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健全临时救助制度的思考

     临时救助制度是指对因病、因灾等特殊原因,造成生活暂时困难的家庭,给予的一次性、阶段性的生活救助措施。近几年来,随着我市城乡低保、农村五保、城乡医疗救助等专项救助制度的逐步建立健全,临时救助这个“盲点”越来越明显,其拾遗补缺的作用越来越突出,迫切需要建立临时救助制度,才能使我市社会救助体系得以完善。

一、要充分认识新时期建立健全临时救助制度的重要意义

临时救助是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重要方面,是解决困难群众临时性、突发性实际困难的客观要求。对于完善社会救助体系,妥善安排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拾遗补缺,使社会救助体系更加完善。

(二)救急救难,及时解决低收入群众的临时性、突发性特殊困难。

(三)化解予盾,彰显社会救助的公平性。

二、XX市新时期临时救助制度的实践

为填补这一社会救助制度的空白,解决这一“盲点”,我市去年开始探索,于去年底以前在全市13县市建立了城市困难居民临时救助制度。安排了268.5万元专项资金,指导各县市出台了实施办法,明确了救助对象、救助程序、救助方式、救助数额,以及与其他相关救助政策的衔接配套。截止去年底,全市得到临时救助的人数为5200人,其中低保对象3110人,“边缘人群”等临时困难群体2090人,共支出救助金205万元。其中个旧市在建立制度时还将城乡困难群众一体纳入。但毕竟这一制度刚刚建立,还存在着许多问题。如覆盖面小,目前只限于城市居民;救助资金少、来源渠道单一、筹集困难;操作制度还不够完善。

三、对构建XX市临时救助制度的建议

(一)要找准临时救助的着力点。临时救助不是一项临时性制度安排,而是一项长期的、规范的社会救助制度。在建立健全临时救助制度过程中,要注意把握关键,找准着力点,为制度的规范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

1、关于临时救助的对象。从长远看,临时救助应当是一种不设定限制的社会救助制度。也就是说,当任何公民遇到临时性、突发性困难,导致基本生活短期内陷入困境时,都可以申请临时救助。但考虑到目前我市正处于社会政策的建构期,各级政府的财力都很有限,因此目前可将申请临时救助的人员限定在以下五类家庭或人员:即城乡低保家庭、农村五保对象、城乡低收入家庭、当地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特殊困难家庭和在居住地居住、就业一年以上,且符合居住地人民政府规定的低收入家庭认定条件的农民工等人户分离家庭。其中,给予人户分离家庭临时救助将是对目前社会救助制度的一个突破。因目前人户分离家庭实际上是社会救助的一个盲点。

2、关于临时救助的申请条件和救助标准。临时性、突发性特殊困难是临时救助申请的要件。在临时救助中,临时性、突发性困难主要应包括以下几种类型:(1)家庭成员中有人患危重疾病,在扣除各种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救助报销部分和其他社会帮困救助资金后,因个人负担的医疗费数额较大,直接导致家庭基本生活

难以维持的;(2)家庭成员中有人遭遇车祸、溺水、矿难等人身意外伤害,在扣除各种赔偿、保险救助等资金后,个人负担仍然较重,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3)因火灾等突发性意外事件,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导致家庭生活难以维持的;(4)高中阶段贫困家庭经各种救助措施帮扶后,仍然无力支付教育费用的,或被国家国民教育正式录取的应届大学生录取后,家庭无力支付赴学校报到费用的;(5)其他特殊原因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城乡困难家庭,经其他救助措施帮扶后,基本生活仍然难以维持的。临时救助标准不同于低保标准,不是一条收入线,而是给予救助的水平线。因此,临时救助标准应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以及造成家庭生活难以维持的临时性、突发性困难类型来确定。即不同的困难类型,可以设定不同的救助标准。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以相同事由申请临时救助时,享受的救助金额应当是相同的。为防止临时救助申请的随意性,可规定同一事由一年内不能重复申请,符合条件的困难家庭每年申请临时救助的次数不能超过两次等等。

3、关于临时救助的申请、审核、审批程序。程序是社会救助制度规范运行的基础。临时救助申请、审核、审批程序可比照低保程序办理,突出公开、公正、透明。一些情况比较危急的,可采取特事特议的方式审批,但应补办申请审批手续。必要时县级民政部门可直接审批,以突出其“救急”的特点。

4、关于临时救助资金的筹集和使用。临时救助是政府确保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一项制度安排,除接受社会慈善性资金外,政府财政投入应是主体。困此,各级政府应将临时救助资金列入政府财政预算,实行专项管理,专款

专用。(二)要搞好城乡低保与临时救助的衔接。一要在救助对象上衔接;二要在功能上衔接;三要在操作上衔接。(三)要妥善处理临时性救助制度实施过程中的几个关系。一是临时救助制度与专项救助的关系。临时救助与专项社会救助政策不是简单叠加的关系。作为一种后置型社会救助制度,临时救助是社会救助体系中的最后一道防线。也就是说,只有当各专项社会救助政策都启动后,救助对象仍然不能维持基本生活时,才可以申请临时救助;二是临时救助与慈善事业的关系。慈善事业既是政府救助的重要补充,也是临时救助工作的支持力量。一方面,慈善事业的捐赠资金是临时救助资金的来源渠道之一。另一方面,临时救助的救助服务可以通过慈善机构来提供,减少行政成本,提高运行效率;三是临时救助与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的关系。救助站对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是一项临时性社会救助措施,与临时救助制度对人户分离家庭的救助不同,临时救助的对象必须是在居住地居住、就业一年以上,且符合当地政府规定的低收入家庭认定条件的农民工等人户分离家庭,一般应当有固定的住所。流浪乞讨人员一般不能也不必提供居住、就业信息。困此,两者救助的对象并不重叠。(作者单位: 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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