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交警执法规范化心得体会

执法规范化建设是公安交巡警执法工作的核心和生命线。一直以来,各级交巡警机关都在狠抓这项工作,特别在最近几年更是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综观基层执法队伍及执法活动中,种种执法不规范的现象仍然还屡禁未止,其深层次原因在哪里?原因当然是多方面的,执法主体、执法环境、执法监督等各个方面都有,也都从一定程度上影响和掣肘着执法规范化建设工作的深入推进。而所有执法行为都是由执法主体来完成,因此执法主体更是执法问题产生的重要环节。
下面,笔者就如何从规范执法主体要素入手,推进交巡警执法规范化建设,谈几点初浅认识。
一、执法主体构成要素在规范化执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宪法等有关法规规定:执法主体,是指国家明文规定或者通过法律、法规授权的,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作出具体执法行为并承担相应的执法责任的组织。由此可见,执法主体就是执法机关。而执法机关是由机关各类工作人员组成,因此执法机关的所有工作人员就是执法主体的构成要素,而不是执法主体本身。但是,执法人员的具体执法行为,又是直接影响执法主体作出的执法决定是否规范、合法的主要因素。因此,加强执法主体构成要素即执法人员的管理,提高执法人员的综合素质、规范执法人员执法行为,对交巡警执法规范化建设更是彰显重要。也可以说,这是交巡警执法规范化建设中的一个源头性、治本性的重要举措。那么在目前,交巡警系统的执法人员还存在哪些影响执法规范化建设的问题呢?
(一)执法人员资格定位不准确。目前,交巡警单位工作人员主要是由执法民警和交通协管员以及部分文职人员(即基层单位内勤)组成。这三个方面的组成人员在交巡警日常工作中都有不同的分工,但由于种种原因总会不自觉的渗入到交巡警执法工作中去,造成执法主体不合法。一是交通协管员。虽然各级公安机关都制定了相应的规定,对交通协管员的身份和工作职责作了许多明确的、硬性的规定,但是由于长期以来养成的习惯,导致少数民警和交通协管员在思想上产生了错误定位,有一些交通协管员越俎代庖,做出了许多应当由民警才能实施的执法行为。如在路面拦截检查交通违法车辆、检查当事人的驾驶证及行驶证等。更为严重的是,还有个别交通协管员扣留当事人的车辆证件等等。而执法民警,对这些明显超越交通协管员权限的行为也听之任之,甚至默许。这些问题,也是当前群众投诉交巡警的主要问题之一;二是内部文职工作人员。虽然这些文职人员不直接在路面上执法,但由于交巡警工作的特殊性,他们仍然能够渗透到交巡警的执法工作中。按照要求,交巡警每天在路面所有的纠违执法行为都要在24小时内录入全省交通违法信息系统。这些工作,就是交巡警执法行为的一种延续,应当由执法民警自己完成。但由于种种原因,一些基层单位的少数执法民警,都将这些工作交由单位文职人员去完成。由于现场处罚和录入两个环节脱节,很容易导致录入系统有误差。如将姓名中的“延”录成“廷”,将“苏NL”录成“苏N1”等等,给当事人带来麻烦、给执法工作带来了被动;三是执法民警自身。法律规定:初任民警的见习期为一年,一年内没有独立执法权。但由于基层交巡警警力不足,绝大多数单位很自然地忽视了这一点,让许多参加工作未满一年的见习民警单独上路执法办案,很容易给当事人找到空子对民警的执法行为进行投诉。
(二)执法目的不明,执法行为错位。近年来,各级公安机关一直在抓教育,每年的各类教育培训不在少数,也确实起到了一定的效果,但仍然有一些不适应当前执法规范化的现象。一是盲目执法。少数民警没有树立执法为民的理念,不理解“理性、平和、文明、规范”执法的内涵,没有将执法行为融入到构建和谐社会的大格局中去,只是简单机械地执行法律,单纯为处罚而执法。一些民警在路面上执勤过程中,只要查到车辆有交通违法行为,不论什么情况一律进行处罚,不去考虑当事人违法的动机与目的。如对货车驾驶员的疲劳驾驶问题,没有必要非得对其罚款记分,而完全可以对其教育警告后,责令其休息。将人性化执法贯穿到执法环节中去,取得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相统一;二是随意执法。由于一线执法民警工作繁锁、量大,连续加班加点疲劳作战,容易忽视执法细节,不能按要求严格执法,执法方式易出现简单、粗暴现象。如在办理案件时,送达当事人有关材料,要求当事人在空白送达回执上签字,而其他内容却留待以后整理材料时补充,一般当事人不在意,但遇到法治意识强又较真的当事人,就会当场责问,甚至找到领导或者相关部门投诉。给执法工作带来不必要的负面影响;三是违规执法。有极个别的基层民警,职业的责任意识和职业道德感不强,工作拖沓、推诿、逃避,执法慢作为、不作为甚至乱作为。还有极个别的存在不按规定扣留车辆、处理事故超时限,以及办关系案、人情案等问题。前段时间在互联网上看到个案例:有一名群众,到某地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辆登记手续,接待民警虽然把手续接了下来,但因还有10分钟就下班了,就对这名群众说:今天办不了了,你明天再来。结果,第二天这名群众驾驶车辆再次准备来该车辆管理所。可就在来的路上发生了交通事故。对此,这名群众以那名车管民警不作为为由,一纸诉状把当地的交巡警部门送上了被告席。
(三)基层民警执法素养和技能参差不齐。表现在:一是个别民警不注重知识更新。随着民主法制进程的加快,与公安执法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日趋完善,各类执法办案的规章制度也大量增加。然而,很多基层民警在繁忙的工作状态下不注重知识更新,或是只注重本警种法律知识的学习,不注重综合执法能力的提高。如少数交巡警民警在路面查获盗抢车辆时,往往都只注意对车辆的控制,常常造成当事人乘机逃脱的局面,事后将车辆往刑侦部门一交了事,给后期案件侦破工作造成极大的被动;二是个别民警规范执法能力欠缺。由于缺乏对新的法律知识的及时、系统学习,个别基层办案民警执法素养不高,在处理警情和办理案件过程中,遇到复杂情况就不会处理,严重影响了单位整体的的执法质量。如有的事故处理民警,在到达重大交通逃逸事故现场时,不能迅速根据现场勘察或现场群众反馈情况做出果断的、正确的判断,甚至有的不知道对这类事故应当采取什么样的快速应对措施等等,使一些案件快速侦破的机会在瞬间消失。
二、从规范执法主体要素入手推进交巡警执法规范的建议
以上是笔者在日常工作中总结出的,在公安交巡警执法主体构成要素方面,影响交巡警执法规范化建设的一些问题及原因。那么,如何从规范执法主体要素入手,推进交巡警执法规范化建设呢?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抓思想认识是执法规范化建设的基础。孟建柱部长指出: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根本是要靠广大民警认识的提高和行动的自觉。执法主体构成要素首先要牢固树立执法为民的思想,充分了解“理性、平和、文明、规范”执法的深刻内涵。只有自觉的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指导每一项执法工作和每一个执法环节、执法行为,想群众所想,做群众所需,设身处地为群众着想,真正从感情上缩短与人民群众之间的距离,才能真正把规范执法变成自觉自愿行为。因此,基层执法单位,必须加强民警的规范执法、和谐执法理念教育,着力解决执法民警的思想认识问题。
(二)抓制度落实是执法规范化建设的关键。现在各种各样的执法制度、执法程序、执法规范等非常之多、非常全面,但问题就在于有制度难遵守、难执行、难落实。只有把落实制度贯穿到整个执法过程中去,才能杜绝交通协管员、内部文职人员渗入到交巡警执法工作中去;只有把执行程序应用到每个执法细节中去,才能解决随意执法、错位执法等问题;只有把遵守规范细化到每个执法环节中去,才能杜绝慢作为、不作为甚至乱作为等现象出现。因此,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重点要抓制度健全,关键要抓制度执行。只有坦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求真务实开展执法考核,动真碰硬强化问题查处,才能保证各项制度、各项规范的严格执行到位。
(三)抓科技应用是执法规范化建设的支撑。科技应用,是近年来公安交巡警工作的一个大趋势,也是解决当前日益繁杂的警务工作导致警力不足的一剂良方,更上开展执法规范化建设的一个有力支撑点。在这方面,一要做好硬件保障。要注重大力普及警务通、胸卡式摄像机、询问室监控系统等执勤执法必须的警务装备建设。这些设备,不仅能够有力地促进交巡警执法规范,更能够有效地解决日常工作中出现的执法争议等问题,增加规范化执法监督管理和调查取证手段,促进和谐化执法。如目前一些基层执法交巡警使用的警务通,集驾驶人、车辆信息查询,法律文书制作与打印、交通违法信息系统录入等功能与一体,既解决了法律文书制作标准化的问题,又改变了民警路上写、文员办公室录的不规范操作的局面;二要抓好软件开发应用。现在,我们宿迁全市交巡警系统推广使用的涉案财物系统、一般程序办案系统等,极大地方便了基层交巡警执法办案。而如果将上述两个系统与全省交巡警信息平台联网,在上述两个系统输入信息后,在全省交通违法系统中自动生成强制措施或行政处罚信息,就能解决一起案件录入两个系统的问题,减少工作量与出错率。但这些还仅仅不够,我们应鼓励更多的执法办案系统开发和应用,以此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的纵深开展。
(四)抓技能培训是执法规范化建设的保障。抓执法技能教育培训,是提高公安交巡警队伍执法素质的前提和保证。现在,各地交巡警每年都组织了很多的执法技能培训活动,也收到了良好的效果。但随着执法规范化建设的要求越来越高,对执法民警综合素质和执法实践能力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因此,我们对基层民警的技能培训,更应注重民警的执法实践技能。要多采取点对点、面对面的方式,对民警在实战中进行技能培训,不断增加知识、积累经验,增强技能。如在查处交通违法行为、处理交通事故时,通过现场讲解、事后讲评等形式,让经验丰富的民警多传授查处、勘察、取证等执法办案的技巧,达到知行合一的目的,提高民警的综合执法和实践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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