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项目单位工程质量责任制度

项目单位工程质量责任制  

   

第一条:为提高建设工程质量,落实建设工程质量责任制,依法查处和追究造成质量问题的单位及责任人的责任,根据国家、建设部、总公司、分公司等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项目工程实际情况,制定了本制度。  

第二条: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总公司、分公司有关规定。  

第三条:建设工程质量,是指国家和建筑行业现行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规范、批准的设计文件和工程合同,对建设工程的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等特性的综合要求。  

第四条:建设工程质量实行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全面负责,施工单位保证,管理和监督相结合的质量管理体制。  

第五条:项目单位基建人员必须熟悉掌握工程设计图纸,组织图纸会审,协调好各职能部门的关系,全力办好工程的前期手续,严格按合同执行。对工程质量和工程技术负监督责任,加强工程现场管理,严格按图纸施工,确保工程质量。  

第六条:定期组织开展质量现场例会和监理例会,总结工程情况,提出工作计划安排,督促施工单位抓好工程质量。对好的经验及时总结推行,对存在的质量问题及时处理,并限期整改到位。  

第七条:把好工程材料、设备关。凡材料、设备在进场之时,必须由项目单位、监理共同验收,并做好验收纪录。对验收不合格和不符合招标、合同要求的材料、设备坚决不充许用到工程建设上。  

第八条:工程质量管理必须严格执行规范标准,督促施工单位按设计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和随意签证、变更。未经设计院签字认可的变更无效。工程量增减签证(经济签证)必须由三人(含三人)以上测量签证,加盖基建办公室章,方为有效。  

第九条:对工程工序检查和隐蔽工程验收,不经项目单位、监理单位人员签字认可,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重要部位同时还要经质量监督主管部门验收,达到合格后方可进行下一步施工,并做好验收纪录。  

第十条:发生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必须按建设部《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及时上报,并按照“三不放过”原则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一条:质量问题的调查、核实和处理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施工、监理、设计单位参加,分析原因并提出技术处理方案。做到小问题不过夜,大问题和急需处理的问题及时上报处理方案。对有争议或鉴定技术难度较大的质量问题可委托有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技术鉴定,处理结果报主管部门、质量监督机构、建设单位备案。  

第十二条:本制度自制定之日2010年2月22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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