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渎工作存在的困难及解决方式的研究

    惩治和预防渎职侵权犯罪是反腐败斗争的重要组成部分,从检察机关近年来查处的渎职侵权犯罪实际情况看,我国渎职和侵权类犯罪案件呈逐年上升的趋势,给国家和人民造成巨大的生命、财产损失,加剧了社会矛盾,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为此,最高人民检察院特别要求各地渎职侵权检察部门加大渎职侵权案件的查处力度,事实上,渎职侵权犯罪已成为当前腐败现象最突出的表现形式之一,对渎职侵权案件的查处也是当前检察机关反腐工作的首要任务。然而,在实际工作中,由于诸多因素的影响,检察机关对渎职侵权的查处工作还面临不少困难和问题,特别是《刑事诉讼法》和《刑法》相继修改后,渎职侵权犯罪主体进一步缩小,法律对犯罪要素认定的要求进一步提高,程序更加规范,这无疑对渎职侵权检察部门查处案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然而,目前检察机关的在此问题上的应对措施却相对滞后,制约了反渎检察工作的发展,造成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数量大幅下滑,侦查工作呈现出“发现难、突破难、认定难”的特点,反渎成效远不能适应新形势下反渎职侵权工作的需要,达不到社会的要求,也没满足人民的期待,人民群众对此反映强烈。如何快速扭转被动局面,加强反渎工作力度,认真分析渎职侵权检察工作面临的问题,研究解决对策,就具有十分必要的现实意义。
    一、当前反渎工作面临的主要问题及原因
    当前渎职侵权检察工作发展面临内、外两方面因素的制约,内在因素主要是渎检团队素质问题和侦检装备配置问题;外在因素主要线索少、立案难、查证难、处理轻几个问题:
    (一)渎侦团队业务素质不高,侦查技术装备落后制约反渎工作的发展。渎侦团队的素质与执法水平还不能很好适应形势和任务的需要,加之办案经费紧缺,装备落后,渎职侵权案件的侦查缺乏深入性和持久性,制约了反渎工作的发展。一方面,渎侦干警的数量、知识水平和业务素质与实际工作需要尚有较大差距。《刑法》与《刑事诉讼法》修订后,反渎部门所辖案件范围缩小,人员配备随之减少,而在实际工作中,渎职侵权线索的摸、排,案源渠道的开辟,都需要大量人力的投入,人员短缺致使反渎干警大多身兼多职,缺乏后勤保障人员,面对千头万绪的工作顾此失彼。人员配备不够,逐渐成为制约渎检工作发展的重要因素。
    反渎干警力量配备不够精锐。年龄结构两级化日趋严重,缺乏办案中坚力量,很多人缺乏实际办案经验和能力。由于体制的原因,好的进不来,坏的出不去,检察人员的知识水平,业务能力普遍不高,大部分人缺乏对工商、税务、海关、土地、环保、森林、教育、卫生等方面专业知识的了解,面对新形势、新知识又不愿学习钻研,致使知识面窄,业务技能低。而与之对应的是,《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中规定的罪名多达三十余种,范围涉及公、检、法、工商、税务、海关、商检、土地、林业、教育、文物、卫生防疫等诸多行业和部门,涉及的法律法规多、领域广,技术性、专业性和政策性强,各行各业都有各自的行业规定和管理法规。造成在实际工作中,只熟悉办理司法机关工作人员中发生的渎职案件,对行政执法机关或其他专业技术领域发生的渎职案件则不能发现或发现不及时,影响办案。同时,渎职案件的犯罪主体具有特殊性,大多受过高等教育或专业培训,有的甚至是某一方面的专家或资深人士,掌握重权,阅历丰富,见多识广,处事老练,通晓本单位、本部门涉及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其犯罪手段十分狡诈、慎密,擅钻法律、政策空子。这使得水平较低的团队素质愈发难以适应渎检工作较高要求的需要,导致案件质量不高,阻碍了渎检工作的进一步发展。 
    另一方面,检察机关侦查技术装备的科技含量与实际工作需要尚有较大差距。如今渎职侵权犯罪越来越呈现手段高科技化,人员高智商化的趋势,但目前反渎职侵权案件的侦查装备却仍停留在以前的一本纸,一支笔的基础上,数码监控,卫星定位,同步录音录象还没有真正运用到日常的侦查活动中去,甚至有的办案干警连最起码的电脑,数码相机都不具备,这与日益先进的反侦查手段形成了显著的反差,导致取证难,固定有效证据更难。加上办案经费紧缺,办案成本提高,也束缚了办案人员的手脚,客观上造成许多复杂案件的侦查工作不能深入、不能持久、不能突破到位,往往只能草草收场,关键时刻上不去,造成案件流失,放纵了犯罪,对案件查处不力,直接影响了办案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挫伤了干警的办案积极性,制约了反渎职侵权工作的发展。 
    (二)渎职侵权案件具有特殊性,发现难,线索少。由于渎职类犯罪都发生于国家对社会管理活动和司法活动中,多是管理者、执法者在自身业务范围内的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类犯罪,其犯罪行为一般都是隐藏于“合法”的业务工作背后,使“外行人”很难发现。而侵权类犯罪,则大多由于受害人畏于公安人员威胁,或对司法机关存在一定错误认识,从而不敢、不愿举报犯罪事实,从而使得这类犯罪难以被发现。加上人民群众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等渎职侵权犯罪的认识还不够或具有一定局限性。或出于惧怕,或对渎职侵权案件的危害性认识不够,造成对犯罪行为听之任之,无人举报。偶尔有举报,却又因对渎职侵权犯罪内涵了解不够,局限于外部表现,忽略对犯罪本质的认识,罪与非罪的界线没有分分清,造成举报不实或举报线索质量不高。缺少群众举报,案件线索基本上只能靠干警从其它案件的查处,社会传言,新闻媒体的报道中去摸排,案件线索的取得具有很大的偶发性,不能适应形势打击犯罪的需要,狭窄的线索来源影响了渎职侵权检察工作。
    (三)初查受阻,立案困难。渎职案件往往都有与之相应的源案,存在不法或幕后交易,因徇私或者徇情而实施犯罪行为。渎职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和源案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在多数情况下是一致的,只有在少数情况下才会发生冲突。双方的行为都是国家法律、法规所明文禁止的,是个利益关联体,一荣俱荣,一损俱损,势必相互掩盖,造成关键事实难以确认不能立案。同时,渎职案件的犯罪手段隐蔽、狡诈,反侦查能力强,主体又多为握有一定实权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的甚至位高权重,这些人关系网多,保护层厚,一般外围调查不能知内情,深入调查难免触及其关系而打草惊蛇,稍露马脚,就会竭力掩盖,动用关系阻碍侦查。另外,一些单位从本部门的利益出发,不想影响年度评比,片面强调保护干部的积极性,极力掩盖本部门内部存在的渎职侵权问题,瞒案不报、设置障碍,阻挠办案,初查受阻严重,难以立案。 
    (四)多方干扰,有效证据难以固定。一方面,由于渎职侵权案件针对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括了司法机关工作人员。这些特殊的犯罪嫌主体,具有较强的反侦查能力和严密的逃避措施,有与侦查行动进行强烈的对抗的准备。而案件的知情人员却因为我国作证制度不健全,害怕报复或者考虑其他因素而不愿作证,甚至出现受害人本身迫于现实压力,而在举证上出尔反尔,导致渎职侵权案件证据认定难的现象,经常使审讯取证工作倍受干扰。另一方面,社会对渎职侵权犯罪的认知程度,相对于杀人、抢劫等传统刑事犯罪来说是相对缺失的,加上对检察机关的反渎职能的不了解,许多受害主体不懂向检察机关寻求救济的途径。造成一是相关地方、部门不配合调查取证工作,不愿意提供涉及自身利益的证据材料;二是案件受害人未能及时向检察机关控告、举报,时间过长,加大了对有关人证、物证的搜集难度。三是犯罪嫌疑人利用权利、职务和关系网以及单位领导出于各种自身或小集体利益的考虑等因素,对案件查处采取隐瞒、开脱或干扰的态度,人为增加了案件取证的难度。 
    (五)处罚轻缓,影响办案积极性。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的查处对象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一经查实判刑就意味丢饭碗,为减轻处罚,避免被判刑,于是动用各种关系对司法进行干预的现象十分严重,造成在案件处理问题上普遍存在从宽处理,查多罚少,判缓刑多判实刑少的现象。人为增加了办案人员查案危险性和举报人的举报成本,达不到预先的期待,还会经常受到公然叫嚣,都对查处渎职侵权犯罪案件形成不利因素,执法环境不良的负面影响,降低了群众举报和工作人员办案的积极性。
    二、破解制约反渎工作难题的方法和新举措
    (一)提高素质,优化装备,全面提升渎检团队的综合实力。首先要加强反渎职侵权检察人员的配备,组织一班业务素质高,综合能力强的精兵强将充实到渎检队伍里来,提高渎检团队的人员素质。针对各行业专业性强的特点,一方面我们要加强对现有人员的业务培训,扩展其知识面,提高业务能力,以更好地适新形势的需要,解决燃眉之急;另一方面我们在新招收检察人员的时候要注重招录人员的综合素质,考虑多种从业经历,多从跨专业领域招收复合型法律人才充实检察队伍,以解后顾之忧。另外还要内部各处室协调合作,整合办案资源。针对渎职侵权犯罪的特点,在源案上下力气,注重从诉讼活动的各个环节上发现线索。加强与内部各业务处室的联系、沟通,形成内部联合的整体性和高效性优势,结束现在检察工作单打独斗,孤军奋战的被动局面。
    其次是提高科技强检水平,加紧、加快对整个检察人员技术装备的更新,要根据需要适当倾斜,全面提升渎检侦查设备的科技含量,改变目前侦查技术手段落后的面貌。使反渎工作能充分利用先进侦查设备及时查找蛛丝马迹,固定证据,形成高效率、高质量的办案机制,突破取证难这个制约反渎检察的瓶颈问题。
    (二)理顺机制,整合资源,提高案件质量。一要规范办案、推进主办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增强抗干扰和总体作战能力。树立严格执法、依法办案观念,将主办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渗透到办案的各个环节,切实做到权力到位、责任到人,提高办案效率与质量。二要初查严密,环环相扣,提高办案的战略战术水平。注重严密初查方案的制定,做到有计划、有步骤的开展初查工作,找准重点、看准方向的,选准突破口,从源案入手,从书证、物证入手,树立全面证据意识,强化证据固定的意识,提高整体侦查意识,为后面的办案工作做好铺垫。三要敢冒风险大胆立案,抢占办案先机。对重大事故、重大案件背后的涉罪行为,通过初查,对确信存在犯罪事实,或从证据和各种情况判断突破可能性较大的案件,要敢冒风险,果断立案,避免贻误战机。
    (三)畅通渠道,完善制度,多方拓展案件线索来源。一是加强宣传,加大奖励,增加案件线索来源。通过宣传结合普法教育使法制理念深入人心,寻求广泛的社会支持和参与,充分调动群众举报的积极性,加大提供线索的奖励力度,激起群众举报热情。同时,对举报的线索及时处理,及时反馈,增强群众反渎意识和信心,保证举报人的权益与安全,让群众举报成为一个持续的案件线索来源,弥补自行发现线索少的不足,解决“发现”难题。二是内联外合,减少案件线索遗失。内联就是加强检察机关报内部各业务部门的联络、协作、配合,建立情况通报,信息共享,线索移送,侦结反馈制度。通过公诉、侦监、民行、控申等部门办理案件的过程,发现案件背后隐藏的渎职侵权案件线索。其实现在许多渎职案件都是通过查办其它犯罪过程发现的,是目前渎职侵案件(线索)来源的主渠道之一。外合就是加强与公安、法院、纪检、监察、工商、税务、审计等职能部门的合作,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和渎职案件移送制度,使行政处罚和刑事追究有机衔接,对渎职犯罪形成打击合力。同时,争取审计、技术监督,工商、税务、仲裁等部门技术力量的协作和支持,破解渎职侵权案件技术性、专业性强难以了解内幕的难题,多领域发现线索,减少对案件线索的遗漏。三是建立特情制度,开辟案件线索新来源。在一些职务犯罪案件易发高发的行业和部门内部设立特情,发展一部分有正义感、头脑敏锐的人员作为线人,从里向外发现案件线索,破解渎职侵权犯罪隐蔽性越来越强,不易获取线索的难题。当然特情制度的建立,这还需要一系列严格的保密措施和奖励制度为支撑。
    总之,组建起全方位、立体化、密集型、高效率的反渎职侵权犯罪网络,必须深入分析制约反渎工作发展的因素,多方面、多层次、多角度深化体制改革,拓宽办案思路,广辟案源,彻底打破“瓶颈”,从根本解决目前查办渎检案件面临的难题,开创反渎职侵权工作新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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