务公开把行政决策、行政过程、行政结果都清楚地展示在群众面前,对提高权力运行过程的透明度,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因此,应把政务公开工作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岗位责任制、机关效能建设相结合,特别是应把政务公

  开工作开展情况纳入绩效考评的范围,严格考评,并把考评结果

  同干部福利、奖惩、评先评优相结合,把政务公开工作开展好坏与单位、干部的切身利益联系起来,加大外在压力和推动力,才能引起干部职工的真正重视,促进各单位政务公开工作齐头并进,深入开展。可考虑设置一些适用的考核标准,如“投诉办结率”、“群众满意率”等,检验各单位政务公开工作开展成效。

  4、政务公开的审议、评议也应实施“阳光作业”。一是评议代表的确定应充分体现民意,不能由有关部门指定。有关部门可提出标准、条件及产生办法,让群众依照程序推选。二是评议程序应提前公开,评议过程应当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三是评议部门的工作人员只应做组织服务工作,不得参与具体评议,更不许在评议结果上搞平衡。另外,不要仅仅满足于把参评单位排出名次,而要把工作重点放在帮助各参评单位找准存在的问题并制定出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上。作为接受评议的单位也要把精力用在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问

  题上,而不要放在拉关系、争选票上。

  5、实现静态公开与动态公开的有机结合。所谓“点题公开”,就是不受时间、内容、形式的限制(属于党和国家机密的除外),在按规定要求公开的情况下,由群众自己选择关心的问题,由有关部门公开解答。“点题”公开,可以实现由过去的静态公开让群众被动看,到现在的动态公开让群众主动提,由过去的个别人说了算,到现在的群众说了算,由过去的干部不想公开或想公开什么就公开什么,到现在的群众想知道什么就公开什么,从而,最大限度地规范政府部门的行为,满足群众的愿望。

  6、加强队伍素质建设,确保政务公开工作顺利进行。建设高素质的干部队伍,是抓好政务公开的基础。公开工作能否落到实处,依法行政、公正执法的目标能否实现,最根本的在于是否建立一支政治可靠、纪律严明、作风过硬、秉公执法、训练有素、业务精通的干部队伍。因此,必须扎扎实实抓好干部队伍建设,把理论学习和业务培训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一要加强思想政治教育。组织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积极开展公民道

  德建设教育、预防职务犯罪教育、财经纪律教育和党性党纪党风教育,不断提高干部职工思想政治素质,提高依法行政、遵纪守法的自觉性,增强推行公开办事制度的使命感和责任感,促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适应时代和形势发展的要求,改进施政方式、工作方法和办事作风,更好地做到施政公开、公平、公正。二是加强业务知识培训。积极组织干部学习国家法律法规,学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知识、金融知识,开展计算机知识培训,组织业务知识测试,举行业务知识竞赛,鼓励干部参加各种学历教育,全面提高干部队伍素质,使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能依法行政,依法办事,减少错误执法、“越权”执法行为,为规范和纵深推进政务公开奠定坚实的基础。

  总之,政务公开是新时期的“阳光工程”,是利国利民的重大举措,关乎着党和政府的形象,关乎着中华民族的未来,只有不断规范、深化和拓展政务公开,推动政务公开工作不断跃上新台阶,才能真正成为深受人民群众欢迎的“民心工程”。

篇六:政务公开存在问题及整改措施

  

  政务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及整改措施

  政务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包括:官僚主义、腐败问题、公共服务不足、信息透明度不高、政策执行不力等。为解决这些问题,可以采取以下整改措施:

  1.加强反腐倡廉教育,建立健全制度,严惩违法行为。

  2.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尤其是教育、医疗、社会保障等领域,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实实在在的惠民政策。

  3.加强信息公开,做到政策和决策的透明化,让人民群众能够及时了解政府工作进展和成果。

  4.加强政策执行力度,做到“落地生根”,确保政策能够真正落实到位。

  5.推进简政放权,减少不必要的行政审批,提高行政效率,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好的服务。

  6.加强政府机构改革,优化机构设置和职能配置,提高政府工作效能和服务能力。

  以上措施的实施需要政府部门和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才能够推动政务工作向更高质量和更高效率的方向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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