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精神是什么(7篇)

篇一: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精神是什么

  

  最高人民法院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6912号建议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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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公布日期】2022.07.12?

  【分

  类】其他

  正文

  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6912号建议的答复

  您提出的《关于最高法院完善利息损失计算标准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您在建议中指出,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当对借贷纠纷和其他商业纠纷作区分处理,不宜一律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利息损失,否则,在按照LPR计算的利息远低于实际损失或者网贷平台利息的情况下,将变相鼓励当事人故意拖延诉讼、放任其失信行为。我们认为,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与您的建议精神是一致的。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所涉纠纷性质,依据法律确定的规则认定当事人的损失,而非统一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当事人所受损失。

  在借款合同中,利息是借款人为使用他人资金所支付的对价,故在借款合同有效的前提下,原则上应当尊重当事人对于利息计算标准的约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于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的,视为没有利息。我国向来禁止高利放贷,而金融管理机关作出的利率规制只针对正规金融机

  构,从司法层面对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作出规定,就成为现实的必然选择和要求。一方面,民间借贷是正规金融的有益补充,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适度高于正规金融市场的平均利率,有利于理性激发民间资本活力,有利于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也有利于切实发挥民间借贷服从、服务于实体经济发展的作用;另一方面,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又不宜过度高于实体经济的利润率,否则既不利于实体经济发展,也不利于民间融资的有序规范开展。鉴此,最高人民法院于2015年颁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并于2020年进行了两次修正。根据现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民间借贷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利率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而在其他合同纠纷中,利息损失通常只是当事人所受的损失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根据前述法律规定,如果守约方因为对方的违约而导致房屋租金、返工费用等损失,有权依法请求对方赔偿相应的损失,人民法院并不会仅因守约方所受实际损失超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的利息损失而对其请求不予支持。

  您建议,对于当事人实际发生的合法却远高于当前利息计算标准的损失,应通过司法解释明确如何提取证据、如何采纳其意见。您的这项建议主要涉及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证明责任和证明标准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已有相应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

  释》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鉴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已经对证据的种类、证据的调查收集和保全、证据的审核认定等事项作出了详细规定,目前尚无必要专门就网贷等融资业态纠纷中的证据问题制定司法解释。

  您提出,应当以适当方式告知被执行人应承担因其未履行义务而产生的利息,给予被执行人合理和必要的压力。我们认为您的建议非常合理,目前司法实践中的做法也体现了您的意见精神。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规范》《民事诉讼文书样式》均明确要求,一审判决中具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在所有判项之后另起一行写明:“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2年修正)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果二审判决具有金钱给付义务且属于二审改判的,无论一审判决是否写入了上述告知内容,均应在所有判项之后另起一行写明上述告知内容。在判决书中载明上述迟延履行责任告知事项,对于督促债务人及时履行义务和补偿债权人损失,具有积极作用。

  您还建议,对于利息损失和加倍延迟金,应按照当事人实际其他垫资利息的2倍计算。您此项建议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2年修正)第二百六十条所规定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计算问题,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两部分。为规范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于2014年6月9日第1619次会议通过了《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司法解释对于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作了十分详尽的规定。其

  中,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为: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该司法解释起草过程中曾有观点主张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照一般债务利息率的2倍计算,但经反复研究论证后,司法解释最终没有采纳该观点。主要是基于以下考虑:一是因为将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与一般债务利息率挂钩,违反了平等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基本原则。社会生活纷繁复杂,一般债务利息率千差万别,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以一般债务利息率的2倍计算,扩大了这种差异。如果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律按照一般债务利息率的2倍计算,将导致法律对债务人的惩罚幅度不相同,对债权人的保护程度不一致。二是因为此种方法计算的结果在部分类型案件中可能畸高。如果按照一般债务利息率的2倍计算迟延履行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就有可能远远超过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对债务人来说负担过于沉重。自2014年8月1日实施以来,《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适用情况良好,故尚不需要修改。

  感谢您对人民法院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2022年7月12日

篇二: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精神是什么

  

  最高人民法院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7003号建议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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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公布日期】2022.08.16?

  【分

  类】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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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7003号建议的答复

  您提出的《关于强化互联网一站式纠纷解决和诉讼服务体系建设推动粤港澳大湾区数字经济融合发展的建议》收悉。经商中央政法委、司法部,现答复如下: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现代科技应用和智能化建设,对全面贯彻网络强国战略、加强数字中国建设作出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中央政法委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把智治作为社会治理现代化的重要方式大力推进,要求各级政法机关按照适度超前、实战实用、共建共享、安全经济的基本思路,推进现代科技与社会法治深度融合。人民法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把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落实在具体行动中,坚持服务大局、司法为民、公正司法,主动适应互联网发展的新形势新要求。

  一、关于互联网司法服务数字经济发展需要的建议

  1.加强网络权益司法保护,营造清朗有序网络空间。人民法院针对不当收集、管理、利用个人信息、公共数据问题,通过依法裁判规范网络交易行为,维护网络

  信息安全。比如,杭州互联网法院审理的全国首例大数据权属案和首例公共数据不正当竞争案,合理划定数据资源利用和个人信息保护的边界;广州互联网法院审理的全国首例借名直播案,明确实际使用人劳动创造的网络虚拟财产受法律保护,推动构建良好的虚拟财产保护与经济发展秩序。

  2.营造公平竞争秩序,保障互联网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健康有序发展。针对新兴互联网产业发展不规范、打法律擦边球问题,通过个案裁判明确互联网商业模式创新的法律边界,促进生产要素合理流动,保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比如,杭州互联网法院审理的全国首例消费者状告电商平台提供的检索服务违约案,在充分尊重电商平台自主经营权的基础上,明确检索算法设置的审查标准;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的全国首例“暗刷流量案”,旗帜鲜明反对“暗刷流量”交易行为,有力打击网络黑灰产业,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广州互联网法院审理的网络水军“薅羊毛”案,规制流量经济时代的网络水军行为,保障互联网平台经济健康有序发展。

  3.加强网络知识产权保护,促进数字经济创新发展。针对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保护的新特点、新需求,明确新类型知识产权的权利属性、保护范围和追责机制,加大司法保护力度,鼓励数字经济创新发展。比如,杭州互联网法院审理的“微信小程序”第一案,细化网络服务者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的内涵及判断标准,促进小程序新业态的健康发展;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的“抖音短视频案”,保护具有独创价值的短视频著作权,打击新型著作权侵权行为,鼓励短视频领域内容创新;广州互联网法院审理的“网络游戏著作权案”,探索完善知识产权新客体保护规则,认定采取挂机方式形成的游戏整体画面构成作品,应受著作权法保护。

  4.明晰裁判规则,确立发展规划。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制定出台人民法院在线诉讼、在线调解、在线运行“三大规则”,于2020年9月出台《关于审理涉电子商务平台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依法保护电子商务领域各方主体的合法权

  益。广州互联网法院专门制定《关于建设粤港澳大湾区互联网司法引擎的五年规划(2019-2023)》,在推动网络经济创新发展、保障网络安全、构建互联网治理体系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下一步,人民法院将继续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审理更多具有填补空白、树立规则、先导示范意义的互联网案件,实现以司法裁判定标尺、明边界、促治理,健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领域新业态裁判规则;制定司法政策和宣传典型案例,合理确定平台责任和行为边界,规范商业模式创新,保护用户合法权益,引导数字经济健康有序发展。

  二、关于互联网司法服务知识产权保护和粤港澳大湾区建设、“一带一路”建设大局的建议

  1.服务知识产权保护。最高人民法院牵头建立全国法院首个技术类知识产权裁判规则数据库,向条线法院开放访问端口,构建司法大数据分析平台知识产权法庭分平台,有效支撑类案检索、审判管理与司法决策,实现数据要素高效有序流通。健全完善互联网审判新模式,大力推进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在线诉讼,有效解决实物证据在线质证难题,便利当事人参加诉讼。全面推行诉讼文书集约送达。比如,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目前超过98%的案件采用电子送达,成功率96%,平均周期10.3小时,送达时间大大缩短;探索推动上诉案件卷宗电子化移送流转,已实现与5家地方法院的卷宗电子化流转,力争2022年实现全面取消上诉案件纸质卷宗移送,进一步提高司法效率。

  2.服务粤港澳大湾区建设、“一带一路”建设。近年来,人民法院依法精准服务大湾区建设和“一带一路”建设发展,积极推进司法审判智慧化建设,通过互联网司法平等保护当事人权益,积极服务高水平对外开放,促进营造公开透明的法治

  环境和平等竞争的市场环境,展示我国保护创新、开放包容的自信与决心,提出网络空间治理的中国方案。比如,杭州互联网法院审理的“小猪佩奇”著作权纠纷案,依法维护英国版权人的合法权益,彰显我国平等保护知识产权的良好国际形象;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的“亚马逊海外购系列案”,否定域外管辖中不合理限制我国消费者权利条款的效力,有力维护我国司法主权和消费者合法权益;广州互联网法院审理的国际域名权属纠纷案,合理扩张解释“实际联系原则”,依法将案件纳入管辖并依法裁判,有效保护我国域名持有人合法权益。

  下一步,人民法院将继续推动互联网司法发展,依法公正审理知识产权案件和涉外、涉港澳台案件,深入推进国际知识产权诉讼优选地建设,开展数字化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研究,促进形成高效规范、公平竞争的统一市场体系。

  三、关于健全分层递进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的建议

  1.建设完善一站式多元纠纷解决和诉讼服务体系。2021年,平安中国建设协调小组印发《关于加强诉源治理推动矛盾纠纷源头化解的意见》,特别强调要充分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信息化手段,加强在线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平台建设,汇聚人民调解、行业调解、律师调解、法院特邀调解等各类解纷资源,推动实现矛盾纠纷在线咨询、在线评估、在线分流、在线调解、在线确认,促进纠纷层层过滤、“一站式”预防化解。探索建立“互联网+诉源治理”服务管理模式,提高司法大数据分析应用能力,推动诉源治理工作数据化、可视化,推动构建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信息化治理网络。

  在调解、仲裁、审判各种解纷方式中,群众需要什么方式,人民法院就提供什么方式,着力建设和完善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一站式诉讼服务中心,切实丰富完善人民群众选择的“菜单库”,真正做到方便快捷、诉非对接、线上线下联动。

  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不断加强与商事调解组织、行业调解组织的对接,积极推动具备条件的商会、行业协会、调解协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商事仲裁机构等设立商事调解组织、行业调解组织。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建设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一站式诉讼服务中心的意见》,不断完善“法院+社会各界”多元共治格局,拓展社会力量参与纠纷化解渠道,陆续与中央台办、全国总工会、中国侨联、全国工商联、国家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保监会、中国证监会、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小企业协会等11家单位建立覆盖四级法院的“总对总”诉调对接机制,各地法院广泛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业专家、律师学者、退休法律工作者、基层网格员等入驻法院线上线下解纷平台,具有区域特色、民族特色、专业行业特色的多元解纷品牌蓬勃发展。截至2021年,全国法院对接调解组织和调解员数量达6.3万个和26万名,借助社会力量诉前成功调解案件610.7万件,同比增长43.86%,诉前调解平均时长17天,大量矛盾纠纷通过调解方式及时高效化解在诉前。经过不懈努力,人民法院全面建成集约集成、在线融合、普惠均等的中国特色一站式多元纠纷解决和诉讼服务体系,不断回应人民群众司法新需求。

  2.规范开展在线多元解纷和诉调对接。最高人民法院以人民法院在线服务平台为总入口,集成在线调解、电子送达、委托鉴定等10个平台,实现在线服务四级法院全覆盖,群众打官司从原来的耗时费力变为全流程“掌上办理”。2021年,全国法院在线调解纠纷突破1000万件,平均每分钟51件成功化解在诉前,诉前调解案件平均办理时长17天,比诉讼用时少39天。完善分调裁审机制。2021年,全国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全部设立速裁工作室,速裁快审案件871.5万件,平均审理周期32天,较一审民商事案件缩短43%。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全球率先出台首部指导法院在线调解工作的司法解释《人民法院在线调解规则》,明确规定人民

  法院可以邀请符合条件的外国人、港澳台地区居民入驻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开展多元调解工作,同时对人民法院建立国际商事及涉港澳台侨纠纷专业行业特邀调解名册作出规定,为充实港澳台乃至“一带一路”国家的调解员,引入专业调解机构入驻法院调解平台提供了制度依据。

  司法部指导中国互联网协会、腾讯等互联网协会、企业、平台建立调解组织,充分发挥调解职能优势,及时有效化解互联网领域矛盾纠纷。

  3.试点拓宽司法确认程序适用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指导各试点法院优化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程序,建立特邀调解名册,确定特邀调解组织和特邀调解员。对经特邀调解组织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当事人可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经司法程序确认的调解协议,具有执行力。自2020年1月至2021年12月,在包括广东省在内的全国15个省(区、市)的20个城市开展了为期两年的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试点工作如期圆满完成,民事诉讼法顺利修改,有力推动了我国民事诉讼制度的发展完善。试点两年来,试点法院依法拓宽司法确认程序适用范围,完善案件管辖规则,加强特邀调解与司法确认制度衔接。各试点法院全部建立特邀调解名册,纳入特邀调解组织4503家,诉前委派调解纠纷391.01万件,成功化解139.44万件,纠纷诉前化解率35.66%,有效减少诉讼增量,及时高效化解纠纷;受理司法确认申请29.34万件,裁定确认调解协议有效28.71万件,确认有效率达98%,诉前调解质量显著提升,司法确认案件数量平稳可控。各试点法院大力建设在线调解平台,整合汇聚多元解纷资源,实现“在线调解+司法确认”无缝衔接,大大降低了群众解决纠纷的时间、精力和费用成本,有力促进和培育多元解纷力量发展壮大。其中,最高人民法院多次指导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推动深圳市加快试点商事调解组织名册

  制度,并支持由广东省内有管辖权的法院审查确认纳入调解名册的组织主持达成的调解协议。

  4.构建粤港澳大湾区共商共建共享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和“一带一路”国际商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人民法院探索充实港澳台乃至“一带一路”国家调解员参与跨境商事纠纷化解。最高人民法院指导广东三级法院先行先试,发挥“一国两制三法域”的独特优势,共聘请108名港澳资深退休法官、商事律师、法学专家等担任港澳特邀调解员;特别是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的“一带一路”国际商事诉调对接中心,已经涵盖47家域内外调解组织,聘请75名外籍和港澳台特邀调解员。在聘请调解员的基础上,最高人民法院指导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推动建立调解员统一名册,已将61名港澳特邀调解员纳入名册,参与全省法院跨境商事纠纷调解工作,有力推动了粤港澳大湾区调解规则的统一和调解员的共享,提升纠纷解决合力,已成为很好的改革样板。

  最高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发布《关于设立国际商事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决定设立国际商事法庭,于同年12月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确定首批纳入“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的国际商事仲裁及调解机构的通知》等三个配套规范性文件,标志着诉讼与仲裁、调解有机衔接的“一站式”国际商事多元化纠纷解决平台正式落成,进入实质运行阶段。此后,最高人民法院携手国际仲裁、调解机构,建立起“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国际商事法庭可依照法律规定制发调解书,以确保调解协议得到执行。此外,除了纳入“一站式”平台的国际调解机构,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聘任的来自25个国家的52名专家委员也参与到调解中来,为提升国际商事调解水平与影响力提供了有力保障。

  司法部指导广东省司法厅研发智能移动调解系统,通过微信小程序、公众号等为当事人提供更加灵活便捷智能的调解服务;指导广东省加强粤港澳大湾区调解平台建设,与香港、澳门共同建立粤港澳大湾区调解工作委员会,发布《调解员资格资历评审标准》《调解员专业操守最佳准则》等;会同国家知识产权局制定《关于加强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工作的意见》。

  下一步,最高人民法院将充分发挥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在线集成优势,稳步扩大调解员队伍;鼓励入驻平台的调解组织引入外籍调解员,稳妥引入海外调解组织和国际调解机构入驻平台,多元化解涉外纠纷;推动建立全国性特邀调解组织名册,完善在线调解组织和调解员资质认证制度,进一步总结各地在线调解国际商事案例和有益经验做法,向全国法院推广。司法部将指导广东省加强与香港、澳门有关方面的沟通协调,健全完善粤港澳大湾区调解平台,加强国际化、专业化调解员队伍建设。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以科技融合为支撑,推动内地与港澳司法协助工作蓬勃发展。2016年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上线首个涵盖四级法院的区际司法协助案件管理平台系统,实现了涉港澳送达、取证等各类司法协助案件在四级法院间的全流程网上办理,为在司法协助领域推进科技成果同司法工作的深度融合进行了有益探索。2020年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签署《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托送达司法文书和调取证据的安排》修改文本,建立内地与澳门司法协助网络平台,实现了两地送达和取证案件的全流程在线转递、在线审查、在线办理、在线追踪。截至2022年6月底,通过内地与澳门司法协助网络平台办理案件总计728件。人民法院以信息化手段不断提升区际司法协助质效,有力服务了粤港澳大湾区融合发展,成效显著。

  最高人民法院将继续立足司法职能,在中央政法委领导下,与司法部等有关部门分工配合,建立健全、优化完善有机衔接、协调联动、高效便捷的一站式纠纷解决和诉讼服务体系,优质高效化解知识产权纠纷和涉互联网纠纷,鼓励各类市场主体通过技术进步和科技创新实现产业升级,激发数字经济发展活力,推动粤港澳大湾区数字经济融合发展。

  感谢您对人民法院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2022年8月16日

篇三: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精神是什么

  

  最高人民法院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2336号建议的答复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公布日期】2022.09.14?

  【分

  类】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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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2336号建议的答复

  您提出的《关于在司法审判中公平合理认定会计师事务所责任的建议》收悉。经商财政部、中国证监会,现答复如下:

  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注册制强调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保证发行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是注册制改革的关键环节。正如您所言,在当前我国资本市场改革发展不断深入、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的背景下,作为中介机构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作用日益重要。相应地,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参与的证券违法行为也需要我们更加关注。2019年至2021年,中国证监会查处中介机构违法案件80起,其中涉及24家会计师事务所,相关违法行为集中表现为:一是风险识别与评估程序存在严重缺陷,未针对重大错报风险设计和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二是鉴证、评估等程序执行不充分、不适当,核查验证“走过场”,执业报告“量身定制”;三是职业判断不合理,形成的专业意见背离执业基本准则;四是严重背离职业操守,配合、协助公司实施造假行为。因此,依法追究证券虚假陈述行为的责任,有助于进一步压实中介机构“看门人”责任,督促市场参与各方归位尽责。

  一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在证券虚假陈述纠纷中秉持过罚相当的基本原则,持续构建和完善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在内的中介机构民事赔偿责任体系。在制度供给层面,2007年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业务活动中民事侵权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审计侵权司法解释》)和2020年出台的《全国法院审理债券纠纷案件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债券座谈会纪要》)等司法解释和司法政策文件明确提出了“根据过失大小确定赔偿责任”“将责任承担与过错程度相结合”,清晰地表达了侵权责任法中“过错与责任相适应”原则。今年2月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虚假陈述司法解释》)在民法典和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的基础上,更是进一步细化了会计师事务所过错认定标准以及相应免责抗辩事由,充分体现了对证券服务机构实施区分责任的司法理念。在案件审理层面,上海高院在“中安科”案中,结合行为性质和内容、过错程度、与投资者损失之间的原因力等因素,判令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安科赔偿义务的15%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广州中院在康美药业案中,结合相关主体是否参与造假、报告签署情况、被诉主体身份等方面对各董监高进行责任划分,判决实际参与造假的董监高在100%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未参与造假但签署虚假陈述报告的多名董监高分别在5%-20%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而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因未实施基本的审计程序行为,严重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和《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等规定,判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上述司法实践体现了精细化认定主体责任、“过责相当”的审理思路。

  关于您在建议中提到“一旦会计师事务所出现过失,甚至是轻微瑕疵,要么因无力赔偿而倒闭,要么就不承接高风险的证券相关业务”问题。《虚假陈述司法解释》第13条明确了证券法第163条所称的过错,为故意和重大过失,故只有在会计师事务所对虚假陈述行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时才可能对相关损失承担连带赔偿

  责任。《审计侵权司法解释》第五条、第六条在列举了故意和过失的表现形式的同时,于第七条专门列举了会计师事务所的免责抗辩事由。因此,在会计师事务所仅系一般或轻微过失的情况下,因巨额索赔金额陷入“涉诉即倒”的担忧可基本消除。而在会计师事务所系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将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监管部门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参考行业执业规范规定的工作范围和程序要求等内容,结合会计师事务所的核查、验证工作底稿等相关证据,综合认定其过错性质,并充分考虑过错大小、原因力大小等因素,妥善认定会计师事务所的责任。

  关于您在建议中提到的注册会计师法修订草案中的相关原则和条款,我们在一些司法解释、司法政策文件中也有体现和安排。在合理信赖与免责抗辩方面,《虚假陈述司法解释》第18条明确要求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行业执业规范等规定,结合核查、验证工作底稿等相关证据,认定会计师事务所等机构是否存在过错,并引入了“合理信赖”制度;第19条专门规定了会计师事务所的免责抗辩事由。上述规定有利于厘清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的职责边界,避免其因发行人财务造假而动辄得咎和承担超出其工作职责范围的责任。中国证监会制定《关于注册制下提高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质量的指导意见》等制度规则,细化了保荐人和证券服务机构执业要求,明确合理信赖规则,督促各主体归位尽责。在专家鉴定意见方面,《债券座谈会纪要》第24条明确规定了受理法院在案件审理中可以委托专业机构就虚假陈述行为对投资者造成的损失范围提供专业意见。2019年、2022年,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出台《关于为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改革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关于为深化新三板改革、设立北京证券交易所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要求推动建立证券侵权案件专家陪审制度,加快制定专家证人的资格认定和管理办法,以进一步增强案件审理的专业性。最高人民法院和中国证监会联合发布的《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

  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也明确规定,人民法院要积极开展专家咨询和专业人士担任人民陪审员的探索,就相关专业问题征求中国证监会系统部门单位的意见等。

  我们完全赞同您提出的加强对各地法院指导、统一裁判尺度的建议。下一步,我们将继续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一是加强司法解释的正确理解适用,推动司法政策精神的贯彻落实;二是坚持同案同判思维,做好典型案例的发布宣传和重大案件的审判指导;三是强化与财政部、中国证监会等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依法发挥行业监管意见和专业意见的参考作用;四是建设高水平的证券审判队伍,努力提高证券审判专业化和精细化水平。在多方共同努力下,人民法院将不断细化和完善证券侵权民事赔偿制度,为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提供优质司法保障。

  感谢您对人民法院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2022年9月14日

篇四: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精神是什么

  

  最高人民法院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3194号建议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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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公布日期】2022.07.01?

  【分

  类】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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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3194号建议的答复

  您提出的关于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行使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始终高度重视规范法官裁量权的工作。您提出的建议非常具有针对性,其中,有的工作我们正在推进,有的工作我们已经列入工作计划。

  一、关于不断提升法官自身素养,以保障法官裁量的规范性和合理性的建议

  近年来,人民法院高度重视法官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的培养。通过不断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切实提升法官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为民意识,确保法官在执法办案中坚持为民情怀,顺应社情民意,正确行使裁量权;通过不断加强理想信念教育,进一步锤炼法官敬业担当精神,培养法官甘于奉献、勇于担当的优良作风,鼓励法官加强调查研究,认真钻研法律,敢于主动正确规范行使裁量权;通过着力拓展人民法院教育培训工作,不断加大业务培训力度,切实提高法官业务能力和水平,提升法官司法理念、法律素养,提高法官审判执行工作能力水平,妥善应对各种新情况新问题新挑战。例如,国家法官学院及其各地分院有针对性地开展刑事、民事、行政、执行、国家赔偿等各领域重点案件类型行使裁量权的专项培训,不断

  提高法官司法能力。各级法院也注重强化法官能力培养,提升业务水平,如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开通河南法官培训网,依托河南法官学院举办司法能力类培训,在全省法院持续开展大学习大调研。在开展线下培训的基础上,各级法院还充分利用中国法院培训网、“云课堂”开展线上同步、异步免费培训,让因出差、开庭、调解而错过培训的法官能够随时随地补课自学。除加强法律、司法解释、案例分析等法律业务培训外,也注重对类案检索方法、科技应用等方面的培训,切实提升法官应用法院信息化建设成果的能力水平。

  二、关于切实落实合议制度,避免法官独断专行的建议

  近年来,各级法院不断加强案件评查,强化案件质效监管。通过常态化开展案件评查,将承办法官审理案件行使裁量权是否超出法律、司法解释的界限,是否进行类案检索,以及合议庭是否实质评议,对核心证据、关键争议点、类案裁判规则等问题的评议情况,是否依照规定提交专业法官会议、审判委员会讨论等情况,作为案件评查的重点,确保法官规范行使裁量权。各级法院还在考核制度中加入相应考核指标,如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制定《法官审判业绩评价办法》,遵循司法审判规律,不断优化绩效考评机制,激励法官规范行使裁量权。

  三、关于增强司法裁量的说理性,提升裁判的有效性及可接受性的建议

  人民法院不断加强裁判文书说理,提高裁判文书公开工作力度和规范化水平,让裁量权在阳光下运行,接受人民群众全方位监督,倒逼法官全面提升司法能力,不断提高裁判文书制作水平。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加强和规范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从立足司法规律出发,着重提出五方面的要求:一是裁判文书释法说理要恪守五项原则,即合法性原则、正当性原则、层次性原则、针对性原则和繁简适度原则;二是合理界定裁判文书说理的内容范围,即阐明事理、释明法理、讲明情理和讲究文理;三是科学划分裁判文书说理的类型,即审查判断证据说理、认定事实说理、适用法律说理和行使自由裁量权说理,并以问题为导向,重点针对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具体的规范要求;四是准确把握裁判文书制作的规范化和个性化的有机统一;五是科学构建符合裁判文书释法说理规律的统一裁判文书质量评估体系和评价机制。人民法院通过裁判文书说理展现法律适用的理由和裁量过程,以公开促公正、树公信,杜绝暗箱操作,让人民群众更加了解司法、信赖司法,不断提升司法公信力。

  四、关于运用人工智能等方式保障法官裁量的可预测性的建议

  最高人民法院将充分考虑一线法官需求,搭建完全自主、集法律和案例检索、应用、研究于一体的统一法律适用平台和数据库,实现智能分析和人工筛查相结合,为进一步完善类案检索、规范裁量权行使、推进统一法律适用提供科技支撑。在此基础上,加快建立以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审判委员会案例、其他生效裁判及有指导价值的案例为主体资源的最高人民法院类案检索数据库,实现案例库体系完整、有点有面、要旨统一,解决实践中类案检索平台不明确、法官检索到无效类案信息过多、难以归纳总结参考等问题。

  下一步,最高人民法院将进一步健全审判权力运行机制,加大审判管理监督指导力度,有效规范法官裁量权,努力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感谢您对人民法院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2022年7月1日

篇五: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精神是什么

  

  最高人民法院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2430号建议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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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公布日期】2022.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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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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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2430号建议的答复

  您提出的关于民事案件管辖权下沉后完善审判配套措施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您分析了民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调整后可能产生的基层人民法院“案多人少”矛盾加剧、案件质量难以保证、地方保护主义抬头等问题,提出根据地域差异设定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民事案件受案标准、推动法官员额向基层倾斜、上级法院法官到下级法院挂职办理重大疑难案件等具体建议。您所提问题中肯、建议合理,对于缓解基层人民法院人案矛盾,保障基层人民法院办案质量具有重要参考意义。

  完善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是党中央部署的重要改革任务。改革的目的是为了通过调整四级法院案件结构,推动审判资源进一步优化配置,实现四级法院各归其位、各司其职、各尽其能,形成更为科学合理的审级监督体系,推动人民法院工作高质量发展。其中,调整民事案件的级别管辖标准是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同时也是实现基层人民法院重在准确查明事实、实质化解纠纷职能的关键举措。民事一审案件级别管辖标准调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建立了常态化的工作报告和数据

  反馈机制,密切关注基层人民法院案件数量结构变化,通过强化最高人民法院审判指导、激活提级管辖案件机制、督促各高、中级人民法院加强条线监督、指导优化基层人民法院法官配置等方式,切实加强审判质效的跟踪督导,推动实现案件“有上有下,良性运行”。截至目前,各基层人民法院普遍反映并未出现案件数量激增、审判质量下滑及地方保护主义的情况。

  一是最高人民法院加强审判工作指导。最高人民法院积极履行监督指导全国审判工作、确保法律正确统一适用的审级职能,通过召开本条线全国会议、发布座谈会纪要、举办专题培训、开展专项调研等形式,加大对下审判指导力度;完善跨审判机构合议庭和专业法官会议工作机制,规范类案检索,推动建立统一法律适用平台数据库,推动实现裁判尺度统一;制定人民法院审判业务文件、参考性案例备案工作办法,进一步规范高级人民法院制定审判业务文件、编发参考性案例工作,充分发挥典型案例指导审判的示范作用。

  二是加强审判条线业务监督指导。各高、中级人民法院高度关注基层人民法院审理大标的额、新类型民事案件的质效问题,通过开展专题培训、发布典型案例、出台业务指导文件、完善沟通衔接机制等方式,健全审判监督制约机制,加大对下指导力度,提升基层人民法院审判能力和水平。如浙江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组织开展下沉案件办理专题培训,印发类案办理指导手册,明确对下沉的案件一律适用普通程序,由院庭长承办或担任审判长,并成立专门团队指定专人负责对下指导,确保基层人民法院办案质量;山东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成立民商事审判执行工作业务指导组,加强上下级法院沟通交流;天津各中级人民法院围绕建设工程合同、买卖合同、破产强制清算、民间借贷等案件,出台类案办理指引,统一裁量标准;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大标的额案件要求探索跨部门合议庭审理。

  三是完善案件提级管辖机制。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下发《关于完善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的实施办法》,完善提级管辖制度机制,指导各高、中级人民法院严格贯彻落实提级管辖工作要求,制定实施细则,规范指引基层人民法院报请案件提级管辖,明确对于可能存在诉讼主客场、地方保护主义等因素的案件属于“特殊类型案件”范围,应予提级管辖审理,充分发挥较高层级法院抵御地方干预、促进审判公平正义的优势,强化较高层级法院提级管辖案件的示范、指导意义。截至2022年第一季度,各中、高级人民法院共依职权提级管辖案件23件,各中级、基层人民法院报请提级管辖案件268件,被上一级法院提级管辖83件。

  四是推动审判资源向一线下沉。根据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运行情况反馈,在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下,各试点法院结合改革后案件结构、审判态势、审级职能变化情况,调整审判资源配备,确保审判资源向一线倾斜。目前吉林、辽宁、广东、新疆、云南、福建、江苏等地都已开展人员编制动态调整,加大基层人民法院法官配备力度,其中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向中级、基层人民法院动态下放机动编制294个;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跨地域调整中级、基层人民法院员额98名,核增员额的86%分配至基层人民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为9个人案矛盾突出的法院调整编制50个。

  五是建立常态化法官挂职交流机制。2021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建立健全人民法院人员内部交流机制的若干意见》,进一步明确定期交流机制和挂职交流入额政策,有效推动法院内部交流常态化、制度化、规范化。各地高级人民法院严格贯彻落实人员交流有关规定,加强上下级法院挂职交流,高、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到基层人民法院挂职办案,加强案件办理业务指导,有效促进提升了基层人民法院办案能力和水平。

  下一步,最高人民法院将持续密切关注基层人民法院整体运行情况,及时收集了解级别管辖调整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通过系统集成诉源治理、诉讼繁简分流、智慧法院建设等改革举措,进一步深化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加强基层人民法院的保障性建设,提升基层人民法院整体审判能力和水平,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多元司法需求,切实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2022年7月1日

篇六: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精神是什么

  

  最高人民法院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1343号建议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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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公布日期】2022.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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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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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1343号建议的答复

  您提出的《关于加快推进金融纠纷多元化解信息化建设的建议》收悉。经商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现答复如下:

  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要“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建立和运行,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对于推进我国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优化法治营商环境、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一、关于加强金融纠纷多元化解信息化建设顶层设计和系统规划的建议

  最高人民法院始终高度关注保险、证券、银行等金融领域纠纷的多元化解工作,与有关单位联合印发《关于在全国部分地区开展建立保险纠纷诉讼与调解对接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关于在全国部分地区开展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关于全面推进保险纠纷诉讼与调解对接机制建设的意见》《关于全面推进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的意见》《关于全面推进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的意见》《关于建立金融纠纷在线诉调对接机制的通知》,从顶层设计的高度理顺机制,凝聚司法机关和金融管理部门合力,强化科技赋能,加强金融纠纷多元化解信息化建设的整体规划、统筹协调与信息共享。先后发布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十大典型案例、金融纠纷多元化解十大典型案例,并定期与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通过联席会议制度协调推进工作,对各地开展金融领域纠纷多元化解工作进行摸底调查,组织各地交流相关工作经验,不断完善金融领域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畅通金融消费者权利救济渠道,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和金融需求,为有效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和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提供有力服务和保障。

  积极构建“总对总”金融纠纷在线诉调对接机制。2020年8月,中国金融消费纠纷调解网与最高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实现互联互通。截至目前,508家人民银行调解组织、3841名行业调解员入驻最高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合作开展在线诉调对接案件2.21万件。2021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与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开发上线银行业保险业纠纷在线调解系统,利用信息技术手段开展在线调解,“让数据多跑腿、群众少跑路”。截至目前,510家银行业保险业纠纷调解组织、5673名行业调解员入驻该系统,2022年一季度接受各地法院委派诉前调解案件3万余件。中国人民银行组织力量建设中国金融消费纠纷调解网,打破调解服务地域限制,让各地调解组织、金融机构、金融消费者共享调解资源。2021年,中国人民银行指导金融纠纷调解组织通过线上方式调解纠纷3.9万余件,是2020年全年在线调解量的16倍;2022年1-4月,指导金融纠纷调解组织通过线上方式调解纠纷2.65万件,是2021年全年在线调解量的67.9%。

  下一步,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将继续密切沟通合作,加强科技赋能,优化完善金融纠纷诉调对接在线办理工作流程,加

  强对银行业保险业纠纷调解组织的指导,鼓励调解组织加强自身建设、创新工作方法,推动提升金融纠纷多元化解信息化水平。

  一是用好“总对总”金融纠纷在线诉调对接机制。落实调解组织入驻调解平台各项工作,加强各层级人民银行、各地银行业保险业纠纷调解组织与人民法院的沟通合作,积极推广金融纠纷在线诉调对接工作模式,提升诉调对接工作效率,切实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

  二是积极优化金融纠纷在线调解平台各项功能。中国人民银行将组织力量对中国金融消费纠纷调解网开展常态化评估,进一步理顺全流程在线调解流程,重点优化线上调解案例库建设、电子案件存档等重要功能,打造让调解员满意、让消费者放心的多功能解纷平台。

  三是鼓励各地法院积极探索深化金融纠纷多元化解信息化建设工作。此次办理您所提建议的过程中,最高人民法院的承办人还与你行法律部负责同志就你行与北京、浙江等地开展省级层面金融纠纷多元化解信息化建设的经验进行深入交流。我们后续将持续跟进先行地区研发金融纠纷多元化解信息化系统进展情况,会同相关金融机构适时开展现场调研座谈,共同研究系统拓展应用场景。

  二、关于建立类型化的金融贷款纠纷证据标准的建议

  建立类型化的金融贷款纠纷证据标准,既可以使金融机构在参与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时严格按照清单准备证据材料,提高证据材料准备效率,减轻解纷机构审核压力,也有利于金融机构对照证据清单,在前端规范贷款业务行为,及时固定相关证据,减少后续争议。

  此次办理您所提建议的过程中,针对金融贷款纠纷证据标准化的问题,我们与你行法律部负责同志进行探讨,调研了解部分商业银行贷款类业务诉讼所需证据清单,结合审判实务对证据标准化、规范化的可行性进行评估。近年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加强对各地银行业保险业纠纷调解组织的指导,鼓励各地及时总结金融调解实践经验,加强案件梳理,对具有典型性、类型化的案件,总结形成调解证据清单和示范案例,推动调解工作规范化开展。

  下一步,我们将结合前期调研了解的情况,会同相关金融机构共同研究制定针对标准化贷款及信用卡业务的诉讼证据清单,在进一步征求金融机构分支机构及基层人民法院意见建议的基础上,研究诉讼证据标准化、规范化的具体实施路径。

  三、关于建立高效批量化解小额金融纠纷机制的建议

  小额信用类贷款、小额信用卡透支等小额金融纠纷具有案情相对简单、诉求集中、数量多等特点,适合运用简易化、标准化的方式加以解决。建立小额金融纠纷批量化解机制,有利于缩短纠纷化解时长,降低各方当事人解纷成本,提高解纷效率。

  此次办理您所提建议的过程中,针对批量化解小额金融纠纷的问题,我们与你行法律部负责同志进行交流,结合北京等地拟试点线上批量诉讼立案的系统研发方案,对批量诉讼立案的具体操作模式、所需证据材料及诉讼要素表等进行评估分析。中国金融消费纠纷调解网与最高人民法院调解平台的系统对接,以及最高人民法院与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开发的银行业保险业纠纷在线调解系统为小额诉讼案件批量化解决搭建了有效的线上途径,为调解工作和当事人及时有效履行提供了便利条件。近年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积极推动行业调解组织针对不同类型的纠纷细化优化调解流程,形成类型化调解思路和调解模式,并通过

  与银行保险机构签订协议,或者由相关行业社团组织成员机构签订自律公约等形式,探索建立银行业保险业小额纠纷快速解决机制。

  四、关于探索建立具有公信力的区块链存证平台的建议

  中国人民银行牵头制定《金融业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十四五”发展规划》,发布《区块链技术金融应用评估规则》《金融分布式账本技术安全规范》等行业标准,引导金融机构深入探索区块链技术在参与主体多、验真成本高、交易流程长的金融场景应用。在保证信息安全的前提下,我们支持有利于提升调解质效、减轻调解各方负担的新技术的应用,将积极配合做好相关调研分析,形成合力,进一步提升金融领域区块链技术应用水平。

  感谢您对人民法院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2022年7月29日

篇七: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精神是什么

  

  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精神提纲

  2017年3月5日,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在北京召开,新华社发布了十三届全国人大精神提纲,为中国的政治、经济、文化、科技、社会、环保等领域提供了重要指导思想。以下是十三届全国人大精神提纲的全文:

  一、增强全面从严治党意识,坚定政治信念、行之有效。

  全面从严治党,是维护和加强中国共产党领导、维护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和国家制度完整性,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的重要抓手,是区别其他非共产党政党的重要标志,是完善党的领导体制、激发党的活力、坚定党的团结的有效保障。要坚持党性原则,十分重视政治生态,一以贯之坚持正确政治方向,相互学习,提高认识,明晰路子,同心协力,攻坚克难,全面实施全面从严治党政策,坚持以上率下,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发挥党中央主导、党内民主监督作用,反对腐败、实现政治生态持久稳定。

  二、维护国家安全,维护国家尊严和形象,把国家安全放在首位

  把国家安全放在首位,是维护国家尊严的重要力量,也是团结各族人民的重要基石。要坚持中国特色安全观,推进全面安全,加强国家安全法治体系建设,加大情报工作力度,严格执行安全法律法规,维护国家安全,维护国家尊严和形象。

  三、建设良好政治生态,推进政治体制改革

  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要有效维护国家安全,确保人民利益,建设良好政治生态,推进政治体制改革是必不可少的。要加强党的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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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强化党的纪律管理,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统治水平;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挥党的基层组织的作用;要推进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从源头上规范政府行为,确保国家工作有序进行;要加强政治文明建设,加大政治动员宣传力度,帮助群众认识真实情况,推动政治体制改革和发展;要加大法治宣传力度,坚持依法治国,以宪法为核心,建设法治和法治政治。

  四、深化社会体制改革,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是推进我国社会主义发展的重大实践任务,也是保障社会和谐稳定的必用之路。要大力推进社会体制改革,完善社会事业发展体制机制,科学完善社会保障体系;要坚持发展社会主义公平正义,依法保障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发挥社会组织作用,加快发展文化事业;要加强社会治理,促进社会稳定,完善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和谐社会;要推进社会责任制的发展,完善企业及行业社会责任制度,引导企业及行业积极参与和谐社会建设。

  五、推进支持性体制改革,建设现代市场体系

  实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关键在于改革开放,促进经济发展。要着力推进支撑性体制改革,推进全要素市场化配置,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完善产权制度,改革制度和激励机制,建立健全市场准入制度,保障市场参与者的基本权益;要加强贸易和投资自由化便利化,畅通贸易和投资渠道,完善企业破产制度,确保企业运行有序,建设现代市场体系。

  六、深化改革开放,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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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要深化改革开放,加快经济社会发展,要完善现代市场体系,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加快推进一带一路建设,积极应对国际金融风险;要深化金融体制改革,稳定金融系统,发挥金融扶贫、支持就业的作用;要推进科教兴国,改革教育体制,发挥教育助力和谐社会建设,完善社会保障体制;要加强环境保护,推进绿色发展,改善生态环境,实现和谐发展,提高人民生活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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