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制度反腐败必须重视不可或缺的“两个基础”

用制度反腐败必须重视不可或缺的两个基础”  

反腐倡廉,国之所系,民之所望,一直为党中央所重视。特别是党的十六大以来,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积极探索新形势下反腐败斗争的特点和规律,提出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战略方针,十分重视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工作。为此中共中央还郑重颁布了《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明确了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指导思想、主要目标、工作任务和基本要求,为从源头上防治腐败提供了纲领性指导,在世界和国人面前树立了把反腐败进行到底的崭新形象。《实施纲要》的制定和颁布,说到底这既是反腐倡廉的总纲,也是为我们全党开展反腐败斗争提供了一个制度规范。反腐败,难乎?易乎?除了教育之外,往往最关键的就取决于有没有制度规范。然而,从多年来反腐败斗争实践来看,要使这种制度规范有效发挥作用,至少还需要这样两个基础。
    第一、诚信,特别是官员和公众人物的诚信。这自然更包括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的诚信。无论是对做人还是对做官来讲,应该说诚信是一种最起码最基本也是最明确的要求,而这种要求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应该带有“一票否决”的含义,就是说如果你的信誉一旦出了问题,将会是一件非常严重十分糟糕的事情。我们可以从美国原总统克林顿的绯闻危机中得到启示,那场危机对克林顿而言,实际上到最后更重要的已经不是绯闻本身,而是在这个过程中他是否说谎和做假证。在这里,是否诚信超过事情本身而倍受世人关注,事实上起到了“一票否决”的作用。
    第二、严刑峻法。倘使诚信不被虚化,必须以严厉的惩戒相配套,用严厉的惩戒措施来确保诚信。比如,在西方发达国家,个人收入所得税主要靠个人自觉申报。这当中的关键当然取决于诚信。但有一条用来保证诚信的就是,只要被发现虚报瞒报漏报,那对不起,就要给予相当严厉的处罚,而且不管是谁,处罚面前人人平等。还比如,在许多国家和地区,往往在深更半夜,即使马路上没有一个人影,每当汽车开过路口时,也都老老实实、规规矩矩地按指示灯要求停足时间,而从不抢驶一秒钟。这种诚信已被社会广泛认可,而其背后其实是严厉的处罚在支撑着。就是说,不诚信的结果,不是占便宜,而是吃大亏。试想,如果有这两个条件、两个基础做保证,我们反腐败还难吗?
    那么,回过头来看,在我们的社会中,人们为什么会对许多反腐倡廉的要求置若罔闻、对反腐倡廉的制度熟视无睹、对反腐倡廉的措施不以为然、对反腐倡廉的举措信心不足?说到底,就是因为我们缺少这样的基础制度。首先,在我们的社会中,诚信还没有成为对官员、对干部的硬要求。多年来,我们最重视的是干部在政治上可靠与否、成熟与否、正确与否,在政治上不犯错误。这无疑是重要的。但对于是否说谎作假,往往不当一回事,有时甚至是制度在逼迫人们去说谎作假,被人民群众痛斥的“数字出官,官出数字”就是最好的例证。其次,缺乏对官员、对干部不诚信行为的处罚措施和惩戒力度,有的甚至连不诚信是一种丑闻,不诚信是素质不高、心术不正这样的概念都没有。在许多时候、许多场合,说谎作假者,往往不以为耻,反以为荣,常常以说谎作假获得好处而洋洋自得、沾沾自喜。而社会上在评价一个干部时,也有一种怪现象,谁因为说谎作假、投机钻营而获得高位,反而认为谁有本事。这就是诚信缺失造成的恶果。从端正和树立官员、干部乃至整个社会对诚信的认识和意识的意义上讲,我们必须明确,诚信是基础制度的基础,许多制度的有效运行都要建立在这个基础之上。我们可以想象一下,如果说谎作假能够成为人人喊打的“过街老鼠”,社会中的信任结构能够充分建立起来,许多制度失效的现象就会随之消失、不复存在。客观地讲,以前我们在分析制度失效的时候,往往更多地是将其归结为制度本身的疏漏。但事实上并非都是这样,甚至更多的时候恰恰不是制度本身的疏漏,而是使制度能有效运作的基础条件不具备。换言之,如果由于缺乏诚信的基础这样的措施不起作用的话,在这样的基础上,其他的措施也很难真正发挥作用。公款吃喝的问题是如此,权钱交易、以权谋私、徇私枉法等其他腐败问题都无不如此。我们说反腐败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工程,在很多时候并不是说反腐败很难,也不是说没有反腐措施或反腐措施本身不到位,而是关键在于诚信和严刑峻法这样基础制度的缺失。因此,我们开展反腐败斗争的功夫应当更多用在基础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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