宾阳县狂犬病防控探讨

 

虞永泉,谢  远

(南宁市宾阳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广西 宾阳 530400)

摘要:狂犬病俗称“疯狗病”,是由狂犬病病毒引起的人兽共患中枢神经系统传染病,临床表现以恐水、畏光、吞咽困难、狂躁等为主要特征,是迄今为止人类唯一病死率高达100%的急性传染病。2006-2009年,宾阳县共发生22起人患狂犬病死亡个案。宾阳县在狂犬病防控工作中重人防也重犬防,犬防不到位导致人患狂犬病的,相关责任人就会受到问责。为尽职尽责做好犬防工作,避免因工作不到位而受到问责,宾阳县做了一些探讨性工作,现文章加以整理分析,并提出一些建议以供参考。

关键词:狂犬病;防控;急性传染病

中图分类号:     S85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432(2010)-08-0222-1

1 采取的措施

1.1 推行村级动物免疫日制度,实行月月补免

我县自2008年实行“村级动物免疫日”制度以来,村级动物防疫员按照免疫日安排,每月定期进村入户开展免疫工作,对辖区内应免、漏免的犬只进行补免。免疫密度常年保持在90%左右。免疫后的犬只发放免疫证、钳上耳标并做好免疫档案记录。

1.2 对未免疫犬只限期免疫,提高免疫密度

对拒绝免疫或进村免疫时未找到犬主的,各乡镇以当地政府名义发放“限期免疫通知书”,限期犬主在一定时间内将犬只携带到固定免疫注射点进行免疫,做好告知义务。

1.3 设立固定免疫注射点,方便群众

全县16个乡镇兽医站都设立了犬只固定免疫注射点,错过免疫日时间和新增补栏等未免疫的犬只,犬主可以携带犬只到固定免疫注射点进行免疫,使应免疫犬只得到及时免疫。

1.4 加强工作汇报,争取领导大力支持

各乡镇兽医站每月底根据当月工作开展的情况,按照《宾阳县动物免疫情况说明表》的要求,如实填写当月存栏、免疫、未免疫等情况,并指出存在的不足之处和困难,同时建议政府采取相应措施。通过积极向领导汇报,争取领导更大的支持。

1.5 加强疫情处置,防止疫情扩散

一是一旦发生疫情,当地人民政府组织畜牧兽医、公安等部门对以疫点村为中心方圆3公里范围内(疫区)的犬只进行强制扑杀(包括已免疫犬只)并进行无害化处理,一年内禁养犬只。二是全县加强疫情监测与紧急免疫,发生疫情的乡镇一个月内实行零报告制度。三是加强消毒工作。

1.6 购买意外保险,解决后顾之忧

注射免疫犬只容易受到犬只的攻击,给生命带来安全隐患。从2006年起,我县每年从财政拿出4万多元为全县畜牧兽医系统工作人员和村级动物防疫员共464人购买人身意外保险(含被犬猫致伤),减少犬防工作者的后顾之忧,提高工作积极性。

2 存在问题

2.1 宣传力度不够,群众对狂犬病防疫的意义和危害性认识不足

宣传工作力度、深度不够,群众防治知识知晓率不高,防疫意识淡薄。在最近统计的未免疫的犬只中,有95.3%是犬主拒绝免疫而未免疫的。

2.2 经费不足,影响工作正常开展

2.2.1 影响疫区扑杀犬只工作 疫情发生后对扑杀的犬只没有补贴,群众不配合扑杀,转移、出卖犬只。

2.2.2 影响免疫密度 现在狂犬病免疫注射还属收费项目,部分群众不愿付免疫注射费而拒绝免疫。

2.3 犬只定点屠宰检疫及交易市场管理不到位

2.3.1 屠宰检疫工作无法开展 全县每年犬只屠宰上市量近10万只,摊主自宰自卖,在哪里卖就在哪里宰杀,面广点多,定点屠宰检疫工作无法开展。

2.3.2 犬只交易市场管理松散 犬只未经检疫随便进入市场交易。市场消毒不到位,防疫条件达不到要求。

2.4 疫点、疫区管理措施落实不到位

疫情发生后,由于疫区犬只扑杀不彻底,仍然有部分犬只存栏。如果有新疫情在附近发生,这些老疫区又有可能被重新划入疫区范围,延长禁养期。根据南宁市有关规定,疫区禁养期为一年,对于疫区存栏的犬只畜牧兽医部门就不能进行免疫,这样就形成了一种“扑杀不彻底,禁养又养,养了又不能免疫”的恶性循环,给疫情的发生留下极大隐患。

3 建议防控对策

3.1 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各级政府各部门要充分认识狂犬病的危害性,加强领导,从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的高度出发,把预防控制狂犬病作为政府的一项重要工作做实、做好。

3.2 部门配合,齐抓共管

各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加强配合,齐抓共管,抽足力量配合政府开展工作,依法制订强有力的预防控制狂犬病发生和流行的措施,落实各项防治责任。

3.3 落实经费,保障工作顺利开展

各级政府要把狂犬病防控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疫苗、消毒药等防疫物资由政府统一采购,犬只实行免费注射,村级防疫员免疫注射工作实行财政补贴,对扑杀的犬只给予适当资金补贴,促进狂犬病防控工作全面开展。

3.4 切实加大宣传教育力度

利用电视、黑板报、横幅、印发宣传资料等形式,广泛宣传狂犬病防治知识和意义,使广大群众充分认识狂犬病的危害性,提高公众认知和自我保护意识,积极主动参与狂犬病预防和控制工作。

3.5 加强养殖管理和强制免疫

3.5.1 做好养殖登记、限养、禁养制度 养殖户要主动申请养犬登记,公安部门要做好审批,核实犬只品种、养殖数量,做好养殖登记。

3.5.2 实行强制免疫 对应免疫的犬只实行强制免疫,拒绝免疫的要组织人员进行扑杀。

3.6 加强屠宰管理和市场管理

工商部门要加强犬只交易市场管理,犬只交易实行市场准入制度,凭产地检疫合格证明和免疫标识进入市场交易;实行犬只定点屠宰,依法抓好检疫工作;加强流通环节监管,依法查处违规违法行为。

3.7 加强疫情的报告、处置和疫情监测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患有狂犬病或者疑似狂犬病的动物,都应当立即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疫情确定后要按照农业部《狂犬病防治技术规范》进行处置,扑杀的动物为所有感染、患病动物和被患病动物咬(抓)伤的动物,提高疫情处置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同时做好疫情常规监测,每年进行1-2次监测,犬只抽检比例不少于0.1%,采集新鲜唾液用小鼠和细胞培养物感染试验或酶联免疫吸附试验(ELISA)进行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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